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2000年修正)

时间:2024-07-02 10:34: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2000年修正)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暂行办法>的决定》的决定

(2000年12月2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了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暂行办法)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

(1988年12月17日兰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1月2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0年12月2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深人持久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促进城乡绿化,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的义务植树,在市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绿化委员会和南北两山绿化、林业、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绿化委员
会的安排部署,组织好本单位的义务植树。
第三条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应当制定义务植树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凡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男十八至六十岁。女十八至五十五岁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必须完成义务植树5棵或相应劳动量的绿化任务。
对十一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植树或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五条每年4月份为全市集中义务植树时间。
第六条义务植树投人的劳动,限于营造国有林、集体(单位)林和其他公共绿地。
义务植树的重点是南北两山绿化和城市园林绿地、农村防护林建设。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承包南北两山绿化任务,建立单位的义务植树基地。确实无力承包的单位,在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和绿化主管部门划定的地段义务植树或承担其他绿化、管护任务。
第八条郊区城镇单位除组织参加所在地义务植树劳动、搞好本单位的园林绿地建设外,有条件的也应当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第九条农村以乡(镇)、村、社为单位建立义务植树基地,或者组织村民到国有。集体林场(站)义务植树,也可以参加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等与绿化有关的义务劳动。
第十条个体劳动者和城镇居民,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在所在县呕)人民政府和绿化主管部门划定的地段义务植树。
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款规定应当参加义务植树的城镇公民,所在单位或责任单位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组织其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或者承包南北两山绿化的,经县(区)绿化委员会批准,可以按规定缴纳绿化条。具体缴纳标准依照有关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后执行。
绿化费由县(区)绿化委员会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收取,实行财政专户川文支两条线管理,用于义务植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使用义务劳动,在国有土地_上栽植的树木,林权归经营管理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所有;在承包荒山荒地上栽植的树木,归承包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栽植的树木,归集体所有。如果情况特殊,另有协议或合同,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办理。
为林权所有者和在荒山荒地上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区)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林权所有单位负责义务植树所需苗木的供给并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植树质量。
第十四条义务栽植的树木,由林权所有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管护。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在义务植树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制止、检举揭发损坏树木、花草行为有功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对无故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或者有条件而不承包南北两山绿化的单位,由所在县(区)绿化委员会和南北两山绿化、林业、园林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或承包;逾期仍不完成。不承包的,由县(区)绿化委员会收缴二至三倍的绿化费,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或者由县(区)绿化委员会比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

中国地震局


中 国 地 震 局 令

第 9 号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28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陈建民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库地震监测管理,提高水库地震监测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库地震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库地震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水库建设单位负责水库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能力的单位承担。

第四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水库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条 水库地震监测是我国地震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
水库地震监测数据和资料属于国家基础科学数据,其保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水库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依法受到保护。

第六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保证台网建设质量。

第七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水库地震监测活动,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的形式进行。

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第八条 对在水库地震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建设



第九条 坝高100米以上、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水库,应当建设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开展水库地震监测。

最高水位蓄水区及其外延10千米范围内有活动断层通过、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新建大型水库,应当设置必要的地震监测设施,密切监视水库地震活动。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水库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水库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地震监测设施的内容。

第十一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未建设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地震监测设施的已建水库,库区及周边地区地震活动有增强趋势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评估,认为应当补充建设水库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地震监测设施的,水库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意见,补充建设水库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地震监测设施,开展水库地震监测。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并为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和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应当包括测震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和数据汇集处理中心;根据需要增加地壳形变、地下流体、活动断层等监测内容。

第十四条 测震台网应当至少有4个监测台站同时观测,其监测能力和定位精度应当达到:库首区和重点区域监测能力优于0.5级,定位精度优于1千米;库区及其外延10千米范围内监测能力达到1.5级, 定位精度优于3千米,2.5级以上地震速报时间不超过15分钟。

第十五条 在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工程实施前,水库建设单位应当将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方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并同时抄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地震监测技术要求的设备。

第十七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验收合格后,水库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报告、验收意见,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并同时抄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三章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运行



