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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音像制品发布烟草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4-06-18 00:23: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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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音像制品发布烟草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利用音像制品发布烟草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利用音像制品发布烟草广告的请示》(工商广字〔1998〕3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卡拉OK带、VCD光盘和录像带等音像制品的播放场所,主要是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其它公共娱乐场所、家庭等。
1、利用上述媒体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发布烟草广告,属于《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禁止的范围。
2、其它公共娱乐场所、家庭等虽不是《广告法》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场所,但与青少年关系密切。如播放含有烟草广告内容的上述音像制品,对青少年影响极大,与《广告法》中有关烟草广告法律条款的立法宗旨相悖。
根据《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于利用卡拉OK带、VCD光盘和录像带等音像制品发布烟草广告,应不予批准。



1998年11月19日

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温政令第 128 号


  《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赵一德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规范温州名牌产品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提高温州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和《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名牌产品的评价、认定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温州名牌产品,是指在温州境内生产经营,质量水平、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知名度居本市同类产品前列,经温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产品。

  第三条 温州名牌产品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温州名牌产品的认定,采取市场评价与质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总量控制和期限控制。

  第四条 培育、发展温州名牌产品以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推动科技创新、推动节能减排为目的,重点是主导产业、传统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中的自主创新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高出口创汇产品以及农副名、特、优产品。

  第五条 市名推委负责温州名牌产品的评价、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名推委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六条 市名推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推办)设在市质监局,负责市名推委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温州名牌产品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提出保护、扶持温州名牌产品的政策措施;

  (三)针对不同的行业组织拟定具体的评价细则;

  (四)受理温州名牌产品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五)组建专家组对申报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六)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市名推委审议;

  (七)承担市名推委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争创著名品牌。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在创立名牌产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温州名牌的工业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产品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好,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四)产品技术水平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五)批量生产已满3年,年销售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者地方特色产品销售额居全省同类产品前茅的,年销售额可适当放宽);

  (六)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和研发投入居全市同行业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取得明显成效,产品实物质量长期稳定;

  (八)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

  第九条 申报温州名牌的农业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业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产品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四)批量生产已满3年,形成较大的种养殖规模或者生产规模,种植类和养殖类农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加工类农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

  (五)企业生产技术先进,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产品标准或者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实物质量稳定;

  (七)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

  第十条 申报温州名牌的服务业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经营行为符合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请商标的行业除外),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企业经营服务满3年,服务水平和经营规模居省内或者市内同行业前列;

  (四)企业已建立完善的服务标准(规范),并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提供服务;

  (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服务质量稳定可靠,客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市场评价好;

  (六)客户投诉处理反馈机制健全,投诉处理及时到位;

  (七)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温州名牌产品:

  (一)企业注册地不在温州市境内的;

  (二)使用国(境)外注册商标的;

  (三)近3年内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被定为不合格,出口商品检验存在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索赔事件的;

  (四)用户(消费者)普遍反映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质量投诉较多且经查证属实的;

  (五)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尚未获得相应证书的;

  (六)近3年内企业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十二条 温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温州名牌产品的申报时间,每年由市名推办另行通知。

  认定温州名牌产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企业应如实填写《温州名牌产品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报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当按照温州名牌产品申报条件进行核实,形成推荐意见。同意推荐的,应当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后上报市名推办;不同意推荐的,应当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 市名推办对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的推荐材料,按照行业进行分类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委托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对申报企业进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 市名推办综合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市名推办成员进行初审后提出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以及有关材料分送有关专家组。各专家组对申报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并向市名推办提交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市名推办将各专家组提交的评价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市名推委认定。

  第十八条 市名推委采取表决方式认定入选名单。表决须由市名推委主任或者委托副主任主持,市名推委2/3以上委员参加。获得2/3以上委员赞成票的,方可通过认定。

  第十九条 市名推委将通过认定的入选名单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并限期征求社会及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名推办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名推委同意后,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市名推委将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入选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温州名牌产品”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条 温州名牌产品称号的有效期为3年(自公布之日起算)。温州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企业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申请重新认定。

  第二十一条 除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温州名牌产品认定外,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类似的名牌产品认定、评比等活动。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温州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和广告宣传中使用标注年份的“温州名牌产品”标志或者字样。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温州名牌产品形象的行为:

  (一)伪造、冒用、转让温州名牌产品荣誉称号或者标志;

  (二)被暂停使用或者撤销后继续使用温州名牌产品称号或者标志;

  (三)超过有效期继续使用温州名牌产品称号或者标志。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在3年内不得申报认定温州名牌产品。

