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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兰新复线新路新价全路均摊及提高铁路货运电力附加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5:28: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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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兰新复线新路新价全路均摊及提高铁路货运电力附加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铁道部


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兰新复线新路新价全路均摊及提高铁路货运电力附加费标准的通知

1999年1月25日,国家计委 铁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各铁路局(集团公司):
为解决兰新复线还本付息和补偿电力机车牵引用电成本问题,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9年2月1日起,将去年8月1日取消的兰新复线每吨公里2.5分加价实行全路均摊;同时,适当提高铁路货运电气化区段电力附加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兰新复线全路均摊。全路正式营业线和执行统一运价的运营临管线的货运新路均摊运价每吨公里提高1.1厘钱。
二、提高铁路电气化牵引区段货运电力附加费标准。铁路正式营业线电气化牵引区段的货运电力附加费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吨公里1分钱提高到1.2分钱。同时,取消太焦线(大辛庄——高平)、焦柳线(济源——关林)和京广线(郑州——高碑店)3个电气化区段的电力加价。
三、相应修改《铁路货运价格及收费公告》。将《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公告》(计电〔98〕31号附件四)第三项电气化铁路电力附加费“每吨公里加价1分”修改为“每吨公里加价1.2分”。《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铁路特殊运价的公告》(计电〔98〕31号附件五)第5、6、7项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将第3项“兰新复线加价”项目修改为“新路均摊加价”。
四、各级物价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计委、铁道部。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并政发〔20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绩效管理卓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推选我市企业参与国家质量奖、山西省政府奖评审。
第三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择优原则。
第四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组织)不少于5家。奖项有效期5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二章 评选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评委会主任委员;市政府办公厅、市质监局和市经信委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食药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安监局等部门。
第六条 评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评审工作重大事项,制定发布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市政府批准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名单。
第七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委会办公室(简称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负责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市评委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评审组由三名以上(含三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申报资料评审、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第九条 评审员应熟悉掌握国家有关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标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申报企业或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产品、工程或服务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消费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市同行业前茅,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水平或指标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四)推进员工创业再创业和技术跨越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成果显著,在装备制造、现代物流、现代服务等行业走在省市同行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三年在市级以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无产品不合格问题,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发生,无因企业(组织)责任引起的重大投诉事件;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最新版本标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发布公告。评审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按照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评审报告,填写《太原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提供相关材料,经当地质监部门征求企业(组织)主管部门意见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向评审办申报。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五条 资料评审。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企业(组织)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择优确定现场评审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确定为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由企业确认后向评审办提出建议获奖名单。
第十七条 审议表决。评审办根据评审组建议确定候选名单,提请评委会审议。评委会表决确定初选名单。
第十八条 初选公示。评审办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对初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十九条 审定批准。评委会确定拟授奖名单,提请市政府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获得太原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市政府进行表彰,给予50万元奖励,颁发奖杯、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监察部门对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申报企业(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太原市政府质量奖的,取消其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曝光。
第二十四条 获得太原市政府质量奖企业(组织),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本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人员应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组织)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违反评审纪律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质量奖评审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推广学生营养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卫生部


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推广学生营养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贸易[2001]123号


  现将《关于推广学生营养餐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关于推广学生营养餐的指导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学生营养状况不断改善。但目前膳食结构不合理、营养不平衡、饮食不科学的问题十分突出,影响了儿童和青少年的营养健康与全面发展。这种状况已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江泽民总书记1999年2月11日在北京市视察工作时强调指出:“今后的国际竞争是综合国力的竞争,综合国力的竞争最终要体现在人的素质上,首先在于我们少年儿童的素质,要在儿童、少年中推广营养餐,北京市要带个头,还要在全国推广,也要多做些宣传工作,要使得全国各个地方都注意做这个事。”李岚清副总理1999年3月31日指出:“幼儿教育和青少年营养健康问题是关系到贯彻当前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大根本性问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和家长都要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在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学生增饮豆奶或牛奶,也可结合推广学生营养餐进行,使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为了贯彻江泽民总书记、李岚清副总理的指示,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和卫生部对推广学生营养餐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把学生营养餐的推广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

