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纠纷十五载,一笑泯恩仇/钟建林

时间:2024-07-24 08:22: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纠纷十五载,一笑泯恩仇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纪实
钟建林
一起源自十五年前的房屋产权过户纠纷,令当事人百般纠结,双方的生活都难以安宁。近日,芙蓉区法院民一庭将该案纠纷成功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一笑泯恩仇。

  【案情概要】

  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

  1992年5月28日,XXXXXXXXX公司拆迁安置给王某某和李某某夫妇一套住房,坐落于XX市XX开发区X片XXX栋X-XXX房;1994年7月28日,上述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至李某某的名下,权证号码为XX私字第XXXXX号,登记所有权性质为“私有”,登记房屋坐落为“XX开发区X片XX栋X-XXX”,登记建筑面积为75.51平方米;1995年8月25日,李某某与张某某经友好协商,将房屋卖给张某某,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只是由张某某一次性将购房款68000元付给李某某,李某某出具了收条,同时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一份李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张某某,其中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特别注明“仅作过户用”;李某某和张某某协商房屋买卖事宜时,王某某在场,并对房屋买卖没有任何异议;此后因XX市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房屋的过户手续一直未能办理完毕。

  【案件审理及调解经过】

  张某某认为房屋一直未过户,原因就在于李某某不积极配合,多次找李某某协商未果,遂于2011年4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李某某立即履行义务将讼争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至张某某的名下。

  案件分到了民一庭。民一庭承办法官随即开展案件审理的各项工作。

  首先是安排书记员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全套应诉材料。书记员拨通了李某某家里的电话,拟请李某某本人来法院直接领取起诉状副本。接听电话的不是李某某本人,只说了一句李某某晚上7点以后在家后就把电话挂了,之后就再也不接书记员的电话。书记员只好将全套应诉材料交由法院专司送达工作的干警上门送达。

  法院的送达工作干警来到李某某的住处,出示工作证说明来意,请李某某签收应诉材料并建议积极应诉。李某某却愤怒不已,拒绝签收应诉材料,并表示绝对不会来法院出庭应诉。法院干警依法将应诉材料留置送达。

  5月23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李某某委托的代理律师出庭应诉,但李某某本人并未到庭。

  庭审中,李某某的代理律师代表李某某提出如下几点答辩意见:一是讼争房屋系李某某与丈夫王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当初李某某将讼争房屋出售给张某某时,并未征得丈夫王某某的同意,因而讼争房屋的买卖行为无效,至少也是部分无效;二是讼争房屋的土地性质当时是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依照当时的有关规定该房屋属于宅基地性质的农村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范围内进行流转,而张某某并不具备“本村村民”的购房人主体资格,因此讼争房屋的买卖也自始无效;三是讼争房屋至今未过户,根本原因是张某某自己没有将该事情放在心上,并不是李某某不积极配合造成的。总之,请求法院驳回张某某关于过户讼争房屋产权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对李某某的答辩意见进行了反驳:1995年张某某和李某某商量买卖讼争房屋时,李某某的丈夫王某某是在场的,当时并未表示反对买卖讼争房屋,反而是表示同意出售的,只不过当时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要求王某某和李某某夫妇共同签名而已,而且自1995年之后至今,王某某也从未对买卖讼争房屋提出过任何异议,更未依法申请撤销该房屋买卖行为。讼争房屋的土地性质已经属于国有土地,相关手续也都已办妥,讼争房屋的产权过户也只要李某某配合到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签个字就行了。为了请李某某配合过户讼争房屋产权,张某某本人及相关亲友曾上门找过李某某十多次,但每次都是因李某某态度蛮横不讲理无果而终。因此,张某某要求无论如何都要将讼争房屋的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

  为了对李某某的代理律师提交的证据复印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法庭电话通知李某某本人赶紧将相应的证据原件送来法院。李某某遂来到法庭,坐到了被告席上。

  接下来的庭审中,李某某对张某某过去十五年来的诸多言行和做法深表不满,尤其对张某某居然将其告到法院大为光火。张某某则依然对过去十多次上门请李某某配合过户未果而倍感委屈,进而大声指责和数落李某某的种种不是。此间双方一度情绪失控,言辞交锋你来我往,激烈而火爆。

