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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维护/王瑜

时间:2024-07-04 16:40: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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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维护

随着各地方政府对驰名商标奖励的加大,驰名商标越发受到人们广泛关注,想申请驰名商标的企业越来越多,致使“中国驰名商标”严重异化,越来越被符号化了。我国企业只注重驰名商标的申请,却忽略了对驰名商标的维护,下面谈谈驰名商标的维护:

一、驰名商标需要细心呵护

驰名商标是动态的,今天是驰名商标,明天可能就不是了。看看以前的驰名商标榜上的驰名商标有多少淹没在消费者的记忆中,个中原因很多。驰名商标的价值往往可以评估到几十亿,甚至是几百个亿,但驰名商标的价值并非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只会上升,而是上下波动的,这种波动与市场环境变化有关。胡佛公司生产真空吸尘器,他们采取了有奖销售的促销手段,顾客如果买一台“胡佛”牌吸尘器,就送给他一张飞机票。虽然订货像潮水般涌来,但奖品花费却大大超出了预算,同时也引起了等待领取奖品顾客的不满,其结果是1994年“胡佛”商标的价值下降了79%。著名的IBM公司驰名商标“IBM”曾经是美国财富的标志,但由于其利润下降,1994年“IBM”商标价值评估为负值。可见驰名商标并非像人想象那样都具有巨大的价值。

驰名商标是脆弱的,极容易受到伤害,完全可以把它比喻成一只漏气的气球,吹大到一定程度再吹大是不容易的,气球需要不断吹气来维持,却非常容易破裂或漏气变小,甚至破灭,这对驰名商标都将是灭顶之灾。

二、驰名商标的损害来自那些方面

(一)自身行为的损害

驰名商标就象受到公众更多关注的名人,“爱之深,恨之切”,公众的表现可以成就它,但某些细小的行为瑕疵都将被放大,而影响该名人的整体形象。“冠生园”是个老字号,具有悠久的历史,一直受到人们的钟爱。但是南京的冠生园却不注重这种商标信誉的维护,使用陈年老馅制作月饼,被暴光以后,人们对该月饼避之惟恐不及,就这一次制假事件,使其商标的价值大打折扣,直接导致该公司破产,甚至殃及无辜的上海“冠生园”。安徽的著名商标“wanmaomao”因为回收陈年的粽子改包装出售,被撤销了著名商标称号。企业为了短期利益,不惜损害多年积累的商誉,将直接导致商标的死亡,所以驰名商标一定倍加注重自身的形象维护。

(二)他人傍名牌的损害

“培罗蒙”西服是上海历史悠久的著名品牌。早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培罗蒙,半个多世纪的骄傲”这一广告词就已誉满上海。“培罗蒙”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后来市场上有个“罗蒙”西服,较之“培罗蒙”或“培罗蒙BEROMON”商标,“罗蒙”与“罗蒙ROMON”商标少了一个“培”字以及“BE”二个字母,两者整体印象十分近似,“罗蒙”显然有傍名牌之嫌疑,但是“培罗蒙”商标注册人竟然对此熟视无睹,置如罔闻,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制止,上海的许多大商厦内,“培罗蒙BEROMON”专卖屋和“罗蒙BOMON”专卖屋同层设置比肩而立。“罗蒙”作为后发使用商标,在“培罗蒙”宽容下,因为后发使用而使该商标产生了显著性,并因此荣登驰名商标榜。本人问过很多人都只知道有“罗蒙”西服,却不知道“培罗蒙”才是最早的名牌,傍名牌者自己成了名牌,而被傍的“培罗蒙”这个驰名商标反而被认为是傍名牌者。这是“培罗蒙”不注意维护自己的恶果。驰名商标除需要企业自身细心呵护之外,还要认真抵御来自外界的各种干扰,尤其要防止傍名牌。

