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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11 04:08: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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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和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预算外资金的机构。
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或提取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社会保障基金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当依法纳税,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部门和单位的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驻本省各地(不含哈尔滨市)的省直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委托当地财政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驻哈尔滨市及驻省外省直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第五条 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一般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支出账户,取消其现有的收入账户,发生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支出账户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根据各部门、单位的用款进度,分期从财政
专户拨入,由单位按规定使用。支出账户不得发生收入款项和存款业务。对一些收入金额较少且频繁的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另开设一个过渡性的收入上解账户。收入上解账户只收不支,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银行不得为部门和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账户。对目前一些单位预算外
资金在多家银行开设的资金账户要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规定设立的账户一律撤销。
第六条 部门、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一律于当天上交本单位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缴存到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账户,并负责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非财务机构开设任何性质的账户及管理预算外资金。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核定收支、以收定支、财政统筹安排、超收节支奖励”的管理方式。
(一)核定收支。1、各部门和单位要在每年12月底以前,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和实际情况,编制下一年度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预算,收支预算的编制要积极稳妥,收支合理,量入为出,不打赤字预算。编制的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2、财政部门原则上根据各部门
、单位上年实际收入的完成情况,上年实际收入低于前3年实际收入平均数的,以前3年平均数为依据,并考虑当年各项增减变化等因素,确定各部门、单位的年度收入预算。3、对有财政补助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部门视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入、事业发展需要和单位年度财政补助收
入情况,并参考以前年度的经费支出水平,审批其年度预算外资金支出预算,将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结合使用。对无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财政部门根据经费定额和编制部门下达的编制,并考虑有关政策和增减变化因素以及单位的实际需要,按以收定支原则核定其支出指标。4、
对国家机关及受政府委托的部门、单位统一收取和使用的专项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基金、附加、收费,以及社会保障基金等以政府信誉强制建立起来的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查和批复专项支出预算,按预算和用款进度核拨到各单位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并与单位经费单
独核算,不得挪作他用,收支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已完成的项目如有结余资金,应由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处理,部门和单位无权自行处理。在此基础上,正式将预算批复各单位执行,并按预算安排将预算外资金由财政专户分期拨付各单位。
(二)以收定支。各部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支出预算应以各部门、单位的收入为前提,严禁超收入预算安排各项支出,实际执行中,对没有完成收入任务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将按其短收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减预算外资金支出指标,对没有完成收入进度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将
根据收入进度,拨付其预算外资金。
(三)财政统筹安排。对预算外资金结余,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提出具体的使用计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统筹调剂使用。
(四)超收节支奖励。实际执行中,上述单位全部实行以收定支,节支部分全部留归单位;超支部分由财政部门年终批复决算时予以剔除,并抵拨下年度的经费;超收部分财政部门按其超收数额的50%增加当年经费。
部门、单位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预算按上述程序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在执行中因国家财政政策调整以及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其机构、人员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收支预算时,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用于自筹基本建设和购买专控商品的预算外资金应纳入该部门、单位的年度收支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未纳入年度收支预算的,除特殊情况外,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审批。
用于安排基本建设的预算外资金,要严格执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建设单位首先奖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审查是否纳入该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资金来源是否正当,是否落实。经审查同意后,按国家规定
程序立项,由财政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拨付资金。未经财政部门审查资金的,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施工单位不许施工。
用于住宅建设的预算外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房改政策,不搞福利性分房,按照单位、职工个人和国家三方负担的原则,实行集资合作购建房办法,再按现行房改售房有关政策过渡为职工个人产权。购建职工住房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房改集资合作购建房的审批程序,将购建房资金
