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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10:40: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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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5]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
  为加强对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工程咨询行为,我委制定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工程咨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是指根据《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7号),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的人员。
  第三条 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加入且仅能同时加入一个具备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单位,恪守职业道德,且有良好的工作业绩,方可申请注册。
  该人员所注册的工程咨询单位为其执业单位。
  第四条 注册登记分为初始注册、继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4类情况。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为注册登记初审机构,负责当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初始注册
  第七条 合法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在取得资格证书的当年,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申请受理时间内到初审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第八条 申请人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工程咨询业绩,按《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规定的专业划分,进行专业类别注册。最多只能申报两个专业,即一个主专业和一个辅专业。
  第九条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任用(聘用)证明和申请人的职业道德证明;
  (四)执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与其所申请专业相关的工程咨询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认定标准见附件)。
  第十条 未在取得资格证书的当年申请初始注册,但在以后年份申请初始注册的,需提交自取得资格证书第二年开始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可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初审机构受理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注册申请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人员进行注册登记,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妥善保管本人的注册证和执业专用章。如有损坏或丢失,须由本人在全国性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初审机构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在工程咨询工作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而被撤销注册不满3年的;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给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初始注册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办理时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告。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第三章 继续注册
  第十四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提前3个月申请办理继续注册手续。申请人同时要求变更注册的,应先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继续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及复印件;
  (三)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任用(聘用)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材料;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可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第十六条 继续注册申请由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在申请人注册证上签署继续注册有效期。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予继续注册:
  (一)不接受执业检查或受到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处分尚未期满的;
  (二)未能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
  (三)在申请继续注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给予继续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继续注册每年集中办理,有效期为3年。
  第四章 变更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或专业,应申请变更注册。
  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执业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注册申请表(单位变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及复印件;
  (三)新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任用(聘用)证明;
  (四)申请人与原执业单位的解聘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变更专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注册申请表(专业变更)》;
  (二)执业单位出具的与新申请专业相关的工程咨询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认定标准见附件一);
  (三)学制在1年以上的与新申请专业相关的专业培训、学历或学位证明;
  第二十二条 变更注册申请由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变更注册,每年最多申请一次。
  第五章 注销注册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予注销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获准继续注册的;
  (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三)服刑;
  (四)脱离工程咨询单位的;
  (五)注册被依法撤销,或者注册证被依法吊销的;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初审机构根据执业检查情况提出注销处理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公告。
  第二十七条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在具备申请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第六章 注册办理期限
  第二十八条 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初审机构的初审意见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初审机构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及时纠正注册工作中的违法和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出撤销注册的决定:
  (一)初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初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责成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批准注册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注册申请或者不予注册的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初审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注册登记、实施执业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初审机构实施注册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责成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擅自收取注册登记费用的。
  第三十四条 初审机构每年定期对本地区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在其注册证上做出记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地区的注册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五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给予警告一年处分:
  (一)变更执业单位或专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超越规定专业执业的。
  第三十六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给予暂停执业一年处分:
  (一)在执业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不履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义务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在执业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直接责任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给予吊销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未经注册却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名义从事工程咨询活动的人员,当地初审机构应责令其停止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所需费用,列入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四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媒体向社会发布有关注册信息。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业绩认定标准

  一、业绩范围
  按照管理权限,已经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人完成的发展规划(专题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
  二、业绩数量要求
  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个:
  1.发展规划(专题研究报告)不少于2项;
  2.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少于3项;
  3.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不少于2项;
  4.项目评估报告不少于5项;
  5.项目后评价报告不少于5项。
  三、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业绩证明材料应包括业绩文本封面和署名页,相关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执业单位印章。



关于颁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颁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安监管办字〔2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予以颁发,从2004年1月开始执行。以前的有关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印发银洲湖纸业基地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银洲湖纸业基地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10]8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银洲湖纸业基地发展扶持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银洲湖纸业基地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以及市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依托银洲湖纸业基地加快打造千亿造纸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9]84号)精神,为加快银洲湖纸业基地的发展,确保目标任务能按时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专项财政扶持政策:

(一)在我市重大项目税收分享机制未出台前,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纸业基地内新上企业所产生的税收上缴市部分,以及增资扩产项目按所产生的税收比上年增加额上缴市部分,由市作专项资金补助给双水镇,用于纸业基地公共设施建设。

(二)新会区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纸业基地专项扶持资金。

(三)本办法有效期内新上项目(含增资扩产)的土地出让金全额留成给双水镇,农业土地开发资金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四)上述扶持资金只能用于基地内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出让金所包含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除外),账户设在双水镇政府,收支情况报新会区财政局备案监管。

第三条 实行环保扶持政策:

(一)环保指标重点向纸业基地倾斜,市、区在分配环保排污总量指标时,优先考虑纸业基地的需求。

(二)除纸业基地外,江门市辖区内其它地方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造纸、制浆企业,不再分配用于造纸及相关纸业配套项目的排污指标。

(三)江门市辖区内需搬迁的造纸企业必须转移到纸业基地,企业环保排污指标同时转入纸业基地。

(四)目前基地内所有企业及本办法有效期内新上企业(含增资扩产)所上缴的环保排污费,市、区留成部分,按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支出范围全额安排用于基地污染防治项目。

第四条 实行土地扶持政策:

(一)市、区在分配建设用地年度指标时,优先考虑纸业基地的需求,相关部门积极争取将基地具体项目上报省立项,使用省用地指标。

(二)纸业基地在具体项目用地报批时,市国土资源局落实专人跟进,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第五条 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一)除国家、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政策规定不能减免的地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外,属市、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各有关行政单位在投资项目办理申报手续时直接免收。应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享受收费优惠的范围:本办法有效期内落户纸业基地的造纸、制浆、纸制品企业以及上下游相关产业,新上的公共配套项目。

第六条 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确保纸业基地用电、用水、用汽等的需求,并执行规定范围内的最低收费标准和不高于同类型纸业基地的收费标准。

第七条 对优质项目,实行个案处理,给予进一步的优惠扶持,具体由双水镇与投资者洽谈商定后报上级审批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暂定5年,即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