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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4-07-03 21:59: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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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1999]41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共青团十四届三中全会1999年12月14日通过)



  高度重视和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是党对共青团的要求,是由共青团组织的性质决定的,是共青团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各级共青团组织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研究新情况,适应新形势,切实加强和改进青年思想政治工作。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青年思想政治工作

  1.青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加强青年思想政治工作,促进青年一代的健康成长,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关键所在。这次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充分说明在新的历史时期,思想领域的矛盾和斗争错综复杂,有时还表现得相当激烈。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面前,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必须始终高度重视做好教育引导青年的工作。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适应新的形势,按照党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青年思想政治工作,是摆在全团面前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2.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青年始终是一支生机勃勃的力量。做好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青年素质,调动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蕴藏在广大青年中的丰富智慧和巨大潜力开发出来,充分发挥广大青年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的生力军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3.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广大青年踊跃投身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青年的主流是健康向上的,广大青年是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的。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在党的领导下,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改革开放和青年成长的实际,坚持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团、教育青年,创造性地开展了青年志愿者、希望工程、大学生社会实践、青年文明号、手拉手、青年创新与创业行动、青年文明社区、保护母亲河行动等活动,为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培养一代“四有”新人,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取得了显著成效。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多样化日趋明显,与此相联系,青年的思想观念、社会构成、行为方式的多样化也日趋明显,青年思想政治工作面临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看到,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还存在与社会发展变化不相适应的地方。要强化在新形势下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识,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充分发挥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在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促进青年健康成长中的作用。

  4.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进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结合青年成长成才的根本要求,用党的十五大确立的跨世纪宏伟目标激励青年,教育引导青年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二、努力把青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5.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理论构筑青年一代强大的精神支柱,是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首要任务。要结合党的十五大精神,结合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帮助青年正确理解和掌握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学会运用邓小平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要密切联系改革、建设中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要把学习邓小平理论同改造主观世界紧密结合起来,帮助青年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6.帮助青年树立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是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核心内容。当代青年要树立的理想,就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全面振兴。当代青年要确立的信念,就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坚定不移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要加强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基本国情教育,广泛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教育,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的教育,引导青年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教育青年把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落实到艰苦创业的实际行动中去,脚踏实地,勤奋工作。

  7.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提高青年的道德素质。要积极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倡导青年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在单位做一个好职工,在家庭做一个好成员。教育青年以国家利益为重,以人民利益为重,为人民为社会多做好事,把实现自身价值和服务祖国人民结合起来。引导青年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深入开展青年志愿者、青年文明号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弘扬新风正气,发挥青年在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开风气之先的作用。

  8.加强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教育,提高青年的科学文化素质。要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基本观点,帮助和引导青年划清唯物论与唯心论、无神论与有神论、科学与迷信、文明与愚昧的界限,增强识别和抵制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及各种伪科学的能力。进一步实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和青少年素质训练计划,推动青年形成以掌握新知识、新科技、新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学习热潮。大力开展科普宣传、科学探索和科技创新活动,倡导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风尚,帮助青年掌握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培养科学精神。

  9.加强民主法制和维护社会稳定教育,提高青年的公民素质。在青年中大力普及宪法和法律知识,增强青年的法制观念,教育青年遵纪守法,坚决同一切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及违法现象作斗争。广泛开展18岁成人仪式活动,引导青年正确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公民意识。加强对青年的民族团结教育和国防教育,引导青年充分认识进行现代化建设必须有一个团结稳定的环境,稳定压倒一切,没有稳定什么事情都干不成,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三、把青年的热情、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跨世纪宏伟目标上来

  10.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要增强青年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调动青年的积极性。要为青年发挥作用搭建舞台,创造条件,提供帮助,带领青年为实现党的跨世纪宏伟目标不懈奋斗。

  11.激发青年的创造热情,推动青年创新创业。青年是社会中最有生气、最富创造潜能的一部分,要帮助青年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造能力,投身创业实践。积极引导各行各业的青年增强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在各自的岗位上创造性劳动。帮助青年自立自强,依靠自己的努力开辟事业发展的广阔天地。扎实开展“挑战杯”大学生创新创业系列活动,促进青年学生创新素质和创业能力的提高。大力实施中国青年创业行动和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激励青年特别是青年科技人员勇攀科技高峰,积极投身科技创新、创业的实践,在科教兴国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12.调动青年的积极性,发挥青年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深化青年岗位能手、青年创新创效等活动,带领青年职工站在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前列。要引导青年在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搞好企业的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加强内部管理、开拓市场等方面贡献聪明才智。适应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变化,广泛开展科技推广项目、青年科技星火带头人等活动,引导农村青年增强市场意识和科技意识,在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推进农业科技进步、搞好农业基本建设、打好扶贫攻坚战等方面大显身手。带领青年在大型社会活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拼搏奉献。继续深化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服务万村行动、保护母亲河行动等工作,带领青年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建功立业。

  四、充分发挥实践在教育青年中的重要作用

  13.抓住教育的实践环节,引导青年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实践育人是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途径。针对当代青年主体意识、参与意识日益增强的特点,要强化青年的自我教育、实践教育,调动青年的内在积极性。要为青年参与实践开辟更多的渠道,创造更好的条件,引导青年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

  14.引导青年走与实践相结合、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正确成长道路。人民群众的实践,是青年获得真才实学、全面提高素质的生动课堂和丰厚沃土。要引导青年特别是青年知识分子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向实践学习,向人民群众学习,立志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到条件艰苦的地方去,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第一线去,经受锻炼,增长才干,开拓事业。

