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经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7:17: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经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经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7月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经济工作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1991年7月1日起实行。请各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经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技术经济工作管理,提高审查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经济工作是建设银行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内容是审查与管理工程造价;会同或参与有关部门修编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材料预算价格。
第三条 技术经济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规定,认真核实工程造价;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该增则增,该减则减;本着以理服人,协商办事精神,做好审查定案工作;并按审定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拨付工程价款。
第四条 审查工程造价,要树立服务第一,客户至上的思想,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注重社会效益和建设信誉,把监督寓于服务之中,将审查工作与扩大吸收存款结合起来,积极开展以审吸存,通过提供优质服务稳定老客户,吸引新客户,增强资金实力。
第五条 各级行应健全机构,有条件的行应设专职审查机构,归口管理技术经济工作。充实人员,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素质,负责本地区工程造价审查业务,全面完成技术经济工作。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总行的职责范围
1.会同或参与有关部门做好全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和全国通用及专业通用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的修编审定工作。收集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及时研究有关问题。
2.对定额、费用及建筑产品价格的改革进行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
3.指导全行系统技术经济工作,组织交流经验,认真分析研究和解答各行反映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巡回检查、考核工作质量和效果。
4.负责组织研究运用计算机审查工程造价的软件开发工作,提出计算机配备和管理的有关意见,做好推广应用工作。
5.负责对全行系统编审工程造价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工作做出统一安排,提出管理办法,做好统一发证工作。
6.组织指导技术经济工作的业务学习、人员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竞赛评比等,并督促落实和实施。
7.负责汇总分析各行报送的技术经济工作报表和资料,并定期反馈,沟通信息。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职责范围
1.会同或参与当地有关部门做好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材料预算价格的修订、审批、管理和交底学习工作;会同或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控制工程造价的措施和完善招标承包制改革。
2.对工程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材料预算价格以及建筑产品价格进行研究,并提出改革的意见或建议。
3.组织和管理本地区重点项目审查工作,负责调配专业齐全的技术力量,组织业务技术培训、职业道德和评比竞赛活动,不断提高技术经济工作人员的素质。做好对编审工程造价人员进行资格认证的考试、考核、审批等工作。
4.负责计算机审查工程造价的软件开发及推广应用工作。
5.归口管理与指导所属行技术经济工作,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工作开展情况,抽查和考核工作质量;搜集和积累有关基础资料,组织交流经验,研究处理基层行工作中反映的问题。
6.负责汇总上级行规定报送的统计报表和资料,搜集分析工程造价资料,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及时沟通信息。
第八条 地市中心支行的职责范围
1.会同或参与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材料预算价格、单位估价表、材料价差调整系数、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负责标底审查,参加建设项目的评标、定标工作,督促甲乙双方履行承发包合同和及时结算工程价款。
2.归口管理所属经办行及本行经办任务的技术经济工作,负责行内部门之间技术经济工作的联系和协调,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审查定案的价值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统一口径处理工程价款结算有关问题。
3.做好计算机审查工程造价的软件开发系统的应用工作。
4.制定考核指标,经常检查技术经济工作开展情况及任务完成情况,及时组织业务交流,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研究改进措施。
5.结合实际情况,组织业务学习,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认真做好编审工程造价资格认证的申报等工作。
6.认真积累技术经济工作资料,做好有关定额的基础工作,对定额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向上级行反映;测定分析本地区年度工程造价,建立技术经济工作档案。
7.按规定及时报送技术经济工作有关统计报表以及年度工程造价调查分析资料。
第九条 经办行的职责范围
1.会同或参与有关部门编制材料预算价格和单位估价表,制定材料价差调整系数等,做好审查工程造价基础工作,负责标底审查;参加建设项目的评标、定标,督促甲乙双方履行承发包合同和结算工程价款。
2.负责本地区工程造价的具体审查及有关工作,全面掌握本年度应审工程造价的数量,及时收审工程造价并主动上门服务,保证审查任务的完成。
3.积极认真负责地做好利用计算机审查工程造价工作。积极参加资格认证工作。
4.建立健全行内收审工程造价审查复核及资料档案保管等规章制度,并确保落实执行。
5.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工程造价、标底审查方面的统计报表和工程造价调查分析资料。
第十条 计划单列市分行的职责,可以比照第七条及第八条有关款项执行。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十一条 各级行在明确职责范围后,归口管理技术经济业务。有条件的行在地方政府支持同意下,可设立专职审查机构,由建设银行代替政府负责本地区全部建设工程合同造价审查业务。
第十二条 各行必须按照审查任务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平均每1000-2000万审查工作量,设置一名专职审查人员,县级行也应设专人负责技术经济工作。管理行还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各行要根据审查任务的需要不断加强和充实技术经济工作力量,保持技经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各级行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审管理,省级行要组织设置重点工程审查组,由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采取固定人员,临时抽调的方式,遇有重点工程需要审查时,由省行统一组织,集中前往项目所在地,开展全面审查工作。

第四章 资格认证与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审查工程造价人员的管理,由总行负责统一布置和组织,对专职审查工程造价人员进行资格认证。从事专职工程造价编审人员,必须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资格证书是建设银行专职审查人员从事编制、审查、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资格证件。
第十六条 各省、自冶区、直辖市分行要成立资格认证领导小组,负责考试、考核、审批及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资格认证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试要按专业进行,分为土建、一般安装、市政园林、各专业安装工程等,要严格把关,坚持原则,保证质量。考核应将实际工作能力及业绩作为确定资格的重要依据。其他条件按具体要求确定。
第十八条 资格证书由总行统一发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进行管理。发放证书由个人申请,所在行同意推荐参加,省行组织考试、考核并负责审批其资格。确定资格后上报总行核发证书。
第十九条 对已经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各行要严格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考核、验证,并在证书记事栏加以鉴定。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吊销证书。
第二十条 证书不得转借、转让或利用证书谋取私利。已了取得证书的人员,因工作变动不从事本专业工作或调离建行时,其证书由各行负责收回并上交总行备案。如有丢失证件者,由所在行出具证明,上级行核实后,报总行补发。
第二十一条 证书要贴近期2寸免冠照片,在照片处加盖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钢印章,由总行统一编号,内容包括行名、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认定专业、记事栏目等。证书设置暂不按专业不分级别,在证书内注明所从事专业。
第二十二条 对现从事专职审查工作,没有取得证书的人员,通过参加考试仍未取得资格证书者,可暂时继续在岗,次年继续进行补考,连续两次补考不合格者,原则上不能在现岗位上工作。无证人员审查的工程造价,需经持证人员复核后方可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第五章 工程造价的审查
第二十三条 审查范围
1.对建设银行经办建设项目的各类工程预、结算、招标工程的标底和非标设备制作价格等,都必须进行认真审查(有条件的行要积极开展概算审查业务),作为结算工程价款和择优选择中标企业的依据。
2.对建设银行经办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平方米造价包干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项目,必须审查其包干造价,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3.对非建设银行经办的项目,应积极主动地接受委托,代编代审工程预结算或标底。
4.按受有关部门委托、处理工程经济纠纷。
第二十四条 审查依据
国家有关规定、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工程定额或综合扩大定额、材料预算价格、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承发包合同或洽商协议,其他有关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 送审资料
1.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概算文件、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计划任务书等。
2.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洽商协议等。
3.工程概、预、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表。
4.工程承发包合同、施工组织设计。
5.招标文件、标底及其编制依据等。
6.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审查内容
1.工程项目及预算是否在批准的工程计划和概算范围内:
2.工程量计算和定额的套用、换算及取费是否准确;
3.材料价差计算是否合理;
4.设计变更,增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5.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施工图预算之外的费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7.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审查形式
1.一般项目的工程造价,可由建设银行组织力量,单独审查。
2.大中型或技术复杂的工程造价,可由建设银行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联合会审。
第二十八条 审查要求
审查前,除熟悉施工图设计和规定的施工方法外,还要对工程内容进行深入调查,掌握实际情况和有关数据,做好审查准备工作;审查中,要全面审查,逐项核实,审查后,要做好定案工作,并按审定的价值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六章 工作制度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的工作,都要进行年度总结,并写出总结报告报上级行。总结内容包括:技经工作的基本情况(必含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以编吸存,以审吸存情况等),取得的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意见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总结报告,应在下年1月底前上报总行。
第三十条 各分行每年都要对本地区不少于3个的典型住宅工程和其他典型工程根据审定结算的档案资料和表四到表六要求,按不同结构,不同类型的工程进行年度调查分析并附文字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的年度工程造价调查分析报告,在下年3月底前报总行。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审定后,应按表三要求及时下达定案通知书,并随时检查定案结果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审查的工程造价,都必须建立完整的审查档案。内容包括:原始记录卡(表一)、工程量计算书,审查变更调整表(表二),定案通知书,有代表性竣工项目的单位工程造价分析表(表四——表六)等。每个项目的审查资料,应统一装订归档保管。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均应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审查,复核,抽查制度;制定审查面、定案率、准确率和审查深度等考核指标,并定期检查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第三十四条 考核指标
按照保证重点、巩固土建、扩大案装,开拓专业工程的原则,土建、安装、重点工程必须全面审查,专业安装工程要在短期内逐步做到全面审查。
送审价值
1.审查面=━━━━×100%
应审价值
应审价值:指本行经办的当年和上年结转投资额的建安工作量。
已审价值
2.审查率=━━━━×100%
送审价值
已审价值:指送审造价中累计审查的价值
送审价值:指上年未审价值与当年收到造价价值的总和。
已定案价值
3.定案率=━━━━━×100%
已审查价值
已定案价值:指已定案的造价送审价值的累计。
复审准确份数
4.综合准确率=━━━━━━×100%
复查份数
单份造价审 复审价值-原定案价值
查 准 确率=(1-━━━━━━━━━━)×100%
原定案价值
单份造价审查准确标准:审查准确率应达到97%以上(含97%)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结合本行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审查建设工程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工程造价审查档案表格式:
一、审查工程造价原始记录卡
二、工程造价调整表
三、工程造价审查定案通知书
四、工程基本情况表
五、工程造价构成表
六、主要材料消耗表

