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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9:42: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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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天政办发〔2009〕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天水市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选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发挥优秀金融科研成果的决策参考作用,推动全市金融科研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奖工作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天水市人民政府全面组织评奖工作。成立“天水市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在人民银行天水市中心支行设立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活动的日常事宜。
  第四条 天水市人民政府聘请专家组成评审组,负责具体优秀成果评审工作。
  第五条 凡在开展评奖工作的近三年内由出版社出版的金融专著,在报刊公开发表的金融论文、调研报告等,或虽未公开发表但在上述时段内完成、对政府工作及金融实际工作有较大借鉴价值的调研报告。论文、调研报告等文字须在2000字以上。
  第六条 论文集不参加评奖,但经出版社出版的个人论文集和集体论文集中入选的个人论文可以参加评奖,未经出版部门许可自行汇编的成果不能参加评奖。
  第七条 工作总结、领导讲话、消息通讯、新闻报导、文艺作品不参加评奖。
  第八条 阶段性成果不参加评奖,如系列金融研究报告,连载的金融知识,没有独立成册的科普读物、工具书等,必须等全部载完或出齐后,方可参加评奖。
  第九条 凡著作权有争议的成果不能参加评奖。
  第十条 奖项设个人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6项。
   第十一条 奖项标准:
  (一)一等奖:具有独到的见解和创新的观点,丰富和发展了金融理论,并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对政府工作具有重大参谋决策作用。
  (二)二等奖:对金融理论的发展有一定的突破和完善;对解决金融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具有较好的应用价值;对政府工作具有一定参谋决策作用。
  (三)三等奖:在金融理论上做出了科学正确、富有新意的阐述或补充;对解决实际问题有一定应用价值。
  第十二条 评奖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凡申请参加科研成果评奖的,一律由作者本人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填写《天水市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连同科研成果材料(专著成果提交成书1本,论文、调研报告、译作等文章类成果提交原件1份和将作者姓名及单位隐去的复印件3份),向本单位办公室申报,各单位办公室将本单位申报材料收齐后统一转报评奖办公室。
  (二)评奖办公室将收到的申报材料整理后送评审组评审。评审组成员按照本办法,采取集中传阅、个人分析、逐项评议、投票表决的办法,评出优秀科研成果初步意见。
  (三)评委会对评审组报送的优秀科研成果初步意见进行最后审定,确定获奖名单。
  (四)天水市人民政府对获奖者颁发《天水市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评审组对所审阅的每一项成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填写评审意见。评审组成员不得评审自己申报的项目。
  第十四条 每个作者申报的成果,包括与他人合作的成果,最多
不得超过3项。集体成果一般以集体名义申报,如以个人名义单独申报,必须征得其他作者的书面同意,且申报人须完成成果的50%以上篇幅。以单位署名的集体成果只能以单位名义申报。
  第十五条 在评奖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冒充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核实,除取消本次参评资格外,不得参加下次评奖活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矿开采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矿开采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1〕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1年4月至7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全国8个省(区、市)的41家金矿开采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测和调研。从检测调研情况看,金矿开采企业粉尘危害十分严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为规范金矿开采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有效控制粉尘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现就加强金矿开采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金矿开采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经过检测调研发现,金矿开采企业在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粉尘浓度超标现象严重。所检测的95%的企业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了国家标准。其中采掘环节总尘浓度最高超标57倍,呼尘浓度最高超标13倍;破碎环节总尘浓度最高超标27倍;球磨环节总尘浓度最高超标8倍。二是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高。所检测企业作业场所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均超过50%,最低为55%,最高为95.5%,平均含量70.1%,由此导致矽肺病等职业病多发。三是企业职业危害防治问题多。不少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职业健康工作不重视,没有专门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相关规章制度和规程多数流于形式、没有落实。很多企业未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和警示告知义务,没有进行职业危害申报,未开展粉尘检测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等;对作业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置之不理,没有采取必要的工程防护设施,有的甚至没有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一些企业选择没有相应资质的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体检项目没有考虑岗位职业危害特点、缺乏针对性,未对体检结果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措施,体检覆盖率不高、应检未检现象较为普遍,绝大多数企业没有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四是外包施工队伍的职业健康管理问题尤为突出。很多金矿开采企业将一些工程特别是劳动强度大、粉尘危害严重的掘进工程等作业,外包给组织管理松散的施工队伍,导致施工人员在培训教育、个体防护、职业健康体检等方面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长期在粉尘严重的环境下作业,身体健康受到极大伤害。特别是近年来,金矿开采粉尘危害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如2011年发生的甘肃省古浪县赴肃北县金矿打工的农民工尘肺病事件,造成173人罹患矽肺病,其中3人死亡;江西省修水县上衫乡近500名村民因开采金矿罹患尘肺病。这些事件不仅给广大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也造成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各地要充分认识金矿开采粉尘危害的严重性和防治现状,认真开展金矿开采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权益。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金矿开采粉尘危害防治水平

各金矿开采企业要切实把粉尘危害防治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落实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从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到车间、班组、岗位的全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体系,建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并公布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根据企业实际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要加大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投入,建立健全防尘系统、完善防尘设备设施,重点做好矿石开采点、粉碎点、转载点的防尘降尘,根据企业实际,采取以通风除尘、湿式作业为主,结合“密、护、革、管、教、查”等综合防尘措施,把生产场所的粉尘浓度控制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凿岩应采用湿式作业,严禁干式凿岩,从源头上控制粉尘的产生;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运输系统各转载点应采用喷雾洒水降尘或其他降尘措施;破碎机、粉碎机等产尘设备必须装设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采用除尘器除尘。

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个体防护,按时发放符合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开展经常性检查,督促接尘人员正确配戴和使用;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利用典型案例宣传粉尘危害的严重性,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要加强粉尘日常检测工作,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妥善保存检测结果。 要根据检测结果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有效控制粉尘危害,改善作业环境和条件。要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到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要认真分析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三、切实加强金矿开采工程承包施工队伍的职业健康管理

金矿开采企业在进行采掘工程外包时,要对拟承包工程的单位资质、人员资质、技术装备状况等进行严格审查,不得将采掘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外包施工队伍的职业健康管理,将其施工人员纳入本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对所有作业人员切实担负起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责任。要按期足额向工程承包单位拨付职业健康专项经费,专门用于职业健康培训教育、个体防护、健康监护等工作。要加强对外包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粉尘危害防范意识;加强对外包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定期组织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并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为外包施工人员配发符合岗位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和使用。要加强对外包施工单位作业现场的日常巡查检查,发现施工单位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或施工人员不佩戴防护用品的,要立即进行纠正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严格市场准入和源头管理。所有金矿开采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41号)要求,认真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粉尘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金矿开采企业已建项目,要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要求,开展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对现状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认真进行整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对金矿开采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保证防尘资金投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明确各级人员管理责任;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危害告知、申报、监测、培训及健康监护等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粉尘防治系统,坚持湿式作业;是否定期进行粉尘检测,并及时如实公布检测结果;是否为职工发放粉尘防护用品,并督促其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使用;是否为职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组织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进行查处。

此项治理工作从2011年9月开始。所有金矿开采企业要加大资金投入,认真开展粉尘危害治理,到2012年8月底,粉尘浓度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粉尘危害治理不到位、粉尘浓度严重超标,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金矿开采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对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条件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25批(2))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25批(2))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名单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25批(2))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我们联系。公示企业名单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备注

1
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新世纪大道2688号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新世纪大道2688号
新建乘用车生产企业


公示时间:2011年3月29日—2011年4月4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05

电子邮件:vehicle@miit.gov.cn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