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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2:07: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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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40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防范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长期可持续运行,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市委〔2007〕4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药店)之间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二、要按照“方便就医、规范使用、合理支付、消除浪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及药店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良性机制,合理、有效地利用医药卫生资源,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工作。
  三、本办法所称的医疗费用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药店发生的以下费用:
  (一)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三)住院医疗费用;
  (四)购药费用;
  (五)其他医疗费用。
  四、对在医疗机构发生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实行总额预算管理。各医疗机构年度医疗费预算总额应在年初确定,年末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医疗费发生情况、日常管理服务情况以及绩效评定结果等进行年度决算。
  新增的定点医疗机构在首个费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不采用总额预算管理,实行按项目付费方式进行结算。在药店发生的医疗费按项目付费方式进行结算,也可以实行其他的付费方法。
  五、每年4月底前,市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上年度各医疗机构的医疗费决算情况和调节系数提出当年的预算总额建议方案,在征询相关医疗机构的意见后予以下达。调节系数根据上年度医疗费的变化情况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预算总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预算总额=一般费用预算总额+特殊费用预算总额;
  一般费用预算总额=上一结算年度一般费用决算额×调节系数;
  特殊费用预算总额=上一结算年度特殊费用决算额×调节系数。
  特殊费用是指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其他结算方式进行结算的医疗费,以及单次住院费超过该医疗机构均次住院费3倍以上的医疗费用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一般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在该医疗机构发生的,除特殊费用以外的医疗费。
  六、市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药店采用每月预拨与年末清算相结合的方式支付医疗费。
  七、医疗机构每月申请拨付的医疗费在核定的预算总额内,经审核后采用按项目付费的方式预拨。
  市医保经办机构采用抽样审核或全面审核的方式对医疗机构报送的上月医疗费进行审核。医疗机构申请拨付的医疗费在扣除违规费用后,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在每月20日前按95%的比例拨付。
  抽样审核应剔除的医疗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剔除医疗费=抽样部分剔除数×申请拨付医疗费总数/抽样列支医疗费总数。
  全面审核剔除的医疗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剔除医疗费=全面审核剔除数×申请拨付医疗费总数/列支医疗费总数。
  八、药店发生的医疗费按月预拨。医保经办机构采用抽样审核或全面审核的方式对药店报送的上月医疗费进行审核。药店申请拨付的医疗费在扣除违规费用后,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在每月20日前按95%的比例拨付。
  抽样审核剔除的医疗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剔除医疗费=抽样部分剔除数×申请拨付医疗费总数/抽样列支医疗费总数。
  全面审核剔除的医疗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剔除医疗费=全面审核剔除数×申请拨付医疗费总数/列支医疗费总数。
  九、医疗机构在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市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对该医疗机构的预算额度进行调整:
  (一)医疗机构扩大规模的;
  (二)医疗机构发生重组、兼并、破产、歇业的;
  (三)医疗机构被暂停服务协议的;
  (四)医疗机构被取消定点资格终止服务协议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预算额度的事项。
  十、每年2月底前,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各医疗机构年初预算额和绩效情况确定决算指标,并按以下规定对上年度发生的一般费用进行决算。其中,门诊绩效情况主要考虑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人头、就诊人次、次均费用等因素;住院绩效情况主要考虑住院就诊人头、就诊人次、床日数、床日费用等因素。
  (一)发生的费用未超过决算指标的,先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结算,再按以下规定,采用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
  1.在决算指标80%—100%(含)之间的,按差额部分的60%增加决算额,并按年度医疗费实际发生数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权重比例给予支付;
  2.在决算指标60%—80%(含)之间的,按差额部分的50%增加决算额,并按年度医疗费实际发生数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权重比例给予支付;
  3.低于决算指标60%(含)的,差额部分不计入决算额并不予支付医疗费。
  (二)发生的费用超过决算指标的,决算指标内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予以结算,超过决算指标部分采用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
  1.超过决算指标5%(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照30%的比例增加决算额,并按年度医疗费实际发生数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权重比例给予支付;
  2.超过决算指标5%—10%(含)的,超过部分按照20%的比例增加决算额,并按年度医疗费实际发生数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权重比例给予支付;