(三)被词典好心收录为词条

深圳特区报《晶报》有一篇题为《google走进世界最权威词典之后》的文章。该文写道:“google走进了据称是世界上最权威英语词典之一的《韦氏大学词典》。当然,该词典不是把google当成一个搜索引擎公司,而是当做动词收录进来,意指在网络上搜索。Google公司的老板有理由为此感到高兴——一个公司创造了一个通用的词语,它的意义就已经超越了经济层面。”这位作者非常的可爱,认为这么大的馅饼掉在Google公司头上,甚至怀疑“Google公司是不是把广告找上了词典,正如他们也把付钱的信息放到搜索页面的前面那样。”但是Google公司显然不这么认为,据外电报道,Google公司已发出信函,请他们不要把它的名字当作动词使用。Google公司在信中说:“尽管我们很荣幸人们能够喜欢我们的名字,但它毕竟是我们最主要的商业资产,因此我们希望人们在使用它时保留它的意义和完整性。”自己的商标因为有名被编进字典、药典或其他工具类书籍中当成通用名称并不是件好事。商标因为过于有名被编进字典当成词条,将使该商标成为通用名词,而彻底毁灭商标,这对驰名商标权人来说是巨大的损失,所以有的国家法律赋予驰名商标所有人具有字典更正的权利。即如果自己的商标被字典收录,变成一个通用名词,那么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字典进行更正。这也是当得知自己的商标被编进字典,Google公司立刻向媒体发表声明的原因。

(四)太过有名成为通用名称

很多人知道JEEP(吉普车)、FREONG(氟里昂)这两个驰名商标在我国退化为越野车、氟制冷剂通用名称的故事。这种故事在我国也有发生,“21金维他”、“竹叶青”等曾产生过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的争论。来看一个诉讼案例: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为“敌杀死”商标合法使用人,而四川省富顺县生物化工厂擅自印制“敌杀死”标签,生产“敌杀死”农药,在市场上销售。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而被告则称中国化工行业标准中溴氧菊脂的商标名称记载为“敌杀死”,农业部《新编农药手册》中溴氧菊脂为中文通用名,其他名称为敌杀死。被告进而声称,因原告自身疏于管理的行为,“敌杀死”已实际成为了农药的通用名称,淡化了其显著性,故被告以产品名称方式使用,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害。

新的产品以及具有高度驰名性的产品,最可能被大众接受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驰名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显著性完全丧失,从而使其不再具有商标基本的区分功能。对权利人而言,这无疑是一场灾难,权利人所付出巨大财力和智慧创造出的商标价值将不复存在。

三、如何维护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并不是一个终身的荣誉称号,即使被行政认定是驰名商标也不能确保真正可以获得驰名商标称号,“21金维他”被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后,法院又判决该认定无效。最近也看到报道,某个被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也面临被取消的危险。针对我国驰名商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维护对策:
首先驰名商标持有人自身一定要使用好驰名商标,不能为了短期的利益而忽略产品以及服务质量,致使驰名商标的形象受到损害,降低驰名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美好形象。其次,一定要对各种傍名牌的行为进行制止或打击,对可能构成威胁的商标申请进行及时的异议,制止傍名牌商标被注册。对各种仿冒的行为进行打击并且及时广泛地向消费者澄清,以便消费者划清自己与仿冒者的界限,极力避免消费者的混淆,而牵连自己。第三对于看似“好心”的行为,比如编入辞书中变成通用名词等行为坚决说不,还要小心谨慎地使用避免被消费者当成产品名称来直呼其名。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法律博客:http://zscqls.blog.hexun.com/

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8〕10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我市节能目标,根据《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东府〔2006〕35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7〕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取得较好节能效果和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

第三条 节能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注重效益、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节能资金主要采取奖励方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经贸局根据工作实际,提出节能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订和发布每年度节能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评审工作;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节能资金计划。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节能资金预算及财务管理。审核市经贸局编报的节能资金预算建议;复核市经贸局编制的项目资助计划;负责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奖励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节能资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八条 节能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企业开展的节能和清洁生产项目;