  法官见状宣布休庭,建议双方先冷静下来控制好情绪后再继续开庭。

  休庭中,法官考虑到本案讼争房屋的买卖已有十五年之久,张某某作为购房人早在购房之初就已居住使用讼争房屋至今,李某某也自始终未表示房屋不卖了,本案纠纷应该只是因双方性格都很倔强,产生了一些误会造成 ,双方就讼争房屋的买卖本身并没有根本性的分歧,因此认为本案纠纷以尽量调解解决为上策,于是建议双方冷静下来后考虑调解方案,并“背对背”地对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对张某某,法官建议说,双方矛盾发展到今天,应该不全是李某某一方不积极配合过户所致,肯定也有张某某行为上对自己的大事不够专心,言语上对李某某不够尊重等方面的原因,因此也应体谅体谅对方,可考虑从经济上适当补偿对方。对李某某,法官则建议说,人家张某某作为购房人,房屋都住了十五年了,产权却还未过户,这于法、于情、于理都讲不过去,因此配合过户房屋产权是李某某首先要履行到位的义务。

  经法官来回“背对背”地调解,双方的调解差距最后集中在张某某应给付李某某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上面。李某某要求补偿四至五万元,张某某则说充其量只能补偿三千元的样子。

  双方的调解方案明显差距过大!法官遂宣布定期宣判,但同时还是建议双方休庭后继续在法官的主持下积极调解,争取在宣判前调解成功。

  在此后的调解中,法官注意发挥李某某的代理律师的积极作用:先是建议张某某和李某某的代理律师直接接触,让律师充分感受张某某所受的委屈。从与张某某的面谈中,律师得知张某某能给付补偿金的上限也就只能是五千元。法官接着建议律师做李某某的工作,要李某某更多考虑十五年没有过户产权的买房人张某某的委屈感受,从而降低对补偿金数额的过高心理预期,并考虑补偿金数额不超过一万的调解方案。律师对此很是配合,积极做了李某某的思想开导工作,李某某接受了先积极配合过户房屋产权,后由张某某给付补偿金一万元的调解方案。在此情况下,法官趁热打铁建议张某某“风物长宜放眼量”,考虑一次性补偿李某某一万元的调解方案,前提当然是李某某先履行配合过户产权的义务。张某某再三斟酌后接受了法官的调解建议。

  2011年6月2日,是双方来法院签署调解协议的日子。法官考虑到万一产权过户手续的办理还需要李某某的丈夫王某某配合签字,于是要求王某某也带着自己身份证来法院,以担保人的名义在调解协议上签名确认。有意思的是,王某某和李某某夫妇不但都来了,还抱着一个两岁多一点的小孙子。在大家的惊愕中,他们解释说是儿子儿媳白天工作忙不过来,自己老两口退休了,负责带孙子,由于今天两个人都要来法院,所以只好把小孙子也抱来了。原来如此!大家都不禁笑了。

  由于此前的调解方案都已在电话中沟通好,以王某某和李某某夫妇先配合过户产权,后由张某某给付经济补偿金一万元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协议的签署也就水到渠成了。

  一起纠缠了张某某和李某某以及双方家庭长达十五年之久的房屋买卖纠纷终于调解解决。双方又都楼上楼下的,抬头不见低头见,邻里互助的美丽生活画卷必将徐徐展开……

  【工作感言】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04招商引资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04招商引资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2004招商引资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3月23日


