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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3:35: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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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四个行业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高煤炭等四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出口退税率调为9%,煤炭的具体范围仍按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钢材出口退税率调为11%,但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的退税率仍按财税字〔1998〕53号文件执行;
水泥出口退税率调为11%;
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4%。
二、本通知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1998年6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1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2008年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召开的全国学校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维护青少年群体的身体健康,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

(一)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是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广大青少年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以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从维护和促进广大青少年身体健康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性,把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方向和重点。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学校卫生工作方针,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具体实施的原则,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

(二)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监管,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学校卫生工作格局。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认真落实《意见》要求,将加强学校卫生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之一,将学校和学生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在经费投入、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予以必要保障。按照《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通知》(卫疾控发〔2007〕214号)要求,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对学校开展传染病防控、食品及饮用水卫生、教学卫生、健康教育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卫生工作纳入教育工作整体规划,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具体方案及政策措施,并督促学校认真落实各项措施。

二、明确重点,认真履职,把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一)强化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的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前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形势,积极主动、科学有效地做好传染病防控监督指导工作,将监督学校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督促指导学校按照卫生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防范传染病疫情在校园内的发生,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加强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以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供水设施卫生状况及饮用水水质情况为重点,加强辖区内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防范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主动深入学校,指导学校做好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三)督促学校落实各项基本卫生条件。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法规、标准规定,联合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学校开展监督检查,切实从源头上加强校舍、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等基本卫生条件的建设管理;加强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等教学卫生环境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学校基本卫生标准或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并通报教育部门;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应及时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向当地政府报告。

(四)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的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学校和学校集体供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力度,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并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督促学校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并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对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五)开展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学校应急体系机制建设、应急预案拟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应急知识、技能宣教等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基本卫生条件、食品安全等监管工作,及时发现风险隐患,督促排查,全力减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

三、密切协作,把握关键,有效开展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

(一)加强协作,建立健全沟通与协作机制。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紧密合作,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及合作机制,研究拟定学校卫生监管工作的政策、措施,部署联合督导检查,协调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互通报有关工作信息,协商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高学校卫生工作成效。

(二)加强技术指导,提高学校自身卫生管理水平。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卫生监管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指导与服务意识,寓监管于服务中,查、帮、促相结合,优服务、严监管。针对学校卫生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合理、可行的指导建议,协助学校建立完善食品、饮用水和传染病防控等有关卫生管理制度,及时调整、强化、落实相关防控措施,从整体上提升学校自身卫生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队伍建设。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校卫生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充实学校卫生监管专业人员。省、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科室负责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有人员从事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并通过“包点、包校”的形式,确保做到学校卫生监督全覆盖。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安排专人分管学校卫生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其培训,合格者可由当地卫生监督机构聘为学校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不断加强基层学校卫生监管工作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鄂常备(2001)1号


(2001年1月1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依法加强省本级(以下简称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和改进省级预算编制工作。省人民政府要科学预测预算收入,提高编制省级预算的准确性,确保收支合法、真实。省财政部门和省直其他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细化预算科目,编制好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提高预算透明度。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省级预算草案全部编制完毕。
二、加强和改进省级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省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过程中,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有关省级预算编制工作情况。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省财政部门应将省级预算草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报告,并向省财政部门通报。省财政部门应在七日内书面报告采纳情况。省财政部门提交初步审查的省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和材料包括: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科目列到类、款的预算收支总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总表,省直一级预算单位收支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加强和改进预算审批工作。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预算决议,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贯彻执行。
四、加强对省级预算和全省总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必要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就某一项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报告,并作出决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省级预算和全省总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定期组织调查,了解预算收入完成、预算资金拨付以及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报告。
五、加强对省级预算调整方案和省级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审查监督工作。省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省人民政府预计省级预算收入或者支出总额超过原批准的预算收入或者支出百分之三的,应当依法在当年第三季度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以及实现调整方案的措施进行审查,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调整方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动用省级预算超收收入追加当年预算支出的,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省财政部门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情况。年度终了时,省人民政府应就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六、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省财政部门和省直其他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调减省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水利、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环保预算资金的,须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七、依法搞好省级决算审批工作。预算年度终结后,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省级决算草案,并在每年第三季度内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财政部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的一个月前,应将省级决算草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提交审查的材料包括: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预算科目列到类、款的收支决算总表,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表,省直一级预算单位收支决算表,返还或者补助下级支出决算表以及有关说明。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后,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关于省级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八、加强省级预算执行的审计监督。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要按照《预算法》和《审计法》的要求,对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省人民政府应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省级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出的问题要限期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反馈。必要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中的某一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单项审计,并报送审计结果。
九、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依法执行备案制度。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省人民政府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省级决算时,要报告省级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
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将有关预算管理方面的决定、规定、办法及规范性文件,省级预算与市、州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办法,市、州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省财政部门对省直一级预算单位的预算批复,以及其它应报送的有关预算方面的事项和文件,及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审查监督责任。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预算与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工作的专门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提高预算审查和监督水平,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对预算审查监督职权当好助手和参谋。


200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