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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工作中的效率原则/郭辉

时间:2024-07-04 05:38: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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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工作中的效率原则

郭辉


  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是不同的两类程序,由于强制执行的性质使然,在执行中,效率是第一位的价值目标。由于实现债权人的权利是民事执行制度的首要目的,因此,谋求债权人权利的迅速满足是各国民事执行立法首先考虑的因素。
  民事执行中效率原则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体现:1、实行当事人不平等主义。在执行程诒不采用双方当事人辩论、两造对抗的形式,而由债权人申请,法院予以执行,不需要等待被执行人的答辩、辩论人民法院依执行根据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并不要求申请执行人充分举证证明,也无需法院查证某项财产确实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支配,更无需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言辞辩论确认财产系被执行人所有,执行机关在执行中只须依通常的标准认定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所有就可予以执行。2、执行机构单设。从国外及相关地区的规定看,一般都实行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分离,执行机构单设,执行事务或由行政机关实施或由法院单设的机构实施无论是由行政机关执行还是由法院单设的执行机构实施,其目的都是尽快执行裁判,使执行机构的职能单纯化。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构不处理实体问题,不负责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或其他未决的纠纷。3、必要的强制、惩罚手段。民事强制执行,是运用国家权权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难免会遇上被执行人的抗拒与暴力。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减少执行程序的阻碍,使执行能够顺利而迅速地完成,许多国家和地区还规定了对不履行裁判的债务人一定的惩罚措施。4、程序迅速、简化。民事执行程序要昼简化,缩短办案周期,尽可能地迅速满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程序复杂、时间太长,则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民事执行程序相比,我国的强制执行程序对债务人失之过宽,造成执行的疲软,违背了执行的效率原则。这主要体现在:1、过于强调对债务人的说服教育。在执行程序中强调说服教育实际上混淆了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区别,造成了对债务人的执行疲软。由于说服教育纯粹为一项政策性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无法在执行程序中设立可损伤的具体规则。另外,说服教育仅是一种工作方法,执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做好思想工作但不能以说服教育作为执行的必经程序,更不能将其上升为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从实践中看,由于强调说服教育原则,债务人往往抱着“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态度软磨硬泡,顶着不执行最后的结果只能是“说服”本已在诉讼程序中让步的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再一次让步。最后,在执行前向债务人发出通知要求其限期履行无疑为当事人通风报信,为当事人隐匿财产、转移标的物创造了条件。2、强执、惩罚手段不足。从强制措施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的期限在15日以下,显然太短,不足以起到威慑的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罚款金额,数额也不例外比较低。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才能判刑。对于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法律缺少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没有达到人员伤亡的,一般是不可能定罪量刑的。遇见当事人暴力抗法的情形,法院还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侦查后交检察院起诉,法院才能对其定罪量刑。我答卷国家的这种规定与美国法院法官可以直接判定当事人藐视法庭罪相比,程序复杂得多,实用性当然也小多了。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强制执行立法的工作笔者认为,我们应该重新审视强制执行的立法原则,强制执行制度应该以追求快速解决为目的,我们在执行的理念上应该转变,立法应首先考虑如何才能保证执行的效率和速度,在执行的措施上和对被执行人的惩罚力度上都应该有所加强。

河北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1998年10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保证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提高气象预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保护。
  法律、法规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参与审批涉及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呈报气象台站的迁移方案。
  (四)查处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对未达到国家和本省有关气象探测环境规定的气象台站,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向有关部门举报破坏气象探测环境,或者盗窃、损毁气象探测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应当纳入当地的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
  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和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审批涉及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改进。
  气象主管机构应将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标准和具体范围报送气象台站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 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并依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太阳辐射观测站,其周围遮挡物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应当大于遮挡物高度的十倍。
  (二)国家基本气象站、省基本气象站,其周围孤立遮挡物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应当分别大于遮挡物高度的八倍和三倍;其周围成排遮挡物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应当大于遮挡物高度的十倍。
  (三)高空气象探测站,其周围遮挡物与探测场的遮挡角应当小于5度;其制氢室的周围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建设住房、办公设施等建筑物或者设置火源。
  (四)天气雷达站,其主要探测接收方向的遮挡物与雷达天线的遮挡角应当小于0.5度;其它探测方向的遮挡物与雷达天线的遮挡角应当小于1度。
  (五)极轨气象卫星接收站,其周围建筑物对卫星接收天线的遮挡角应当小于5度;静止气象卫星接收站、气象卫星地球站,其主要探测方向建筑物对卫星接收天线的遮挡角应当小于5度。


  第九条 对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各种源体与各类气象台站站址边缘的距离不得少于五百米。


  第十条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桩、采石、取土、挖沙、焚烧,以及设置障碍物、安装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等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活动。


  第十一条 气象探测场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气象工作场地,移动气象探测设施,挤占、干扰气象专用频率、信道或者盗窃、损毁气象探测设施。


  第十二条 气象台站站址和气象探测设施应当保持稳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迁移。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或者国家和本省重点工程建设确需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建设单位必须逐级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确需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必须逐级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气象探测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保证气象探测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对气象台站和气象探测设施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以外的其他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保护,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简论“社区矫正”制度
徐升权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210046)

据2003年7月29日《扬子晚报》报道,广州市司法局日前正在筹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届时将有选择的对部分罪犯进行在社区中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与改造。

  “社区矫正”是正相对于“监禁矫正”而言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胜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罪行较轻,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

  社区矫正制度符合刑罚个别化、人性化的刑事理论,有助于刑罚功能的实现,该制度适应了刑罚由注重过去到注重将来的全球性刑罚发展趋势。实施此项制度是将刑罚的重心由犯罪转移至犯罪人,适用刑罚时注重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的体现,是刑罚制度的优良化发展。社区矫正能够在成功改造犯罪人的同时保证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犯罪人能快速健康地溶入正常社会生活之中。

  社区矫正制度还能起到良好的法制宣传作用。以真实的犯罪事例教育着社区的每一位成员。通过在社区中地罪犯的教育改造及法制宣传能够促进知法、守法型法治社区的建设。

  但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需要慎重。要首先实现两个“确保”:第一,要确保社区的正常的生活秩序得以维护,加大社区的安全建设,在选择适用社会矫正制度的对象时按严格的法定标准进行。目前,只有对那些罪刑较轻,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方能选用社区矫正制度。

  第二,要确保教育改造犯罪人这一刑罚目的切实实现。做好这一点,需要有素质优良的管理人员和高尚道德文化标准的社区环境。因此,在选择社区时也要考虑社区人员成份及道德文化水平两大主要因素。要防止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犯罪人因社区生活条件,人际关系等问题而对社会产生更坏的影响,反而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与社区矫正的初衷背道而驰。

  实施社区矫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监禁矫正带来的诸如犯罪人服刑结束后无法适应社会的困难。但社区矫正不可替代监禁纠正。对于某些危害性大的罪犯仍需要进行监禁矫正。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刑罚制度自身的完善,可以将社区矫正发展为监禁矫正与重回社会自由生活之间的过渡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