附表一:审查工程造价原始记录卡
━━━━━━━━━━┳━━━━━━━━━┳━━━━━┳━━━━━━━
建设单位(招标单位)┃ ┃承包方式 ┃
━━━━━━━━━━╋━━━━━━━━━╋━━━━━╋━━━━━━━
施工单位(中标单位)┃ ┃建筑面积 ┃
━━━━━━┳━━━┻━━━━━━━━━╋━━━━━╋━━━━━━━
工程名称 ┃ ┃结构类型 ┃
━━━━━━╋━━━━━━━━━━━━━╋━━━━━╋━━━━━━━
工程建设地址┃ ┃开竣工日期┃
━━━━━━╋━━┳━━━━━━┳━━━╋━━━━━╋━━━━━━━
提送文件日期┃ ┃审查日期 ┃ ┃定案日期 ┃
━━━━━━╋━━╋━━━━━━╋━━━╋━━━━━╋━━━━━━━
审查人 ┃ ┃送审文件内容┃ ┃项目经办人┃
━━━━━━╋━━╋━━━━━━╋━━━╋━━━━━╋━━━━━━━
概算造价 ┃ ┃送审价值 ┃ ┃定案价值 ┃
┃ ┃ ┃ ┃(标底) ┃
━━━━━━╋━━╋━━━━━━╋━━━╋━━━━━╋━━━━━━━
合同工期 ┃ ┃审后价值 ┃ ┃中标造价 ┃
━━━━━━╋━━╋━━━━━━╋━━━╋━━┳━━╋━━━┳━━━
定案增减分析┃单价┃ 工 程 量 ┃费 用┃材差┃税金┃其 他┃合 计
━━━━━━╋━━╋━━━━━━╋━━━╋━━╋━━╋━━━╋━━━
核减价值 ┃ ┃ ┃ ┃ ┃ ┃ ┃
━━━━━━╋━━╋━━━━━━╋━━━╋━━╋━━╋━━━╋━━━
核增价值 ┃ ┃ ┃ ┃ ┃ ┃ ┃
━━━━━━┻━━┻━━━━━━┻━━━┻━━┻━━┻━━━┻━━━
注:各分析栏数字统计按附表二累计金额分别填列。
━━━━━━━━━━━━━━━━━━━━━━━━━━━━━━━━━━
工程概况及审查情况说明:

附表二:工程造价调整表
年 月 日 单位:元
━━━┳━━━┳━━━━━━━━━━━━━━━━━━━━━━━━━┓
┃分部分┃ 原 预 算 ┃
┃ ┣━━━━━━━━━━━━━━━━━━━━━━━━━┫
序 号┃项 工┃ 定 额 ┃单┃ ┃ 直接费 ┃ 人工费 ┃
┃ ┃ ┃ ┃ 工程量 ┣━━┳━━╋━━┳━━┫
┃程名称┃ 号 编 ┃位┃ ┃单价┃合计┃单价┃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续表
┏━━━━━━━━━━━━━━━━━━━━━━━━┳━━━┳━━━━
┃ 调 整 后 预 算 ┃ ┃
┣━━━━┳━┳━━━━━┳━━━━━┳━━━━━┫ ┃
┃定 额 ┃单┃ ┃ 直接费 ┃ 人工费 ┃核增额┃核减额
┃ ┃ ┃ 工程量 ┣━━┳━━╋━━┳━━┫ ┃
┃号 编 ┃位┃ ┃单价┃合计┃单价┃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三:工程造价审查定案通知书
━━━━━━━━━━━━━━━━━━━━━━━━━━━━━━━━━━
建设单位(招标单位):
━━━━━━━━━━━━━━━━━━━━━━━━━━━━━━━━━━
施工单位:
━━━━━━━━━━━━━━━━━━━━━━━━━━━━━━━━━━
工程名称:
━━━━━━━━━━━━━━┳━━━━━━┳━━━━━━━━━━━━
建筑面积: ┃ 承包方式 ┃
━━━━━━━━━━━━━━╋━━━━━━╋━━━━┳━━━┳━━━
工 期: ┃ 审查人 ┃ ┃复核人┃
━━━━━━━━━━━━━━┻━━━━━━┻━━━━┻━━━┻━━━
审查定案情况说明:
━━━━━━━━━━━━━━━━━━━━━━━━━━━━━━━━━━
建设单位(签章)
199 年 月 日
续表:
━━━━━━━━━━━━━━━━━━━━━━━━━━━━━━━━━━
送审价值:
━━━━━━━━━━━━━━━━━━━━━━━━━━━━━━━━━━
定案价值:
━━━┳━━━━━━━━━━━━━━━━━━━━━━━━━━━━━━
┃核增:
其 ┣━━━━━━━━━━━━━━━━━━━━━━━━━━━━━━
┃核减:
中 ┣━━━━━━━━━━━━━━━━━━━━━━━━━━━━━━
┃净核减(增):
━━━┻━━━━━━━━━━━━━━━━━━━━━━━━━━━━━━
现将你单位提送的
审查结果送给你们,接到通知后如有不同意
见,请于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我行商议,逾期则按本通知办理。
建设银行(签章)
199 年 月 日
━━━━━━━━━━━━━━━━━━━━━━━━━━━━━━━━━━
施工单位(签章)
199 年 月 日