第十八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应当在水库蓄水一年前建成并投入运行。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的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地震监测信息的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应当保证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当纳入所在地省级或者全国地震监测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水库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台网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事水库地震监测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水库地震监测数据应当及时、完整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确定水库地震监测数据的传送方式、内容和时限等,并将水库地震监测数据纳入地震科学数据共享范围。

第二十三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地震监测设施监测到库区有重要异常情况,水库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会同水库建设单位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和分析研究,必要时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并将震情会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的;

(二)未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地震监测技术要求的设备的;

(三)擅自中止或者终止水库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地震监测设施运行的;

(四)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的运行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水库地震监测数据和资料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破坏水库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水库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外国的组织或个人违法从事水库地震监测活动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5〕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益 阳 市 建 设 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规划、建设、城管行政执法和市政公用事业机构调整设置的通知》(益发〔2005〕13号)精神,设立益阳市建设局。益阳市建设局是负责全市建设行政管理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有关建设方面的职能划入。
  (二)转变的职能
  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实行管办分离。局机关要强化行政管理职能,具体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承担,能够市场化、企业化运作的,尽量实行市场化、企业化运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城乡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订实施办法;负责起草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研究制订城乡建设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二)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评估和审查。
  (三)负责全市建设领域的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管工作;负责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与监督;规范管理建筑市场,监督指导建筑市场准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工作;参与工程招投标工作;负责管理各类工程建设造价、标准、定额的实施;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市域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设企业开拓建筑市场。
  (四)负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五)负责全市房地产业工作。
  (六)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七)建立协调监督机制。建设部门要与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密切配合和相互监督机制。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部门。建设部门发现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审批和处罚不当的事项,以及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建设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事项,均应及时通报对方,互通信息,相互监督。对于不按规定审批和处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当有关部门对违法案件处理发生争议时,由市城市工作办公室进行协调。
  (八)归口管理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市城建档案馆、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市城市建设职业学校、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站、市建筑安装企业劳保站、市房地产经营公司、市建筑设计院、市规划建筑勘察设计院、市民用设计院。
  (九)归口管理原市规划建设局管理的企业。
  (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市建设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加挂人事教育科和政策法规科牌子)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督查督办;负责综合调研、政务信息、新闻宣传、文件文稿和会议组织;负责机关文书、保密、档案、来信来访、安全保卫、固定资产管理和行政后勤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人事管理;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管理局直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和全市土建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负责制订党群党务、劳动工资、职业岗位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系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建设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体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
  (二)计划财务科(加挂内审科牌子)
  具体负责编制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进行检查落实;负责局机关基建工作和直属单位基建计划以及技改项目的规划、立项和报批,负责本系统各种专项资金和事业经费的管理、局机关行政财务、直属单位拨款、“一站式收费”管理和费用收缴、控购申报和固定资产核资及行业统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三)城乡建设科
  负责指导全市城乡建设工作,组织制订全市城乡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土地划拨、出让等有关工作;负责协调落实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工作。
  (四)科技设计科(加挂益阳市抗震设防办公室牌子)
  综合管理全市建设科技、勘察设计工作,参与全市规划设计的审查与报批;制订和实施全市建设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规划及改革方案;承办全市建设科技成果(产品)鉴定、成果登记和科技进步奖励的有关工作;组织建设科技项目攻关,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让和推广应用;组织开展有关规划建设的前瞻性技术基础研究;负责全市建设系统科技统计;负责组织指导初步设计审批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审批;指导施工图技术审查等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工作;指导工业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加固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的技术工作。
  (五)建筑业管理科
  研究制订和实施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指导全市建筑业体制改革,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参与重大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负责建筑施工安装和建筑装饰企业、市政工程队伍的资质等级审查、报批及年检审核等动态管理工作;负责政务窗口工作和工程报建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监督和工程造价等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综合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涵等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及其配套的技术服务工作。
  (六)住宅与房地产业科
  负责制订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其办事机构与办公室合署办公,其人员编制在机关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工会主任1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9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