黑龙江省2004招商引资年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04招商引资年总体工作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以实现“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战略目标为统领,把握国家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和新一轮全球生产要素优化重组、产业转移的历史性机遇,推动招商引资工作上规模、上水平,开创我省大开放、大招商、大发展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要确保全年实际利用外资增长12%,力争增长15%,省外到位资金增长30%以上,项目履约率和资金到位率有明显提高;全省引进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项目增长20%以上;全省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中要有150户左右通过招商引资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同时,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质量,使外来投资者对我省投资环境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拓展招商引资范围和领域。在吸引外来投资上,国内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发达省市为主,同时向中、西部重点省区拓展;境外以日本、韩国、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为主,同时向美国、欧盟、中东、东南亚国家拓展。在招商引资产业领域上,由传统产业向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拓展。加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力度,兴办一批高科技型企业。充分利用实施振兴老工业基地战略的机遇,努力争取外商投资金融、保险、电信、贸易、现代物流配送、连锁经营、医疗、教育、中介咨询及其他服务领域,使服务业吸收外资有较大增长。在招商引资重点上,由注重引进资金向同时引进技术、智力拓展。加快引进先进适用技术、管理经验和营销方式,吸引优秀的技术人才和企业管理人才,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要特别重视引进俄罗斯技术和人才。
  (二)加快引进大公司、大项目。围绕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重点,规划一批大项目对外招商。加强对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内大企业投资意向的分析研究,把国内外大企业的资金、技术优势与我省的产业、资源优势相对接,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主攻方向和招商项目,特别是要力争在国内外大企业参与我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方面有较大突破。以跨国采购为突破口,把推动我省企业加入跨国公司国际采购供应链作为招商引资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已经协议投资的家乐福超市二期、光明乳业等项目,力争签订投资合同;对已经有投资意向的浦项制铁、上海人民企业集团等项目,做好跟踪服务,力争签订投资协议或合同。加强同住友商社、摩根大通银行等大企业联系,力争开展实质性的合作。
  (三)加大国有大中型企业招商引资力度。把招商引资、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作为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行股份制改造、兼并重组、出售产权,实现产权多元化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要充分履行出资人职能,组织专门班子,大力推动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招商引资工作。通过招商引资,龙涤集团、黑煤机集团等省属大型工业企业基本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哈尔滨东北轻合金公司、齐齐哈尔第一机床厂等市属大型工业企业要有一半左右完成产权制度改革。
  (四)切实提高开发园区招商引资水平。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开发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贷款贴息比重。在政策导向、资金投放等多方面提供优惠条件,吸引跨国公司研发机构、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到开发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提高开发园区的科技创新能力。大力推进开发园区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政府有关部门实行统一协调和“一条龙”服务,把封闭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积极支持绥芬河、东宁等边境市、县建立跨国加工园区。哈尔滨开发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境内、境外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增长50%。
  (五)组织好重点招商活动。一是组织好省领导出访的境外招商活动。上半年,省领导率团出访日本、欧盟、新加坡、马来西亚并开展招商活动;下半年,省领导率团出访韩国、香港进行招商。重点搞好黑龙江投资贸易说明会和老工业基地改造项目对接会等活动。二是组织好省政府主办的境内招商活动。上半年,要重点筹备组织好第十五届哈洽会、跨国企业参与黑龙江省老工业基地振兴高峰会和与浙江省的合作洽谈活动;下半年,要重点筹备组织好省领导赴沪、苏、鲁、闽等南方省市招商引资活动和参加第八届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三是要充分利用有关单位举办的活动,搞好招商引资工作。重点是全国工商联在沈阳举办的全国民营企业参与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合作交流会、在哈尔滨举办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省级工商联副会长培训会议,全国侨联在沈阳举办的第二届华商企业科技创新合作交流会、民进中央在哈尔滨举办的“百户民营企业入龙江”活动、中央统战部在大连举办的振兴中华——海联论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研讨会、我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在大连举办的新加坡企业参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研讨会。四是协助光耀国际投资公司在哈尔滨举办的亚洲商务大会,争取更多的日商在我省投资兴业。同时争取南方省市港澳台政协委员来我省开展视察活动,积极推介我省项目,争取来我省投资。五是各市(地)要继续办好有特色的招商引资活动。重点办好哈尔滨冰雪节洽谈会、齐齐哈尔观鹤节和绿博会、伊春森林节等活动,形成招商、贸易、旅游和对外宣传有机结合、互相促进的局面。
  (六)有针对性地开展中小型及行业性招商活动。省直各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中小型及行业性招商活动。省发展改革委重点搞好振兴老工业基地重大项目对外招商;省经委、国资委重点搞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外招商;省农委重点搞好绿色食品及农副产品深加工对外招商;省工商局重点搞好民营企业对外招商;省金融办重点搞好境外融资招商;省台办、贸促会重点搞好对台招商。其他部门也要相应搞好本行业的招商活动。各部门的招商活动要本着避免重复、务求实效、力争节俭的原则,加强综合协调。
  (七)创新招商引资机制和方式。各市(地)、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创新招商机制和工作手段,拿出实实在在的新招数。把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招商引资中的政绩考核与干部的任用、奖励有机结合起来。鼓励、支持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专业招商活动,加强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的紧密合作,形成纵向联动、横向联合、合力招商的新局面。在招商方式上,采取借助国家有关部门力量联合招商、利用中介机构委托代理招商、发挥各级政府驻外机构和外省市驻我省机构协作招商、依托开发园区载体招商以及网上招商等多种有效措施,实现招商方式多元化。要特别发挥省外来投资者协会、黑龙江浙江企业家联合会等外来企业组织的作用,用投资者的现身说法推动以商招商。
  (八)加强招商引资基础工作。加强项目开发的前期工作。各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都要建立有本地区、本行业特色的招商引资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建设省、市、县招商引资项目库信息共享和资源共享体系,建立覆盖全省的招商引资项目网络。按照国际通行标准设计、包装项目,增强项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交通、通讯、电力、运输、城市基础设施等硬环境建设,为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九)营造投资者满意的优良投资环境。各市(地)、各部门要按照全省改善环境年的总体要求,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对不适应形势要求的地方法规、政策进行清理、修改、补充,凡涉及招商引资的规章、政策一律公开,营造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切实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加快部门联网,逐步实行“一网式”审批,进一步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无偿代办制,营造高效务实的行政环境。进一步完善吸引外来投资的政策措施,保持招商引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切实履行对投资者的承诺,营造稳定诚信的政策环境。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打击假冒伪劣,保护知识产权,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降低投资者生产经营成本,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省投资服务中心等咨询、服务机构建设,为投资者提供从项目审批到建设投产“一条龙”全程服务;改善投资者的教育、医疗、居住条件,营造亲商安商的服务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成立招商引资年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副书记、省长张左己任组长,省委副书记刘东辉、省政府副省长王利民、副秘书长姜国文同志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省商务厅厅长叶晓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省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研室,省政府办公厅、省商务厅、招商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国资委、财政厅、统计局、工商局、中小企业局、外办、外汇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协调及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市(地)也要组建组织领导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为招商引资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全面落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招商引资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将引进项目合同资金额、实际到位资金额、重大项目数等招商引资主要指标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部门。要把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招商引资第一责任人,对招商引资工作负总责。把后备干部培养锻炼和招商引资工作挂钩。省招商引资年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各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经常深入招商引资工作第一线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要主动沟通,积极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对重大疑难问题,招商引资领导机构要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推诿扯皮现象要严肃处理。各级财政要对招商引资年的各项工作和招商活动提供经费保障。海关、检验检疫、国税、外汇等中直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招商引资工作,制定措施,抓好落实;中直企业要积极参与地方招商引资活动,加强与地方企业联合和资源整合,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的整体优势。
  (四)搞好对外宣传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宣传工作,制定宣传规划,明确宣传主题,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效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围绕振兴老工业基地和重大招商活动,策划好对外宣传工作。积极向国内外宣传我省经济发展优势、各项优惠政策及外来投资成功的典型,扩大我省对外影响,增强吸引力。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在本市市区(不含江宁、浦口、六合区)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规范运作”的原则,由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指定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政策,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委员会、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储备计划;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管理、建设管理、销售与售后管理和监督管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具体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会同市建设委员会、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依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计划,编制年度建设投资计划;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年度建设计划的审核、报批和下达。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用地计划和建设计划,指导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监督项目法人招投标,核发施工许可证。

