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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州铁路分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01:20: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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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州铁路分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州铁路分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州铁路分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国务院国发〔1979〕178号文件,认真组织实施。
一年多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国发〔1979〕178号文件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对铁路行车安全和群众性的爱路护路工作宣传教育做得不够,因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仍不断发生,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很大损失,也
严重影响铁路正常运输秩序。为此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铁路沿线的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和事故处理等工作,努力消灭重大伤亡事故,把一般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以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正点,顺利完成各项运输任务。

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178号文件批转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重新修订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铁路沿线各城镇、农村社队、厂矿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学校要密切配合铁路部门开展群众性的爱路护路活动。要针对我省铁路依山傍水、弯多坡大、隧道(山洞)多、火车司机■望困难等容易发生事故的特点,加强对人民群众进行铁路安全常识的宣传
教育,组织群众制订护路防患公约,充分发挥护路联防作用,切实维护铁路行车安全。
二、路外伤亡事故发生后,铁路部门要立即报告,有关地方政府、部队、单位要派出负责干部,协同铁路部门迅速妥善处理。进行事故处理时,应组成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当地县以上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一般路外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委员会,由铁路和地方公安、铁路有关单位及
伤亡者单位的代表组成;一次死亡、重伤五人以上的重大路外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委员会,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和铁路分局负责同志以及公安、铁路、伤亡者单位负责同志或干部组成;遇有火车与汽车、拖拉机等其他机动车辆相撞事故时,应有当地交通监理部门参加。
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成立前,铁路公安部门应联系地方公安部门召集有关单位、人员,对事故发生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分析,待委员会成立后立即移由调查处理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必须根据调查和处理意见写出书面决定,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成员要在处理决定上签
字,并将处理决定分送有关部门;重大路外伤亡事故的处理决定,须报铁道部、铁路局、国家劳动总局、省劳动局和省安全委员会。
三、凡违反下述规定之一造成的伤亡事故,由本人、家属(护送人)或所属单位负责。由此给铁路造成损失者,要追究肇事者或所属单位责任,并严肃处理。
1.严禁行人在铁路路基、桥梁、隧道(山洞)行走、乘凉和坐卧钢轨;
2.严禁行人在铁路站场(两端信号机之间)逗留、游逛、穿越和拣拾煤渣杂物;
3.严禁钻车、扒车、跳车或无票乘车;
4.严禁一切车辆、拖拉机和行人抢越铁路道口;
5.严禁在铁路路基两侧放牧牲畜、打晒农作物或牵着牲畜顺铁路路肩上行走;

6.严禁行人、车辆、拖拉机、牲畜站立、停留或侵入铁路限界(为钢轨外侧二米);
7.严禁各种机动车辆通过二点五米宽度的行人道口;
8.盲、聋人,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的老、残和精神病患者,横越铁路道口时必须有人护送。
四、铁路部门要教育职工爱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坚守岗位,认真执行有关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铁路机车、轨路车司机在行车中要认真■望,按规定在接近道口、桥梁、隧道、曲线和前方有人行走时,要鸣笛示警;道口看守人员要坚守岗位,根据火车运行情况,及时开关栏木。凡因铁
路职工失职造成的路外伤亡事故,由铁路部门负责赔偿损失,后果严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五、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对伤者要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由铁路站、段或乘务人员组织急送就近医院进行抢救和治疗。各地医院或医务部门不得拒绝受理。因条件限制治疗有困难的,由铁路或医院邀请其他医院医生会诊或转院治疗。伤者住院抢救医疗费、押金暂缓交纳,待判明责
任后,由责任单位或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指定的单位、人员交付;伤者住院期间吃饭所需粮票由本人交纳,确无粮票来源或不足的,由铁路公安部门出据证明,向当地粮食管理部门申请解决;伤者住院期间需要护理时,由伤者单位派人或家属自行护理。伤者住院经医院会诊鉴定应该出院的
,其家属和单位拖延不领时,由铁路部门送回,原单位及家属不得拒绝。确属无家可归,无依无靠,因伤致残生活不能自理的,由铁路部门送交当地民政部门收容安置。
六、对死亡者按照“先葬后理”的原则,由死者家属或所属单位及时火化或埋葬。发生事故时,死者尸体经公安部门检验后,通知其家属或单位认领处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阻挠处理,否则,铁路公安或地方公安部门有权处理。费用由责任者或责任单位支付。责任
未确定的,暂由铁路部门垫付。死者尸体未经检验认领和处理前,由铁路公安部门联系当地找人看守,看守费用由责任者家属或责任单位支付,责任未定的,先由铁路部门垫付。
自行爬车、跳车或借铁路自杀、他杀而发生的路外伤亡事故,铁路部门不承担任何费用,一切费用自理或由责任单位负责。
七、路外伤亡事故,凡属本人责任造成死亡或致残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按规定数给予一次性救济补助费;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属单位酌情给予适当补助或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伤亡者本人及铁路有关人员双方都有责任时,由事故调查处理
委员会根据双方责任大小,作出处理决定,事故损失(包括铁路损失)由双方合理负担。
对伤亡者的救济或抚恤,无论职工、城镇居民、农村社员,一律按《暂行规定》第六条处理。非铁路责任而发生的路外伤亡事故,死伤者如系少数民族,或死者身后有幼年子女,有老年父母,其生活困难较多,可按特殊情况处理,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由铁路部门酌情增加
一次性救济费,但增加金额不得超过《暂行规定》原定数的一倍。
八、火车与其他车辆相撞,经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分清责任后,按国家规定价格,包括折旧费,赔偿损失费用,一律不赔偿实物。
牲畜跑到火车道上,被火车轧死轧伤,不予赔偿;因此而造成铁路损失,由牲畜所属单位负责赔偿,并追究该单位领导责任。
在厂矿企业专用线内发生的伤亡事故,属于铁路部门机车肇事的,由铁路部门按《暂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处理;属于厂矿企业自备车或租用铁路的机车肇事的,由厂矿企业按《暂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处理。
九、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与此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但在此以前发生的路外伤亡事故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原则上仍可按本办法处理。
十、本实施办法的解释工作,由福州铁路分局负责。