  国内外经验表明,推广学生营养餐是平衡膳食、解决中小学生营养不良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和国民素质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推动食品工业与餐饮业发展的一个突破口。这项工作主要由地方负责。各地要把推广学生营养餐作为推进素质教育、提高中华民族素质的重要措施列入工作计划,纳入教育工作之中,积极创造条件,抓好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扩大推广。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有条件的地区都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十五”期间学生营养餐试点与推广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并作为关心群众生活所办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二、因地制宜,探索学生营养餐的发展途径与做法

  80年代以来一些城市试点的初步经验表明,推广学生营养餐应遵循“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学校组织、家长自愿”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动员各有关部门、生产企业、中小学校、民间团体及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各地经贸、教育、卫生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统一部署,精心组织,采取必要的扶持政策和措施,推动学生营养餐工作由点到面、由城区到近郊、由大城市到中小城市乃至发达乡镇,积极稳步地开展,防止一哄而起、放任自流和无序竞争。在扩大改革开放和推行学校后勤社会化的新形势下,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因地制宜,探索做好学生营养餐工作的模式和做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三、坚持质量第一,抓好学生营养餐生产企业的资格认定与生产

  学生营养餐是以保证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为目的,由生产单位根据平衡膳食的要求,在严格卫生消毒条件下向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符合营养标准的色、香、味俱佳的配餐,具有要求严、风险大、涉及面广、社会效益高等特点,因此,对学生营养餐生产要实行定点制度和定点企业资格认定管理。生产企业经过专家评估后,按有关规定申请学生营养餐的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成为定点生产企业。学校从认定的若干家企业中择优选择。生产条件好、规模较大的学校食堂,经评估和批准后,可向本校学生供应营养餐。各地可根据学生人数、供餐需要与发展潜力,做好学生营养餐生产及配送的布局与规划及规范化管理。定点生产单位要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保本微利、质量第一的原则。生产企业对学生营养餐的安全与经营承担责任。每个生产单位必须配备营养师(员),按照《学生营养午餐营养供给量》(WS/T100-1998)和《学生营养餐生产企业卫生规范》(WS103-1999)等国家标准配制食谱,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和人员培训制度,改善工艺与设备,以确保质量。

  四、严把卫生关,保证食物安全与营养餐工作的顺利开展

  历史的经验教训证明,把好卫生安全关,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是学生营养餐工作最起码的要求和能够持续正常开展的关键。因此,定点生产企业和单位必须树立对人民群众和广大儿童青少年高度负责的精神,精心组织,细心安排。卫生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加强监督执法,重点对学生营养餐生产全过程的卫生监督与经常性检查。各生产单位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到每个生产与供应环节。要对生产人员加强卫生与营养教育,落实岗位责任制。要安装必要的化验检测设备,及时进行卫生监测,严防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五、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充分发挥专业科技人员在学生营养餐研究与推广中的作用

  学生营养餐的推广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和知识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充分依靠有关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大力普及营养知识,加强营养餐的系统研究,改进生产工艺与经营管理,有计划、有组织地培训营养人才,开展企业资格认定以及调查研究和经验总结等活动。随着学生营养餐工作的发展,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先进手段,建立本地和全国的信息网络体系。

  六、大力开展营养与健康的宣传教育,取得全社会对学生营养餐的理解与支持

  学生营养餐是一项新生事物,涉及到广大儿童青少年科学饮食习惯的培养和亿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在实施学生营养餐计划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坚持不懈地开展营养与健康的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正确引导,争取支持。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组织专家、企业家和社会各界人士,大力宣传学生营养餐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特别要做好学校领导、师生和家长的动员工作,通过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作为“健康促进学校”的一个重要内容,宣传学生营养餐的重要作用和有关知识。

  七、与现行有关专项计划相配合,促进学生营养餐计划的更快发展

  在学生营养餐试点、示范和推广过程中,要与国家大豆行动计划、中小学生豆奶计划(东北三省)试点工作、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以及本地的有关部署结合起来,以取得更大成效。在推广学生营养午餐的新形势下,城市中小学课间应倡导饮用牛奶(或豆奶)。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推广学生营养早餐或晚餐,并从当地实际出发,探索不同人群、不同形式的营养配餐途径。

  学生营养餐不仅是中小学教育和卫生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也是食品与餐饮领域的新兴产业。经贸、教育、卫生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经贸部门要制定和实施有关政策,加强行业管理;教育部门要抓好学校(含幼儿园和大学)营养餐工作的组织落实,加强健康教育和营养知识宣传以及师生及家长的发动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卫生监督与检查的力度,落实执法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