和个人集资款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集资合作购建房资金专户,然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资金来源,再按规定程序立项。财政部门按照工程项目和进度分期拨付资金。未经财政部门审查资金的住宅建设工程,计划部门不予立项。
用于购置专控商品的预算外资金,要由用款单位按规定填写《预算外资金购买专控商品审批单》,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并加盖预算外资金购买专控商品审批专用章后,按规定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办公室审批。
第九条 新成立无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财政部门要对共经费来源的合法性、经费所能负担的人员编制数进行审查,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编委不批编制,银行不予设立账户。已经成立无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如需增加编制,也必须按此程序办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合理调控资金使用方向,促进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年度终了,各部门、各单位要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各部门、单位编制的决算,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收支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要根据各单位的年度收支预算及国家有关规定,对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决算进行审查,对违反规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金额予以剔除,并正式批复各部门、单位。同时根据批复的决算,抵拨下一年度预算外资金拨款金额。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地区预算外资金收支决
算。
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编后,报同级政府核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在编制决算中,要正确客观地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结果,总结分析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稽查制度,依法监督检查各项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查处乱收乱支等违法违纪行为。被查部门、单位必须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省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1日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34号 

正文:
(1992年3月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快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加强对开发区投资的管理,保障开发区发展规划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开发区建设项目。
  第三条 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由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第四条 建设项目从提出到建成投产各个阶段的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即可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上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三)上报和审批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文件。经批准,进行建设前期工作,列入年度计划。
  (四)上报和审批开工报告。经批准,进行施工和生产准备。
  (五)竣工验收。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在开发区内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管委会享受市级审批权限,项目实施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六条 开发区科技工业园和技工贸一条街的建设,由管委会组织审查,优先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七条 利用外资项目,按外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八条 开发区发展规划和分步实施计划,由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第九条 开发区内非高新技术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使用土地,以及非高新技术企业单位迁入开发区,必须事先征求管委会意见,对不符合开发区发展规划的项目,管委会有权予以否决。
  第十条 开发区内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拟订,由各有关部门优先列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开发区可对外实行土地有偿出让,由派驻管委会的职能部门审核报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征用,凡耕地五亩、非耕地二十亩以内的,授权管委会审批;超过上述数额的,按规定报批。急需的用地,凭签订的协议书预报,按审批权限预批。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和开发区建设项目,可免缴配套费和旧城改造补贴费。其它有关收费项目也可考虑按规定权限给予适当减免。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所需资金,各有关银行应给予积极支持,尽力安排。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




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与进度,有效降低工程造价,实现达标投产,提高投资效益,国家电力公司组织制订《关于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的规定》,经各电力公司等有关单位讨论、修改,现印发施行。请各省(网)电力
公司按照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快城市电网建设改造的若干意见》和本规定以及有关标准、要求,结合本地区城网建设改造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切实贯彻执行,并报国家电力公司核备。

关于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的规定
加快城市电网(以下简称城网)建设改造是国务院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组成部分,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网建设改造工程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与进度,有效降低工程造价,实现达
标投产,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明确责任加强城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
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公司系统城网项目选定、项目立项和项目投资计划安排、以及城网工程质量与进度的监督、管理。各省(网)电力公司负责城网建设改造项目的规划、可研前期工作和工程质量、进度。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组织管理机构和职责,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积
极争取政府部门支持,加强城网建设改造工程全过程管理。要建立、完善城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要建立城网项目档案和城网工程进度及质量月报制度,反映工程前期工作、执行“五制”、资金到位、形象进度、设备及安装质量,以及工程管理等情况,及时总结、推广经验。要严格按
