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定额罚款的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的权限。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本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察机关、行政执法督查机构对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对重大疑难案件实施处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询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意见。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目的,正确适用法律。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因当事人身份、地位等的不同而给予不同对待;对于违法性质相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予以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处罚。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查证的违法事实为基础,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使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公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并采用适当的形式公开行政处罚的结果。
第八条 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内,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内各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意见后负责制定。
第九条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确定与具体的违法行为相适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机关执法的具体情况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1年内发生3次或者3次以上相同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处罚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重处罚适用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
(二)从轻处罚适用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单处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或者并处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并处处罚。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视情节划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罚款原则上应当实行定额、定量处罚。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数处罚;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确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实施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一)情节复杂的;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而没有申请的;
(三)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四)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
(五)立法、检察、监察、审计等监督机关依法予以监督的;
(六)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对上述集体讨论情况予以记录,并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给予具体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立卷归档。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主要包括卷内材料目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及有关证据材料、调查处理意见、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集体讨论记录等材料;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的,还应当包括听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的,应当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通过行政执法投诉处理、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通过本条第一款规定形式加强自查。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本规定程序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由市、区人民政府在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予以扣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已经制定的,可以根据本规定进行调整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5]147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贯彻落实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业行为,促使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认真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自律意识,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意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章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目的是使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认真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强化自律意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培训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独立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组织的持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中国证监会将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及培训考核情况记入诚信记录数据库。
第二章 培训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外资本市场基本状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和并购等最新政策法规。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培训要求为强化行为规范,树立为投资者服务的理念。
第七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境内外证券市场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最新会计准则以及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最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培训要求为提高业务水平,树立风险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
第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务操作,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政策,上市公司业务创新的实施规则与操作要点。培训要求为提高执业水准,强化勤勉尽责、规范运作的意识。
第三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培训工作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统一进行指导、协调,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分工合作,分层次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的职责为:
(一) 统一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二) 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素质要求,确定岗位必修课程及考核办法;
(三) 统一规划、组织编写和审定培训教材,并根据培训需要对教材及时补充和修订;
(四) 建立统一的培训考题库;
(五) 建立主要由知名学者、证券专业机构的法律、会计等专业人士、国内外相关机构专家以及从事监管的一线专业人士组成的培训师资信息库
(六) 依据考核情况对进行培训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七) 制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实施细则;
(八) 负责组织或根据需要授权相关部门组织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培训;
(九) 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数据库(包括高管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和考核情况),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并将有关内容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职责为:
(一) 在证券交易所配合下,负责组织上市公司董事(不含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监事培训;
(二) 维护辖区内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诚信档案(包括高管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和考核情况)。
第十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职责为:
(一) 在证监会派出机构配合下,负责组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培训;
(二) 协助派出机构开展上市公司董事(不含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监事培训。
第四章 培训实施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培训遵循“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采取集中授课、网上教学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 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建立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专栏,统一发布培训信息。
第十六条 在组织实施培训项目过程中,各培训单位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 制订并定期公布培训计划;
(二)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应在各年年初将本年培训计划向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备案;
(三) 制订详实的培训实施方案,周密安排教务和会务;
(四) 周密安排培训师资;
(五) 培训实行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培训内容的掌握程度,并有明确的考核结果;
(六) 设立培训质量评价环节,广泛征求培训意见和建议,结果汇总后报上市公司监管部;
(七) 登记参加培训人员的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
(八) 在培训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信息以电子版形式提交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档案库。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遵循“费用自理,收支平衡”的原则,不给上市公司增加额外负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适应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工作的需要,切实提高上市公司管理水平,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按照《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要求,特制定《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实施细则》。
一、培训目的
1.全面了解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基本要求、最新政策法规以及完整法规框架;
