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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2:35: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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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科工法[2004]394号

2004年04月20日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
行政许可法即将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政府对社会经济事务的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必将对政府的管理观念、管理职能、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为了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深入推进国防科技工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确保国防科技工业行政审批工作健康、有序、扎实开展,现就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行政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要认真组织全体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对政府工作产生的重大影响,准确理解、正确把握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及其确立的重要制度,切实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树立服务行政、法制行政、效率行政和责任行政的理念。同时,要抓紧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对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本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的工作制度进行认真清理,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的配套制度,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程序,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二、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行政审批制度。国防科工委自2001年以来,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这一总体目标的要求,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制定并颁布了《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各项行政审批工作程序,对行政审批设定和取消的依据、程序,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审查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审批过程中的回避、公示、专家会审、监督制约、责任追究等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在履行法规规章规定和国防科工委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并按下列原则规范行政审批工作:一是公开审批事项。除保密事项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应当逐项公开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以及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防止“暗箱操作”。二是规范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三是规定审批时限。对每一项审批事项,都要本着高效的原则,制定严格的审批时限,在规定的时间内限期办结,确实不能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四是加强对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批监督制度,明确规定审批人员的权限、责任和义务,制定相应的内部约束和监督措施。五是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重大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批人员的审批责任和审批义务,对违法审批、审批严重失误等情况,要追究行政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三、完善审批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和监督制约措施。要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把国家公务员对人民群众负责、受人民群众制约监督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要建立严密完善的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对每一项行政审批项目的每一环节的责任人及具体责任都要作出明确规定,有效地减少行政审批中的随意性和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审批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要对从事审批工作的人员建立竞争上岗、定期轮岗、审批回避、审监分离、绩效考评和奖惩等管理制度,真正把审批责任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到实处。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的领导班子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切实抓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落实,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健康、有序、扎实推进。

北京市招聘职工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招聘职工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招聘职工的工作,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聘本市城镇职工按本办法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聘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城镇劳动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区(县)劳动局所属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负责办理有关聘用备案手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可以从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人员中招聘职工。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复员转业军人、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就业。
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标准。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聘下列人员:
(一)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三)现役军人;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聘用的人员。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聘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自主确定招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数量与用工形式。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应遵循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地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可到市劳动局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招聘时应持:
(一)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二)用人单位法人签署的招聘人员批件;
(三)劳动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办事人员的身份证;
(四)用人单位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五)招聘简章(一式两份)。
第十条 用人单位通过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介刊登招聘广告的,须经市、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具体办法按《关于企业招用人员发布招聘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4〕543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聘职工,不论劳动合同期限长短,均须在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招聘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办理招聘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办事人员身份证、单位缴纳社会保险金证明、劳动合同书、招聘花名册(样式附后)及下列材料:
(一)招聘城镇失业人员的,应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
(二)招聘技工学校、职高应届毕业生的,应持毕业生的户口本、毕业证。
(三)招聘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的,应持下岗待工人员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下岗待工证明。
(四)招聘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的,应持个人委托存档协议书。
第十四条 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对以上有关材料审查核准后,签发《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片》(以下简称《就业登记卡片》样式附后),收回《求职证》、下岗待工证明。
用人单位凭《招聘花名册》办理档案提取手续(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可以不提取档案)。
第十五条 《就业登记卡》是记载劳动者就业经历的凭证,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填写,合同期间由用人单位保存。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业登记卡》经双方盖章签字,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 《就业登记卡》转移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招聘期间提取档案的,《就业登记卡》由用人单位存入本人档案,转移到新接收单位或区(县)劳动局。
(二)招聘期间未提取档案的:
1.档案关系在区、街劳动部门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将《就业登记卡》转移到失业职工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
2.档案关系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将《就业登记卡》转移到其存档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负责将《就业登记卡》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八条 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招聘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拒绝接收退役军人、残疾人,招聘中歧视妇女以及招聘未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有
关规定责令其改正或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聘尚未与其它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招聘企业与劳动者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赔偿原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干涉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或不依法办理招聘手续和乱收费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个人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招用外地劳动力或本市农村劳动力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执行。我局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
用人单位经济性质: 隶属关系: 行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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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 性别 | |民族| |出生日期|
----|------|----|--------------------------
文化程度| |政治面目| |户口所在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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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专业技能| | 有无职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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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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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定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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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订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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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招 聘| 1.失业人员( );2.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 );3.企业下岗
前 状 况|待工人员( );4.个人存档人员( );5.其它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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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聘用期间用人单位保存档案( )
档 案 |
|2.聘用期间用人单位不提取档案,档案由劳动行政部门保管( )
管 理 |
|3.聘用期间用人单位不提取档案,由个人存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方 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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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人 |
单 位 |
意 见 | 年 月 日(盖章)
------|------------------------------------