  3.超过决算指标1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10%的比例增加决算额,并按年度医疗费实际发生数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支付的权重比例给予支付。
  十一、除另有规定外,特殊费用均按照项目付费方式进行决算。
  十二、年度决算总额包括一般费用决算额和特殊费用决算额,并应扣除因违规剔除的医疗费部分。年度决算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年度决算总额=一般费用决算额(扣除审核稽查剔除费用)+ 特殊费用决算额(扣除审核稽查剔除费用)。
  十三、按照杭政办函〔2008〕36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每月未拨付的5%部分不予支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十四、每年3月底前,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对上年度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清算。清算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清算金额=年度决算总额-个人现金支付的自负部分医疗费-已按月拨付的基金。
  十五、药店年度医疗费清算方案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各药店日常管理服务及年度考核情况进行编制。
  十六、在医疗机构因信息网络原因致使无法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证卡结算的费用,以及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应按医保结算却自费结算的医疗费,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再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在该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各相应医疗机构预决算额度内。
  十七、参保人员有异常就诊情况的,市医保经办机构可在调查期间暂时改变其结算方式,其在医疗机构、药店就医配药发生的所有医疗费均须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再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在该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计入各医疗机构预决算额度内。
  十八、因大规模暴发性传染病或受大规模自然灾害影响造成的医疗费实行单独结算。
  十九、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不得分解住院,不得拒收、推诿病人。选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材料时,应由参保人员本人、监护人或直系亲属签名同意。
  二十、建立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等部门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医疗费结算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一、市委〔2007〕42号文件及其他配套政策中有规定而本办法未涉及的,从其规定。
  二十二、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借贷纠纷诉前应三思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借款合同到期后,当借款人拒绝履行债务或者借款人在未经债权人同意而擅自处分抵押物等情况出现时,借款人的行为直接危及到信用社的资产安全。此时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不失为明智之举。但是,通过近期审查的几起经济纠纷案件,发现有的信用社在案件提起诉讼前的准备工作比较薄弱。笔者认为,诉讼前的充分准备是案件胜诉与否的关健所在。各信用社在借贷纠纷起诉前当“三思而后行”。
  一思:借款合同本身是否合法、有效、证据材料是否齐全。首先要审查借款合同是否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借款合同所约订的金额、利率、借款日期等诸要素是否齐全,各要素之间有没有矛盾;信用社是否按期、按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了贷款等等。否则,就应当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而不要轻易提起诉讼,避免在法庭上出示证据时陷入被 动,“不赢官司反输理”。
  二思:案件预计支出的各项费用是否合理。 一是在案件提起诉讼前应当首先了解借款人现在的经济状况、保证人的资产状况或抵押物的现有情况,同时要预测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的变现能力以及通过诉讼后能收回贷款金额的期待值是多少,然后再决定起诉借款合同金额的大小。二是根据情况对实际拟起诉的标的额有选择地进行诉讼,对收回希望很大的贷款可以全额提起诉讼,有部分收回希望的贷款可以部分提起诉讼,有些根本就是收回无望的贷款则不应提起诉讼。否则,诉讼费用开支远远超出能够收回贷款金额,结果是得不偿失,先算经济帐再决定如何诉讼,才能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
  三思:起诉的程序、方式、时机是否恰当。一是应选择最佳的诉讼程序。如果债权关系明确、合法、证据充分,符合《民诉法》规定“督促程序”条件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一笔借款合同是经过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而且是在6个月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内,就应当直接向原公正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样,既可节省诉讼费用,又可以便捷的方式在较短的时间内处理结案。如果借款人以不当的方式处分其财产或抵押物,危及到资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时,首先应当及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同时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15日内提起诉讼。二是应确定适合的管辖法院。一般的借贷纠纷案件应以本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为宜。对于管辖权超出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借款纠纷,应当审查该企业是否有多笔借款合同,若分开起诉管辖权可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的。则应当“化整为零”,以个案为单位分别起诉,以减少诉讼中的各项开支和其他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但是如果考虑个别企业的借款标的总额比较大,有实际偿还能力,基层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等不利于案件审结的情况,也可以“集零为整”,将拟起诉的标的额按借款人借贷总额进行诉讼,将案件送到有管辖权的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之,由于诉讼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纠纷处理过程中,采取其他积极方法都不能奏效而使用的最不得已的方式。因此在借贷纠纷案件提起诉讼前应当慎重考虑,严格把关。笔者在这里提出的几点建议,权衡利弊,采取积极的、合适的方式进行诉讼,才能最大限度地保全信贷资产,达到“既赢官司又赢钱”的目的。