  第二十四条 积极支持以温州名牌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名牌效应;大力宣传温州名牌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提高名牌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知名度。

  第二十五条 从事温州名牌产品审查、认定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查、评价,并保守申报名牌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保护其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 市名推办应当加强对温州名牌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跟踪管理,及时督促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品牌声誉。

  市名推办在跟踪管理时,温州名牌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七条 市名推办应当建立温州名牌产品信用档案,将跟踪管理发现的情况和投诉举报查实的情况如实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市名推办实施跟踪管理,不得妨碍温州名牌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温州名牌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 发现在温州名牌产品认定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名推办投诉和举报。市名推办应当及时核实、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温州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名推委应当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暂停或者撤销其“温州名牌产品”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停止使用“温州名牌产品”字样和标志:

  (一)产品质量明显下降,用户(消费者)意见较多的;

  (二)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三)企业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温州名牌产品”称号的,应当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牌,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报认定温州名牌产品。

  第三十二条 从事温州名牌产品审查、认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温州名牌产品评价办法、温州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由市名推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1月21日发布的《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5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土资发[2006]82号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有关地质勘查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精神,推进我省地质事业发展,突出矿产勘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联系。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




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地质找矿效果和地质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各种专项资金的作用,维护国家出资权益,根据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国家设立的危机矿山深部及外围勘查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协助,配合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原则,依据项目任务书、设计书、委托施工合同书、设计审查意见书及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立项和实施组织

  第五条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国家设立的危机矿山深部及外围勘查项目的申报、立项和设计审查等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六条 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按照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的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 省级以下属国家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项目申报前须核实拟申报勘查的勘查范围内是否已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并对设置情况和已投入的实物工作量及费用核实登记,说明有关涉及探矿权采矿权资产处置的意见。

  第九条 项目实施实行合同管理,(合同范本见附件一),项目实施实行报告制度,其中,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双月报制度(格式见附件二),省级以下主管部门批准的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章 野外工作检查

  第十条 项目野外检查实行申报制度,检查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三。申请检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设计规定的野外工作量的50%或100%;

  (二)各类资料齐全、准确;

  (三)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进行了初步整理;

  (四)进行了必要的综合整理,编写了项目工作总结;

  (五)项目经费按项目单独列帐、单独核算;

  (六)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基本符合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下列野外检查资料;

  (一)全部野外实际资料;

  1、野外原始图件;

  2、野外记录本,野外原始记录卡片、原始数据记录、相册、表格等;

  3、野外各类原始编录资料及相应的图件;

  4、样品鉴定、分析、测试送样单和分析测试结果;

  5、各类实物地质资料及典型实物标本;

  6、过渡性综合解释成果资料和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成果资料;

  7、项目经费账册;

  8、其他相关资料和项目协助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质量检查记录,包括年度原始资料检查记录小结;

  (三)工作总结,包括工作量和任务完成情况,地质成果、质量,项目经费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等方面的总结。

  第十二条 项目野外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具体要求参见《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原始资料检查暂行规定》);

  (二)是否完成了项目设计、任务书和合同规定的目标、任务;

  (三)是否将工程布置和实施在批准的勘查范围内和完成了批准的工作量;

  (四)项目工作部署,工程布置是否合理,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各类规范、规定要求;

  (五)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六)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是否正常;

  (七)工作总结是否系统、全面;

  (八)野外实地抽查是否合格。

  第十三条 检查组按野外检查要求(见附件四)在现场对验收内容进行检查考评(野外检查评分表见附件五),在完成野外检查后7日内提交“野外检查意见书”(见附件六),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签署意见后及时通知被检查单位。

  第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应按检查意见书的要求,及时做好有关工作后方可转入阶段或最终成果报告编写。

  第四章 成果地质报告评审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成果地质报告后,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审查验收申请。

  提交审查验收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面完成设计或合同规定的任务;

  (二)野外检查意见书和补充工作的报告;

  (三)文字报告(送审稿)及附图、附表、项目承担单位和初审意见;

  (四)项目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合同书、野外及室内各类技术资料齐全。

  第十六条 项目成果审查验收分类进行。

  项目探求到包括333类以上资料储量达到小型矿床规格以上的成果地质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矿产储量评审中心提请资料储量评审,以经省国土资源备案的评审意见书为验收依据。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项目成果地质报告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审查验收。

  第十七条 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审查验收的项目,在收到成果地质报告审查申请后,组成审查委员会对成果地质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委员会通过听取项目承担单位关于成果的介绍、答辩并审查各类资料,经讨论后进行评分和划分质量等级(评分标准见附件七,质量等级评分表见附件八),形成审查意见书。