附表四:工程基本情况表
━┳━━━┳━━━━━━┳━━━━━━┳━━━━━━┳━━┳━━━━
序┃单位工┃ 建筑面积 ┃ 居住面积 ┃ 使用面积 ┃结构┃设计抗
号┃程名称┃ (平主米) ┃ (平方米) ┃ (平方米) ┃类型┃震烈度
━╋━━━╋━━━━━━╋━━━━━━╋━━━━━━╋━━╋━━━━
━╋━━━╋━━━━━━╋━━━━━━╋━━━━━━╋━━╋━━━━
━╋━━━╋━━━━━━╋━━━━━━╋━━━━━━╋━━╋━━━━
━╋━━━╋━━━━━━╋━━━━━━╋━━━━━━╋━━╋━━━━
━╋━━━╋━━━━━━╋━━━━━━╋━━━━━━╋━━╋━━━━
━╋━━━╋━━━━━━╋━━━━━━╋━━━━━━╋━━╋━━━━
━╋━━━╋━━━━━━╋━━━━━━╋━━━━━━╋━━╋━━━━
━╋━━━╋━━━━━━╋━━━━━━╋━━━━━━╋━━╋━━━━
━╋━━━╋━━━━━━╋━━━━━━╋━━━━━━╋━━╋━━━━
━╋━━━╋━━━━━━╋━━━━━━╋━━━━━━╋━━╋━━━━
━┻━━━┻━━━━━━┻━━━━━━┻━━━━━━┻━━┻━━━━
续表:
┏━━━━━━━━━━━━━━━━━━━━━━━━━━━┳━━━━━
┃ 结 构 特 征 ┃ 开竣工
┣━┳━┳━━━┳━━━┳━┳━━━┳━┳━┳━┳━┳━┫
┃层┃层┃外装修┃内装修┃基┃楼地面┃屋┃门┃壁┃碗┃阳┃ 日 期
┃数┃高┃ ┃ ┃础┃ ┃面┃窗┃橱┃橱┃台┃
┣━╋━╋━━━╋━━━╋━╋━━━╋━╋━╋━╋━╋━╋━━━━━
┣━╋━╋━━━╋━━━╋━╋━━━╋━╋━╋━╋━╋━╋━━━━━
┣━╋━╋━━━╋━━━╋━╋━━━╋━╋━╋━╋━╋━╋━━━━━
┣━╋━╋━━━╋━━━╋━╋━━━╋━╋━╋━╋━╋━╋━━━━━
┣━╋━╋━━━╋━━━╋━╋━━━╋━╋━╋━╋━╋━╋━━━━━
┣━╋━╋━━━╋━━━╋━╋━━━╋━╋━╋━╋━╋━╋━━━━━
┣━╋━╋━━━╋━━━╋━╋━━━╋━╋━╋━╋━╋━╋━━━━━
┣━╋━╋━━━╋━━━╋━╋━━━╋━╋━╋━╋━╋━╋━━━━━
┣━╋━╋━━━╋━━━╋━╋━━━╋━╋━╋━╋━╋━╋━━━━━
┣━╋━╋━━━╋━━━╋━╋━━━╋━╋━╋━╋━╋━╋━━━━━
┣━╋━╋━━━╋━━━╋━╋━━━╋━╋━╋━╋━╋━╋━━━━━
┗━┻━┻━━━┻━━━┻━┻━━━┻━┻━┻━┻━┻━┻━━━━━
说明:1.本表系按民用建筑的土建工程设计,其他单位工程可参照此表设计
填表;
2.本表以单位工程预(结)算书为依据填列;
3.本表根据办法中要求填报。

附表五:工程造价构成表
单位:元
━━━━━━━━━━━━━━━━━━━━━━━━━━━━━━━━━━
┃ ┃ 其中:结算造价分析元/m2
┃ ┣━┳━┳━┳━┳━━┳━┳━━┳━┳━┳━┳━┳━┳━━━
序┃单位┃预┃结┃人┃机┃其他┃管┃临时┃劳┃计┃税┃材┃设┃摊 派
┃工程┃算┃算┃工┃械┃直接┃理┃设施┃保┃划┃ ┃料┃计┃费 用
号┃名称┃造┃造┃费┃费┃费 ┃费┃费 ┃支┃利┃金┃价┃变┣━┳━
┃ ┃价┃价┃ ┃ ┃ ┃ ┃ ┃出┃润┃ ┃差┃更┃ ┃
━╋━━╋━╋━╋━╋━╋━━╋━╋━━╋━╋━╋━╋━╋━╋━╋━
━╋━━╋━╋━╋━╋━╋━━╋━╋━━╋━╋━╋━╋━╋━╋━╋━
━╋━━╋━╋━╋━╋━╋━━╋━╋━━╋━╋━╋━╋━╋━╋━╋━
━╋━━╋━╋━╋━╋━╋━━╋━╋━━╋━╋━╋━╋━╋━╋━╋━
━╋━━╋━╋━╋━╋━╋━━╋━╋━━╋━╋━╋━╋━╋━╋━╋━
━╋━━╋━╋━╋━╋━╋━━╋━╋━━╋━╋━╋━╋━╋━╋━╋━
━╋━━╋━╋━╋━╋━╋━━╋━╋━━╋━╋━╋━╋━╋━╋━╋━
━╋━━╋━╋━╋━╋━╋━━╋━╋━━╋━╋━╋━╋━╋━╋━╋━
━╋━━╋━╋━╋━╋━╋━━╋━╋━━╋━╋━╋━╋━╋━╋━╋━
━╋━━╋━╋━╋━╋━╋━━╋━╋━━╋━╋━╋━╋━╋━╋━╋━
━╋━━╋━╋━╋━╋━╋━━╋━╋━━╋━╋━╋━╋━╋━╋━╋━
━┻━━┻━┻━┻━┻━┻━━┻━┻━━┻━┻━┻━┻━┻━┻━┻━
备注
━━━━━━━━━━━━━━━━━━━━━━━━━━━━━━━━━━

附表六:主要材料消耗表
━┳━━━┳━━━━━━━━━━━━━━━━━━━━━━━━━━━━
┃ ┃ 每平方米材料消耗量
序┃单位工┣━━┳━━━┳━━┳━━━┳━┳━━━┳━━━┳━━━━
┃ ┃钢材┃木 材┃水泥┃ 砖 ┃砂┃石 灰┃玻 璃┃铸铁管件
号┃程名程┃(吨)┃立方米┃(吨)┃ 千块 ┃吨┃(吨)┃平方米┃(公斤)
━╋━━━╋━━╋━━━╋━━╋━━━╋━╋━━━╋━━━╋━━━━
━╋━━━╋━━╋━━━╋━━╋━━━╋━╋━━━╋━━━╋━━━━
━╋━━━╋━━╋━━━╋━━╋━━━╋━╋━━━╋━━━╋━━━━
━╋━━━╋━━╋━━━╋━━╋━━━╋━╋━━━╋━━━╋━━━━
━╋━━━╋━━╋━━━╋━━╋━━━╋━╋━━━╋━━━╋━━━━
━╋━━━╋━━╋━━━╋━━╋━━━╋━╋━━━╋━━━╋━━━━
━╋━━━╋━━╋━━━╋━━╋━━━╋━╋━━━╋━━━╋━━━━
━╋━━━╋━━╋━━━╋━━╋━━━╋━╋━━━╋━━━╋━━━━
━╋━━━╋━━╋━━━╋━━╋━━━╋━╋━━━╋━━━╋━━━━
━╋━━━╋━━╋━━━╋━━╋━━━╋━╋━━━╋━━━╋━━━━
━╋━━━╋━━╋━━━╋━━╋━━━╋━╋━━━╋━━━╋━━━━
━┻━━━┻━━┻━━━┻━━┻━━━┻━┻━━━┻━━━┻━━━━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甘肃省建设厅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甘建工[2005]214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确监督工作内容和程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参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依法实施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质量监督工作的,适用本规定。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应在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向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的建设单位提供«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第四条 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时,填写«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



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副本;



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㈤全套施工图纸、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㈥«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及表列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检测技术人员等的资格证书;



㈦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上述资料中的各类证件一般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将原件退回。如不能提供原件者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五条 监督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单位提交资料的审核,填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资料核查表»。对提交资料不全或资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补报有关资料。



第六条 监督机构对经过资料核查符合要求的工程,应在«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中签署符合条件、同意受理监督的意见,签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第七条 监督机构在签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2名以上监督员组成工程质量监督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



监督组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证»。



第八条 监督机构组成工程质量监督组后,应当针对工程规模、性质、特点,编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规定的主要监督内容和配合检查内容,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在首次监督工作会议时由监督组送达工程有关各方。监督组根据监督检查中的需要,可以对监督工作方案进行及时调整和补充。



第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时,监督机构应在施工现场召集由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参加的首次监督工作会议:



㈠介绍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组组成人员;



㈡告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内容、方式以及监督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技术标准等;



㈢明确工程参建各方相关配合监督检查事宜;



㈣核查施工许可证;



㈤核查由施工单位编制、经监理单位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核查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核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及相关任命文件;



㈥核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资料员、取(送)样员持证上岗及到位情况;核查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证、见证人员上岗证以及各类人员到位情况;



