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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交通肇事案件的特点、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胡文学

时间:2024-06-24 19:47: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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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交通肇事案件的
特点、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胡文学 付克非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车辆数量快速增加,特别是私家车、农用车数量增长迅速,交通肇事案件也逐年增多,严重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笔者结合2006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交通肇事案件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一、当前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呈现的特点
一是案件呈高发态势。2006年,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交通肇事犯罪案件30件,占同期起诉案件总数的11%。2007年起诉106件,占案件总数的21%。案件呈逐年增加态势。2008年1至8月,已起诉37件,占案件总数的15%。
二是涉案人员相对集中。肇事者以农用车、个体运输车、私家车驾驶员居多,近3年来,这三类人员占交通肇事犯罪人员总数的62%。
三是道路通行情况复杂地点肇事多。近3年来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有近50%的案件发生在道路情况复杂的乡镇村公路和城区次干道上,高速公路也是事故频发地点,约占22%。
二、交通肇事犯罪高发的原因
造成交通肇事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酒后驾车。许多驾驶员明知酒后不准驾车,但往往抱有侥幸心理,置交通法规于脑后,从而导致惨剧的发生。如犯罪嫌疑人熊某与朋友驾车到乡下吃喜酒,席间饮白酒近1斤,主人劝其醒酒后再回城,但熊自恃驾驶水平高,执意驾车回家,结果在乡镇公路弯路处将路边玩耍的小孩撞死。据统计,酒后驾驶造成交通肇事的比例高达33%。
二是无证驾驶。有些驾驶员没有经过系统培训,未获得驾驶证,自恃有经验或出于好奇驾车,从而酿造悲剧。如2006年“5.1”长假期间,未取得驾驶证的刘某借朋友的小车回老家看望亲友,在行驶途中由于处置不当与一辆货车发生追尾,致本人及3名同车亲属重伤。
三是超速驾驶。十次事故九次快,超速驾驶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如2008年8月,犯罪嫌疑人汪某驾驶大客车在汉宜高速公路欲超越前边同向行驶的大货车时,因前面货车爆胎突然减速,处置不当,汪驾驶的客车撞上货车尾部,致使客车上的1名乘客死亡。
四是“病车”上路。有些驾驶员明知所驾驶车辆不符合安全规定,仍然驾车上路,因而造成事故。如有些肇事的农用车本身就是由报废车改装而成。
五是驾驶员经验不足。近年来由于车辆不断增加,驾驶员已不再是一种单纯的职业,因而驾驶者的技术、经验难以达到职业化的要求。如有些私家车主甚至没有经过培训便“自学成才”拿到驾照,有些出租车司机往往由农民通过速成培训而成,由于他们缺乏必要的驾驶经验,一旦在驾驶中遇到紧急情况,往往会手忙脚乱,不能采取适当应急措施,造成事故的发生。
三、遏制当前交通肇事犯罪案件高发的对策及建议
根据当前交通肇事案件高发的严峻形势,笔者建议采取宣传、防范、建设、打击等措施进行预防。
一是进一步加强交通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要重点加强对驾驶员和群众的交通法制教育和交通安全常识了解,使广大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自觉抵制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可通过新闻报道、电台、宣传栏等形式大力宣传交通法规,对典型案例进行集中报道,以血淋淋的教训来引起人们对交通法规的重视,让驾驶人员认识到按章行车,遵守交通规则是对自己和家庭负责,从而使他们不断提高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
二是进一步加强管理,防患于未然。交警部门要严格把好考试关、年审关,坚决杜绝违反规定滥发驾驶证现象,堵塞“马路杀手”产生的源头。要加强对车辆的审验,对超期服役超速、超载车辆要依法处理。要重视对交通管理科学技术的开发应用,加快建立完善预防交通事故责任管理体系、源头管理体系、路面防控体系、安全隐患排除整改体系,逐步形成科学高效的交通事故防范系统。
三是进一步加强公路及交通设施建设。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路况。针对十字路口与岔道路口车辆与行人、车辆与车辆之间交会增多的现象,有关部门可考虑增设减速板、红绿灯、警示牌等设施,清理、拆除有碍行驶视野的房屋、树木,提高车辆通行质量。
四是进一步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公安机关要严肃查处无证驾车、超速行驶、违章载物载人等各种违章行为,加大对驾驶员酒精度测量的力度,避免驾驶员酒后上路,同时对酒后驾车、多次违章的驾驶员要加大处罚力度,如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等。
五是进一步加大对交通肇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公、检、法各单位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形成打击合力。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大诉讼监督力度,采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等形式,打击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的妨害他人作证、包庇、窝藏、伪证罪等犯罪,从而有效遏制交通肇事犯罪的发生。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马铃薯产业科技联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马铃薯产业科技联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8〕43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马铃薯产业科技联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14日第16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商省科学技术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六盘水市马铃薯产业
科技联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马铃薯产业科技联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六盘水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要求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与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农业科学院的《六盘水市马铃薯产业科技合作协议》,在2008年至2012年5年期间,市人民政府与省科学技术厅共同出资1500万元人民币建立的马铃薯产业科技联合专项资金。省科学技术厅每年安排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50万元,市人民政府每年配套250万元。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开支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要紧紧围绕将六盘水市建成南方乃至全国重要的马铃薯优质种薯及商品薯基地这一主线,抓住严重制约我市马铃薯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进行联合攻关,促进我市马铃薯产业跨越式发展。主要支持方向:
  (一)马铃薯产业中具有比较优势和发展潜力的科技创新项目(包括引进国际国内先进技术转化项目,特别是生产技术)、产业化技术研发项目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按照《六盘水市马铃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的项目;
  (三)规模化种薯及商品薯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四)扶持组建马铃薯专业协会;
  (五)开展马铃薯产业方面的科技特派员工作;
  (六)马铃薯科技园区建设项目;
  (七)相关人员学习、培训及奖励。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费、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及其他费用。
  基础设施建设费:指马铃薯产业项目、基地建设、园区建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支,不得在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项目实施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实施中所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实施中所需支付的租赁费用、材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中进行的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实施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实施所发生的直接有关的专家评审、检查验收、成果鉴定等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管理

