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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时间:2024-07-24 00:43: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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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于2000年6月1日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到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以下简称为适龄公民)自愿献血。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在校适龄学生率先献血。动员患者家庭成员、亲友、所在单位及社会成员互助献血。
第三条 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审定、下达年度献血计划,保证献血工作所需经费,统一规划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实现本行政区域内献血与用血总量的基本平衡。
第四条 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按计划参加献血;无工作单位的适龄公民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计划组织参加献血。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动员和组织无偿献血;
(二)根据当地用血需求情况,拟定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下达公民献血年度计划;
(三)组织、调配血源;
(四)管理和发放《无偿献血证》;
(五)管理和审批医疗用血;
第六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依法查处采血、供血、用血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组织。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由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本级财政统筹安排。
设置血站或中心血库,必须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九条 血站对参与献血公民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免费进行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本人,检查合格者方可献血。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标准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
公民献血一般为每次二百毫升,最多不超过四百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条 献血公民由献血办公室发给《无偿献血证》。有工作单位的献血者由所在单位适当发给餐饮、交通补贴,其他献血者由采血机构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一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制度,对采集的血液必须按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测。采集血液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销毁。
血站或中心血库对供血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应及时供应,不得延误。
采血、供血车按特种车辆的有关规定免交公路通行费。
第十二条 地处边远的医疗机构,遇到危重病人或重大救援任务,且当地无血站(中心血库)及时供血,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进行检测,达到质量标准方能使用。采集的血液数量应于十日内上报县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采血。严禁雇佣、诱骗、强迫他人献血。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必须根据临床用血需要,制定用血计划,严格遵循合理、科学用血的原则,积极推行成分输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必须由指定的供血机构提供血液,严格遵守血液储存管理制度。对血站所供血液的血型、血液成份、有效期等进行检查,不得将不符合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配合献血办公室做好管理工作,医生视患者病情填写《用血申请单》,经医院审核后方能用血。急诊病例,先用血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无偿献血者或配偶或直系亲属可凭《无偿献血证》和《居民身份证》按下列规定用血;
(一)无偿献血一次的,免费享用等量的医疗用血;
(二)无偿献血累计六百毫升以上的,免费享用三倍量的医疗用血;
(三)无偿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本人终身免费享用不限量的医疗用血;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免费享用等量医疗用血。
无偿献血者(含前款规定享受免费用血待遇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因病在外省用血的经费,凭献血证和医院证明及发票到所在地献血办公室结算。
互助献血者(除配偶和直系亲属外)享受无偿献血者待遇。
第十七条 公民临床用血,只交付国家规定的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个人无偿献血累计四千毫升以上的;
(二)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连续三年超额完成献血计划的;
(三)为抢救危重病人献血表现突出的;
(四)组织公民献血及在采血、供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
(二)非法组织雇佣他人出卖血液;
(三)血站、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第二十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血站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造成血源性疾病传播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制度,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5月6日 生效日期1980年5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简称缔约双方)愿为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和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鼓励和发展两国的科学技术合作。
  二、本协定的合作范围应根据缔约双方的能力和兴趣,包括共同能接受的关于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与技术的领域。

  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力求促进下列各项的实施:
  一、互派专业代表团、科学家、学者、研究人员、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访问和考察;
  二、互派留学生、研究生、进修学者和实习生;
  三、组织双方感兴趣的科学技术会议和讨论会;
  四、就双方感兴趣的研究与发展项目进行合作;
  五、交换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
  六、双方可能共同安排的科学技术合作的其他形式。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应在本协定的范围内鼓励和支持两国的机构、高等学校、研究组织、公司和企业(简称执行组织)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分别议定安排或合同。
  二、缔约双方或由缔约双方指定的协调机构(简称协调机构)遵循各自的法律和规章,负责商定本协定范围内的具体合作领域,并在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下,为检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时而进行磋商。各协调机构可邀请本国的执行组织参加由其可能安排的会议。

  第四条
  一、涉及执行本协定的财政安排应由双方的协调机构就每一个合作项目作出的安排中解决,或由双方执行组织议定的安排或合同中解决。
  二、缔约双方或协调机构可共同决定执行本协定所必需的其他安排。

  第五条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至少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应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二、本协定经缔约双方同意,可进行修改和补充。
  三、本协定终止,在执行本协定中所产生的一切未完成的义务应根据本协定条款予以完成。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五月六日在堪培拉签订,共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代   表            代  表
     章文晋            安德鲁·皮科克
    (签字)             (签字)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发〔2009〕5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单位:

《西双版纳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三日

西双版纳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州各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进一步营造争先进、创一流的工作氛围,弘扬开拓进取、奋发有为的干事精神,促进我州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辖区内与州政府签订责任书的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第三条 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服务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与量化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表彰先进,惩戒落后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领导。州政府成立西双版纳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考核工作,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考核依据和内容。州政府与各责任单位签订的工作目标责任书为考核依据和内容。

第六条 考核步骤和方式。各责任单位首先进行自评,并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将本单位落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上报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根据上报的材料统一组织考核,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考核奖惩。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以单项考核奖惩为主。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根据责任单位落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考核分值95分以上的责任单位为“优秀”,85分以上不满95分的为“良好”,75分以上不满85分的为“合格”,7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责任单位考核为优秀的,奖励6万元;良好的,奖励3万元;合格的,不奖不惩;不合格的,责成责任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严加整改,并对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八条 本办法所进行问责的第一责任人,是指考核年度内在责任单位连续任职6个月以上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满”不含本数。

第十条 本办法由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