㈦签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㈧填写«建设工程质量首次监督会议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条 监督机构采取随机巡查和抽查方式,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不定期、不告知的巡查、抽查,主要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以及有关各方对工程实体质量合格结论的认定情况。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应按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规定的质量行为监督内容进行监督,同时还应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以下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㈠抽查有关资料,监督建设单位有关无明示或暗示工程参建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㈡核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㈢核查勘察、设计文件上的签章、签字情况,监督勘察、设计人员执业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出图印章是否齐全;



㈣抽查建筑材料、预拌混凝土、钢结构构件、其他构配件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和见证取样检测资料、结构实体检测报告,监督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执行见证取样送检情况;



㈤抽查旁站监理记录,将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结论与现场抽查的实际情况对比,监督监理单位履行旁站监理责任的情况。



监督机构每次检查后均应当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记录»。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规定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内容进行监督,同时还应对以下工程资料抽查、核查:



㈠抽查以下主要施工资料,监督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的情况:



1、核查地下室防水、地面防水、屋面防水、建筑物垂直度、沉降观测、幕墙及外墙三项性能检验、节能保温测试、水、电、暖、通、智能等工程主要使用功能检验资料;



2、抽查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陷蔽工程验收等施工质量技术管理记录和质量验收记录;



3、抽查地基处理资料,基础、主体结构重点部位的砌体、混凝土、钢筋、钢结构、防水工程质量抽样检测资料;



4、抽查专业建设工程中重点部位的检验(检测)资料;



5、核查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资料。



㈡抽查以下主要监理资料,监督监理单位根据工程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的情况:



1、监理单位签认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2、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中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质量措施的审查记录;



3、监理单位签认的工程材料进场报验单、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4、监理单位对见证取样和送检执行情况的检查记录;



5、监理单位签认的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㈢核查建设单位委托进行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监督机构每次检查后均应当填写«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记录»。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施工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检查:



㈠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的对工程主要受力构件不少于同批构件总数5%数量的检测工作。



㈡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的抽样检测工作。



㈢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的见证取样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应使用检测仪器设备进行监督抽测,监测情况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测记录表»。



经监测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实体受力构件质量有怀疑的,应责成施工单位委托有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专项检测,并向监督机构报送检测结论,监督机构应对专项检测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当地基基础分部(子分部)、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和生产能力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具备阶段验收条件以及单位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监督机构应按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程序,对工程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对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㈠核查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验收资料、验收方案;



㈡现场核实工程质量验收条件;



㈢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总体情况;



㈣查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㈤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㈥核查整改问题处理情况;



㈦监督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核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验收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阶段验收条件具备时,监督机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计划阶段验收15个工作日前报送以下资料进行审核:



㈠建设单位填报的«主体结构、地基与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通知书»,阶段验收方案、验收人员组成名单以及建设单位进行委托检测的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报告



地基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阶段验收时,建设单位还应提供(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



㈡施工单位出具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阶段验收报告»、阶段验收分部工程«混凝土强度统计评定报告»、«砂浆抗压强度统计评定报告»、«钢结构焊缝擦伤检测报告»、«高强螺栓抗滑移系数检测报告»以及施工单位«工程实体质量抽样检测报告及使用功能检验报告»。



㈢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监理质量阶段验收评估报告»、进场材料抽样检验统计报告。



㈣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阶段验收质量检查报告»。



㈤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应当在阶段验收前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阶段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符合条件后,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阶段验收进行监督。



在阶段验收过程中监督机构应填写«主体结构、地基与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检查表»。



第十九条 单位工程具备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时,监督机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前报送以下资料进行审核:



㈠建设单位填报的«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通知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方案、验收人员组成名单以及建设单位进行委托检测的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报告。



㈡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竣工报告»、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㈢监理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㈣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建设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㈤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竣工验收检测报告。



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㈦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条件检查记录»,符合条件后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监督。



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监督机构应填写下列记录:



㈠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各项资料进行核查,填写«竣工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监督抽查记录»;



㈡按照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组人员到位情况、验收组织及验收方案执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处理等情况,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环保、消防、规划等专项验收尚未进行,拟对单位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过,监督机构按本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程序实施验收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办理质量监督已经开工建设的工程,在补办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补充申报监督。监督机构应按委托执法权限或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检测鉴定,检测鉴定结论符合工程设计、施工有关标准后,方可补办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取得«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后3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工程,应要求建设单位向监督机构提交暂缓开工的书面报告,并在正式开工时书面报告监督机构,否则«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自动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办。



第二十四条 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应及时记录监督情况,并要求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予以签认,发现发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有关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时,应按下列程序予以处罚:



㈠发现一般性问题,未影响结构安全、环境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向责任单位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现场检查通知书»,监督整改;



㈡发现较严重质量问题,有可能对结构安全、耐久性、环境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签发«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㈢发现危及结构安全和环境质量的重大质量问题,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通知书»。



㈣责任单位整改完毕后,监督机构应要求责任方上报«建设工程质量整改结果»,局部停工工程不需上报«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报告»。



㈤监督机构收到质量整改报告或复工申请报告3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应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㈥按照«甘肃省工程建设质量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甘建工[2003]380号文)规定的程序,记录不良行为现象,填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质量行为记录表(监督登记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质量行为记录表(汇总表)»。



第二十五条 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发现报送的验收资料不符合有关规定,应要求建设单位补报,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应责令整改;对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行为或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场发出«建设工程不具备验收条件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督处理:



㈠责任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快报表»;



㈡监督机构收到«工程质量事故快报表»后应当及时签发«建设工程质量局部停工通知书»,监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㈢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监督,事故处理完成后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



第二十七条 监督机构对其他在关事项的监督处理:



一、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工程基本概况发生变化时,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通知,办理有关监督变更申报手续;其中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还应在新的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前委托有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已建工程进行检测鉴定,并将检测鉴定报告报监督机构备案。



二、在建设的工程因故中止施工时,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中止施工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筹,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工程恢复施工后,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开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对于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还应当委托有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已建工程进行检测鉴定。



第二十八条 监督机构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㈠工程基本情况;



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建设程序情况;



㈢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及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情况;



㈣工程重要使用功能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情况;



㈤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核查情况;



㈥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情况;



㈦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㈧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以及相关人员的不良质量行为记录和重要件记述。



㈨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情况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按照审核批准程序进行签认,加盖公章后签发。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式六份,报备案机关一份、监督机构留有二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送建设单位三份。



第三十一条 监督机构应当在签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之日起,按单位工程开始建立监督档案,并在提交监督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督档案归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实行统一编号,编号由9位数字组成,前4位数为工程所在市(州)、县(区)行政区域代码,第5、6位数字为当年年份的后2位数,第7、8、9数字为本地监督机构监督工程的自然顺序号。



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统一采用国际标准A4幅面,按有关工程文件档案管理规定装订。



第三十四条 工程名称栏按设计图纸标注的工程全称填写,单位名称栏按公章全称填写,签字栏必须为本人亲笔签署,凡书写内容应字迹清晰,复印件应先行复印再行个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由质量监督组负责收集整理,包括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影像资料。



第三十六年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按工程重要程度保存,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标志性工程、特殊工程永久保存,大、中型工程长期保存,一般工程短期保存。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关于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调研报告*

