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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系统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4:30: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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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系统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系统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建综[2008]96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规划)局,厅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各行各业都把诚信建设作为推进体制创新、加快社会发展一项重要措施。为了加强城乡建设领域信用建设,我厅决定建立全省建设系统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系统,并制订《海南省建设系统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单位在执行《办法》过程中遇到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综合计财处。

  联 系 人:谢曦 林燕
  联系电话:65335259 65368680


海南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五月十二日




海南省建设系统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行业秩序,健全建设系统企业诚信体系,加强对系统内各方主体行为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建设系统内从事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勘察、规划、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燃气、市政、园林绿化、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房地产测绘、房屋拆迁等企业或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诚信行为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南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系统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海南省建设系统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系统,对全省建设系统企业的基本信息、诚信行为信息进行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储存,并审核、汇总,发布各市、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建设系统企业诚信行为信息,建立全省建设系统企业诚信档案,构建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互通的诚信行为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条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诚信管理工作,建立与省联网的本地区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地区内建设系统企业诚信行为信息进行采集、检查、记录,并汇总报送省建设厅。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本办法所指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投诉信息记录。

  第六条 省级行业协会应协助做好建设系统企业诚信管理工作,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信息协会负责全省建设系统诚信行为信息网上管理系统和技术支持工作。

  第七条 建设系统企业基本信息、诚信行为信息采集、记录、发布、储存、管理等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基本信息、诚信行为信息采集、记录

  第八条 建设系统企业诚信管理信息系统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投诉信息构成。

  诚信行为信息系统专设投诉信息平台,直接公布投诉信息。

  第九条 建设系统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信息
  1.企业登记注册基本状况。
  2.企业专项许可状况。
  3.企业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及资质标准中要求的各类注册的执(从)业人员状况。
  4.企业的项目经营状况、经营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

  (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1.个人的身份证明及履历。
  2.个人的执业注册状况及持证上岗状况。
  3.个人的工作业绩。
  4.个人的劳动合同签订及交纳社会保险情况。

  第十条 建设系统企业良好行为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受到市、县、自治县以上政府或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
  (二)承担的工程(项目)获得市、县、自治县以上各类奖项。
  (三)建设主管部门认为可以记录的有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其他良好行为。

  第十一条 建设系统企业不良行为包括法人和企业内部关健岗位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不良行为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部或省建设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不良行为。
  (二)在市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不良行为。
  (三)市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 投诉信息主要包括:对企业或相关从业人员的书面投诉,经市、县、治自县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查明所投诉事项属实,且自接到投诉处理反馈之日起,10日内无回应和采取切实措施的。

  第十三条 建设系统企业诚信行为应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件之一认定。

  (一)受到市、县、自治县以上政府或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表彰的决定或文件。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市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等不良行为记录。
  (五)媒体披露、投诉,经调查认定属实的不良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属于不良行为,并经调查属实的。

  第十四条 基本信息、诚信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基本信息由企业按要求采集,报送给省建设厅审核,录入海南省建设系统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变更由企业提出申请。
  (二)各市、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建设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采集、检查、认定、记录,并审核、汇总报送给省建设厅,录入海南省建设系统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系统。

  省建设厅也可直接对全省建设系统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进行采集、检查、记录、发布。

   由省建设厅授权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及其它行业协会,也可对各自的行业按服务范围采集、检查、认定、记录,汇总报送给省建设厅发布。

  (三)通过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的诚信行为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行为信息,按第十四条第(二)款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基本信息、诚信行为信息需要变更、补充,由企业以书面材料申报,按第十四条(一)、(二)项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提供基本信息、诚信行为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对申报的基本信息、诚信行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基本信息、诚信行为信息一经在海南省建设系统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确认,不能随意更改、增加、删除。

  第十七条 基本信息、诚信行为信息统计时间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应反映企业近3年的相关情况。

第三章 基本信息、诚信行为信息公布、使用

  第十八条 省建设系统企业诚信管理信息数据库由记录信息数据库、公布信息数据库和存储信息数据库组成,需要公布的信息,可从记录信息数据库中提取。

  第十九条 海南建设信息网(www.hncic.net)为全省建设系统诚信行为信息公布平台。公布的信息包括:建设系统企业或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投诉信息内容。

  第二十条 公布信息期限及程序

  (一)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身份信息由企业取得资质证书之日始至企业终止时止,个人身份信息自取得执(从)业资格之日始至资格失效或放弃资格时止。
  (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2年,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对违规行为轻微不予处罚的通报文件,公布期限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一条 不良行为信息公布之后,根据被公布信息的单位或个人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可调整其不良信息公布期限。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整改结果,报省建设厅核准,可调整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面,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或个人,省建设厅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撤销,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海南建设信息网(www.hncic.net)上公布行政处罚已变更或撤销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企业认为公布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省建设厅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省建设厅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事项转至原提供信息的部门,该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及时作出维持、变更、撤销记录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基本信息、诚信行为信息公布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布记录,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形成诚信档案,长期保存。