(二)项目管理费;

(三)市政府决定实施的其他节能项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资金不予扶持:

(一)申报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二)申报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申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

第十条 对企业开展的节能项目, 按照实际节能效果给予企业奖励, 用于补充企业开展节能降耗经费。

(一)奖励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行业规范,企业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连续两年呈下降趋势,当年实现节能量占年总能耗5%及以上,且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

企业节能量是指项目正常稳定运行后,因用能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提高而形成的年能源节约量,以项目实施前后单位产品能耗的差值与基准产量为基础进行计算,具体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核评定。

(二)奖励标准

根据当年实现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省、市清洁生产企业进行奖励,用于补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经费。

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企业, 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市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省经贸委组织的审查,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费是指市经贸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鉴定等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专家交通费、专家食宿费、专家劳务费、中介机构服务费以及宣传节能与清洁生产扶持政策、发布项目计划、培训、项目跟踪管理所发生的费用。项目管理费列入节能资金年度预算,由市经贸局按已批准的项目管理费开支预算安排使用。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市经贸局根据每年我市节能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制订和公布每年度节能资金申报指南;

(二)申报企业根据节能资金申报指南提交申报材料;

(三)镇(街)企业持有关申报材料向所在镇(街)经贸办提出申请,由镇(街)经贸办会同财政分局初审后再上报市经贸局;中央、省和市属企业持有关申报材料直接向市经贸局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节能企业奖励项目

1. 资金申请表;

2. 申请报告;

3. 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企业节能量审核报告;

4. 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申报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5. 企业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免退税凭证复印件;

6. 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清洁生产企业奖励项目

1. 资金申请表;

2. 申请报告;

3. 清洁生产工作总结报告;

4. 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评审和批复

(一)各镇(街)经贸办会同财政分局按申报指南完成对申报企业的初审,并上报市经贸局。

(二)通过初审的企业,由市经贸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项目进行评定、验收。

1. 节能企业的审核

市经贸局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企业实际节能量进行监测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市经贸局根据审核报告核定的节能量确定节能奖励金额。

2. 省、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认定

市级清洁生产企业按《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进行认定;

省级清洁生产企业按《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管理办法》(暂行)进行认定。

(三)经评定、验收,拟纳入节能资金奖励计划的企业和项目,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经贸局负责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和项目, 由市经贸局会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节能资金奖励计划。

在公示期间对申报企业和项目有异议的,由市经贸局组织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下期节能资金奖励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节能资金奖励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中央、省和市属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申报企业;

镇(街)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下拨到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给申报企业。

第十八条 企业应设立专账对项目的资金投入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收到项目奖励资金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现行企业财务通则作企业收益处理。其他单位可按专项应付款形式入帐,并分别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六章 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



第十九条 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参照《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对企业年度节能量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市经贸局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真的审核机构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检查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经贸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获得节能资金奖励的企业和项目在市经贸局网站进行公开,公开期限为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市经贸局负责组织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节能资金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节能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主动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经贸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节能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总结和评估节能资金的使用效益。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抽查评价重点项目。

第二十四条 单位对节能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节能资金,截留、挪用节能资金,不按规定使用节能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奖励、追缴项目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节能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铁路节约能源管理暂行细则

铁道部


铁路节约能源管理暂行细则

1986年6月27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贯彻国务院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结合铁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 铁路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应执行本细则的规定。
第3条 本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焦炭、原油、天然气、电力、柴油、汽油、煤油、煤气、蒸汽、燃料油等。
根据铁路实际情况,节能工作应包括节约用水。
第4条 节约能源,是指通过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利用新能源或用其他物质代替常规能源的,也视为节约能源。

