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樊政发[2006]25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建设系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村)民个人或家庭投资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低层建筑,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现有住房的围墙、大门、楼梯等附属构筑物或设施。
(一)独立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民;
(二)由村民转为居民后,所在区域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仍然是集体土地(宅基地),并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居民;
(三)取得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件的村民。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两部门应当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共同做好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两部门另行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其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要求,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电力、通信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实行分级控制。分级控制区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规划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每两年公布一次。
一级控制区:市区建成区、市政公用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
二级控制区:城乡结合部区域,以及重要集镇镇区。
三级控制区:在城市规划区内,一、二级控制区之外的区域。
一级控制区不得新建或扩建个人住房。确系危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或“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可以申请以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维修或翻修。
二级控制区控制个人住房建设,不得零星新建个人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可以申请就地扩建、改建,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用地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范围。
三级控制区可以申请新建、扩建和改建个人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用地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范围,新建、扩建、改建附属构筑物或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八条 在一、二级控制区内的村民,因法定事由要求异地建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结合城中村改造均纳入统一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住宅小区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采取多户联建或统一开发等形式组织建设多层住宅楼,建设方式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
对进入小区的对象,由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用地条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在三级控制区内的村民异地建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一律进入新村规划区进行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再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批准书。村民持批准用地通知书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房,建筑高度按新村规划要求控制,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 平方米。
对进入新村的对象的审核、审查和公示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个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经批准异地建房的村民,必须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和设施,并退出原有宅基地。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下列区域或位置禁止进行个人住房建设。
(一)正在进行开发改造以及列入当年或近期城建改造计划的区域;
(二)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区域;
(三)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妨碍城市景观的位置;
(四)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城市绿化用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堤防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五)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上述区域或位置的个人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或“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房主是居民的,依法组织收购后拆除,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房主是村民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不同控制区内村民异地建房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异地建房和符合分户条件的村民建房,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个人住房建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副本除不得作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法律凭证外,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因转让、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它用途的,不得申请新建、扩建房屋。
第十三条 个人住房建设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l、书面申请;
2、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意见及四邻意见;
3、土地权属证明;
4、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房屋权属证书;
6、属一级控制区范围内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书和原房屋照片;
7、其他有关的图件。
(二)个人住房建设申请由城区、开发区规划分局统一受理。受理后单独或会同国土资源分局2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村建设规划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和“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应向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经核准签章,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个人住房建设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五)个人住房工程竣工后,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现场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
(六)居民个人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