赵光强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我国的民营经济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比较强的发展过程,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从“不宣传、不鼓励、也不急于取缔”到“计划经济有益的必要的补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到“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直至要“大力发展”;人们对它的看法也经历了从歧视、藐视到不可小视并要高度重视的认同过程。经过20多年的艰苦创业和扶摇成长,迄今,民营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贡献率已占到了三分之二以上,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以我市为例,截至2003年底,我市民营经济增加值已达722.13亿元,同比增长16.8%,占GDP的比重达到38.6%[1]。在全市20个区市县中,武侯区又是民营经济增势最为强劲的区域。资料显示,今年1-6月,武侯区个体私营企业总数达2.85万户,比去年末增长14.8%;民营企业完成税收6.02亿元,同比增长49.7%,占全区总税收的74.4%,实现工业总产值60.18亿元,同比增长14.3%,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93%。上半年,武侯区民营经济增加值已达64.28亿元,同比增长23.5%,高出地区生产总值9.5个百分点,占GDP的比重达到43.2% [2],成为推动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主力军,其综合发展情况名列全省180个区市县之首[3]。
民营经济的大发展,不但大大增强了我区的经济实力,发挥了我区的体制优势,推动了我区的科技进步,而且在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技术创新、培育聚集人才、增加就业岗位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改革中破茧而出的民营企业在享受高速发展喜悦的同时,仍在不断接受市场风雨的考验和洗礼中面临着各种认识误区、法律障碍和体制束缚,特别是大量纷争的出现,反映出民营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相当普遍和严重,亟待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因此,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不仅是人民法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人民法院树立科学发展观,服务于中心工作和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迫切需要。有鉴于此,我院立足武侯区的区位优势,成立了以于嘉川院长为负责人的重点调研课题组,开展了针对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专项调查研究。在为期4个多月调研活动中,我院先后走访民营企业30余家、与区经贸局和区工商联联合发放“民营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及法律问题”问卷调查表120余份、召集民营企业家和办案法官举行座谈交流会5次、调取并研讨典型案例70余件,获得了大量第一手材料,初步掌握了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并以我院2003年调处的各类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为考察对象,现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二、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概念的先行廓定
遍查我国现行有关企业的法律规定,其间不曾有民营企业的称谓,既有政策性文件中也难觅民营企业的定义,特别是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无论是政府职能部门,还是办案法官甚至民营企业自身,都难以对民营企业的概念作一个科学的、确定地解释。为此,我们有必要从法律的视角对其进行基本廓定,一方面为我们大力倡导的依法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找到一个明确对象,另一方面也为我们以下的实证表述和理论分析提供一个讨论平台。
从经济发展的总体过程考察,民营企业概念最初事实上是作为与国营企业相对应的企业形态出现的。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这种改革模式的确立,国营企业逐渐被国有企业所取代,但民营企业这个概念却不但独立保存了下来,而且内容还不断丰富并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叫法。目前,学界对民营企业概念的界定并无统一认识,有的依据的是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有的依据的是企业的经营模式、有的依据的是企业的资本构成、有的依据的是企业的产权关系,不一而足。尽管如此,从产权和企业理论的角度看,民营企业作为按照商业原则和市场规则运作的微观经济组织,其基本特征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1)民营企业一定是以盈利为惟一目标并完全依市场原则来运作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2)民营企业治理结构的形成是建立在纯粹经济利益关系基础上的,这种建立在产权关系和产权制度基础上的治理结构基本能够代表各方出资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会形成较为合理的约束和监督制度;(3)民营企业拥有较为灵活的内部用人和分配激励机制,能够保持与市场机制的自然和谐,并在追逐利润最大化动力的驱使下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不断的技术创新[4]。由此可见,民营企业是一种与国营企业相对的新型的社会所有制形态,它在概念上既不完全等同于个体私营企业,同时也不完全排斥国有企业。
但是,要想给民营企业下一个准确的定义,特别是要给出非常严谨的法律上适用的概念,却是一件人之难能的事情,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民营企业本身就是一个前法治社会环境下的产物,难以与逻辑严密的法律体系很好兼容。因此,在不能以精炼之词对“民营企业”进行客观、科学描述的情况下,我们也只能采取扣除法,逐一罗列各种组织形式的民营企业:广义的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和国有企业控股或由其运营的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包括内资民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而内资民营企业又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2)股份制企业;(3)城乡集体企业;(4)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乡镇企业;(5)非国有控股企业;(6)非国有控制的企业,如被租赁、托管出去的国有企业。由于外资企业由单独的法律法规调整且适用的很多法律法规都高于内资企业(尤其是民间投资的待遇),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所称的民营企业都是指不包含外资企业在内的狭义的民营企业,而民营经济则系各类民营企业的总称。
需要说明的是,从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趋势看,将来除了少数特殊行业和特殊领域以外,各种经济形式将在平等竞争中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相互交织,形成大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按所有制划分企业性质的传统分类将变得越来越困难,并将逐步被世界通行的按财产组织形式来划分企业类型的办法所取代。按照这个发展趋势,将来的企业都应当是民营企业,将来的经济都应当是民营经济[5],即使在特殊行业和特殊领域中存在的纯粹的公有制经济,也将会按照法治社会的财产组织形式,采用特殊法人等企业形态来界定所有者、管理者与劳动者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即采用民营化的管理方式[6]。这也正是我们要加快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要义。
三、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一)民营企业涉诉案件发生频繁
近几年来,在我院每年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总件数中,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一直占相当高的比例。据统计,2003年,我院受理各类诉讼案件共计5677件,其中民营企业涉诉案件2040件,所占比例接近36%,涉案的民营企业多达1100余家,涉案标的额约3.22亿元。在全部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1008件,占所有涉诉案件的49.4%,涉案标的额约1.73亿元;执行案件1003件,占所有涉诉案件的49.2%,涉案标的额约1.49亿元。如果把涉案民营企业全部置于武侯区范围进行测算,则一年中平均每30家民营企业就会遭遇一起诉讼。由此可见,我院每年受理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数量非常多,民营企业“官司缠身”的现象十分突出。
(二)各类合同纠纷占绝大多数
合同纠纷是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2003年,我院共受理民营企业涉诉的各类合同纠纷962件,占民商事案件总件数的95.4%。在各类合同纠纷中,民营企业涉诉案件在案件类型上又呈现出相对集中的态势,其中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最多,共计422件,占合同纠纷总件数的43.87%,其次分别为借款合同、服务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分别为160件、79件和67件,各占合同纠纷总件数的16.63%、8.21%和6.96%。而借款合同纠纷中,因民间借贷引发的就有132件,占82.5%,向金融机构贷款引发的16件,占10%。此外,我院还受理了民商审判中较为常见的劳动争议案件57件、经营合同纠纷41件、承揽合同纠纷34件、租赁合同纠纷21件。从总体上看,虽然除合同纠纷之外的其他案件所占比例不大,但案件数量却并不少,其中尤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甚,共计42件,大都因道路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引发。
(三)群体性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
群体性纠纷增加是我院近几年受理案件的一个显著特征,这在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中也有较为明显地反映且主要集中于借款合同纠纷、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中,例如文氏物业公司120人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天川公司89人追索民工劳动报酬纠纷、豪斯电子探测公司61人借款合同纠纷、向阳房地产建筑工程公司39人股东会议召集权和名誉侵权纠纷等。此外,从2000年至今,我院还陆续受理了分别以金岛实业公司和建设开发公司为被告的非法集资案件,其涉及集资户多达1600余户,集资金额5500余万元。这些案件都具有人数众多,矛盾激化,难以及时有效审理或执行等特点,其处理不仅直接涉及到众多民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涉诉民营企业的发展甚至生存,稍有不慎就极易诱发不稳定事件。
(四)新类型案件大量出现且适用法律困难
新类型案件大量出现是民营企业广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必然结果,这类案件由于面临法律法规调整范围的空白且无审判实践经验的积累而在处理上备感困难。例如天歌股份集团公司与和君创业管理咨询公司等股东大会召集权纠纷,虽然《公司法》对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因缺少有关程序设置和法律责任的内容而导致我院在认定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归属及其效力问题上无章可循[7]。又如,在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中涉及到的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的问题,诉讼中对其究竟属法人组织,还是非法人组织,抑或是既非法人也无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的一般组织存在着不同认识。再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有关股东身份的确认,是属于与其他股东的争议还是及于股东与公司之间。其他还有诸如“戴帽企业”、畸形公司[8]法人人格的否定问题等等。这些都反映了民营企业和人民法院在社会转型时期,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而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相对粗疏与滞后时所面临的窘境。