第二章 节能管理体系
第5条 铁道部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由部主管节能工作的领导主持,有关局、室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同志为成员。节能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和审查铁路有关节能的重大方针、政策、规定、规划、计划和改革措施;听取节能工作汇报;部署和协调节能工作任务。日常工作由节约能源办公室负责。
第6条 部内企业主管局,应有一位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有节能专职或兼职人员,主要负责本系统本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度规划、计划和改革措施;组织指导节能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检查监督本系统本部门的企业及单位改进节能管理;统筹、协调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第7条 铁路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有一位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实行责任制。
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工程指挥部,通信信号公司,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应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有节能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节能工作。部属工业企业,应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部属其他企事业单位应指定人员管理节能工作。铁路局、工程局、设计院、工程指挥部,通信信号公司所属企业的节能机构和人员配备,由局、院、指挥部公司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本着确保完成节能工作的原则,自行确定。
所有企业都应建立健全从厂(段)到车间、班组,能发挥实效的三级节能管理网。
第8条 企业节能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本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以及铁道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办法;管理和监督合理使用能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率;制定和组织实施本企业的节能年度计划及长远规划;组织编制节能技术措施,核定能源消耗定额,完善节能科学管理,降低能耗;定期进行能耗分析和按期上报节能统计报表;实施节奖超罚,分配节能奖金;组织节能培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完成节能工作各项任务。
第9条 各级节能管理机构,都应配备有专业知识、业务能力、责任心强的节能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节能工作人员要相对稳定。
节能技术人员的职称,按国务院颁发的《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执行。
第10条 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工程指挥部、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通信信号公司的节能管理机构,同时是所属企业执行本细则的监督机关,除履行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监督职责外,还可委托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或其他有关单位,对所属企业或单位的生产生活用能进行监测和检查。

第三章 节能管理基础工作
第11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票据、凭证)和统计台帐(耗能设备、能源消耗量、能耗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其他规定,定期向统计部门、节能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报送能源消耗、综合能耗定额和能源节约量统计报表。各项报表要准确及时,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应实行标准化。
第12条 节能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所属企业查定主要产品、设备的能源消耗定额,定期修订,使定额保持先进合理。对企业实行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考核。企业对车间、班组、机台,实行单项定额考核,建立能源使用责任制。逐步开展企业能量审计工作。
第13条 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按照《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和国家计量局、铁道部《关于颁发〈铁道部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配齐、管好、用好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计量器具的管理和维修制度,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企业能源计量器具综合配备率不低于90%,一级计量检测率不低于95%,二级和三级计量检测率不低于90%。
节能管理部门应配合计量部门开展计量定级、升级活动。
第14条 企业应按《企业能量平衡通则》,开展能量平衡测试工作。年综合能耗折合标准煤三千吨以上的工厂和所有机务段、车辆段,应全面进行能量平衡测试。年综合能耗折合标准煤一千吨以上的其他企业,应进行主要耗能设备的热平衡、电平衡和水平衡测试。
各局、公司应制定企业能量平衡工作进度计划和措施,组织所属企业开展能量平衡测试工作。对验收合格的企业,颁发合格证。
第15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种能源收、发、管、用的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节能经济活动分析,发现问题,制定措施,不断挖掘节能潜力。应把节能纳入方针目标管理,并作为考核企业管理的主要指标。
第16条 企业应对所有能源实行全面管理。对计划、供应、使用等各环节的节能,实行全过程管理。从厂(段)到车间、班组实行全员管理。

