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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张某在本村土地上滥伐速成杨行为如何定性/商勇

时间:2024-06-16 21:42: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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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张某在本村土地上滥伐速成杨行为如何定性

商勇、陈新利


【案情】
2003年1月某村委会将本村800亩土地发包给了本村村民王某,同时与王某签订了书面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为15年,每亩为40元。2004年4月13日,张某为了争回村委会发包出去土地的使用权,组织多人将王某种植在承包土地上的3326棵速成杨毁掉。
【争议】
在对本案张某行为的定性问题上,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 张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
2、 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 张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要想确定张某行为的性质,必须明确与其行为最相近的几种罪名的含义及相互间的区别。与其行为最相近的几种罪名有滥伐林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三种。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且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业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本单位所有或经管的林木以及对本人所有的林木进行滥伐,数量较大的行为。滥伐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无证采伐;二是有证但不按许可证要求任意采伐。滥伐的对象,对单位而言,一般限于本单位所有及经营的林木。不属于行为人所有或经管的林木,在经所有人或经管人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滥伐的对象。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是本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显著标志。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毁坏公私财物,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毁灭;其二是损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财产利益和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在生产、流通、交换、分配等环节中的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个人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构成本罪,首先必须要有破坏行为。其次,破坏的对象必须是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生产对象以及销售渠道等。破坏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设备或者非用于生产经营的对象,不构成本罪。
滥伐林木罪是对本单位所有或经管的林木以及对本人所有的林木进行滥伐,数量较大的行为才能构成。而本案中,张某毁坏的是王某种植、经管并直接受益的林木,并非被告人所有或经管,被毁坏的林木不属于滥伐林木罪所侵犯的对象,故不够成滥伐林木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刑法另有规定以外的各种财物。而后者则必须是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公私财物,如设备、工具等。结合本案,张某毁坏的是王某刚刚种植的速成杨幼苗,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故基于以上原因,可以排除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可能性。
破坏生产经营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所谓“其他个人目的”,主要是指为逃避劳动、谋求私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等目的。那么如何对“谋求私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进行理解呢?笔者认为,对“谋求私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应理解为其行为所追求的是不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其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受法律所保护的权益。被告人行为追求的是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则成为对本案被告人行为定性的关键问题。结合本案,张某等人是为了争回被村委会发包出去的土地。而村委会与王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已有1年多的时间,且王某已在该土地上种植了大量的速成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第2款规定,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如果张某等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村委会与王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同,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可根据现行市场通常价格对承包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予以适当调整。因近年来土地价格上涨,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价格应上调一定的幅度。既然村委会与王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不会被确认无效或者解除,王某就享有该承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和在该承包土地上种植的速成杨的所有权。虽然土地是归被告人张某等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他们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但他们是为了达到要回土地的目的,而其所追求的是不为法律所保护的非法利益, 其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客观要件,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综上,对张某的犯罪行为应按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法院
电话:0546-2568129
邮编:257500


攀枝花市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攀枝花市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3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剡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攀枝花市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调控铁矿产品市场价格能力,促进我市铁矿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保障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防止铁矿产品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促进铁矿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优化铁矿产业结构,延伸区域内铁矿资源产业链,更加科学地把我市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而依法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全市统一征收项目和标准,统一征管,分级核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铁矿产品主要包括铁矿原矿、铁精矿、钛精矿和球团矿。

  第五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铁矿产品开采、加工、销售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缴纳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条 发改部门负责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地税部门负责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工作。

  第七条 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其征收标准为:

  (一)铁矿原矿按销售收入的1%征收;

  (二)铁精矿按销售收入的3%征收;

  (三)钛精矿按销售收入的5%征收;

  (四)球团矿按销售收入的3%征收。

  第八条 同一企业在不同环节生产的铁矿产品,其价格调节基金按最终销售产品计征。

  从市外购进原料生产的企业和上一环节已征铁矿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凭有效发票相应抵扣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

  第九条 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项目和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市政府可根据铁矿资源开采利用情况和铁矿产品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十一条 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按月征收,缴纳单位按规定缴纳的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进入企业成本。

  第十二条 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调控铁矿产品市场价格;

  (二)用于扶持深加工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延长区域内铁矿资源产业链;

  (三)用于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日常征管工作经费支出;

  (四)用于补充国有担保公司资本金,增强国有担保公司担保能力,支持企业对铁矿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五)用于政府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发改、财政、经信、地税、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应收尽收,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发改、财政部门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攀枝花市铁矿资源及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85号令)同时废止。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6]161号



各证券公司: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风险的监管,规范证券公司净资本的计算标准,我们制定了《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现予发布。同时,《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23号)予以废止。



附件:1、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

2、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xls


下载:http://www.csrc.gov.cn/cn/jsp/detail.jsp?infoid=1153642024100&type=CMS.STD&path=ROOT%3ECN%3E%D0%C2%CE%C5%B5%BC%B6%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