文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建房者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日前30日内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良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利用买卖、转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核准进行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十六条 对已审批的个人住房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放线之前通报给国土资源、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并继续加强审批后的监管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建房者在接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接受处理;继续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无理拒绝、阻挠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之外的乡(镇),以及各县(市)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分级控制区范围划定
(2006—2007年)
一级控制区
一、襄城区:苏家园、闸口、东门、中山巷、昭明、荆州、大北门、杨家花园、四季青、西街、绿影壁、王府口、冯家巷、红花园、凤雏、长虹、檀溪、陵园路、民主路、铁佛寺、仲宣楼、胜利街、文昌门、南丽、擂鼓台及各企业社区居委会辖区,檀溪村委会辖区。
二、樊城区:建新路、前进中路、陈家营、茂盛、董台、春园路、洪沟、夏家台、代家台、美满、王家台、襄江、红光、肖家台、鹿角门、星火路、回龙寺、机坊街、马道口、梯子口、劳动街、大井台、定中街、水星台、永安桥、定中桥、望江、陈老巷、韩庄、十字街、友谊街、菜越、万户、汉江南路、赵家巷、高庄、刘埂、汉江北路及各企业社区居委会辖区。
三、高新技术开发区:小清河、春园路、汉江北路、邓城大道、城市快速路、樊北明渠围合的区域;东风公司试车场(含)、莲山风景区(含)、邓城大道、襄北铁路编组站、名城路、城市快速路围合的区域。
四、襄阳区:旭光路、唐白河、汉江、小清河、邓城大道、莲山风景区(含)、316国道围合的区域;襄北铁路编组站以西、邓城大道以北、小清河以东、襄阳城区区界以南围合的区域。
五、鱼梁洲经济开发区辖区、隆中风景区核心景区。
二级控制区
一、襄城区:王家洼、庞公祠、观音阁、麒麟、营盘村委会辖区。
二、樊城区:贾洼、衡庄、施营、七里桥、王家寨、乔营、东村、西村社区居委会;太平店镇镇区。
三、高新技术开发区:团山镇、米庄镇镇区。
四、襄阳区:城市快速路、唐白河、旭光路、316目道围合的区域。
三级控制区
在城市规划区内,一、二级控制区之外的区域。
关于印发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6]5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为做好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工作,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和《中成药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现予印发。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局在《关于对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药品进行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安〔1999〕425号)中有关“非处方药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和包装指导原则”和在《关于做好第一批非处方药药品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安〔2000〕278号)中的“非处方药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和包装指导原则的补充说明”同时废止。
附件:1.化学药品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
2.中成药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1:
化学药品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
一、化学药品非处方药说明书格式
处方药、外用药品标识位置
X X X说明书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警示语位置
【药品名称】
【成份】
【性状】
【作用类别】
【适应症】
【规格】
【用法用量】
【不良反应】
【禁忌】
【注意事项】
【药物相互作用】
【贮藏】
【包装】
【有效期】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说明书修订日期】
【生产企业】
如有问题可与生产企业联系
二、化学药品非处方药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
非处方药、外用药品标识
非处方药、外用药品标识在说明书首页右上角标注。
外用药品专用标识为红色方框底色内标注白色“外”字。药品说明书如采用单色印刷,其说明书中外用药品专用标识亦可采用单色印刷。
非处方药专有标识按《关于公布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及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使用。
说明书标题
“XXX说明书”中的“XXX”是指该药品的通用名称。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该忠告语必须标注,采用加重字体印刷。
警示语
是指需特别提醒用药人在用药安全方面需特别注意的事项。
有该方面内容,应当在说明书标题下以醒目的黑体字注明。无该方面内容的,不列该项。
【药品名称】
按下列顺序列出:
通用名称:属《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其通用名称应当与药典一致;药典未收载的品种,其名称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
商品名称:未批准使用商品名称的药品不列该项。
英文名称:无英文名称的药品不列该项。
汉语拼音:
【成份】
处方组成及各成份含量应与该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一致。成份含量按每一个制剂单位(如每片、粒、包、支、瓶等)计。
单一成份的制剂须写明成份通用名称及含量,并注明所有辅料成份。表达为“本品每X含XXXXXX。辅料为:XXXXXXX”。
复方制剂须写明全部活性成份组成及各成份含量,并注明所有辅料成份。表达为“本品为复方制剂,每X含XXXXXXX。辅料为:XXXXXXX”。
【性状】
包括药品的外观(颜色、外形)、气、味等,依次规范描述。性状应符合药品标准。
【作用类别】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非处方药类别书写,如“解热镇痛类”。
【适应症】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处方药适应症书写,不得超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
【规格】
指每支、每片或其他每一单位制剂中含有主药的重量、含量或装量。生物制品应标明每支(瓶)有效成分效价(或含量)及装量(或冻干制剂的复溶体积)。计量单位必须以中文表示。
每一说明书只能写一种规格。
【用法用量】
用量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非处方药用量书写。数字以阿拉伯数字表示,所有重量或容量单位必须以汉字表示。
用法可根据药品的具体情况,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非处方药用法用量和适应症范围内描述,用法不能对用药人有其它方面的误导或暗示。
需提示患者注意的特殊用法用量应当在注意事项中说明。老年人或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用法用量不得使用“儿童酌减”或“老年人酌减”等表述方法,可在【注意事项】中注明“儿童用量(或老年人用量)应咨询医师或药师”。
【不良反应】
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者意外的有害反应。
在本项目下应当实事求是地详细列出该药品已知的或者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并按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发生的频率或症状的系统性列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不良反应内容不得删减。
【禁忌】
应列出该药品不能应用的各种情况,如禁止应用该药品的人群或疾病等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禁忌内容不得删减。【禁忌】内容应采用加重字体印刷。
【注意事项】
应列出使用该药必须注意的问题,包括需要慎用的情况(如肝、肾功能的问题),影响药物疗效的因素(如食物、烟、酒等),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老人等特殊人群用药,用药对于临床检验的影响,滥用或药物依赖情况,以及其他保障用药人自我药疗安全用药的有关内容。