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及《公司法》的规定,规范权利与义务,各有关方面要充分尊重项目法人的地位及意见,保障项目法人的权益。
二、城网建设改造工程实施要坚决贯彻执行“五制”
1.项目法人责任制
各省(网)电力公司为所辖城网建设改造工程的项目法人,要履行城网项目法人责任;各地(市)供电企业是实施当地城网项目的责任人;并明确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招投标和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具体负责人,相应履行保证工程安全、质量与进度,控制工程造价等责任。要加
强工程检查,深入了解现场,指导、促进城网工程顺利进展。要制定工程管理、投资管理、招投标、工程监理和安全、质量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
2.项目投资资本金制
城网建设改造工程的资本金统一由项目法人筹集安排。按照国家规定,项目自筹资金(资本金)一般不少于项目动态总投资的20%。
省(网)电力公司用于资金的主要资金来源有供电工程贴费、公司税后收益、折旧、中央电力建设基金、按规定程序盘活存量资产取得的产权交易收入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可用资金等。省(网)电力公司必须保证不少于60%的自有资金用于电网建设与改造,当前应满足用于城网建设
改造工程的需要。
城网建设改造过程中,应保证项目资本金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并促进银行贷款如数按时到位,保障工程进度。
3.招标制
城网建设改造项目实行工程设计、施工、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制。省(网)电力公司应建立、健全招标组织实施机构。对城网项目35KV及以上建设工程的设备(装置性材料)采购实行统一招标管理;对35KV及以上建设工程(含35KV以下配网建设改造工程一次设备数量多的)
相同的设备(材料)原则上采取“同类打捆”、“集中分批”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统一组织采购;要坚持货比三家,择优选择。一般情况下,招标,邀请招标的单位在三家及以上,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聘请有设备成套资质、有经验的机构或专家资质人员5人及以上分技术组、
商务组进行评标、定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可参照《电力工程建设招标文件范本》(电综〔1997〕607号)及原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对220KV及以上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实行招标或邀请招标确定承包方;对110KV及以下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原则上在省电力公司内实
行邀请招标、议标方式确定承包方。对改造工程(包括数量不多的设备采购或具体设计、施工)可因地制宜采取议标或指定或委托承包单位。
4.工程监理制
应严格加强工程监理。35KV及以上建设工程应实行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通过议标或邀请招标确定;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应签订合同,明确监理内容、范围和各自的职责、义务。监理单位要全面行使好监理职能,要坚持做好监理记录。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人员实行责任追溯制
度。
5.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制
应加强合同管理。签订工程实施的各项合同,严格合同考核。以合同的形式确定相互的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电力行业有关概预算管理规定、定额标准、技术规范等,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质量、安全、工期要求、合同价格、履约保证和违约责任等。城网项目法人与受委
托的实施单位,应签订内部考核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重大设备监造、运输、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应按照我国经济合同法规签订。
三、认真做好城网工程设计及年度计划的编制
城网建设改造工程原则上贯彻基本建设程序,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在国家批复城网项目可行性研究后,应深入做好工程初步设计,方案优化,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实施。工程设计审查后确定概算列入年度计划,并进一步做好施工设计。应结合城网规划和城市发展建设、城市经
济发展和城乡居民用电实际需求,设备等市场价格及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年度工程规模和动态资金总额,编制年度计划。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及时编制、报送城网建设改造工程年度计划建议。城网建设改造工程年度计划的编制、上报、下达及调整比照目前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办
理。
四、城网建设改造工程应积极采用国产设备
城网工程设备(装置性材料)应采用性能合格、运行实绩良好的国产设备(材料)。设备(装置性材料)的选型、采购必须坚持国家现行标准和行业标准;产品经鉴定合格、经有资格质检中心检验通过。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综合考虑可靠质量、合理价格及优质服务,防止地
区或部门不正当干涉投标、采购工作,避免垄断、保护落后的行为。
五、切实加强资质管理
城网建设改造工程招标过程中,对设计、监理、建筑安装、设备(装置性材料)供应等投标单位的资质必须按相应专业要求的资质标准严格审查,不得随意降低资质要求。对重大设备、重要设备宜组织质量监造。凡是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单位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六、要加强资金及电价管理
城网建设改造工程要做好项目资金的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算管理,建立城网工程专项帐户,专款专用。概算、预算编制、竣工决算管理,要结合城网建设改造工程的特点,遵循基本建设的规范、规定和技改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工程造价。35KV及以上建设工程取费按照原电力部颁新
预规执行基建序列取费标准;10KV及以下其他国家未制定取费标准的工程由各省(网)电力公司参照国家规定的定额和地方取费标准自行规定取费标准,并报国家电力公司核备。严禁将城网专项资金挪用于购置与城网工程无直接关系的设施或消费。要执行工程分期付款制度,加强工程
付款方式与尾款的管理。改造工程完工后及时进入资产管理。要加强统计分析,做好技术经济、投入产出效益分析工作。要按照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城乡电网改造电价问题的有关规定,加强城网工程全过程的电价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反映电价落实情况。
七、要认真执行工程标准并实行工程达标投产
城网工程竣工后,要结合城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特点,严格按有关标准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参照原电力部颁《输变电工程投产达标考核办法(试行)》制定城网工程的相应实施细则办理有关手续。改造工程也要做好验收,记入档案。
八、严格工程审计和执法监察
各项目法人要建立、健全城网工程审计办法,依法进行工程审计和执法监察。要强化城网建设改造的审计监督,实施全过程的审计监督;要严把工程开工前审计、工程建设过程中审计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三道关。做到不符合开工条件的项目不批准开工;违章、违规、与制度不符的应坚
决纠正、处理;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各项目法人加强自律、自检、自查,保证各城网建设改造项目按程序、按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安全高效地建成投产。
各省(网)电力公司应结合本省(直辖市、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贯彻执行。并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核。



199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