(五)民营企业既是侵权人又是被侵权人
在异常活跃的经济活动中,民营企业因各种原因在其自身合法权益不断遭受侵害的同时也在不断地致他方权益受损,扮演着既是侵权人又是被侵权人的双重角色。据不完全统计,在各类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案件中,民营企业作为原告的占47.8%,作为被告的占82.3%;而在执行案件中,民营企业作为申请人能够完全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仅为36.8%,其作为被执行人能够全面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尚不足50%。经济往来中“三角债”的出现更凸显了民营企业既作为侵权人又作为被侵权人的特点,例如我院受理的9名原告起诉中海贸易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涉及货款共计124万元,而同期该公司起诉另外7家单位拖欠其货款的金额就达329万元。表现在案件类型上,民营企业在因收费引发的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中几乎全胜,而在其作为债务人的借款合同纠纷中又无一例外的全败。
(六)中小民营企业涉诉较多且难以享受法律援助
在各类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中,80%以上的民营企业都属于中小企业[9],这主要是因为大型民营企业相对而言都比较重视企业化治理,产权制度清晰,企业管理规范,具有更为明显的法律意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懂得如何更好地依法管理、经营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其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远低于中小民营企业。在因未签订书面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中,涉诉中小民营企业占96%即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但是,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具活力的组织要素,中小民营企业在面临大量纠纷的情况下却难以享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经走访了解,司法行政机关对中小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援助的数量少之甚少,即使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司法救助也因囿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而难以惠及。据统计,2003年我院共为1036件案件的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65.72万元,其中针对中小民营企业的尚不足1%。由于这类民营企业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差,难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往往成为市场经济主体中的“弱势群体”而时常陷于流年不利、积重难返的境地。
四、民营企业涉诉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民营经济的发展在总体上讲是快速、持续、健康的。这些成果的取得主要得益于党的政策,得益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民营企业频繁涉诉所暴露出来的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外部因素
1、观念和认识的滞后。长期以来,受“姓资姓社”传统观念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对民营经济作用的认识上,一些人无视其已经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增长点的事实,仍将民营经济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补充”,置于“拾遗补缺”的位置。有的还认为,民营经济难以与社会主义制度完全相容,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基础,只能是一种“边缘性经济”,大力发展会冲击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有的甚至片面渲染一些消极因素和个别案例,如宣扬民营企业“原罪论”,在现有贫富分化加剧的情况下,煽动公众的仇富情绪,从而为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障碍。正是在这种陈旧的思想观念支配下,人们对民营经济重要性的认识普遍存在着“上热、下凉、中梗阻”的现象,而对民营企业只保持“远距离微笑”的问题也迟迟难以得到彻底的解决。表现在现实生活中最典型的就是:一些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淡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对民营企业伸手多、支持少,难以使其感受到宽松的创业氛围,尤其是在纷争出现时,国有企业多有政府领导协调、主管部门呵护、行业协会斡旋,可谓关怀备至,而对民营企业面临的相同窘境,这些部门和人员却认识不到民营企业同样是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基石,不仅解纷手段单一,工作方式粗暴,而且在处理上多是“口欲言而嗫嚅,足将行而趔趄”,被逼无奈时也总是以模棱之语搪塞,由此造成民营企业或投诉无门,或官司缠身,耗散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有的更是抱着“你发展,我收税;你破产,我不管”的态度对待民营企业,表现出极端的功利主义色彩和强烈的政治投机心理。因此,观念和认识上的不适应导致对民营经济的发展重视不够,具体措施难以落实,并使其在社会宏观经济发展中始终处于被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2、政策环境的不平等。同国有企业相比,同外资企业相比,民营企业总体上得到的仍然是“次国民待遇”。在此,我们姑且不论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土地征用、税收减免、社会保障等方面所受的诸多限制,单是就融资环境本身就可见民营企业遭遇的种种不公平。调查表明,相当部分民营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靠的是经营积累和民间借贷,而不是银行贷款[10]。这除了民营企业自身的原因外,还由于在以规范化方式取得银行贷款(间接融资)的过程中,民营企业也遇到门槛过高,前置性审批复杂等阻碍;而在以上市和发行债券为主要形式的直接融资方面,又存在融资渠道狭窄,政策缺乏公平性等问题[11]。正因为此,一方面,为了取得在正常情况下无法取得的社会资源和收益,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在成立之初就戴“红帽子”(集体、乡镇企业)、穿“洋外衣”(三资企业),而个别民营企业则采取了向权力靠拢的变通选择,由此不仅造成民营企业身份的“错位”,而且导致大量权利寻租与民营企业有染,给企业未来的发展带来了无法预见的法律风险和隐患。例如武侯区冷冻食品厂借贷纠纷,本院审理后认定该厂名为集体实为私营,其与被告赖某之间属于合伙关系而非借贷关系,据此判决其败诉,该厂业主也因企业性质“名不副实”而遭致巨大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当民间借贷成为民营企业融资的主渠道时,一旦赖以生存的资金链或信誉机制发生危机,民营企业就会陷入大量纷争,更何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合法的民间借贷”只有一线之隔,一旦越界或稍有不慎,就可能身陷囹圄。建设开发公司和田芳华因集资诈骗罪被我院分别判处罚金和有期徒刑正是其“误入禁区”带来的悲剧。因此,仅从融资难这一点来看,“一视同仁,平等竞争”的政策原则尚未得到具体的落实。
3、政府职能的错位。政府作为市场的“守夜人”,其主要职能在于确保市场机制在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如果企业制度和自由交易没有保障,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就不复存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货款,表面上看似一种微观企业行为,但其实质却与政府怠于履行产权保护、市场规范等不无关系。调查得知,以民营企业为原告的204件买卖合同纠纷,与买方企业产生的高达57.4%(主要是不付款或延迟付款),与供货方产生的占27.6%(主要是供货不及时或质量低劣),标的额3000余万元,可谓触目惊心。政府在一些方面“缺位”的同时,在另一些方面又常常“越位”,表现之一就是不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随意变更市场规则,使得民营企业常常感到无所适从,个别企业要么追求短期利益,要么进行违规操作,从而导致企业难有更大发展,市场信誉也迟迟不能建立。在随处可见的道德风险中,纠纷频发也就在所难免。模具厂房屋租赁纠纷,政府有关部门先是同意其将厂房改建为农贸市场,并使企业与几十户商家签订了多年期租赁合同,后又以城市建设为由决定征用该地段,但却在已封户冻结的情况下仍向企业和商家颁发了市场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导致商家因巨额投资无法收回而与企业发生群体性纠纷,双方结果两败俱伤。此外,在行政执法中,个别政府职能部门不依法行政,各种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时有发生,还有的职能部门重许可,轻监管,对违法违章行为不及时纠正,甚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影响了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影响了经济、社会生活的稳定,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再者,受地方财政的约束和部门利益的驱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常更有理由偏向本地区及本部门的生产者而造成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这样不仅助长了不正当竞争和假冒伪劣等行为,更严重的是使得公正司法成为一句空话。
(二)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自身因素
1、战略决策缺乏理性。当前,我国大多数民营企业采取的都是家族(长)式的管理模式[12]。这种管理模式在企业创立和发展初期,特别是在机会主义市场条件下尚较为有效和实用,但当企业规模进一步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时,这种管理模式就会越来越暴露出它的局限和不足,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企业缺乏来自内、外有效的监控、反馈和制约,凡事一人独断,使得决策的正确性和准确性大打折扣,同时,家族(长)式管理的随意性也极易造成企业经营决策的浪漫化、模糊化和非科学化倾向,即企业决策不注重效益,只追求效应,决策过程只凭“大概”、“可能”、“估计”、“大致”等非理性判断,由此造成的结果必然是企业战略决策的失误。例如,涉诉的万盛隆贸易公司仅是一家从事沥青和化工原料销售的家族式民营企业,为追逐利润,在未对自己不熟悉的领域进行深入市场调查和研究分析的情况下贸然进行河道沙砾石的开采并作为发包方与他人签下标的额近50万元的《承包协议》,最终因资金不足,无力履行付款义务而酿成纠纷。还有一些民营企业因缺乏对企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理性思考,或迷信公关、广告和促销,或不顾自身实际进行盲目扩张,从而引发纷争甚至导致企业衰败,如因拖欠工程款被起诉的赵老四火锅餐饮管理公司、航空港建设工程公司,因房屋租赁纠纷被起诉的宏海电光源公司等,都是这方面较为典型的例子。
2、经营管理水平较低。由于我国民营企业大都发端于农村中的专业户或城市中的个体工商户,受各种因素影响,他们进行管理的方式多为家族式的和粗放式的,往往较少运用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方式和手段而更加习惯于凭个人感觉和经验对企业进行管理,许多企业因此连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相对完善的规章制度都不具备。众所周知,家族和企业所关注的目标是不同的,家族更偏向于情感的稳固和内部的和谐,而企业则更偏好业绩的提升和对外的应对;家族伦理是极其含糊和暧昧的,而商业原则却讲究泾渭分明,若以人情和经验代替制度,以伦理规范代理行为规范,其代价必然是管理的漏洞、亲情的失落和经济的损失,甚至还可能是企业的破产倒闭。民营企业频发劳动争议,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未建立规范合理的用工制度;而在多起非国有企业申请破产还债案件中,大部分都是因管理手段落后,尤其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而造成管理混乱、经营无序所致。由于经营管理水平普遍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因此有相当多的民营企业管理家族化与专业化的矛盾、文化素质与管理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企业自身的发展。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现在一些民营企业在向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过度,但家族(长)式管理模式遗留的人治化管理传统仍根深蒂固,即使有的民营企业貌似建立了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及运营方式,但终因缺乏现代企业管理模式中的民主理念,其经营管理仍在低水准中运行,所暗藏的危机同样不容忽视。
