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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参加省运会和省青少年锦标赛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3:40: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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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参加省运会和省青少年锦标赛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阳市参加省运会和省青少年锦标赛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2010〕87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阜阳市参加省运会和省青少年锦标赛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阜阳市参加省运会和省青少年锦标赛

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竞技体育事业快速发展,鼓励运动员、教练员在安徽省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和安徽省青少年锦标赛(以下简称省锦标赛)上拼搏进取、创造优异成绩,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突出成绩、突出贡献的原则,对参加省运会及省锦标赛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三条 对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教练员,给予下列奖励:

(一)获省运会1枚金牌,由市政府给予运动员嘉奖,记个人二等功1次,并奖励10000元;获1枚银牌,奖励3000元;获1枚铜牌,奖励1500元。对获得金、银、铜牌运动员的教练员给予同等数额资金的奖励。

(二)获省锦标赛1枚金牌,由市政政府给予嘉奖,并奖励2000元;获1枚银牌,奖励1000元;获1枚铜牌奖励600元。运动员每多获得1枚奖牌,其奖金按照奖励标准累加计算。

获省运会3枚金牌以上的运动员授予“市劳动模范”或“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称号。

第四条 获得省运会第四至第八名的运动员,按照省运会竞赛规程确定的分数计算,由市体育局确定奖励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集体项目的奖励按省运会、省锦标赛竞赛规程确定的金、银、铜牌数或得分计算,给予奖励。运动员在省运会上破纪录的,按省运会竞赛规程确定的加牌、加分标准计算。

第六条 对获得省运会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和运动员,分别奖励1000元和300元。获得省锦标赛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和运动员,分别奖励200元和100元。

第七条 集体项目教练员的奖励,按照省运会、省青少年锦标赛竞赛规程确定的奖牌数和分数分别给予奖励。在省运会上获得5枚以上金牌的教练员,市政府记二等功一次;取得8枚以上金牌的教练员,报请市政府评选为“市劳动模范”称号。

第八条 对在省运会上带入金牌的,按照省运会、省锦标赛比赛规程,每带入1枚金牌给予运动员10000元的奖励。

第九条 在省运会、省锦标赛比赛期间为我市争得荣誉,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的,由市体育主管部门在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核实,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进行申报,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在体育比赛中,因违反比赛纪律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获得奖牌的运动员被取消比赛成绩的,不予奖励该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已经奖励的,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奖励,追回发出的奖金,上缴本级财政。

第十二条 市体育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政府系统主要负责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府发〔2007〕43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政府系统主要负责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政府系统主要负责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1月7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萍乡市政府系统主要负责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和完善我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由事后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江西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赣审经责发〔200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受市政府指派由审计机关依法对领导干部任期中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活动。
第二条 审计对象为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含市政府任命的其他需要审计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原则上任期内必审一次,由市审计局年初提出审计计划,报市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审计内容
(一)贯彻执行经济工作政策情况;
(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
(五)财政、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基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情况;
(八)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十)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十一)对外投资及收益、重大建设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
(十二)地方经济是否有存在急功近利,影响发展后劲,不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行为;
(十三)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全面、真实地提供有关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被审计单位(人员)拒绝、阻碍审计工作的,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审计工作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开始实施审计后的五日内,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向审计机关提交书面材料,重点说明以下事项:
(一)本人的职责范围;
(二)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三)与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
(五)任职期间负有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情况和相关经济活动事项;
(六)任期内经济责任的自我评价;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具有以下权限
(一)查阅领导成员会议(含党委、党组会议、领导办公会议等)有关经济方面的记录、纪要和文件;
(二)查阅相关单位的经济活动资料;
(三)听取领导干部本人作情况介绍;
(四)以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有关部门、人员对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和评价,并了解、掌握被审计人员在经济活动中有无侵占国有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和其他有关违纪违法的问题,以及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五)《审计法》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以前年度的审计资料,也可以利用经过核实确认后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根据需要,可以请求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组织部以及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核实与审计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保持严谨、细致、负责的职业态度,遵守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审计结束后,市审计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的要求,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出具相应法定文书,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经审计查实的问题,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延伸、追溯审计重要事项的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配合与协助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地区、部门、单位基本情况;
(三)审计结果,包括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审计查明的主要问题及相关经济责任;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
(五)审计建议;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对任期内的重大经济决策、重要的经济事项,由于种种原因一时难以查清的,审计机关可持保留意见,但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应予以反映。
第十条 建立审计成果的运用制度。对履行经济责任表现好的,应予肯定;对存在问题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负责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被审计对象或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二条 市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对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实施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所必需的经费,给予必要保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直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短信平台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州直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短信平台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9〕48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对下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规划和建设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6〕310号)的要求,自治州政府办公厅于2007年正式建成运行自治州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自治州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运行后,为确保州直各县市能及时接收处理电子公文,州政府办公厅与伊犁移动公司合作建设自治州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短信平台,2008年9月系统正式运行,实现州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信息的短信提醒发送。为使公文无纸化传输短信平台管理和应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将《州直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短信平台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八日







州直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短信平台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州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短信平台系统的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公文短信系统),根据《自治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短信平台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确保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公文短信系统是指通过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配置的通讯设备,通过网络进行公文的短信生成、发送、接收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政府公文传输短信平台系统所有应用单位。
第四条 公文短信系统依托自治州电子政务专网,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为枢纽,纵向联接自治区人民政府、州直各县市人民政府(口岸管委会),横向联接自治州各领导机关办公厅、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和驻伊单位。
第五条 公文短信系统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州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为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技术保障和应用支持。


第二章 系统管理
第六条 公文短信系统使用只限于与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建立发文关系的单位。需新建短信平台系统的单位,须先向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由州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组织和指导,接入政府公文短信平台系统。
第七条 应用单位如发现设备故障或有异常现象,须及时与州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联系维修,严禁自行维修和到其他维护机构维修。
第八条 各单位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为政府短信平台系统有关工作的具体管理者,另需指定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公文日常接收处理工作。
第九条 使用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各单位的具体管理者和公文接收处理工作岗位的移动短信终端,各单位给予每月补助不得低于50元通信费。


第三章 应用管理
第十条 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公文(内部明电)、会议通知;各县市(口岸)、各部门上报政府的文件;各县市(口岸)、各部门、各授权应用单位之间往来的正式公文,以短信的方式通知各接收单位。
第十一条 应用单位之间,相互传输公文也可通过短信或通话方式通知接收方收取。公文短信系统应用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利用系统新增发送业务,须征得接收方同意。
第十二条 为保证紧急公文非工作时间的及时传输办理和节假日期间通信畅通,各应用单位公文收发人员专用通信工具必须随身携带并保持二十四小时开机,以保障公文的及时接收处理。
第十三条 州政府办公厅为应用单位配备的新疆天山通手机,号码不得自行办理销号、停机等业务,不能出现欠费情况。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严禁应用单位违规操作,利用公文短信系统传发广告、宣传材料、私人信息、恶意短信群发等行为,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应用单位选定的具体管理和公文接收处理工作的人员,报州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和州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备案,并由州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进行上岗前培训、考核。操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人员变动,应用单位要及时选定接替人员,严格办理设备交接手续,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公文短信系统登录注册口令、签收操作员名、密码等信息,由州政府办公电子政务办公室统一设置、维护。各应用单位应将有关信息视为秘密信息,妥善使用保管,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根据工作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州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