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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

时间:2024-07-12 23:09: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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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是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五条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 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和其他经批准的人员在高速公路上作业,必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红色警视信号。养护、维修及其他作业的车辆,机械必须开启黄色示警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
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必须按设置的标志运行,不得侵扰作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第七条 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交通严重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动员高速公路附近驻军、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协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清除路障或者修复高速公路,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八条 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占用、拆除、移动、污染、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
(二)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
(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种植作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
(四)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水、灌溉、养鱼;
(五)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 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进行水下爆破;
(六)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
(七)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洞口两测影响隧道安全的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伐木和取土;
(八)在桥梁(含跨线桥)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
(九)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除养护和维修高速公路作业外,需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其他作业的,必须经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需要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设施,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经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费。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立交匝道、连接线、服务区、停车场、收费站边沟外缘以外50米范围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
第十一条 未经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及收费站等设施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张贴标语和宣传物品。
第十二条 超过高速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通过高速公路桥梁,特殊情况确需通过高速公路桥梁的,必须经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批准,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行驶。
第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向车外滴漏、流淌、散落任何物品。
第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的车辆,必须停到右侧路肩,并开启车上危险信号,在车后10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不能立即修复的,应当报告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故障车辆拖到就近停车场或者服务区。拖车费由车主负担,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公安机关制定。
第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章 交通管理

第十六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并须配备故障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
第十七条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电瓶车、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全挂牵引车及设计最大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但执行高速公路管理任务和养护作业的人员和机械、车辆除外。
第十八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按照分道标线行驶。除气候和道路原因外,最低时速不得低于50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110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不得高于90公里。遇有限速标志时,行驶的车辆不得超过限速标志规定的时速。
第十九条 车辆在同一车道上行驶,后车与前车必须按下列规定保持行车间距:
(一)时速70公里以下,行车间距不得小于70米;
(二)时速70公里以上,行车间距不得小于100米。
车辆在雨、雪、雾天、夜间或者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当减速,并适当加大间距。
第二十条 车辆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后,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速度,驶入主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车辆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按照出口预告标志,进入指定车道减速行驶。经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后再进入匝道。
第二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骑、压车道分道标线。当前方有障碍或者需要超车时,必须转换到超车道行驶,通过障碍或者超过前车后应当驶回行车道。
车辆行驶中需要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超车前还必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再变更车道。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匝道上超车。禁止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掉头、倒车、逆行和穿越中央分隔带,禁止学习和实习驾驶员驾车进入高速公路。禁止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装卸货物。
除人民警察追击、堵截罪犯和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外,禁止任何人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
第二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准超员、超载;货运车辆除驾驶室乘坐人员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乘车人不得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扔物品。安装有安全带的机动车的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高速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因故障在路肩停车检修的车辆,修复后返回行车道时,应先在路肩提高车速并开启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二十六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肇事,应当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报告,并开启车上危险信号灯,在车后10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相互通告,并及时赶到肇事地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勘查现场、疏导交通,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勘查路产损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排除路障和清理事故现场,恢复交通正常秩序。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辆因故障不能离开行(超)车道,或者发生交通肇事,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安全地带。
第二十八条 遇有雨、雪、雾天影响车辆正常行驶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限制车速。遇有道路严重损坏或者施工作业,以及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疏导交通阻塞等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调整车道,并事先予以公告。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通行高速公路的所有车辆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
车辆通行费的收取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由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设立的收费站负责计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计收。
第三十一条 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票据。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平调。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收费站随意拦截车辆和从事其他与高速公路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发现高速公路及其设施隐患及时排出或者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
(二)在高速公路抢险救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三)检举,揭发或者查处盗窃、破坏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伪造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严重偷漏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行为有功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危害行为,恢复原状。未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除责令其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一倍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在高速公路上进行作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设施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作业;造成路产损坏的,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50%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工,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已竣工的设施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强行拆除;对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费二倍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拆除,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占用费,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停车,补办有关手续,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路产损坏的,除应当按照实际损坏部位的工程造价赔偿外,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一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及其设施腐蚀、污染的,除按规定收取赔偿费外,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处以赔偿费20%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章有关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及其他人员造成自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不缴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除补缴通行费外,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拒不接受查处的,可采取措施中止车辆运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或者使用废票据的,除补缴通行费外,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可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对伪造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可处以票据面额百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高速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设有高速公路标志和有关设施,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道路。
“高速公路用地”是指高速公路两则边沟及边沟以外依法征用的土地。
“高速公路设施”是指高速公路的排水设施、防护构造物、交通工程设施、安全设施、照明设施、通讯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监控设施、检测设施、界桩、测桩、里程牌、标志牌、花草树木及专用房屋等。
第四十七条 全部控制出入并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汽车专用公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涉及交通安全管理的,由省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警惕合法面纱下的集体腐败