第四章 能源供应管理
第17条 节能管理部门应配合能源供应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做好能源的供应和节约工作,不断提高企业能源科学管理水平。
凡具有健全的能源管理制度、先进合理的能源消耗定额、完善的能源消耗计量手段、准确的能源考核统计资料的企业,均可实行定量或定额包干节奖超罚办法。
第18条 按照铁道部《铁路用煤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煤炭管理,防止风化损失,降低损失率。对生产生活用煤,一律实行凭证定量供应,按定额考核,按实核销。要查定合理的煤炭贮备量,核定流动资金,不准搞一次列销。
第19条 按照《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要求,应严格执行计划用电、计划供电和节约用电的规定,对不按计划用电、供电的企业和单位,要采取经济制裁措施。
第20条 严格控制烧油。新增加烧油设备,应按国家计委《关于烧油项目审批问题的通知》,向部企业主管局、物资管理局和节能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不经批准,不得投产使用。确定以烧煤代烧油的企业和设备,必须限期进行改造。
凡用于锅炉和工业窑炉烧用的平价燃料油,除严格按计划供油,依税法规定交纳烧油特别税。
第21条 加强燃油管理。内燃机车用油,按铁道部《内燃机车用油管理办法》执行,对各种运输车辆、施工机具和主要耗油机台设备,应按单车、单机、单台考核用油,查定耗油量,实行凭证定量供应。
按照国家物资局《关于废润滑油回收再生的暂行规定》,切实加强废油回收、加工、利用工作。
第22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要求,实行计划用水。节能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定各种用水定额,制定节水措施,组织企业和单位开展节水活动。搞好循环用水,发展一水多用,提高水的复用率,降低水耗。

第五章 运输用能管理
第23条 在保证铁路运输的前提下,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组织铁路运输坚持按运行图行车,最大限度地组织直达货物列车。减少编组作业,在规定范围内,大力组织超重列车,减少欠轴,提高机车牵引总重。
第24条 坚持按机车运行图使用机车,加速机车周转,提高机车运用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单机走行、机外停车、有火停留,消灭对放单机,经济合理的使用调车机车,降低辅助用能。
第25条 严格按机车检修规则检修机车,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方针目标管理和集中修的检修方法,确保机车检修质量,不断提高机车热力状态,柴油机燃烧状态和恒功性能,为机车节能创造条件。
第26条 要有计划地对机车乘务人员组织进行技术教育和基本功演练,制定经济操纵示意图,提高乘务员操纵焚火水平,加强机车日常维修保养,开展节能竞赛,不断创造机车万吨公里用能低消耗的新水平。
第27条 按照铁道部关于机车软水、化验的规定,加强水质研究分析,采用先进的软水药剂和方法,搞好化验配剂软水工作,提高机车蒸发效率。
第28条 对使用中的机车应进行综合技术改造,提高机车总效率。积极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挖掘机车节能潜力。

第六章 工业用能管理
第29条 工业企业在保证铁路运输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应重视结构节能,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
第30条 工业企业应采用先进合理的工艺,均衡、稳定、集中、协调的组织产品生产,实行优化运行,降低产品能耗。
第31条 对热工系统要合理采用热源和加热方式,改善传热过程,减少重复加热。
第32条 发展柴油机台架试验的电能回收,凡使用水电阻进行机车柴油机台试验的单位和新设计的柴油机台架试验台,都应有计划地配备电能回收装置。
第33条 凡生产用汽达到一定规模,有常年稳定热负荷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实行热电联产。
第34条 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企业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热处理、电镀、铸造、锻造等热加工系统的专业化生产,提高能源利用率。
不经企业主管部门、节能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恢复和发展小高炉、小转炉、小电炉、小轧机、电解等耗能高的生产。
第35条 切实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加强工序环节检查验收,提高产品合格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36条 企业应注重节能产品的研制和生产,特别是机车制造厂,应把降低机车的运行能耗指标,作为科研、设计和生产的重点,不断组织攻关,提高机车的能源有效利用率。

