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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4 04:12: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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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北政发[1998]32号



  第一条 为奖励引荐国内外投资者到北海投资的有功人员,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除北海市从事直接招商引资工作外的所有国内外人士、法人和其他机构。
  第三条 奖励办法:凡引荐市外资金(非我国国家、政府及其部门的资金)投入北海建设,资金已到位的,对其直接引荐人给予奖励:
  (一)引荐市外的企业或个人来北海兴办独资项目,由地方财政按外方实际投入额(不含中方对外担保的项目境外借款)的1‰给予奖励。 以实物、工业产权和技术等投入的,依法作价计算投入金额。项目投产后,再由地方财政按该企业新增地方税收的3%给予奖励,从投产之日起, 连奖5年。
  (二)引荐市外的企业或个人来北海合作或合资兴办项目,由北海方受益单位按实际投入金额的5‰给予奖励。项目投产后, 再由地方财政按该企业新增地方税收的1%给予奖励,从投产之日起,连奖5年。
  (三)引荐来料、来件、来样加工装配项目,在每期合同实现后,由加工企业按企业实际工缴费收入的3%给予奖励。
  (四)引荐国内外投资者来北海收购、兼并市属国有企业,由国资部门按实际转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金额的5‰给予奖励。
  (五)引荐国内外客商租赁经营本市国有企业或租赁厂房、设备、设施,租赁合同经市国资部门同意,由出租方按第一年实际获得的年租金的3%给予奖励。
  第四条 直接引荐人界定办法:独资项目,引荐人与市财政部门签订引资协议;国有资产出售、出租项目,引荐人与市国资管理部门签订引资协议;加工装配项目,引荐人与企业签订引资协议;其他项目,引荐人、项目中方或本市方、市财政部门三方签订引资协议。引资协议规定各方责任、奖金支付数额和方法,作为界定直接引荐人的依据。
  第五条 奖金支付办法:项目实施后,直接引荐人持引资协议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付款凭证等正本分别向本市财政部门提出奖励申请。本市财政部门受理申请并调查核实,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意见,报送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奖金应由市财政支付的,在市政府审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新增地方税部分,在每个会计年度后的3个月内兑现。奖金应由北海方受益人支付的, 北海方受益人必须在市政府审批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支付。奖金均用人民币支付(外币按当时的人民币汇率折计)。奖金可计入成本。
  第六条 直接引荐人应得奖金得不到兑现时,可凭引资协议到北海市人民政府投诉,市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应予核发的奖金,在受理投诉后50个工作日内兑现;如有弄虚作假或冒领奖金者,经查明属实,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七条 北海市从事直接招商引资工作的有功人员或招商引资成效显著的政府部门,经市招商引资工作评奖委会员评定后,由市政府给予有功人员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六月六日



浅析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情景预防

郭小锋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101300)

【内容摘要】 在研究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之所以发生暴力犯罪,实际上与文化市场的暴力文化现象和无业未成年人的管理以及被害人预防紧密相关。本文,试图以实践办案中收集的典型案例为载体研究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情景预防。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暴力犯罪 情景预防

情景预防是指在犯罪易发区、高发区和多发区通过设计或者管理等方式,建立一种特定的预防犯罪环境,以减少犯罪之机会来达到预防犯罪之目的。然后分析诸多情景因素,探索情景与犯罪行为发生之间关系,进而采用避免或阻却容易产生犯罪的情景来预防犯罪,其中包含着影响、诱导潜在犯罪人产生犯罪动机,并决定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文状况和物理环境。据此可知,未成年暴力犯罪的情景预防范围较广,其主要有文化市场之建设、无业人员之管理、以及易被侵害人之防范等方面。现作如下分析:
一、文化市场建设之分析
(一)从暴力文化视角看未成年暴力犯罪之诱因
1、电子游戏渗透于未成年人以暴力思想
网络已成为人们学习知识、获取信息、交流思想、开发潜能和休闲娱乐的重要平台,但是网络载体、电子游戏中的色情、暴力内容以及痴迷上瘾对未成年人产生可怕的暴力思想。根据调查,80%以上的“网络少年”在玩暴力游戏,诸如《反恐精英》、《英雄无敌》、《星际争霸》等血腥游戏。然后将这种虚拟的暴力转化为现实的暴力,在遇到血性的暴力场面时,不再是恐慌而是麻木,甚至是兴奋。其中,张某(14岁,初中二年级学生)抢劫案表现得十分突出:

问:你说想把她打晕,那么在她倒在地上不动以后你为什么还用酱油瓶砸她的头部?
答:我当时看到她流了好多的血,所以我的心理有一种兴奋感,我想让她的更多流血,我看着高兴。
问:你那么流多少血才能满足你高兴的心理?
答:流得越多越好,直到把体内的血流完。
-------摘自《公安机关预审卷宗》

2、色情“文化”根植于未成年人以暴力倾向
色情制品的强大需求成为商家最大的卖点,其具体表现为形式的多样性和获取的便捷性。主要有录像录音、小报小刊、电影文学等色情制品而且随处可以购置。这样未成年人就能够多方面、多渠道的涉猎色情制品,刺激着人性最原始的暴力冲动,从而进行性犯罪。从李某等人强奸案中显示:4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因看黄色画报,产生想试试的念头,遂将一女中学生强奸。
3、主流文化误导于未成年人以暴力价值
一直以来,主流文化体现为“限黄不限暴”,家长、学校基本上放任未成年人观看恐怖械斗等影视作品,甚至有时鼓励未成年人去观看正义的战争影片,而未成年人并不见得能从作品中理解什么是正义,相反,可能学到的只是其中的“以暴制暴”行为,甚至认为,暴力是解决问题的最有效途径。典型一例是香港械斗片《蛊惑仔》中所宣扬的“以暴力求生存、以暴力求发展”的价值取向,深深地误导了新时期未成年人的价值观,这点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感受至深。
(二)净化文化市场,建立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隔离带”
1、规范对进出口游戏软件的管理,建立对进口游戏软件的审查制度和流入渠道的监督制度,制定游戏产品的评审分级标准和分级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不适宜未成年人玩的游戏名称[1]。此外,学校在开设网络课程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网德教育,引导学生把互联网作为学习知识、获取信息、培养创造力的工具。
2、规范影视、文学等相关制品市场,创建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整顿出版、印刷、发行等单位;登记音像出版单位和印刷厂;清理各级图书管收藏书刊;检查网吧、书店。加大对影视、文学作品的管理力度,一是避免泛滥;二是确保其内容适合教育所用。另外,还应作出规定:在向未成年人销售不宜观赏、阅读的作品时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明和家长或者老师在场,一方面可以证实其真实年龄和身份,另一方面可以保证家长或老师知悉,以便健康引导。
3、科学地评判公众性的电视、报纸等作品的文化健康等级。一般社会人认为,电视播放的以及报纸登载的内容,都是合法和允许的,所以,在与学习不冲突情况下,放任未成年人观摩。其实,现在电视、报纸的暴力化趋向相当严重,好人、好事的宣传往往成为犯罪的经验之窗,因此对文化健康的等级评判显得尤为重要,让未成年人群体拥有属于自己的文化单元。
二、无业未成年人管理之分析
(一)从未成年人无业看暴力犯罪之条件
一是“无业”意味着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那么当生存或者挥霍将面临最大的危机时,极易引发犯罪。办案实践显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抽烟、酗酒的较多,甚至还有参与赌博的[2]。这种挥霍性消费需要金钱作支持,而一旦他们不具备这一物质条件时,抢劫、抢夺、敲诈等暴力性侵财犯罪将成为其最简单、最便捷的掠财方式。在办理未成年人涉嫌抢劫、抢夺案中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劫、所夺财物数量并不大,但所获赃款绝大部分被挥霍。由此可见,在无业的境况下,实现生存和挥霍需要暴力作支撑。
二是“无业”意味着没有固定的工作岗位,那么社会就对这些无业人员的行为缺乏正常的规范、监督和制约机制,对于他们可能实施的反社会行为,往往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发现和制止[3]。其中无业未成年人“流窜”犯罪表现最为典型,而流窜往往又在无形中缔造了犯罪团伙。司法实践表明:未成年人体质相对较弱,单独进行暴力犯罪的并不多,而借助团伙力量进行暴力犯罪的,达到70%以上[4]。因为同案犯的精神支持和暴力协助,足以使弱者变强者,使强者变疯狂,最后真正视人命如草芥。所以,无业在某种程度上为实施高强度暴力犯罪的团伙提供了潜在的形成条件。
三是“无业”意味着游手好闲、无所事事,尤其对于本地区未成年初犯、偶犯而言。因为无业不至于给他们带来暂时的生存危机,而是更多的为其提供了接触社会不良一面的机会。譬如,能够自由出入台球室、录像厅、网吧、按摩房,而这些场所恰恰又是暴力滋事和犯罪的高发地,往往会潜移默化地唆使未成年人进行暴力犯罪。
(二)强化管理,铲除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滋生的“土壤”
首先,狠抓人口管理环节,严把两关:一是清查常住的无业未成年人的人口,及时联系其法定监护人,并签订治安协议书,责令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出现夜不归宿、三五成群等现象予以教育和管制,如果教育、管制有困难的应向民警寻求帮助共同做好帮教工作;二是清查暂住的无业外埠未成年人的人口,由于失去监护人的管理,无法进行有效定位,因此为防止此种情形犯罪,应及时将其送回原籍地。