1981年6月19日

关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办理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办理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通知

国质检量联[2003]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科学(测试技术)研究所(院):
为有效发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服务社会的作用,鼓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开展计量器具和其他产品的质量检验活动,现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办理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承担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单位的委托,开展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和其他产品的质量检验活动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申请办理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二、依照职能分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国家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认证申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省级和省级以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认证申请。
三、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取得计量授权证书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凭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申请书》直接办理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受理计量认证申请的机关可不再组织计量认证评审,免收评审费。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发证日期以批准日期为准,有效截止日期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一致。
四、本通知印发后计量授权证书到期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在向受理计量授权申请的机关递交《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时,可同时递交《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申请书》。受理计量授权申请的机关在组织考核时,要与受理计量认证申请的机关联系,邀请其派评审员参加考评组,按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和《产品质检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同时进行考核和评审。通过计量授权考核的,由受理计量授权申请的机关颁发计量授权证书;通过计量认证评审的,由受理计量认证申请的机关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求计量授权和计量认证分开考核、评审的,从其要求。
五、同时考核和评审不重复收费。各受理申请的机关可按照国家有关收费标准的50%收取考核费或评审费。
六、《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申请书》可以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www.cnca.gov.cn)下载,也可以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
七、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3年11月15日前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开展产品质量检验活动并按本通知第三条办理计量认证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务必于2003年12月31日前向受理计量认证申请的机关递交《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申请书》。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不得开展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或其他产品的质量检验活动。
八、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落实本通知要求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总局计量司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联系。
总局计量司联系人:张益群 电话:010-82261848
认监委联系人:李文龙 电话:010-82260761/82262769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公约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规范从业人员道德行为,践行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着力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商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维护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爱岗敬业,顾全大局。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金融方针、政策,以维护国家的金融稳定和银行业的声誉为己任。

第五条 遵纪守法,规范操作。
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合规办事,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廉洁公正,自警自律。
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防范和化解道德风险;工作中不循私情,不弄虚作假,不营私舞弊,不行贿受贿。

第七条 严守秘密,确保安全。
树立保密观念,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法规,自觉履行保密责任,做到不泄密、不失密,确保银行经营安全和客户的资金、信息安全。

第八条 正直诚信,勤勉尽职。
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诚实守信,表里如一;忠于职守,尽心尽力,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投入本职工作。

第九条 热情服务,细致周到。
讲究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努力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优质、高效的服务,以专业化、人性化的服务赢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条 勤奋学习,精通业务。
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及其他相关知识,刻苦钻研,精益求精,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团结协作,和谐互助。
增强团队意识,发扬协作精神,创造和维护和谐融洽、平等互助、团结共进的人际关系和工作氛围。

第十二条 遵守公德,崇尚科学。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文明礼貌,尊老爱幼,克勤克俭,爱护环境;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尊重知识,远离愚昧。

第三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负责对其从业人员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对行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采取书面批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在本公约生效后,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本公约将对其从业人员自动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