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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对口支援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5-12 12:37: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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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对口支援工作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对口支援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重庆市、陕西省、甘肃省卫生厅(局),深圳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54号)精神,全面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目标的实现,我部组织制定了《汶川地震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对口支援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开展灾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恢复重建工作中参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

汶川地震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对口支援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5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地震灾区工作方案》,明确各支援省(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队伍与受援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职责与任务,落实对口支援工作,恢复和重建灾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科学、有序、规范地落实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目标的实现,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口支援原则

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协调一致,促进发展。

二、对口支援工作职责

(一)支援省(直辖市)职责。

1.帮助受援县恢复、重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体系,协助落实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重点提高对口支援机构的科学规范管理水平以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服务的能力,即传染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疫情报告和健康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干预和控制、实验检验评价、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培训技术指导的能力。

2.根据受援县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现状和实际需要,明确对口支援目标,参与制定、实施三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恢复发展规划及每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3.选派相应专业人员直接参与受援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对受援县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援助,参与当地乡、村疾病预防控制巡查、指导,对重灾乡镇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重点技术帮助和扶持。

4.通过传帮带教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受援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科学规范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以及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相关人员疾病预防控制服务能力。

(二)受援省职责。

1.省、市(州)级职责

(1)组织管理辖区对口支援工作,指导受援县制定恢复重建规划,督促辖区受援县落实三年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恢复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方案。

(2)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及时收集、掌握、反馈工作动态,协调解决对口支援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3)督促受援县落实对口支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求,组织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检查,为受援县灾后重建及各项防病工作措施的落实提供技术指导技术支持。

2、县(市)级职责

(1)根据区域恢复重建整体规划,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制定并落实三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2)组织与管理外援资源,帮助支援省、市解决在实施对口支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困难与问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基本保障。

(3)加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科学管理体系建设力度,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规章制度,促进疾病预防控制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全面落实各项卫生防病工作措施,及时处置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加强县、乡、村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建设和对乡、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督导和考核评估。加快人员培训与培养,尽快恢复和提高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能力。

(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

建立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应急队伍,制订工作预案,根据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给予相应的技术保障和支持。

三、对口支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目标

(一)2008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灾区县、乡临时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基本恢复正常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秩序。完成灾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三年恢复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制定。

(二)2008年底,全面恢复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体系,配备功能比较齐全的临时业务用房、基本设备,能够开展正常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

(三)通过三年对口支援,基本实现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规范建设,整体提高受援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公共职能能力和管理水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科学规范管理及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健康危害因素预防和干预、实验检验监测、健康教育和促进、培训指导基层的能力较受援前有显著提高。

四、对口支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积极组织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及时做好居民安置点、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人群聚集场所的传染病疫情处理,防止暴发疫情的发生。通过带教、业务培训和学术讲座等活动,提高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做好医疗卫生机构恢复、新建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的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当地传染病疫情动态,开展灾区监测日报、周报、月报、阶段性分析等疫情分析与报告工作。

参照国家重点传染病监测方案,制定辖区传染病监测实施方案,重点做好肠道传染病、呼吸道传染病、人畜共患传染病、鼠传疾病和虫媒传染病的监测和疫情调查处理工作。

(三)全面恢复冷链系统、常规免疫冷链运转和免疫接种工作,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扩大免疫规划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计划免疫规范接种门诊(点);组织医疗机构和接种单位共同做好社会宣传、人员培训、疫苗管理、接种实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等工作。

(四)加强重点传染病的防治。

1.恢复结核病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登记报告、全球基金项目季度报告、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录入等常规工作。积极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查找灾前登记在治的肺结核患者,落实免费治疗药品的管理和发放工作。主动筛查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新发现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要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省、地级结防机构要为无药品和患者信息资料的受灾县(市)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2.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做好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的随访、预防干预和关怀工作;开展美沙酮门诊维持治疗,协调相关药物的供应,补充配备受损监控设备,保障美沙酮门诊的正常开诊,艾滋病病人按时、规范服药,科学评估、全程监控病人治疗情况;开展灾区艾滋病传播危险因素调查,重点针对流动人群和大量农民工人群,适时印发宣传材料,提供适宜的干预措施,恢复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

3.开展血吸虫病疫区疫情和螺情监测工作,实施重点地区灾后血吸虫病传播风险评估和在易感地带灭螺、预防性服药等措施。加强血吸虫病防治知识宣传,特别要做好暑假期间的宣传教育工作,避免学生因游泳戏水感染血吸虫病。

黑热病、疟疾、包虫病等虫媒寄生虫病重点流行县,要恢复疫情、传播媒介的监测常规防治工作,做好相关危险因素的评估,对高危地区和人群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加强健康教育,做好防控物资的储备。