第七章 基建工程用能管理
第37条 新建铁路和既有线路改建,工厂新建和改建工程设计,应按《铁路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执行。对设计中的有关节能项目,应做到“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38条 新建和改建重大工程项目的有关节能内容,在审批设计文件时,应征求同级节能管理部门意见。
第39条 施工部门应按工程设计组织施工,在施工中积极采取先进的施工方法,确保质量,缩短工期,加强工程耗能计量管理,按定额考核用能,杜绝能源浪费。
第40条 严格按照施工机械检修保养的规定,加强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施工机械实行集中管理,提高运用效率,降低能耗。
第41条 加强新线运输(临管)管理,按照运营部门管理机车用能的办法,对担当新线运输的运用机车,实行能耗考核制度,降低机车用能。

第八章 生活用能管理
第42条 生活用能应实行计划用能、合理用能、节约用能,生活用能要与生产用能分开计量,单独进行核算。
第43条 积极推广节能炉灶。房建部门应推广供烧合同或供烧统一管理的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开发和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地热等新能源。
第44条 发展集中供热,凡新建住宅及公共建筑采暖,应采用集中供热。对现有分散供热系统,应积极采取措施,统一规划,实现集中供热,减少小锅炉群。
第45条 发展热水采暖。凡新的建筑采暖设施,应采用热水采暖。对现有的蒸汽采暖,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逐步改为热水采暖。
第46条 生活用水、电、煤气和天然气,一律装表计量,按表计量收费,取消包费制,严禁无偿转供。

第九章 通用设备用能管理
第47条 企业动力、采暖锅炉和各类燃烧设备的运行与管理,应按国家标准局《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8条 严禁擅自扩大锅炉容量,企业新增锅炉或更新改造锅炉,需要扩大蒸发量的,必须事先申报,办理锅炉增容手续,经上级节能管理部门、燃料供应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49条 企业应根据余热资源状况,积极采取回收余热措施,如蒸汽机车废汽废水、锅炉、炉窑余热等,凡能回收的都要回收,充分加以利用,减少能量损失。
第50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工业窑炉的等级考核标准,对所属企业的主要窑炉定期进行检查评比,晋等升级。企业应建立健全窑炉检修、保养、操作制度,实行负责制,延长窑炉使用寿命。积极采用节能烧咀,新型隔热保温材料,降低能耗。
第51条 企业供用电的技术要求,应按照国家标准局《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52条 企业对国家已公布的淘汰型锅炉、窑炉和机电产品,应作出规划,对现有设备分期分批进行更新改造,最长期限从本《细则》公布之日起算,不超过五年,逾期继续使用的,要予以处罚。凡更新下来的淘汰型设备,要进行报废处理,严禁转移他用。
第53条 加强对车辆耗油管理,企业生产用汽车,应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提高运用效率。机关、企业、单位小汽车,应实行定编,合理使用,杜绝浪费。
第54条 加强动力系统供、用能管理,企业应对热力管道采取保温措施,经常保持各种阀门和系统、设备、器具灵活好用,做到热力管道无裸露,汽、水、风管道无泄漏。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合理地调度供能。

第十章 推动技术进步
第55条 新建、改建与扩建的企业,应采用先进合理的工艺和设备,其能耗不能高于国内的先进水平。
第56条 重大节能技术科研项目,应纳入科技计划。节能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节能应用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大力普及推广已经成熟的节能项目。
第57条 企业应加强对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制试验工作,不断开辟节能新途径。
第58条 加强节能信息工作,开展节能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铁路局、工程局、设计院、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通信信号公司可根据需要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或能源监测中心,开展节能技术咨询服务和信息交流活动。各级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受同级节能管理部门委托,对企业行使能源利用监测检查权。
第59条 企业应加强节能科学管理,推动技术进步,有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应积极在节能管理上应用电子计算机,逐步实现节能管理现代化。

第十一章 节能措施资金
第60条 运输、工业、基建系统企业节能改造和节能措施资金,除一部分铁道部在相应的铁路基建大中型和更新改造项目安排外,其余均在各铁路局、工程局、设计院、工厂及所属企业的更新改造项目和企业生产发展金中支出,其数额应能确保按国家、铁道部规定更新改造淘汰的机电产品,推广节能新技术,推进节能技术进行的需要。
第61条 基建总局、物资管理局、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通信信号公司、工程指挥部所提取的折旧基金和留用的生产基金,应优先安排重点节能措施项目。
第62条 各级主管节能的领导,应重视节能技术更新改造。节能管理部门应合理使用节能投资,充分发挥节能投资的经济效益,加快节能技术改造的步伐。

