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山西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1 14:25: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1990年10月13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及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有线电视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线电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用有线传输方式传送或自办电视节目的系统。


  第三条 在本省境内设置有线电视以及从事有线电视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部队用于国防、军事业务的有线电视,按部队有关规定管理;用于非国防、军事业务的有线电视,按照本规定管理。


  第四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线电视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线电视系统的设备、设施,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细则》实行管理。


  第六条 申请设置有线电视台,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线电视网络系统有一千个以上终端;
  (二)有固定的播放场所和技术设备;
  (三)有稳定的采访、编辑、摄像、播音、技术及维修人员;
  (四)能开办固定的新闻性自办节目;
  (五)有保证连续正常播出的资金来源。


  第七条 设置有线电视台,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批准。


  第八条 只转播和传输电视节目,不自办新闻性节目的,可设置有线电视站。设置有线电视站,须经所在地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地、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旅游饭店设置有线电视,须经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的管理办法》实行管理。


  第十条 在本规定发布前未经批准已建成和投入使用的有线电视,应在本规定实施后三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从事有线电视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有能够承担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的技术人员和必备的技术资料、装备和测试仪器,并经地、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设置有线电视,必须遵守本地区有线电视联网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与安装,必须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 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所在地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不具备验收能力的,由地、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有线电视台工程竣工后,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组织验收。
  有线电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有线电视应保证本区域内观众完整地收看中央电视台和省电视台的节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减弱或略掉中央电视台和省电视台节目的信号。


  第十六条 禁止通过有线电视播放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节目;禁止播放内容反动、淫秽、色情、恐怖、凶杀和其它明令查禁的录像片。
  播放各种内部资料录像片,须经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宣传和新闻报道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有线电视不得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其它天线设施接收和传输国外电视节目。


  第十八条 设置有线电视的单位,应建立健全有线电视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检查有线电视播放情况,严格审查播放内容。
  有线电视播放的节目应按月编目,经本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核,报所在地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录像带,直至责令停止开办有线电视;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设置有线电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承揽有线电视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的;
  (三)未经批准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其它天线设施接收和传输国外电视节目的;
  (四)有线电视系统未经测试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山西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非法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非法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企业无视国家广告管理法规,非法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有的将领导人视察工作、参观、接见及日常生活的照片嫁接到广告宣传中;有的想尽办法获取与领导人合影,印成画册,在各种场合,大肆进行广告渲染;有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将产
品与领导人的形象联系在一起,借以进行广告宣传。特别是今年三月,我局发出《关于坚决制止非法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的通知》以后,这类问题仍不断发生。这种将党和国家领导人用于广告内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领导人的人身权利,有损党和国家的尊
严。为了坚决制止这种违法广告活动,迅速刹住广告宣传中的这股不正之风,决定对非法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广告媒介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商业性广告宣传。包括:
1.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企业、出席企业庆典活动、接见企业领导或职工的照片和讲话,为企业或企业产品的题词,评价企业和企业产品的讲话,以及使用企业产品的照片等进行商业性广告宣传;
2.在展览会、交易会、订货会等商业性活动或其它与销售活动有关的场所设置、散发、播发含有上述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形象、言论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等商业性广告。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的,必须经党和国家领导人本人或其所在机关批准。
上述禁止事项不包括企业在专设的展览室等场所设置、陈列、播放的专门介绍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该企业的纪念性照片、画册和音像制品等。
三、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立即集中一定的时间和人力,对本地区非法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的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为此,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由一名局长负责,组成专门班子,采取得力措施,统一领导,组织本地区的检查工作。
2.检查工作逐级负责,落实到人。对有条件与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触的企业,要重点检查;对其他企业,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工作中要做到严格执法,边检查边纠正。
3.做好法规宣传和舆论动员工作。要利用各种媒介将有关广告管理法规宣传到企业,提高企业依法宣传的自觉性。
4.各地的检查工作应在九月十五日之前完成。检查完毕,请写出检查报告,于九月三十日之前报我局广告司。



1992年8月11日

关于印发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有关行业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做好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收费标准的修订工作,在认真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现印送给你们。请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好本专业收费方案的测算及编制工作。并请于5月31日前将本专业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方案初稿和编制说明(20份);以及监理企业填报的测算表(2份),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联系人及电话: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倪 弘 徐义忠 010-68502286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逄宗展 吴 江 010-58933790