  第十八条 成果地质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二)成果与原始地质资料的吻合程度;

  (三)提交的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四)成果的综合研究水平;

  (五)成果和综合图件和质量;

  (六)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成果地质报告进行修改定稿,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修改后的报告送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后,按规定要求复制并汇交纸质和电子文档成果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提交成果地质报告的同时编报项目决算报告,并申请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或审计,在审查结束10日内提交审查或审计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

湖北省矿产勘查项目合同书

  甲方: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完成《湖北省XX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勘查项目),并共同签订本合同书。

  第一条:勘查项目工作区范围

  勘查项目工作区位于湖北省XX县XX处,面积XX平方公里,其拐点地理坐标为:1、东经XX、北纬XX;2、东经XX、北纬XX;3、东经XX、北纬XX;4、东经XX、北纬XX。

  第二条:责任、义务与权益

  (一)甲方责任、义务与权益

  1、负责投入完成勘查项目所需的全部勘查资金并自行承担所投入勘查资金的风险。

  2、负责勘查项目探矿权审批及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

  3、负责协调与勘查项目有关的地方政府及外部环境等关系,以确保勘查项目工作的顺利进行。

  4、负责依照国家有关勘查标准规范组织勘查项目的设计审查认定、施工监管、野外验收和成果报告评审认定。

  5、享有勘查项目资料、成果所有权和探矿权权益处置权。

  (二)乙方责任、义务与权益

  1、负责编制勘查项目工作区范围探矿权申请材料,并受甲方委托收乙方名义申报该勘查项目工作区范围探矿权。

  2、负责编制勘查项目设计书(含分年度实物工作量及预算)。

  3、负责按甲方审查认定后的勘查项目设计书和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实施完成勘查工作,并按设计时间要求提交地质资料及成果报告。

  4、根据勘查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确需对勘查项目设计书提出的工作部署安排进行调整,须报经甲方同意方可实施。

  5、在不损害甲方权益情况下,享有对勘查项目成果资料的使用权和著作权(包括个人发表论文权)。

  第三条:勘查投入及付款方式

  (一)、勘查收入

  勘查项目XX年度费用为XX万元(大写:XX万元),全部由甲方投入。甲方根据勘查项目XX年度工作成果确定下年度是否对其追加投资续作。

  (二)、付款方式

  本协议签订后由甲方向乙方根据财政或财务管理情况支付本年度勘查项目费用,确保项目实施年度内计划资金落实到位。

  第四条:其它约定

  1、勘查项目起止时间、目的任务、实物工作量、工作部署及经费预算安排以甲方审定的勘查项目设计书为准。

  2、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法定保护期内有损害甲方权益的对外泄露、转让项目勘查所获得的成果资料行为。

  3、本合同书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后即生效。

  4、本合同书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约定。

  甲方: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乙方:(项目承担单位)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如有其他需要另行约定事项请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联系。

  附件二

关于编报湖北省矿产勘查项目工作报告的要求

  为及时全面了解湖北省矿产勘查项目工作进展,搞好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地质找矿效果,要求有关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做好项目工作报告编报工作。

  一、项目工作报告要按项目分别编制,以双月报、半年报、年报和专报形式报告工作情况。其中双月报于双月份最后一日前报出,报告内容截止为当月二十日。5-6月双月报与半年报合并报出。11-12双月报与年报合并报出。专报为不定期报告,重要情况应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和省项目办以专报形式报告。

  二、项目工作报告的主要包括:①基本情况;②工作进展;③实物工作量;④主要成果与认识;⑤经费管理使用情况;⑥存在的主要问题;⑦下一步工作安排与措施;⑧其它。要求内容翔实具体,数据准确可靠。

  三、对项目工作中的重大新发现、新成果,重大技术业务问题,工作部署重大调整,以及其它急需报告事项应以不定期专报形式报送。

  四、项目工作报告作为各项目分阶段拨款的主要依据之一。

  五、项目工作报告以书面电子邮件两种形式同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和项目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一式两份,需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报告统一以Word文档、A4幅面编排(见附件格式),附图原则上以MAPGIS编制。

  联系人:李纪平、刘劲松 027-87830192 027-85863582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

  邮编:430070

  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4号湖北省地勘局矿勘处

  邮编:430022

  E-mail:gtzyljp@sohu.com goo4@hbdk.gov.cn

  附:1、湖北省矿产勘查项目进展情况双月报、半年报、年报表式

  2、湖北省矿产勘查项目双月报、半年报、年报编写提纲

  3、湖北省矿产勘查项目专报编写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