2.了解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问题与趋势,树立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
3.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理与原则,树立科学管理董事会的基本理念,明确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强化责任意识,提升职业道德;
4.通过宏观经济政策、投资决策、发展战略、财务管理等基础课程的学习,提升基础管理能力,提高对宏观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能力;
5.通过上市公司管理、运作、发展经验的交流,以及海外及境内上市公司案例分析,树立科学管理理念,树立诚信、守法、创新理念。
二、培训对象
各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三、组织形式:
1.培训组织: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采取网上培训与集中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总体要求及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安排,认真学习网上培训有关课程及知识点,并按要求参加集中授课。
2.课时安排: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职1年内至少参加一次岗位培训。每次集中授课不少于6学时。
3.师资安排:授课老师包括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高校、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士。
4.考核安排:采取网上自测与提交论文相结合的形式。在按照要求对网上培训内容进行学习过程中,学员须对照网上培训平台提供的自测试题进行自我测评,自我测评记录将记入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档案库。集中授课的考核,以提交学习论文的形式进行。各参加集中授课的学员,须于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统一提交规定范围内的学习论文一篇。培训组织者以学习论文完成情况及集中授课考勤情况综合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考核结果记入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档案库。参加集中授课学习,学员须认真学习、积极思考,并踊跃参加讨论和交流。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情况及考核结果,将记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诚信管理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培训内容
(一)规范运作模块:
1.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现状及最新政策趋向
2.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法律问题以及董事长、总经理行为规范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
4.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价体系
5.上市公司监管情况分析
(二)管理战略模块:
1.董事长、总经理必须具备的财务理念和财务风险意识
2.资本运作与战略管理
3.公司投资决策分析
4.当今经济金融情况分析
5.当前证券市场形势及未来展望
6.证券法修改情况介绍
7.中国企业家的新挑战
(三)资本市场运作模块:
1.收购兼并管理办法及案例
2.再融资政策分析及发审制度改革
3.再融资的审核理念与案例分析
4.投资者关系管理
5.资本市场产品创新介绍
6.ST公司与退市公司案例分析
7.关联交易与民企担保案例分析
8.危机上市公司分析等:
(四)交流模块:参观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经验交流;商务礼仪。
五、其他
本培训实施细则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负责解释。
本培训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培训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适应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工作的需要,切实提高上市公司管理水平,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按照《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要求,特制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培训实施细则》。
一、 培训目的
1. 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提供一个全面了解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基本要求,掌握最新法律知识和完整法规框架的学习机会;
2. 帮助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了解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存在问题、监管要求等难点和重点问题,树立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努力把上市公司建设成为诚信、守法、创新的具有竞争力的现代企业;
3. 树立科学管理、监督公司的理念,明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强化责任意识,提升职业道德;
4. 通过专业培训和相关基础管理课程的学习,提升董事、监事的管理、监督水平。
二、 培训对象
各上市公司董事和监事(不含独立董事)
三、 组织形式
(一)培训组织
1. 各派出机构负责培训组织工作,包括课程设计、师资选择、场所安排、考试组织、证书发放、资料信息维护等。
2. 按照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要求,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分管部门配合各派出机构落实董事、监事的培训工作。
3. 在不同辖区上市公司任董事、监事的人员,自行确定一地派出机构作为其培训服务的实施主体,并保持培训服务实施主体的相对稳定性,避免董事、监事培训管理工作的重复性。
(二)师资安排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岗位培训师资主要由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从事一线监管的专业人士组成,适当聘请部分知名学者、证券业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士、国内外相关机构的专家。
(三)培训原则
1. 网上培训与集中授课、考核相结合;
2. 培训内容与运作实践相结合,设计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提高培训实效性;
3. 培训与监管服务相结合,为监管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提供一个沟通信息、落实监管、研究问题的平台;
4. 交流与考察相结合;
5. 组织同行业公司按照调研课题要求进行切磋交流;
6. 结合重点及难点问题考察优秀上市公司。
(四)考核安排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任职1年内至少参加一次岗位培训;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培训授课及考试时间每次不少于16学时;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由证监会各派出机构颁发合格证书。
四、培训内容
1、规范运作模块
(1) 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及运作法律框架;
(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与案例分析;
(4)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担保及案例分析。
(5)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基本规范要求及案例分析
2、管理知识模块
(1) 董事、监事应具备的财务监控意识与财务报表解读知识;
(2) 上市公司发展战略分析;
(3) 上市公司内部稽核与内部控制;
(4) 上市公司投资决策分析。
3、 资本运作模块
(1) 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及案例分析,
(2) 上市公司融资方法及政策辅导;
(3) 上市公司投资者教育及关系管理;
(4) 资本市场产品创新介绍。
(5) 派出机构自主安排的培训主题等
五、其他
本培训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证监会规划部署、各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岗位培训。
本培训实施细则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负责解释。
本培训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适应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工作的需要,切实提高上市公司管理水平,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按照《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要求,特制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
一、培训目的
1. 全面了解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基本要求、最新政策法规以及完整法规框架;
2. 了解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问题与趋势,树立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
3. 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理与原则,树立科学管理董事会的基本理念,明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强化责任意识,提升职业道德;
4. 通过宏观经济政策、投资决策、发展战略、财务管理等基础课程的学习,提升基础管理能力,提高对宏观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能力;
5. 通过上市公司管理、运作、发展经验的交流,以及海外及境内上市公司案例分析,树立科学管理理念,树立诚信、守法、创新理念。
二、培训对象
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三、组织形式:
(一)培训组织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负责培训组织工作,包括课程设计、师资选择、场所安排、考试组织、证书发放、资料信息维护等。
2、按照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要求,各派出机构配合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落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培训工作。
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采取集中授课方式进行。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二)课时安排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上岗前必须参加集中授课,获得资格证书。任职2年内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每次集中授课不少于30学时。
(三)师资安排
授课老师包括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高校、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士。
(四)考核安排
采取集中现场考核的方式。各参加集中授课的学员,须在课程结束后参加现场集中笔试,成绩合格方能获得资格证书。考核结果记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料库。参加集中授课学习,学员须认真学习、积极思考,并踊跃参加讨论和交流。
四、培训内容
(一) 规范运作模块:
1.上市公司治理现状及最新政策趋向
2.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法律问题以及独立董事行为规范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
4.独立董事指导意见与案例分析
5.上市公司监管情况分析
(二) 管理战略与资本运作模块:
1.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的财务理念和财务风险意识
2.科学管理董事会
3.关联交易与民企担保案例分析以及独立董事的作用
4.收购兼并管理办法及案例
5.再融资政策分析及发审制度改革
6.危机上市公司分析
7.ST公司与退市公司案例分析
8.薪酬、绩效评估与薪酬委员会的运作
9.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案例与方案设计
10.独立董事如何分析并参与决策企业的商业计划、发展战略与经营规划
(三) 交流模块:参观企业;独立董事交流;商务礼仪。
五、其他
本培训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证监会规划部署、证券交易所组织实施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
本培训实施细则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负责解释。
本培训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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