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5]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3月29日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和市委二届二十五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赣州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赣州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江西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驻赣州部队经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按规定批准的随军家属,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按本办法进行安置。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做好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工作。
第四条 各级政府是安置随军家属的领导机关。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安置随军家属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民政部门是协调机关。
第五条 随军家属安置采取指令性岗位安置与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即对重点安置对象实行指令性岗位安置为主,货币化安置为辅的办法进行安置;对非重点安置对象一律实行货币化安置。
第六条 驻赣州部队符合下列条件的随军家属为重点安置对象:
(一) 团(含团级)以上干部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
(二)其他干部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中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或经人事部门认定的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家属。
第七条 对重点安置对象由各级政府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次性按照就地、就近和与原工种、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安置;原属中央、省属单位职工的有驻市中央、省属单位对口安置。对非重点安置对象,由随军部队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相应的待业补助金,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列入预算负担,待业补助金标准由各级政府根据略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发给。对非组织原因而未安置的随军家属不予补助。干部转业和调离本市,其家属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随军家属在待业期间领取待业补助金,重新得到安置后不再发给待业补助金。
第八条 市、县(市、区)采取分级负担的办法进行安置。具体是:驻市、县(市、区)的部队随军家属,分别由部队所在地政府负责安置;冠以赣州名头的驻市部队和96162部队的随军家属由市政府负责安置。
第九条 驻赣州部队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需要在当地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填表造册分别报市、县(市、区)双拥办,由市、县(市、区)双拥办汇总后,将重点安置对象报当地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与编委办共同审核把关,提出岗位安置意见,以政府文件向有关单位下达指令性安置任务;将非重点安置对象所需待业补助经费报当地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安排,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将货币安置的随军家属待业补助金及时核拨双拥办,由各级双拥办按月发给随军家属。
第十条 接到安置任务的单位接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安置计划后,应尽快确定被安置对象的岗位工种,并在规定时间内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编制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随军家属接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安置计划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无特殊情况逾期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单位上岗的随军家属非本人原因,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辞退随军家属。
第十四条 企业在经济性裁员中,在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保留随军家属的工作。
第十五条 随军家属所在单位撤销、破产、歇业的,按对该单位人员安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随军家属安置就业后,因所在单位关、停、并、转,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推荐再就业。
第十七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或领取待业补助金后,参加社会保险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对未安置就业而领取待业补助金的随军家属的档案实行挂靠。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档案,交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挂靠管理;工人的档案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挂靠管理。接受挂靠管理的单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减半收取管理费。
第十九条 对接受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或不按规定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随军家属属于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的,按党委组织部门的规定做好安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城区“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城区“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8〕76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黄冈城区“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黄冈城区“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黄冈城区“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促进黄冈城区“菜篮子”工程建设,根据《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黄冈城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07〕44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筹集
市财政局负责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100万元作为专项资金;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征用黄冈城区城郊耕地的,按每亩1万元标准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作为专项资金;市物价局负责从每年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中拿出20%作为专项资金。上述资金按季度拨付到市财政国库专户。
第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资金的分配、审核、审批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属于奖补性资金。对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划,已建成完工的连片蔬菜基地、蔬菜大棚和市政府决定的其他相关专项建设,实行民办公助,以奖代补。
第四条 享受奖补的条件及标准
对黄冈城区规模在200亩以上的连片蔬菜种植基地,按市、区1:1的比例给予每亩每年50元奖补;对当年新建水泥骨架及钢构大棚的农户,按市、区1:1的比例给予每亩600元一次性奖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验收、审批、拨付程序
(一)申报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填报项目申报书,填写规范的申报文书,并以正式文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时由所在乡(镇)、区出具审核报告,送黄冈城区“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二)验收
对申报的项目,由黄冈城区“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国土资源、物价、财政部门进行考核验收,提出验收确认报告书,并填写验收表。
(三)审批
依据验收确认报告书,由黄冈城区“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送市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批。
(四)拨付
市财政局依据确认审批享受“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项目资金数额,自审批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直接将奖补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及项目实施业主。
第六条 监督与管理
(一)扶持黄冈城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国库专户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二)由市审计局、市财政监督局每年对专项资金奖励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