其次,更新管理思路,切实做好巡访工作。适当增设片警或者联防队员,定期巡访无业未成年人,以便充分掌握其基本状况,并且不失时机地为其提供相应就业、培训和读书的信息以及相关的帮助,这样一方面减少了流窜、结伙的可能,另一方面增加就业、读书的机会,从而有效预防了未成年人犯罪。
最后,建立服务平台,提供就业渠道和途径。劳动部门应建立十六周岁以上无业未成年人的就业信息平台,集中为这一群体提供有效的服务,能够使得他们知悉那些单位需要招聘,做到有的放矢,而避免因找工作失败屡遭打击,形成反社会的畸形心态。同时也为那些渴望拥有一份工作的未成年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条件。
三、易被侵害人之防范
犯罪虽然系单方面行为,但是引发犯罪的原因不一定仅单方面所致。司法实践证实许多犯罪之所以发生,很大一定程度上是由于被害人自身的疏忽大意而让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因此,仔细、深入地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加强易被侵害人防范之措施,有效的推进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结合我们所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际,可发现少女、幼女和出租车司机是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主要对象。
(一)从被害人的防范不到位来看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之机会
其一,少女、幼女防范不到,为未成年人进行性犯罪提供可能。具体表现为:一是在校少女化妆、服饰过分暴露或者生活作风方面存在问题,引起社会问题少年的注意,进而刺激他人之性欲。仅在2002年度办理此类强奸案件3起7人,而被害人均为在校生,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共同特征是嫌疑人供述被害人在校作风不良或穿着较为暴露,遂产生将其强奸的故意。二是对少女、幼女缺乏了必要的监护,让其单独外出或者单独在家,为未成年人进行性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典型的有胡某强奸案,被告人胡某以上厕所为名探被害人父母是否在家之实,在确认被害人父母外出之后,采用暴力手段将其强奸。三是忽视对少女、幼女自身保护的教育,允许其与陌生人或者放任单独同未成年异性相处,极易受骗而遭致性侵犯。高某等人强奸案显现,被害人单身一人骑自行车在公园逛,高某等人见无家长陪同,遂上前聊天,后将其带至家中进行奸污。四是少女频繁出入“亚文化场所”,如地下舞厅、地下酒吧和黑网吧等场所,从而将自己置于容易被害的位置。
其二,出租车司机的防范漏洞,为未成年人实施抢劫创造条件。具体有:第一,出租车安全设施不健全,很多出租车没有安装防盗、防抢装置,甚至司机和乘客之间没有防护栏,犯罪分子很容易从背后或旁边给司机以致命一击[5]。目前远郊区县的出租车仍然以面的为主,而且多半是“黑”车,其驾驶室内普遍没有安装防护栏处于裸露状态,无形中增加被抢的几率。最近新收的管某等人抢劫案表现非常突出,二犯罪嫌疑人其中一人坐副驾驶位置,另一人坐在司机身后,当车行至一偏僻处,身后那人便上前勒住司机脖子,旁边的则按住司机双手,然后劫走钱财。第二,出租车司机忽视自身的安全问题,深夜时分或处于偏僻地段仍然接受承运。例如刘某等人抢劫案,寒冬晚上10时许三人搭乘面的,去往一偏僻地,伺机途中作案。第三,女面的司机成为未成年人抢劫重要对象。2003年第一季度受理2起抢劫女出租车司机,原由是女性反抗性相对较弱,易于得逞。
(二)有针对性地改进易被侵害人防范的“盲区”
1、改进少女、幼女自身防范的缺位环节,具体建议和防范对策有:(1)在校少女或社会少女要洁身自爱,举止端庄,化装、服饰要有分寸,不至于过分暴露[6],并且在与异性交往时应格外慎重,尽量少接触或不接触社会无业青年,从而表现出高尚的情操。(2)家长、学校加强对少女、幼女的监护,尽量不让其独来独往,并引导其产生一种防范的意识,诸如不给陌生人开门、少和陌生人说话等方面。(3)远离暴力、低俗的文化场所。
2、填补出租车司机自身防范漏洞的空白,具体防范对策是:(1)安置必备的安全防护栏装置,有效地隔离司机与乘客,起到良好的防暴作用。(2)出租车司机在夜间行使,要审视度势,尽量绕开偏僻地段、立交桥桥洞以及拒绝乘载三五成群的青少年,减低了因时间、地点等因素所造成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可能。(3)控制女出租车司机的数量,并且规定允许营业的女性司机必须配备良好的安全防暴装置才能上岗,否则撤消其资格,既保护了公民财产免受侵害也预防了犯罪的发生。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一、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以及议案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原第四项修改为第五项。