区、县 |
劳动局 |
意 见 |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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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期间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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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期间参加|1.养老保险( );2.失业保险( );3.工伤保险( );
社会保险情况|4.大病医疗保险( );5.女工生育保险( )。
------|------------------------------------
终止、解 | |
除劳动合 | 用人单位(盖章)| 职工本人签字
同的原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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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卡由区、县劳动局在办理招聘手续时核发,合同期间由用人单位保存。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由用人单位负责转到职工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
或接收单位。
2.填写此卡时,用人单位在填写“被招聘前状况”、“档案管理模式”及“聘用
期间参加社会保险情况”栏目时,在相应条目括号内划勾。

招聘职工花名册
用人单位:(盖章): 单位经济性质: 隶属关系: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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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目|文化程度|招聘来源|档案管理模式|合同期限|工种|家庭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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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劳动局(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此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区(县)劳动局、街道(镇)劳动部门各一份;
2.招聘来源栏目内,按失业人员、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企业下岗待工人员、个人存档人员分类填
写。
3.档案管理模式栏目,分为A:聘用期间用人单位保存档案;B:聘用期间用人单位不提取档案,档案
仍由劳动行政部门保管;C:聘用期间用人单位不提取档案,由个人存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填写时
只填写A、B、C序号。



1996年7月25日
在侦查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后需要在每一页的笔录上签名并按手印。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文盲,不识字甚至连名字都不会写,那么侦查人员的一般做法是将笔录念给犯罪嫌疑人听,当其说无异议之后,然后帮其代签姓名(前提是犯罪嫌疑人不会写名字),最后让其在讯问笔录上按手印。

问题由此产生,在一个相对封闭的讯问场所,两名侦查人员对文盲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存在三种可能:一是侦查人员如实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犯罪嫌疑人在听完侦查人员的阅读后签名、按手印;二是侦查人员由于过失等原因记录不全面,犯罪嫌疑人指出后,侦查人员修改笔录,或者犯罪嫌疑人没有指出,直接签名、按手印;三是侦查人员故意不如实记录,以假乱真、混淆是非,然后犯罪嫌疑人在听完侦查人员编造出来的所谓真实的阅读后,进行签名、按手印。上述后两种情况,文盲犯罪嫌疑人供述笔录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容易产生办案瑕疵甚至是冤假错案。

为此,笔者建议,进一步规范对文盲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建立三项制度以防止非法取证。

一是建立见证人制度。侦查人员在讯问文盲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委托一名犯罪嫌疑人信任且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见证人在场。讯问笔录必须由见证人阅读给犯罪嫌疑人听,然后由侦查人员询问是否与其供述一致。

二是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侦查人员在讯问文盲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讯问笔录必须由律师阅读给犯罪嫌疑人听,然后由侦查人员询问是否与其供述一致。考虑到职业素养和法律知识水平,笔者认为法律援助制度比见证人制度更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建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考虑到讯问文盲犯罪嫌疑人容易产生违法讯问的问题,建议讯问文盲犯罪嫌疑人时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录音录像资料一并移送检察机关,从而保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讯问笔录的内容一致,确保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作者单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