  第五条 马铃薯产业发展项目根据《六盘水市马铃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程序如下: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须填报《六盘水市马铃薯产业科技联合重大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由市农业局审查筛选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学技术局;
  (三)市科学技术局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报马铃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省科学技术厅农村科技处参与相应的评审和论证工作;
  (四)经审批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下达立项批复,并签订项目合同。
  第六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责任人对项目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项目责任人所在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须提供项目合同中确立支持条件。项目责任人与其所在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之间的责权利须在项目合同书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市马铃薯产业科技联合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实行“双审双批”,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具体事务,省科学技术厅农村科技处参与相关管理事务。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账务独立核算、国库集中支付。其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科技经费、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推进马铃薯产业和科技合作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申报;与市财政局共同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经费;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负责报送专项资金报表。
  第十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专户管理资金,共同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根据马铃薯产业科技联合重大专项工作和项目实施情况,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下达或支付经费到项目承担单位;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项目预算、进行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项目实施进度编制执行预算;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有关财务资料;接受有关部门和省科学技术厅农村科技处的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局批复项目及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监 督 管 理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并对项目承担单位承担的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聘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作为项目监理,对重大项目进行中期监理,监理通过后,核拨余款。
  第十四条 实施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供工作总结、技术总结等相关资料报市科学技术局,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验收工作(省科学技术厅农村处参与)。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并按时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并按合同要求,落实自筹资金、设施条件及相关人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接受对项目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将项目执行情况分阶段报市科学技术局;同时每半年报送一次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三)实施项目完成后,要按项目合同书要求,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编报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提供固定资产验收清单及工作、技术总结等相关资料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时,必须按《政府采购法》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中涉及马铃薯产业项目、基地建设、园区建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六盘水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府办发〔2003〕170号)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按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调整批复内容视同对合同内容的调整或补充,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项目,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可共同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在项目执行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仪器设备等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形成的新技术、新成果需要进行技术成果鉴定的,按照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技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科技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厅、司、局,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单位;科技日报社:

按照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提出的"继续落实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规定;并将这项规定延伸到县(处)级领导干部中实施"的决定,现将《中共科学技术部党组关于司(局)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国科党组发[2000]045号),修定为《科技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并印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做好传达贯彻工作,教育有关人员严格遵守此规定,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附件:


科技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

二OO一年六月八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提出的"继续落实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规定;并将此项规定延伸到县(处)级领导干部中实施"的决定,依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结合科技部的职责范围和业务特点,对科技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一、不准向科技部申请科技项目的立项、科技经费的支持、科技成果的鉴定、科技项目的奖励;不准参与由科技部组织的科技项目招投标、评审、评估、验收等活动;不准承办由科技部审批的科技展览、会议、出国考察等活动。

二、不准向科技部提供或参与由科技部组织的科技中介、代理、咨询等服务活动。

三、不准参与科技部的政府采购、基建工程、技改工程、设备和设施维修的投标或承包活动。

四、不准与科技部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挂靠等经济关系。

五、不准在该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六、违反本规定的,要限期纠正,或者配偶、子女停止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拒不纠正的,以及本规定发布以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对领导干部本人要给予组织处理,并酌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