第四章 诚 信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省、市、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对于一般失信行为,由行业协会对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诚信法制教育,促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人员,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社会舆论等综合惩治措施,依法公布、曝光其失信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对于3年内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记录,或有多项良好行为信息记录的企业,给予鼓励。

  (一)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抽查;
  (二)在周期性检查、审验中,当年度可以免审;
  (三)在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时可确定优先入围,在评标业绩分中可适当加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

  第二十七条 省、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对纳入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的企业可按下列措施处理:

  (一)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二)一年内不受理企业、人员的资质升级申请。同时视情况不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或者称号。
  (三)企业不良行为正在公布期间的,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时应在其业绩分中适当减分。
  (四)有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的省外企业,由省建设厅将不良行为记录通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其诚信档案。

  第二十八条 省、市、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诚信行为信息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本办法规定采集、记录、整理、发布、上报、更改、撤销诚信行为信息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要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建设系统各行业可根据工作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扶持粮棉集中产区搞好转化、转产贴息贷款管理办法

农牧渔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等


关于扶持粮棉集中产区搞好转化、转产贴息贷款管理办法

1985年6月10日,农牧渔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为了促进粮、棉集中产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国家决定“自一九八五年起到一九九0年止,每年用一亿元贴息贷款,扶持粮、棉集中产区搞好转化、转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人民银行负责安排贷款,农业银行负责经营,中央财政负担利息”。为了用好此项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贷款的使用范围
第一条 贴息贷款主要用于粮、棉集中产区发展粮、棉加工、付产品综合利用、饲料加工、食品加工、农村鲜活产品的储藏、保鲜和畜牧、水产的养殖等。
粮棉集中产区是指:山东、河北、河南、安徽、江苏、江西、四川、浙江、湖南、湖北、黑龙江、吉林十二省的粮、棉生产集中的县。
第二条 贴息贷款项目必须符合行业规划,有利于粮食转化、棉花转产。要优先安排周期短、投资少、郊益好的项目。既要考虑就近就地发展加工业,又不要过于分散。
第三条 贴息贷款的主要对象是专业户、联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济联合体、乡镇企业,也可用于他们与国营单位联合经营的项目。

二、贴息贷款的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贷款者必须是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有30%到50%的自有资金,有项目的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估报告,确有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
每一个专业户贷款一般二、三千元,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第五条 贷款要贯彻自愿原则。由用款单位按隶属关系提出申请,由当地农业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人行、农行对项目的必要性、经济效益、还款能力、贷款年限等进行审查核定。安排情况报农牧渔业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备案。
第六条 贴息贷款年度计划,于上年第四季度由省农业部门会同财政、农行联合上报。由农牧渔业部审查,提出分省数商财政部、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后联合下达省有关部门。
分省贷款额度一年一定。当年未用完的贷款指标,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纳入下一年的贷款计划,但不能周转使用。
省对县是否核定贷款额度,如何划定项目审批权限。由省农牧渔业厅(局)、财政厅、人民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商定。

三、贴息贷款的发放和贷款期
第七条 贴息贷款由农业银行管放管收。经办行按照上级核定的项目和贷款额度发放,经过审查如认为项目经济效益不好,不符合贷款条件,在限期内不能还清贷款的,可以不贷,提请原审定单位更换项目。
第八条 对每个贴息货款项目的贷款期限一般一至三年。最长不能超过五年。

四、贴息贷款的偿还与利率
第九条 贷款本金由借款者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或贷款者的其它资金偿还,并在借款合同中规定分年还款计划。
第十条 贷款实行期限管理。借款单位逾期不还,加收利息20%。逾期贷款利息及加收利息全部由借款单位负担,财政不予补贴。
第十一条 贴息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月息5.4厘,借款者负担1.2厘,中央财政负担4.2厘。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利息,按贷款数额分配到省,列入地方财政“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预算科目。由省财政厅将实际应付利息,拨给省农业部门,农业银行按实际贷款数向省农业部门结算。

五、审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农牧渔业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对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要进行认真的审查和监督。对擅自改变计划,挪用贷款的借款单位,农业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追回挪用的贷款和取消优惠利率并按基准利率加收罚息50%,本息全部由借款者归还。
第十三条 借款单位应按季向地方农牧渔业部门、财政部门、农业银行报送贷款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各种报表。各省农牧渔业厅(局)、农业银行分行每年将贴息贷款使用情况报农牧渔业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备案。省农行于十一月底电告一次实际和预计年底的贷款余额。
第十四条 各省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送农牧渔业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1981年)

中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7月17日 生效日期1981年7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0年三月一日两国政府签订的长期贸易协定第七条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其对外贸易公司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甲”所列的货物和商品。

  第二条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其国营贸易公司和通过正常商业途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乙”所列的货物和商品。孟加拉国主管当局应签发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乙”所列货物和商品的单一国家进口许可证。

  第三条 本议定书的附表“甲”和附表“乙”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对上述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的商品和金额进行调整。

  第四条 中国对外贸易公司和孟加拉国国营贸易公司以及其他进出口商将就本议定书项下的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合同。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根据本议定书签订的合同,在本议定书期满后仍继续有效,直到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   强       乔杜里·坦坡·艾哈迈德·西迪基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