背景再定位

在从面上描述《红楼梦》的法律世界之前,有必要细究一下其背景时代到底是明是清。

清人谈迁谓“大清律即大明律改名也”,是说清初立法并未真正贯彻“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思想,只简单抄袭《大明律集解附例》。尽管如此,历经四次大的修律活动,以及律文基本定型后的定期增修附例,清代的法律制度从照抄到发展,最终形成了一定特色。所以,为了能对红楼世界有一个更为清晰的法制认知,相较于“明清法制”的笼统说法,自以分而别之为宜。

判断红楼世界是明是清,或依“假托前朝,借古讽今”的中国古代小说传统,或依小说中人物的服饰、饮食、口语等,种种证据不一而足。这里仅就薛蟠系列杀人案,提出两点法制史上的证据。

第一个证据是五级审制度。薛蟠杀张三一案,经太平县初审定性为过失杀人后,行文上报。在第九十一回中,薛蟠寄信给薛姨妈说明进度:“但昨日县里书办说,府里已经准详,想是我们的情到了。岂知府里详上去,道里反驳下来。”在第九十九回中,又有刑部题本,“据京营节度使咨称……应令该节度审明实情,妥拟具题。”由县而府而道而节度而刑部,无疑是五级审制度,这是清朝在司法制度上分别于明朝的特色之一。至于以“道”指代“提刑按察使司”,以“节度”指代“总督巡抚”,正是“假托前朝”的小说家手法。

第二个证据是讼师状况。讼师兴起于明朝中下叶,他们精通法律条文,除了代人写状子外,在明末还可以到公堂上代人发言。有一些新上任的官员为此在书信中抱怨:两造讼师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让他简直不知该如何断案。

满清入关后,对讼师采取了严厉镇压的措施,尤以乾嘉期间为最。严治讼师定例禁止任何人代写状子或提供过堂建议,并将积惯讼师视为危害社会的重大犯罪来定罪量刑,“一切重罪悉以讼师当之”。薛蟠杀冯渊一案,未见讼师踪影;而薛蟠杀张三一案,讼师“好先生”也只是收银子出主意,不见捉刀代笔之举,更遑论代人发言了。这恰可作为间接证据,佐证第一个直接证据。


司法不分权

钱穆谈中国历代政治得失时有一结论,“在中国整部历史中,除‘士人政权’外,常有一种特殊的政权,我此刻则称之为‘部族政权’。”清代是满族的集体专政,以皇帝为权力行使代表。因一切权力皆可归结为皇帝这一符号,投射于其背后的满族政权,是以并无权力分立一说。在司法权外部,地方官尤其是州县官以行政兼理司法,司法权附属于行政权;在司法权内部,地方行政官员不仅要主持庭审和作出判决,还要主持勘查、讯问和缉捕罪犯。

司法外部不独立,内部不分权,某一审级上竟无同级权力相互监督制约,只能寄望于官员的道德自制,腐败之后果避无可避。于是《红楼梦》中有应天知府贾雨村徇情枉法,乱判葫芦案;太平知县受贿枉法,翻掌之间颠倒黑白。哪怕是不同审级上的监督,也起不到实质上的作用,腐败成本与收益相比,几可忽略不计。刑部否决了太平知县的误伤定性,最终认定薛蟠斗杀张三,那太平知县“不过认个承审不实,革职处分罢,那里还肯认得银子听情呢?”