第十二章 监督与奖惩
第63条 建立能源监察制度。铁道部选聘一定数量懂技术、熟业务、原则性强的现职节能工作人员,担任能源监察,行使规定的监察职权。各局、院、指挥部和公司,根据需要也可选聘监察人员,开展能源监察工作。
第64条 对于违反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轻的,由各级节能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重的,应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违反第二十条规定,逾期继续烧油的企业由节能管理部门和燃油供应部门作出停止供油决定,并停止供油。
(二)对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恢复和发展小高炉、小转炉、小电炉、小轧机、电解生产的企业,由上级节能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并限期停产。
(三)对违反第四十八条规定,擅自扩大锅炉容量的企业,由上级节能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燃料供应部门不供应燃料。
(四)对违反第五十二条规定,逾期继续使用或将报废锅炉、窑炉或机电产品设备转移他用的企业,由上级节能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继续使用的企业罚款五千元至一万元,并责令限期更新改造或报废。对将报废设备有价转移他用的企业,除没收其全部收入并罚款五千元至一万元。
(五)对违反上述有关细则规定,造成能源严重浪费的企业,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罚款,在企业利润留成中列支,不得摊入成本。
第65条 运输、工业、工程施工企业,凡符合本细则第十二、十三、十四、十八条规定要求,并经上级节能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可按铁道部公布的《铁路节约原材料、能源奖励暂行办法》提取节约能源奖金。奖金计入成本,不征奖金税。
实行生产生活(不包括机车)消耗能源包干的企业,其承包的能源计划必须与财务支出计划对口,计算节超以财务决算为依据。完成包干计划按《铁路节约原材料、能源奖励暂行办法》提取节能奖金。
能源超耗,按其超耗部分,实行加价收费。煤炭、焦炭、燃油加价50%,电和水超耗1—10%加价一倍,超耗11—20%加价二倍,最多加价五倍。加价收费在各级利润留成中列支,不得摊入成本。加价收费和罚款由节能管理部门统一掌握,主要用节能措施。
第66条 对节约能源合理化建议或技术进步作出贡献者,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对浪费能源现象提出批评的批评者,国家保障批评人的合法权利,严禁打击报复。
第67条 企业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在审查批准企业年度决算时,要严格审查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的节能奖是否符合规定。对弄虚作假的,要追回全部提取的节能奖并罚以与奖金相同数量的款额,情节严重的要给以纪律处分。
第68条 铁道部除组织参加国家节能先进企业评选外,定期组织全路节能先进单位的评选活动。铁路局、工程局、设计院、公司和部属工厂,每年应开展节能先进单位的评选活动。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三章 宣传教育
第69条 节约能源是全社会的工作,各单位、各部门都应积极宣传节能的方针、政策和节能科学知识,充分运用广播、报纸、刊物、讲座等各种宣传形式,教育广大群众提高对节能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心,树立紧迫感。
第70条 各级教育部门应进行多层次节能人才的开发。大学、管理干部学院和中专学校,应有计划地培养从事节能管理工作的人才。
中、小学应注意对青少年灌输能源知识,培养节能意识。
第71条 对各级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节能管理工作人员和耗能操作人员,应有计划地进行培训。铁道部和铁路局、工程局、公司、部属工厂每年应举办节能培训班,并积极组织参加地方举办的节能训练班,不断提高节能队伍素质,以适应节能工作发展需要。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72条 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通信信号公司、部属工厂和部内企业主管局,应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73条 铁道部前发的有关节能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74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节能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75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