                杨涛


  海南省文昌市龙楼派出所为庆祝新办公大楼落成,于26日大摆酒席举办乔迁典礼。据承办酒席的酒店老板介绍,该所当天收取了5万多元红包。事情源于文昌市一村民向《南国都市报》举报,称该市龙楼派出所新办公大楼落成,将于11月26日在该镇摆36桌酒席请人吃喝,并要求参加吃饭的人送红包。举报者介绍,接到龙楼派出所吃饭邀请的,不仅有龙楼镇的政府官员,还有不少是在该镇养虾、养鱼、搞种植的外地承包商或铺面业主。(《新京报》11月28日)
普通老百姓如果说盖了房子,请亲朋好友,铺张浪费些办个酒席、收个红包,我们说这虽然是一种不文明的陋习,不值得提倡,但总是情有可原,毕竟盖了房子是一个人的人生中一件大事,庆祝一下也是人之常情。派出所的新办公大楼落成,办公条件改善,干警们心里高兴,按理说也算一喜事,举行一个简单仪式庆贺庆贺也未尝不可。但是这办酒席却是不允许的,因为,这派出所是政府机关,它的经费来自政府财政收入,而这些财政收入都是来自纳税人要进行合理安排。因而,派出所肯定不能像普通老百姓一样大操大办,浪费纳税人的钱是要问责的。
然而,文昌市龙楼派出所不仅大办酒席还大肆收取红包,这更是一种明目张胆的变相索贿行为。派出所衙门不大,可实权不小,管辖着镇里的方方面面的事情,派出所请客,辖区的那些商人、老板有谁敢不买帐,那就等于自己给自己在日后的经商和生活找麻烦。温情脉脉的面纱的请客背后,闪耀着权力的寒光,就这样,老百姓的合法财产又一次被打着“合法”的幌子强行作了贡献。而且在这所谓的贡献背后,更将带来执法不公的隐虑。你看那龙楼派出所在开席前,由工作人员向每桌客人每人发放一个空红包,由客人把吃酒席的钱放进红包里,然后写上自己的名字交到派出所工作人员手中。那谁能保证今后派出所不会按照红包的大小来决定自己的执法的偏向呢?如果被请而不去赴宴者,也许要求派出所办个事、出个警什么的那就更难说会得到什么待遇了。
其实,明眼一看就知道,龙楼派出所乔迁大办酒席,并不是真正的是为了表示乔迁的喜悦。以乔迁为名,以酒席为幌,收受红包,那是为小团体和个人谋私利。这些“灰色收入”将来肯定要进入“小金库”一类的地方,给大家发福利也少不它。而且,这种收受红包形式要来得保险的多,一则它是有体面的幌子,是合法的礼尚往来;二是以集体的名义收受的,将来的如果会打板子的话,肯定也打得不重,也很难打在个人头上。
办公大楼乔迁不仅让人感到条件改善之喜,而且可以通过操办酒席得到“意外之喜”。故一时之间,一些地方的公检法、财政、工商、税务等等实权部门纷纷利用办公大楼乔迁等各种形,大办酒席。一些正直的群众为之叫苦不堪,一些别有居心的人却欣喜若狂,利用这难得的大好时机大肆向公家行贿,为今后为自己的不良企图得到各方面的关照作好铺垫,可谓是求之不得。
只是,当这些官员们“双喜临门”之时,却是百姓的忧虑之时,这样的政府机关和官员也就将难以得到老百姓的衷心拥护。看来,我们也应该好好地对披着合法的面纱以集体名义进行腐败行为的人员开刀了!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98]国管财字第21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四日



附件一: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二: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财务分析指标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财社字[1997]66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是保障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和开展必要活动以及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等所需的专项资金,是单位预算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 保证离退休人员个人待遇经费,兼顾其它支出;
  (三) 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 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强化预算约束;
  (二) 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加强经费管理,努力节约支出;
  (三) 认真编报经费决算,开展经费使用情况分析。
  (四)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五)对所属单位的离退休经费实施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的预算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预、决算的审批和离退休经费的管理,制定离退休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等。
  第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的离退休经费,在单位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的财务部门或独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的财务部门归口统一管理。
  第七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预算,是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离退休人员情况和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经费收支计划。
  第八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预算的主要内容包括;离退休人员个人待遇经费、公用经费,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经费和专项经费。
  第九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预算编报的要求:
  (一)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离退休经费预算;
  (二) 按照"零基预算法"编制离退休经费预算;
  (三) 离退休经费预算的编报,必须符合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规定,并附预算编制说明书。
  第十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预算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批准后,作为各单位预算执行的依据。预算执行中除因国家政策调整和机构、人员发生大的变化,确需进行必要调整以外,一般不办理追加(减)预算。
  第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管理的要求:
  (一)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财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二) 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离退休经费预算,确保离退休人员个人待遇经费。有效使用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三)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四)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努力节约支出;
  第十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决算,是全面反映各单位离退休经费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的综合性文件。各单位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规定编报经费决算,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经费分析指标,其中包括: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支出占预算的比重、人员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等指标(具体内容和计算方法可参照附件)。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离退休经费预、决算编报的时间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报表。每年7月20日以前。各单位还须报送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有关报表。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离退休经费的监督与检查制度,主动配合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进行审计与检查。监督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 经费开支及使用管理情况;
  (三) 财务法规及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
  (四)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经批准由国家财政拨款的有关人民团体和离退休经费归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中央级企事业单位。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财务分析指标



1、 支出增长率 衡量离退休经费支出增长水平。计算公式为:
  支出增长率=(本期支出总额/上期支出总额一1)x100%

  2.人均开支 衡量离退休人员及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人员年人均消耗经费的水平。计算公式为:
  离休人员支出=本期离休人员支出总额/本期离休平均人数
  退休人均开支=本期退休人员支出总额/本期退休平均人数
  工作机构人均开支=本期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支出总额/本期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平均人数

  3.支出数占预算数的比重,计算公式为:
  银行支出数占
  预算数的比重=(银行支出数/预算数)xl00%

  实际支出数占
  预算数的比重=(实际支出数/预算数)x100%

  4.人员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计算公式为:
  离退休待遇支出占离
  退休人员经费支出比重=(离退休个人待遇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x100%

  离退休工作机构人员经费
  支出占工作机构经费的比重=(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费X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