(五)加强重点地方病防治工作。

加强重灾区地方病监测和环境因素调查,及时查找地震灾害引发地方病流行的高危因素和新病区,提出针对性对策措施;协助水利部门尽快修复被损毁的降氟、降砷改水工程,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工作方案;重建选址工作应兼顾防治地方病环境卫生学评价,在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病区将降氟炉灶纳入居民户房屋重建设计中,认真做好综合防治大骨节病(试点)中的搬迁、易地育人、改水等灾区重建工作。

(六)制定实施辖区恢复重建相关的健康危害因素公共卫生监测方案,加强城镇集中式供水,农村分散式供水卫生监测,指导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自来水供水单位和居民分散式饮水的消毒;开展各类食品的监测,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开展作业场所监测和作业人员健康监护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时发现职业病,做好职业病诊断和报告工作;加强水、食源性疾病、职业病预防控制和相关污染中毒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进行必要的装备和技术储备,逐步恢复原有的执业资质和服务技能,为企业恢复重建或社会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恢复和建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实验室,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基本满足恢复重建时期实验室检测工作任务。重点开展传染病、饮用水和食品卫生以及中毒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检验。微生物检验基本能满足辖区灾后常见传染病防治监测检验,理化检验基本满足饮用水、食品、职业等健康危害因素常规指标监测。

受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无法使用的,应保证建设活动板房检测实验室,实验条件应满足基本检测工作需要和相应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规定。

(八)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和群众的需求,制定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以多种形式宣传普及食品饮水卫生、环境卫生、消杀灭、心理危机干预、化学物质中毒预防和处理等卫生防病知识。协助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灾后心理健康辅导,开展高危人群的心理干预和灾后心理援助工作。

(九)协助开展以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等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安置点生活垃圾、医疗废弃物的管理,以及卫生厕所建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开展消毒杀虫灭鼠工作,做好蚊蝇孳生地的卫生学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对口支援省(市)与受援县(市)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定期会议制度,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受援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明确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口支援卫生队伍的工作联络,协调解决对口支援中的保障问题。为保证工作持续与稳定,支援省派遣人员原则上每3个月轮换一次,并应做好交接工作。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对口支援单位和受援单位应每3个月向卫生部、受援及支援省卫生厅(局)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每年提供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对口支援工作结束时提供三年工作总结。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受援省卫生厅每季度编发《对口支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动态》,通报对口支援进展情况,总结交流经验。

卫生部与受援省卫生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口支援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和工作效果评估,协调解决困难与问题,每年进行工作总结,并根据三年对口支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通报和表彰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

(二)积极争取支持,制定受援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三年规划,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基层专职和兼职人员疾病预防控制各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工作,以培训、讲座、现场指导等形式,在县、乡、村建立起一支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队伍。

(三)按照《意见》提出的“灾区各级政府要保障必要的经费,中央财政酌情给予适当支持、各有关方面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在灾区县、乡和受灾群众安置点普遍恢复建立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能开展基本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要求,积极争取政府每年从对口支援经费中和当地恢复、重建经费预算中列支相应比例的预算,用于恢复、重建受援县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体系,特别是县、乡、村三级传染病疫情报告网络和免疫规划冷链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恢复和机构建设中的基本硬件投入,以保障对口支援各项工作措施能够得到切实、有效落实;实现三年全面恢复并有所提高的目标,以保证和促进受援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切实履行政府疾病预防控制基本服务的职能,完成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大灾之后无大疫的工作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缴纳的税款,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
第八条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 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五年度起施行。


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两部分。 土地出让金具体是指: (一)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批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
褂谜咝枰诙蛲恋毓芾聿棵沤赡傻男谕恋爻鋈眉劭睿? (三)原通过行政划拨得土地使用权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收益金具体是指: (一)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
茫└谌呤保推渥猛恋亟灰锥畎垂娑ū壤赡傻募劭睿? (二)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缴纳的价款。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归国家所有,各级财政部门是此项收入征收的管理部门。土地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征代缴,土地收益金由房地管理部门代征代缴,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征收。
第五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管理部门要将代征的土地出让金和收益金在次月五日内缴到本级财政部门。对逾期不缴的或隐瞒、截留收入的,按有关财政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条 各县(市)、郊区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5%上缴中央财政(由市财政统一上缴),15%上缴市财政。
第七条 市财政局按收入额的2%,为代征代缴部门提取业务费并直接转入财政专户,提取的业务费执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各有关部门动用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必须先向财政部门申报使用计划,经审查同意后可拨款。
第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的外汇收入留给市财政部分,如在土地开发中确需支出的,有关土地开发管理部门应向市财政局申报,由市财政核拨。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管理部门,应在次月五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支出月报表。各县(市)区要在每季度终了八日内向市财政报送土地有偿使用和支出季度报表。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