市规划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征地报批、土地供应等工作;负责集体土地上被拆迁家庭(包括征地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被拆迁家庭,下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调查、登记、审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政府投入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督等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指导价格的制定、发布和销售价格审批、监督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费用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中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二章 相关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规模、计划,应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具体减半征收费项见附件),属于市权范围收取的部分,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收费标准减半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十条 对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所征收营业税的市区两级财政的留成部分,应主要用于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首先是用于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涉及成片开发建设的配套道路、桥梁及小区周边为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建设的排污、排洪、照明等非经营性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及代征土地面积超过项目占地总面积30%的部分的征地拆迁费用,由市政府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解决;涉及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电视等公建配套基础设施,本着“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非政府投资项目的被拆迁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核定市场价与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价格的差价,其差价款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配建相应等级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利于小区的管理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当按总建筑面积1%~2%建设商业用房,计入建设成本,房屋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其经营收益专项用于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可适当配建经营性用房,不计入建设成本,可以经营和销售。销售时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免交土地出让金,其收益专户存储,市、区房产、财政监督,专项用于平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机动车停车位按规定的比例标准配建,地面、地下的比例结合小区的实际确定。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按多层2%、高层3%的比例缴纳。

第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利率可下浮10%。

第十九条 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职工可以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与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相应的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或有关区政府组织,市房改办或有关区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参加,成立招投标工作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招标文书和评标细则应报市房改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监理、材料供应均应实行公开招投标,并按规定签订招投标合同。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在签订委托合同书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根据本市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比例,以中小套型为主,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供应人口较少家庭的套型面积可适当降低,其中一人户40平方米左右,二人户50平方米左右。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实现住宅部件的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宅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依法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实行单独建帐核算。市审计局、监察局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专项审计,依法监督检查。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年度指导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根据拆迁土地级别、建设成本和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确定,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由建设单位根据成本核(测)算向市物价局申报,市物价局按照有关规定核定销(预)售基准价格。预售价格应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单套售价,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开发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二)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费用;
(三)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等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四)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五)建设供应管理费按照不超过第一项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2.5%计算;
(六)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有关规定计算。