现代中国借鉴了西方的分权经验,按国情设计了精密的司法制衡制度,并不断改进发展,其最根本的目的,是追求在每一件具体的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如刑事司法权,因关乎个人自由、生命等重大权利,故被细分为侦查权、公诉权和审判权,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又如法院内部的司法鉴定机构,从自己接受委托到委托社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貌似一个不起眼的细微转变,却反映了法院自我改革的探索。


法官不专业

清代沿袭前朝体制,尽管地方官员首要职责是行政,但他同时也是司法的第一责任人,因此,通晓法律成为官员履职的基本要求。《大清律例·吏律》要求官员能够“讲读律令”,即熟读律例,讲明律意。然而,科举考试早已取消了法律方面的内容,无此刚性约束,“讲读律令”之考核条目形同具文。

应天知府贾雨村和太平知县经由科举正途出身,做官前学的是四书五经和诗词歌赋,做官后又无强制性的法律考核要求,也难怪他们在审案中表现得不够专业。相形之下,太平知县似乎比贾雨村表现得要稍微专业一点。毕竟贾雨村丢官又得官,两次为官时间加起来不过一年左右,太平知县多了几年的社会历练和司法实务经验,坐堂问案的卖相自然要好看些。却也限于好看些罢了,内里则仍不外是那么回事,好比墙上画大饼——中看不中吃。

今天的中国法院,法官的专业化已成常态。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自2002年正式施行后,要想成为法官,无论是否法科出身,均需通过司法考试。跨过了这一门槛,一般还需经过见习法官阶段的实务训练,才能被任命为法官。往小里说,这是法律行业专业性的正当体现;往大里说,这是中国法治进步的必然要求。


人物不自由

人物的命运是具象化的。读者在关注人物命运的同时,可能经由具象化的阅读体验去理解法律的一般问题,正是在此意义上,苏力说:“法律与文学提供了一种可能。”

在第五回中,贾宝玉神游太虚境,品“千红一窟”茶,饮“万艳同杯”酒,实系作者曹雪芹自述《红楼梦》主旨。全书的大悲剧,是女儿的不幸命运,正所谓“千红一哭、万艳同悲”。卷入薛蟠杀冯渊一案的甄英莲,收录于“金陵十二钗副册”,当然是这一出大悲剧中的重要角色。

薛蟠指使众豪奴打杀了冯渊,强行买走甄英莲,改名香菱,收为侍妾。清代以前,男子置妾有一定限制,如《大明律·户律》规定,“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听娶妾。”清乾隆五年废除该规定后,男子纳妾再无限制。因纳妾不成礼,妾与夫主的关系并非婚姻关系,而构成实质上的契约关系。既基于买卖或赠与等契约成为夫主的私有财产,便绝无独立的人格自由可言。妾的地位极其低下,身受夫主与嫡妻的双重支配,似奴非奴,似主非主,而更近于奴。

香菱的命运判词为“根并荷花一茎香,平生遭际实堪伤。自从两地生孤木,致使香魂返故乡。”前两句说她三岁被拐,十几岁被强买为妾,后两句说她在薛蟠迎娶夏金桂为妻后,除受夫主支配外,又加一重嫡妻的支配,竟而被凌辱虐待致死。

高鹗的续书改写了她的命运,在第一百二十回,薛姨妈抓住皇帝大赦天下的机会,各处借贷,凑齐了赎罪银两到刑部赎出薛蟠,问他,“只香菱跟了你受了多少的苦处,你媳妇已经自己治死自己了……我便算他是媳妇了。你心里怎么样?”薛蟠点头答应。这一刻,香菱完全具备了被扶为正室的三个条件,其一是夫主的嫡妻已亡故,其二是侍妾本人的品德才能获得夫主家认可,其三是夫主或公婆有意将侍妾扶正。香菱偶然成为正室,倒有了一丝修成正果的意味。惜乎地位虽升,由妾而妻,却仍要以夫为纲,三从四德,到底不得自由。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