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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时间:2024-07-04 05:06: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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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8年3月28日公布 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推进城乡造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动、组织和依靠群众,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
第四条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城乡结合,注重实效;
(二)实行基地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产业化;
(三)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绿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工作。绿化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在同级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城乡义务植树活动;工业、农业、水利、交通、铁路、城建等绿化重点部门应积极做好本行业的义务植树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绿化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公民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贯彻义务植树法规和政策,发动和组织公民参加义务植树,成绩显著的;
(二)履行植树义务有显著贡献的;
(三)保护义务植树成果成绩突出的。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义务植树是适龄公民应履行的义务。凡年满十一岁至六十岁的男性公民,年满十一岁至五十五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三至五株,或承担相应劳动量的其它绿化任务。
年满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和在校学生,由绿化委员会或绿化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
第八条 义务植树,应主要营造国有林、集体林和开展城镇公共绿地及公益性工程的绿化。在城镇,优先安排在主要街道、江河沿岸、小游园、风景游览区等公共绿地植树造林、栽花种草;在农村,主要开展宜林荒山荒坡造林、道路绿化以及生态林、水土保持林等重点绿化工程建设,
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第九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公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其他公民(含个体工商户),完成当地绿化委员会或绿化领导小组下达的植树任务。
第十条 应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因故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应向市、区、县(市)绿化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缴纳相当于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需的绿化费。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每年3月6日至12日为重庆义务植树周。各级绿化委员会在义务植树周应集中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第十二条 义务植树实行走地点、定任务、定质量、定责任,包栽植、包成活、包抚育、包管护为内容的多种形式的责任制。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底前应将次年履行植树义务公民的人数按以下规定报送上级绿化委员会。
(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所在区、县(市)绿化委员会报送,区、县(市)属以下的单位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绿化领导小组报送,市级机关向市绿化委员会报送;
(二)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城镇公民(含个体工商户),由居民委员会统计,向街道绿化领导小组报送;
(三)农村的公民,由村民委员会统计,向所在乡、镇绿化领导小组报送。
第十四条 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绿化规划和适龄人数于年底前将第二年或者以后几年的义务植树任务下达到单位、乡、镇和街道。市级机关义务植树任务,由市绿化委员会安排。
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和园林主管部门,在同级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义务植树所用苗木的培育和调剂工作。
第十六条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后,应于七日内向直接下达任务的绿化委员会或绿化领导小组报送完成情况,接收检查验收,并逐级报送市绿化委员会。
市、区、县(市)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将本地区的义务植树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义务植树实行建卡登记制度。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的义务植树登记卡的建立和管理工作。义务植树登记卡应逐级建立到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履行义务植树完成情况的凭据。
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负责印制;
第十八条 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的权属归土地合法经营管理的单位所有;另有合同(协议)的,按合同(协议)办理。
第十九条 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未成活前由栽种或者确定的其他人员管理。成活移交后,由林权所有或者指定的单位和个人管理。
第二十条 义务植树的苗木费由林权所有单位或按合同(协议)约定负担。
城镇单位和公民参加义务植树所需的交通费、工具费等,由所在单位解决。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市)绿化委员会所必需的业务、管理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各级绿化委员会收取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必须专户存储,严格用于义务植树活动,禁止挪作它用,接受上一级绿化委员会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绿化费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年满十八岁以上的适龄公民,区、县(市)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可按相当于完成义务植树所需费用标准的一至三倍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当年未完成义务植树的单位,由区、县(市)绿化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和责令限期补栽,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逾期不补栽的,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相当于完成义务植树所需费用标准一至二倍的绿化费。
第二十四条 瞒报、拒报义务植树适龄公民人数和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统计报表的单位或个人。按统计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绿化领导小组、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义务植树活动造成损失的,由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人民解放军驻渝部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义务植树,按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1998年3月28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0年10月24日通过并公布,自发布起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第十四条有关条款的议案》,解释如下: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投资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等投资者,也应当包括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确认的投资人。



2000年10月24日

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对于全面掌握我国职工伤亡事故状况,制定相应的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劳动保护监察工作,推动和促进安全生产管理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各地区、各部门的职工伤亡事故统计质量不高,上报速度慢,甚至有漏报和不报的现象。为了进一步抓好职工伤亡
事故统计工作,切实做到及时、准确地统计上报职工伤亡事故数字和情况分析报告,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在每月二十日以前将上月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综合月报表及其文字说明报劳动部;必须在元月三十一日以前将上年职工伤亡事故综合统计年报表及其文字说明报送劳动部。报表内容要逐项填写,不得漏报项目。
二、对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和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伤亡事故,须在发生事故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用电话、电传、电报或事故快报及时报劳动部(事故报告电话4211913或4213431—572;矿山事故报矿山局,电话4211598;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
电话4218340);须在事故调查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报送劳动部;须每年进行两次汇总,上半年汇总情况在七月十日前,全年汇总情况在下一年元月十日前,按附表填写清楚后报送劳动部。
三、各部门所属的企业在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不论何种情况,均须在事故发生当天及时报告当地劳动部门。对拖延或隐瞒不报者,当地劳动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当地劳动部门在接到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后须立即统计处理。凡不属本地劳动部门统计的,要立即转告应负责统计的劳动部门,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工作。事故的经济处罚由负责统计处理的劳动部门办理。
四、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职工伤亡事故的情况,劳动部每半年通报一次,表彰先进并对统计上报不及时或错误多的给予批评。对工作认真负责,连续三年无差错,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情况的统计人员和单位,劳动部将授予“优秀统计工作者”和“优秀统计管理单位
”的光荣称号。
五、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如对地、市、县及企业单位上报事故情况的具体时间提出要求等),做好落实工作。

重大伤亡事故情况一览表
地区 年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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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时| | |死|重|轻|结|事故简要情况
| | | | |亡|伤|伤|案|
|事故单位| |部门或行业|事故类别|人|人|人|人|
号| |间| | |数|数|数|数|及 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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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签字(盖章) 填表人:



198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