必须注明“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对于可用于儿童的药品必须注明“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处方中含兴奋剂的品种应注明“运动员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对于是否适用于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老人等特殊人群尚不明确的,必须注明相应人群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注意事项内容不得删减。【注意事项】内容应采用加重字体印刷。
【药物相互作用】
应列出与该药产生相互作用的药物及合并用药的注意事项。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的,应当在该项下予以说明。
必须注明“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贮藏】
按药品标准书写,有特殊要求的应注明相应温度。
【包装】
包括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及包装规格,并按该顺序表述。
【有效期】
是指该药品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稳定的期限。
有效期应以月为单位描述,可以表述为:XX个月(X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执行标准】
列出执行标准的名称、版本或药品标准编号,如《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国家药品标准WS-10001(HD-0001)-2002。
【批准文号】
是指该药品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号。
【说明书修订日期】
是指经批准使用该说明书的日期。
【生产企业】
国产药品该项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一致,进口药品应当与提供的政府证明文件一致。按下列方式列出: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须标明区号)
传真号码:(须标明区号)
网址:(如无网址可不写,此项不保留)
如有问题可与生产企业联系
该内容必须标注,并采用加重字体印刷在【生产企业】项后。
附件2:
中成药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
一、中成药非处方药说明书格式
非处方药、外用药品标识位置
X X X说明书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警示语位置
【药品名称】
【成份】
【性状】
【功能主治】
【规格】
【用法用量】
【禁忌】
【注意事项】
【药物相互作用】
【不良反应】
【贮藏】
【包装】
【有效期】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说明书修订日期】
【生产企业】
如有问题可与生产企业联系
二、中成药非处方药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
非处方药、外用药品标识
非处方药、外用药品标识在说明书首页右上角标注。
外用药品专用标识为红色方框底色内标注白色“外”字。药品说明书如采用单色印刷,其说明书中外用药品专用标识亦可采用单色印刷。
非处方药专有标识按《关于公布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及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使用。
说明书标题
“XXX说明书”中的“XXX”是指该药品的通用名称。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该忠告语必须标注,采用加重字体印刷。
警示语
是指需特别提醒用药人在用药安全方面需特别注意的事项。
有该方面内容的,应当在说明书标题下以醒目的黑体字注明。无该方面内容的,不列该项。
【药品名称】
按下列顺序列出:
通用名称:如该药品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其通用名称应当与药典一致;药典未收载的品种,其名称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
汉语拼音:
【成份】
除《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列出全部处方组成和辅料,处方所含成份及药味排序应与药品标准一致。
处方中所列药味其本身为多种药材制成的饮片,且该饮片为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只需写出该饮片名称。
【性状】
包括药品的外观(颜色、外形)、气、味等,依次规范描述,性状应符合药品标准。
【功能主治】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处方药功能主治内容书写,并不得超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非处方药功能主治范围。
【规格】
应与药品标准一致。数字以阿拉伯数字表示,计量单位必须以汉字表示。
每一说明书只能写一种规格。
【用法用量】
用量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非处方药用量书写。数字以阿拉伯数字表示,所有重量或容量单位必须以汉字表示。
用法可根据药品的具体情况,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非处方药用法用量和功能主治范围内描述,用法不能对用药人有其它方面的误导或暗示。
需提示用药人注意的特殊用法用量应当在注意事项中说明。
【不良反应】
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者意外的有害反应。
在本项目下应当实事求是地详细列出该药品已知的或者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并按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发生的频率或症状的系统性列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不良反应内容不得删减。
【禁忌】
应列出该药品不能应用的各种情况,如禁止应用该药品的人群或疾病等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禁忌内容不得删减。【禁忌】内容应采用加重字体印刷。
【注意事项】
应列出使用该药必须注意的问题,包括需要慎用的情况(如肝、肾功能的问题),影响药物疗效的因素(如食物、烟、酒等),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老人等特殊人群用药,用药对于临床检验的影响,滥用或药物依赖情况,以及其他保障用药人自我药疗安全用药的有关内容。
必须注明“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对于可用于儿童的药品必须注明“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处方中含兴奋剂的品种应注明“运动员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对于是否适用于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老人等特殊人群尚不明确的,必须注明“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如有与中医理论有关的证候、配伍、饮食等注意事项,应在该项下列出。中药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应注明本品含X X(化学药品通用名称),并列出成份中化学药品的相关内容及注意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注意事项内容不得删减。【注意事项】内容应采用加重字体印刷。
【药物相互作用】
应列出与该药产生相互作用的药物及合并用药的注意事项。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的,应当在该项下予以说明。
必须注明:“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贮藏】
按药品标准书写,有特殊要求的应注明相应温度。
【包装】
包括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及包装规格,并按该顺序表述。
【有效期】
是指该药品在规定的贮藏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稳定的期限。
有效期应以月为单位描述,可以表述为:XX个月(X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执行标准】
列出执行标准的名称、版本或药品标准编号,如《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国家药品标准WS-10001(HD-0001)-2002。
【批准文号】
是指该药品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号。
【说明书修订日期】
是指经批准使用该说明书的日期。
【生产企业】
国产药品该项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一致,进口药品应当与提供的政府证明文件一致。按下列方式列出: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须标明区号)
传真号码:(须标明区号)
网址:(如无网址可不写,此项不保留)
如有问题可与生产企业联系
该内容必须标注,并采用加重字体印刷在【生产企业】项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