  附件: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一日

  附件:

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行为和秩序,引导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价格的合理形成,维护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的工作质量,促进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健康发展,我们拟对1992年原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进行修订。现就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通知如下:

  一、修订收费标准的原则

  (一)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收费标准要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的质量水平。

  (三)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以监理与咨询服务工作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相应的税费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充分考虑社会承受及接受能力和目前监理市场运行状况确定,并与工程勘察设计、前期咨询等收费标准适当衔接。

  (四)收费标准按照工程性质综合分类,原则上不再按行业、部门分类。

  (五)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以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安工程费为基础(由部门或行业组织根据本专业工程特点确定计费基础),主要采用按投资额或建安工程费分档计费方式并辅以人工单价取费方式。以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安工程费为基础,采用按投资额或建安工程费分档计费方式时对不同专业、不同类型的工程,通过专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系数进行调整。

  (六)充分考虑监理与咨询服务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发挥市场调节作用,赋予双方在价格形成方面相应的决策权。

  二、修订收费标准的工作安排

  收费标准修订工作,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共同完成。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测算,测算时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大、中、小型监理企业各不少于3家,分别对本专业工程进行测算,提出相应专业工程收费标准方案(初稿)和修订说明。

  1、本专业工程收费标准方案(初稿)包括: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附表一),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附表二),施工阶段基本服务取费基价表(附表四),本专业工程的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本专业工程新旧收费标准曲线表(附表七),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人员工日费用标准(附表九)。

  2、修订收费标准方案(初稿)说明包括:目前本专业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及其收费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测算情况的汇总说明,拟订本专业收费标准方案的理由和依据。

  (二)国家发改委会同建设部根据各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提出的专业工程收费标准方案(初稿),综合平衡基础并提出修订建议,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修改,形成分专业收费标准方案。

  (三)国家发改委会同建设部组织专家,对收费标准进行论证修改,并提出《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

  (四)国家发改委会同建设部在广泛征求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和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修改和完善,形成《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报批稿)》。

  三、修订收费标准的具体要求

  (一)收费标准包括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监造、保修及后评估等阶段的监理与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不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按照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执行。

  (二)收费标准按照工程性质综合分类,同类工程只能有一个收费标准,由专家组汇总平衡各专业工程收费标准方案后形成。

  (三)各专业工程的类别划分及复杂程度原则上参照《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确定。

  (四)投资额分档计费的计算基数为:经过批准的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安工程费用。请各编制单位结合本行业实际和特点,认真研究确定计费基数,并在编制说明中就计费基数的确定做必要的说明。

  (五)进行成本、利润、税金测算时,测算数据必须真实。提出专业收费标准方案,应综合考虑专业的现实和发展情况,并在综合专业相关方面意见基础上拟订。

  附表:一、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

     二、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

     三、收费等级

     四、施工阶段基本服务取费基价表

     五、成本、费用、利润、税金测算表

     六、各阶段工作量统计表

     七、本专业工程新旧收费标准曲线表

     八、施工阶段监理项目收支情况调查表

     九、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人员工日费用标准



  附表一:

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

     填报单位:

服务阶段 具体服务范围构成
招投标阶段 协助业主制定招标规划、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审招标文件,参与工程的招标、标前会及现场考察、合同谈判、签订工作。
勘察阶段 协助业主编制勘察要求、选择勘察单位,核查勘察方案并监督实施和进行相应的控制。
设计阶段 协助业主编制设计要求、选择设计单位,组织评选设计方案,对各设计单位进行协调管理,监督合同履行,审查设计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核查设计大纲和设计深度、使用技术规范合理性,提出设计评估报告(包括各阶段设计的核查意见和优化建议),协助审核设计概算 。
施工阶段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的目标控制,安全、合同、信息管理及现场协调。
设备采购监造阶段 编制设备采购方案和计划,参与设备采购的招标等咨询,协助业主签订设备制造合同,对设备的设计、零部件采购与生产、安装、调试等过程实施监督、管理、控制和协调,设备交付后保修期服务。
保修阶段 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
后评估阶段 对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功能和寿命进行评价,对项目投资效益进行评价,并提交评价报告。

  注:1、各填报单位应按照实际提供过的服务项目,从上表所列内容中选择填写。

    2、此表由部门、行业协会和参加测算的监理企业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