3、治理结构不尽合理。尽管在理论上民营企业的治理结构能够做到合理[13],但因我国民营企业尚未经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改革,由此造成民营企业治理结构模糊、不规范甚至虚化的情形大量存在,现实中主要表现有:一是在经营者作为企业出资人的情况下,经营者往往独揽大权,使企业兴衰全系于个人胆识与魄力,导致企业缺乏有效的决策机制与权力分配。即使实行了股份合作,经营者一般也是一股独大、身兼三职(大股东、董事长、总经理),由此导致总经理职权强化,削弱了董事会的职权。二是在一些公司企业中,董事会作用弱化,权限不明确,决策和监督意识和能力普遍较弱,运行程序也不规范,董事会难以进行有效的集体决策,难以对经理层实施有效制约,监事会则更是无足轻重,流于形式。三是在经改制转型过来的企业中,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多为本企业职工,更加习惯于旧体制下厂长(经理)的领导,主人意识和议事能力不强,普遍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治理结构的缺陷还突出反映在企业的产权关系上。民营企业有的在创业之初就未对产权进行清晰界定,有的在股权变更后未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有的则仍戴着特殊历史发展时期的“红帽子”,从而造成企业做大的蛋糕在归属问题上显得不清不楚。正是在治理结构上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从而导致大量民营企业无法秉承现代企业制度的理念,各类股权纠纷、经营权纠纷、产权纠纷层出不穷,极大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法律意识有待加强。民营企业侵权与被侵权事件时有发生,这固然与其从草根起家的历史特质和我国深刻而漫长的人治传统有关,但民营企业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却不能不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在内部管理上,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不但不重视制度建设,而且忽视企业法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尽管62.7%的民营企业都设置有常年法律顾问,但其聘请的目的多是事后纷争的解决,而不是事前风险的预防。由于法律服务没有渗透到企业发展进程的各个环节,从而使得法律隐患难以得到及时排解,一旦爆发便会导致法律危机。在经营过程中,很多民营企业衷情于交易习惯而不屑遵守规范化的市场行为模式(如合同法中对承诺、要约行为方式的设定等),他们有的不签订书面合同;有的在签订合同时不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履行能力及代理权限;有的滥用表见代理制度,将标的物交与合同无关人员;有的合同条款不具体、不完整,缺少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实质内容,由此引发纷争也就在所难免。而在诉讼中,一些企业基于“家丑不外扬”心理,不邀请或聘请律师出庭代理,自身因难以掌握诉讼规则而造成攻防力量失衡,最终遭遇败诉的结局;也有个别企业不考虑诉讼成本,在未寻求更为经济和便捷的纷争解决方式情况下贸然起诉,导致企业“赢了官司输了钱”。在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的同时,民营企业另一方面却存在大量违规操作和违法经营的现象,例如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超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的转包、分包,不按照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侵犯商业秘密,违反竞业禁止等。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领域,民营企业“踏着法律边缘走路”的现象十分突出,主要表现有:(1)隐瞒无开发资格或无相关许可手续的事实,通过广告或其他途径进行虚假宣传;(2)通过定式合同恶意搭售商品房,在房屋面积增大时要求购房人补足差价款;(3)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造成房屋质量不合格;(4)单方面变更规划设计方案或无端延期交房;(5)楼盘抵押后不告知购房人致使分户产权迟迟不能办理;(6)虚构买受人以按揭形式出售滞销房屋以套取银行资金;(7)不按合同或承诺完善各类社区配套设施;(8)再次出售业已销售的商品房,造成“一房二卖”,等等。正是由于普遍性的缺乏法律意识,不但使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长期显得难以企及,而且使得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的质疑和诟病。
5、信用危机亟待解决。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理解为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信用经济。企业信用不仅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更是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企业的生命线。然而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的信用状况却普遍令人堪忧,他们中有的炮制假资料、假帐目、假广告,以骗取投资人或消费者信任;有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挤占高品质商品的市场份额;有的进行商业贿赂、合同欺诈、低价倾销,实施不正当竞争;有的出尔反尔,变化无常,随意更改和破坏交易规则;有的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以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等等。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感的缺失是其产生信用危机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尤其是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故意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十分严重。以目前社会广泛关注的拖欠民工工资为例,有关资料显示,仅2003年一年,我市个体私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总额117.16万元,占同期成都市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民工工资纠纷总额的74.52%,占拖欠工人工资总额的55.43%,被拖欠工资的民工人数多达9880人[14],严重侵害了民工合法权益。此外,一些民营企业主不注重个人素质的提高,个别人甚至长期身处“用损害良心的方法赚钱,用损害健康的方法花钱”的混沌之原,最终导致个人声誉丧失殆尽,企业信用也岌岌可危。这些行为一方面造成了严重不良的社会后果,另一方面也大大毁坏了民营企业自身的信誉。民营企业频繁涉诉,很大程度上与此有关,而从更深层次上看,民营企业遇到的种种歧视性政策和“次国民待遇”,也不能不说与其较差的信誉有一定关系。
(三)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立法和司法因素
1、立法方面存在缺陷。到目前为止,国家有关民营经济的利益和权益保护的法律还相当零散,缺少一个以稳定的规章制度为基础的管理体系,有关维权的制度也不成系统,缺乏统一性且不同地区执行的力度相差很大,很多好的政策经常是到了基层就被扭曲或难以执行,一些纠纷的异地处理更是十分困难。而从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看,有的比较重视细节问题,如注册、税收、减免费用等,较少涉及民营企业真正所需要的公平竞争环境和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待遇,因而治标不治本;有的则内容空泛,一般性提法较多,造成实践中操作不便。例如已执行10多年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其中对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得比较笼统,特别对保护其合法财产和其他权益的规定相当薄弱,当个体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权益被侵吞、受损害或出现经济纠纷时,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其次,在转型时期,对社会生活中大量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立法因具有一定滞后性而使得法律制度的缺位成为一种长期普遍的常态存在。比如,民营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的法律保护问题,因缺少制度安排与设计,民营企业因非市场因素导致挫败甚至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例就时有发生。再如,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制度仅将援助对象限于经济困难的自然人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新社会阶层中经济贫困者的存在,忽视为国家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的中小民营企业处于社会弱势地位、合法权益经常受侵犯的现实,使得他们在纠纷发生时难以享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第三,法律制度的不平等也反映了当前对民营经济的保护不够。譬如在刑事法律制度中,个人私吞企业资金,在国有企业中就按贪污罪论处并可以处以死刑,而在私营企业中则只能判挪用资金罪且只能判处徒刑,因为国家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破产法律制度中,全民所有制企业有专门的《破产法》予以保护和调整,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则只能适用《民事诉讼法》仅有的8个高度原则化和抽象化的条文。法律上的不平等对待塑造了整个社会对民营企业不尊重的观念和行为,势必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并无益于民营企业生存环境的改善。此外,在已制定的法律法规中,新旧法律法规之间衔接存在问题或者规定不合理的情况大量存在,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对设立公司的要求与《公司法》不一致,《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不仅比发展中国家高,而且比发达国家高,等等,不胜枚举。调研中一些人还指出,在我国制定的与企业有关的法律制度中,没有任何针对“民营企业”的明确规定,由此造成的必然结果就是民营企业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其法律的尊严和秩序的保障难以得到具体的落实。