  二、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或”修改为“或者”,第二项修改为:“(二)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准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以及议案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三、第三章的题目修改为:“审议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案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四、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或决算的报告”,修改为:“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六、第十九条修改为:“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依照《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办理。”

  七、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代表团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审查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八、第二十一条中的“审查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或决算提出的意见”,修改为:“审查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提出的意见”。

  九、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

  删除第三款。

  十、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各审查委员会在审议有关工作报告和议案,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提案人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十一、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提出关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和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审议后,印发代表,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删除第三款。

  十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十三、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30人以上联名推荐。”

  第二款中的汉字数字“十”修改为阿拉伯数字“10”。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入选,由主席团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十四、第三十七条中的“或”修改为“或者”。

  十五、第四十条中的“财政预决算”修改为:“财政预算”。

  十六、第四十一条中的汉字数字“十”修改为阿拉伯数字“10”。

  十七、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在会议期间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第二款修改为:“在主席团会议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款修改为:“在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十八、第五十二条修改为:“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按表决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本修正案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的修订。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0年3月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第一次会议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开会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以及议案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区、县人大常委会和北京卫戍区政治部召集全团代表,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讨论召开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

  (一)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准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会议议程草案;

  (二)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准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以及议案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三)讨论准备提请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稿;

  (四)在代表大会会议有选举议程时,讨论选举的准备工作;

  (五)提出或者准备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讨论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各项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大会设立的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担任常务主席,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副秘书长的人选;

  (三)大会新闻发言人;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代表团团长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根据主席团常务主席的决定,大会新闻发言人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记者经大会秘书处同意,可以采访报道。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案和议案,审

       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报告工作的机关根据审议的需要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议案的提出,应当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解决的方案。

  议案经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后,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依照《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代表团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审查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上述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案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审查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提出的意见,并听取有关机关的说明,进行讨论,讨论的结果由代表团团长向代表通报。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根据代表要求或者工作需要,可以就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有关机关和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大会审议的议题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

  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主席团交付的议案进行审查,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

  第二十五条 各审查委员会在审议有关工作报告和议案,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提案人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集中代表的意见,提出关于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的决议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根据代表意见修改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提出关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和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审议后,印发代表,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责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比较复杂的问题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四章 选举、辞职、罢免和补选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应当制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30人以上联名推荐。

  本市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也可以由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第三十三条 推荐候选人的主席团、政党、团体或者代表,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四条 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协商之后,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向大会宣布。当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三十七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对于副市长或者本市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经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依法决定是否撤销其副市长或者罢免其代表职务,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议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代表。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或者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本市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副市长、本市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出缺,除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个别任命、补选外,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补选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条 代表团和代表小组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时候,代表可以提出询问,由到会的有关机关负责人作出回答,或者由有关机关派人到会回答。

  主席团和有关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时候,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报告或者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在会议期间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在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团或者代表。

  提质询案的代表团或者代表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各代表团通报。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主席团、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代表团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上的发言,由大会秘书处整理简报印发会议。根据代表要求,可以将代表本人整理的发言材料印发会议。

  第四十九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代表,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报名后因时间关系未能在大会发言或者要求书面发言的,由大会秘书处将发言材料印发全体代表。

  第五十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一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二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按表决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席团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