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利润按照不超过第一项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3%综合计算。

第三十二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开发经营企业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向市物价局申报定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二)有资质的成本认定或监审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意见书;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四)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项目费用时,必须填写市物价局核发的交费登记卡,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市物价局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 销售和售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在本市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且至少其中一方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已满2年;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家庭人均住房的使用面积在当年规定的最低标准面积(含本数)以下。
同一住房多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在两个以上,若一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将超过人均最低标准面积的,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确定一个申购家庭。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含本数)以下,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且本市及拆迁范围外他处无住房的。
(三)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以房屋拆迁补偿款(原房收购款、购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三项之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使用除拆迁补偿款以外资金不得超过10%。

第三十七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同住的未婚或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三十八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使用面积的人口:
(一)共同居住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第三十九条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原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现住的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四)申购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转让或出租的自用住房;
(五)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第四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由市、区房改办分级负责,市房改办负责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复审申购家庭条件,组织供应;区房改办负责受理申购家庭的申请、初审和组织供应。

低收入家庭和国有土地被拆迁困难家庭由区房改办受理申请,初审后报市房改办复审;集体土地上被拆迁家庭由区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受理申请,审核后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报市房改办备案。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应当严格操作程序,实行审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经市、区房改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市、区房改办调查、核实、处理;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房屋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第四十二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或国有土地被拆迁家庭申请人,持家庭户口本、家庭夫妇的任何一方持本人身份证、现住房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实际居住证明、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被拆迁户提供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及受理登记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改办提出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向所在区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被拆迁家庭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应当在半年内申请,过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二)区房改办受理申请后,对申购家庭的申购条件进行核实,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区房改办将申购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其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公告15日,公告无异议的,区房改办将申购材料报市房改办审批。

(三)市房改办经复核符合申购条件的,将申购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本市主要报纸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的,通知申请人待购经济适用住房。

(四)每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区房改办根据市房改办的分配计划或房源,通知申请人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被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款转帐至建设单位。

第四十三条 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向市房改办申请以原住房置换经济适用住房。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下,按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结算房款。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抽取选房顺序号后或选房后,自愿放弃购买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购。

第四十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可以用公开抽(摇)号的方式产生。军烈属、残疾人优先购买。

第四十六条 购房家庭需持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到建设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通知书”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四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供应方案(包括套数、面积、对象等)报市房改办审核。未经审核的一律不得销售。项目建设单位按供应条件未销售完毕的剩余房源转入下年度销售,或由市房改办统一调配供应销售。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在供应销售前,应办妥《销售许可证》,在规定时间内为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四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使用《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房产、土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四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5年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政府可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与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售房人收取其收益,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集体土地上被拆迁农民所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出售时不需交纳差价。

在规定不得上市的期限内确需上市出售的,由市房改办按原供应价回购。

第五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一个区域原则上应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

第五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社区管理服务,为小区住户家庭提供就业、医疗、就学等社会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市房产管理局对建设单位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全市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立项情况进行监督处理,对不符合项目储备计划和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予审批。

市规划局依法对建设单位擅自改变项目规划设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市财政局对政府投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物价局依法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市审计局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的相关费用和投资核算工作进行审计。

市监察局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中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市民政局对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市政公用局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周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银管部对有关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申请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每一个住房困难家庭只能享受一种(次)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包括配租廉租住房、住房租赁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公房租金减免等)。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自办理入住经济适用住房手续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租赁补贴;转让或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除由市房改办按原供应价回购的外,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房改办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产管理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从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审批、销售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溧水县、高淳县以及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适合本辖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览表

序号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1
国土资源局
土地登记费
1000m2以下110元/宗,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2
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
按征(拨、使)用地发生各项费用总额的1.4%

3
耕地开垦费(省征收)
9元/m2,占用基本农田提高40%

4
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省征收)
2000元/亩

5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征收)
40元/m2

6
农林局
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
商品房10000元/亩,拆迁复建房5000元/亩

7
建 委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105元/m2

8
工程定额测定费
建安工作量的1‰

9
建工局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建安工程量的1.2‰

10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
建安工程造价(不含设备)的0.6‰

11
建筑市场管理费
工程结算收入的1.6‰,至2006年终止收费

12
人防办
结建人防费
多层居民住宅易地建设费按首层面积2100元/m2;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易地建设费按首层2800元/m2

13
房产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7.3元/m2

14
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2.30元/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