2、司法职能发挥不足。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对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作用,对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民营企业体制中的深层次矛盾和企业与外部之间各种利益的冲突不断的通过诉讼的形式反映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来,广大民营企业更加离不开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然而在现实中,司法职能的发挥却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在:(1)审判工作缺乏效果意识。部分人没有从司法效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就案办案、死抠法条,不能妥善处理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关系,造成“三个效果”严重脱节,从而引发消极影响。例如在民营企业涉诉的破产、安置、劳动争议等案件中,个别人以民营企业没有主管部门,没有行业归口,在处理时不注意沟通协调,不注意调动各方力量,不注意做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因处理不当导致其超出民事纠纷范围而演变为群体性事件。还有的对适宜公开的典型案例或不依法进行公开宣判,或不积极进行法制宣传,造成审判活动只停留于个案处理而难以达到震慑其他违法份子、规制类似不法行为的效果。(2)不能正确适用法律。准确理解和把握立法本意,不得曲解法律或任意解释法律,是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实践中却有些人不注意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片面的、机械的理解和适用法律,从而导致案件处理有失偏颇。如在无效合同的处理上,个别人不考虑执行的可能性和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和生活带来的影响,一概判令当事人相互返还财产,造成操作不便、成本高昂不说,还极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在处理工程欠款纠纷中,有的人不是以合同约定而是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造价的依据,不仅造成对民营企业事实上的不公平,而且严重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3)缺乏平等保护观念。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它以市场主体的人格独立和社会平等为基础,要求法律除了拥有最高权威以外,还必须奉行主体平等、权利自由观念,而这种观念反映在审判工作中,就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主持正义,做到公正不偏,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实践中,有的人对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却不是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当民营企业作为申请人时,可能就会有所懈怠甚至久拖不执,而当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对民营企业就雷厉风行,对国有企业则有所不同,个别时候还会出现因片面强调为国有企业服务而牺牲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4)固守陈旧的司法服务理论。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需要来讲,人民法院也是一个公共服务机构,而现代司法服务与传统司法服务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能够遵循司法规律而不会超越司法界限。但在实践中,相当多的人仅把司法服务停留在“服务上门”、“送法下乡”及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行为上,而较少将其贯穿于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乃至延伸工作的全部过程,从而使涉诉民营企业难以感受到司法的亲和力以及“法律阳光的普照”。少有人对审判中发现的民营企业不规范的经营行为或者行政机关不恰当的行政执法及时予以制裁或提出相应司法建议就是司法服务不到位的一个具体体现。
五、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是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宏伟目标。针对民营企业涉诉反映出来的种种问题,我们有必要从政策法制环境的改善、民营企业素质的提高、行政机关职能的转变、司法审判职能的发挥等方面着手,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一)改善政策法制环境。宪法修正案把十六大提出的“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了要“大力发展”的明确要求。为此,我们应当根据这些要求,抓紧清理和修订有关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法制环境。
1、优化政策环境,构建公平竞争平台。在一定程度上讲,我国目前的民营企业仍处于夹缝般生存的状态,要改变这种局面,就必须在政策上为其提供支持和保护。首先,要清理一切与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不相符的政策文件,依法取消以往在土地征用、人才引进、税收减免、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定,使民营经济享有与国有经济、外资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其次,要放宽市场准入,打破行业或部门垄断,凡是法律法规未命令禁止、凡属于竞争性行业或对外资开放的行业,都应当允许民营经济进入,使其能够在相同的行业中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平等竞争,共谋发展。再次,要支持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它们以兼并、收购、承包、租赁、参股等方式和途径把企业做强做大。特别是在融资方面,要尽快建立健全信贷担保制度并大力发展和完善直接融资体系,为民营企业广开融资渠道,避免民营企业因融资难而频繁进行民间借贷给企业发展埋下法律隐患;对民间融资活动亦要进一步进行规范,防止各种逃废债务或“越界”行为的发生。只有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政策环境,构建起公平竞争的发展平台,民营企业和相关职能部门才能远离法律制度留下的空隙,减少各种违规违法运作现象和权力“设租”与“寻租”机会,从而使民营企业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2、建立健全法制,提供完备法律支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渐次完善对于民营企业的保护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宪法已作修改的情况下,其他法律制度也当作出相应回应。一是要加紧修订和清理与民营经济密切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让宪法的“鼓励、支持”的最高法律意图真正体现在国家各级法律规范之中。当前,我国相继制定的《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已初步构建了我国现代企业法律体系,但其中部分内容却制约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如有限责任公司、控股集团公司的设立门槛过高;“监事会”有关条款不清;对现实中存在的“有限合伙”无明文规定;缺少较为详尽的适用于民营企业破产情形的法律条文等等。这些问题在修订时都应当注意并加以解决。对那些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则应当及时清理并予以废除。如调整民营企业最主要的法律规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不仅其自身存在巨大缺陷,而且很多内容已被后来出台的法律法规所取代,故不应再在实践中适用。二是要加快立法进程,如制定消除行业或部门垄断的《反垄断法》、解决社会信用危机的《信用信息披露法》等,特别是要抓紧制定《物权法》、《企业兼并条例》等与产权制度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此外,对那些确实具有发展潜力但暂时陷入困境的中小民营企业,还应当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侧重维护企业及其职工的经济、民事权利,劳动权利以及人身、生存权利,以充分保障中小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起草过程中,除了要广泛听取民营企业的建议和意见外,还可以吸收部分企业代表进入专家论证委员会,以使新制定的法律法规更具有适用性和实效性。总之,只有为民营企业提供宪法之下的最高法律保障,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才能够真正成为可能。
关于是否进行统一立法的问题,部分人主张应制定《民营企业促进法》,以此改变民营企业没有相应法律地位的境遇。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一是因为我国先后制定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已基本涵盖了现阶段我国企业的各种类型并能为民营企业所用,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在这些部门法中已经得到充分的体现;二是因为从加强国家对各类企业的监管和企业自身的管理角度看,企业的类型都应当按其财产制度,即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来划分,而不应按企业的所有制形式来划分,且事实上自《公司法》颁布以来,我国有关企业的法律都是按此原则来制定的;三是因为民营企业是一种多元化的混合经济组织形式且仅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因此,统一立法并不会有利于国家对各种类型民营企业进行的恰当保护。
(二)提高民营企业素质。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发生市场风险、金融风险、电子商务风险、生态风险以及投资风险的可能性将逐步加大,民营企业在发展进程中出现各种问题甚至产生纷争将不可避免。民营企业要最大限度的减轻各种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害,关键就在于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自己抵御风险的能力。
1、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提高管理决策水平。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与其现行的企业治理结构有着密切的联系。事实证明,家族(长)式治理不见得没有效率,两权分离也不见得没有问题,因此,民营企业的治理结构,要在坚持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必要的适应性调整。首先要按照《公司法》规定,科学地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各利益主体的权力和责任,完善企业内部各利益主体的相互制衡机制,避免由于权力行使不受约束而产生决策失误、管理混乱,造成更大的效率损失。其次要加强董事会建设,将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权放置于董事会手中,使其成为民营企业科学决策和控制风险的重要机构;必要时还可引进独立董事,使其参与企业的战略管理,以弥补董事会成员技术知识或管理知识等方面的不足,增强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再次要加强债权人对企业的监督作用,特别是要高度重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使其在企业中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对企业治理结构中最核心的产权安排问题,民营企业一方面应实行产权社会化,即改变单一投资主体,引入社会股东。这样做不但可以拓宽融资渠道,分散经营风险,增加股东间的监督与制约,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有效杜绝企业中常见的一言堂现象。另一方面应实行产权公开化,即由职工持股,包括技术入股、管理入股和信息入股等,以增加持股者对企业的归属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使其能够自觉的参与管理决策并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只有建构良好的企业治理结构,才会逐步打破民营企业传统家族(长)式管理模式中以血缘、地缘和人情纽带为基础,以人治为导向的管理决策体系,从而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作为广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民营企业要对赖以生存的市场有正确的认识并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当前,我国民营企业还普遍存在着生产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差等弱点,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民营企业一定要吸取那些因不顾自身实际和市场需求,盲目追求扩张、多元而导致企业受挫的教训,摒弃各种短期投机和盲目跟风行为,在发展中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主动寻求一条先做强再做大、先夯实基础再进行扩张的理性发展道路。此外,民营企业的创业成长,还要从战略的高度重视管理特别是人力资源的管理、产品质量的管理、市场行为的管理和财务管理。要按照现代企业的标准加强管理体系和机制的建设,利用组织和机制的力量弥补个人控制幅度的不足。具备条件的企业,还可以通过引进职业经理人的方式,改变过去的家族(长)式管理模式,为实现科学化管理提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