  15.大力开展生动活泼、主题鲜明的活动,寓教育于活动之中。组织开展活动是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传统和重要方式,也是实践育人的重要载体。要根据党的要求、社会的需要和青年的特点,设计具有时代气息、生动活泼、为青年所喜爱的活动,融思想性、教育性、实践性于一体。要采取有效的社会化动员方式,拓展活动的覆盖面,让更多的青年在参与中受教育。

  五、坚持教育青年与服务青年的有机结合

  16.坚持教育和服务相结合,把服务青年作为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寓教育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之中体现教育引导,围绕青年学习、就业、参与、维权等环节,千方百计做好服务青年的工作。要把热情服务和耐心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把为青年服务的具体行动统一到培养青年成为“四有”社会主义公民的大目标上。

  17.努力为青年的成长成才、建功立业服务。在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进程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是当代青年最根本的要求。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要抓住青年的这一根本要求,为青年实现这一目标创造条件。要促进青年提高全面素质,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要求。要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政策环境,努力为青年提供心理咨询、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等各种服务。要积极创造服务青年的有效载体,使服务青年有形化、社会化、事业化,逐步构建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服务青年的体系。

  18.满腔热情地关心青年,把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要认真了解和把握青年的生活状况和现实需求,善于倾听青年的呼声,了解青年的情绪,关心青年的疾苦,竭诚帮助青年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所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要关注青年问题,帮助青年健康成长。要为青年办实事,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工作,把党的温暖真正送到青年心坎上。要积极维护青少年权益,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青少年的具体利益。

  六、在继承和创新的结合中保持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生机与活力

  19.要继承和发扬共青团组织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同时要适应新形势,针对当代青年实际,进一步改进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强对新形势下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对象、环境、内容、方法、载体和规律的调查研究,积极开辟新途径,探索新办法,创造新经验,牢牢把握主动权,努力使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始终保持鲜明的时代特色和蓬勃的生机与活力。

  20.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教育引导青年中的重要作用。团属青年报刊、出版部门和其它舆论阵地,要把教育引导青年作为重要职责,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青年,以正确的舆论引导青年,以高尚的精神塑造青年,以优秀的作品鼓舞青年。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充分展现当代青年积极向上的时代风貌,加强对青年关心的热点问题的引导。新闻宣传要贴近青年,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讲究艺术和方法,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

  21.大力加强青年文化工作,发挥文化的社会教育功能。要组织青年踊跃参与社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村镇文化建设,探索和创造“广场文化”等青年喜闻乐见、积极参与的文化活动形式,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寓教于文,寓教于乐,使青年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深化团的“五个一工程”,发展青年文化事业,为青年提供优秀的精神食粮。

  22.重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当前,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信息渠道全面拓宽,对当代青年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要紧跟时代步伐,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拓宽思想教育的渠道,增强思想教育的渗透力和影响力。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研究,加大网上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教育引导青年。

  23.努力用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先进典型来鼓舞和激励青年。加强对青年的正面引导,大力宣传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涌现出的青年先进群体和先进人物,为当代青年树立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榜样,努力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做先进的良好风气。要通过树立和表彰各行各业的先进青年典型,帮助和扶持更多的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

  24.抓住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加强对青年的教育和引导。要善于抓住重大节日、纪念日和一些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的契机,有计划、有重点地研究、制定教育主题和引导措施,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针对青年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引导工作。

  25.进一步巩固和拓展青年思想教育阵地。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强化阵地意识,加强阵地建设。要争取党政有关部门的支持,积极推动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农村青年文化站等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加强青少年教育基地建设,为青年思想教育提供有力的物质基础和阵地依托。充分利用青少年教育基地开展富有实效的思想教育活动,加强全国青少年活动阵地的横向联系,更好地发挥青少年思想教育阵地的作用。

  七、增强针对性,把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具体人身上

  26.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增强针对性和实效,要在实践中探索增强针对性和实效的有效方式。思想政治工作重在落实,只有深入基层,把工作做到具体人的身上,思想政治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从广大青年的思想实际出发,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有机结合起来,区分层次,分类指导。要因地制宜,因人施教。要坚持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以诚待人,以情动人,以理服人,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27.把基层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落到实处。企业的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要结合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济效益来进行。农村的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要结合奔小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来进行。学校的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要围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来进行。当前,企业、农村、学校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要抓住主要方面,从具体问题入手,切实改进方式方法,创造新经验,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

  28.加强社区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要大力加强社区的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研究、积极探索社区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途径和方法,把社区作为加强青年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重要阵地和青年工作的一个发展点。要深入开展青年文明社区创建活动,把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和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结合起来,贯穿到创建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小区的各个环节。要综合利用社区的资源,充分运用社区各种生活和文化设施,抓好服务青年的项目,开展符合青年特点的活动,为青年成长成才服务,努力探索与社区发展相适应的社区青年思想教育的工作机制。

  29.针对不同青年群体实际,拓展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覆盖面。要认真做好下岗青工、进城务工青年、特困学生、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青年职工、留学归国人员等青年群体的工作,通过深入开展下岗青工再就业、“千校百万”外来务工青年培训、济困助学等活动,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引导和服务。

  八、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更好地担负起教育引导青年的责任

  30.切实加强对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各级团组织要把青年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大事来抓,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团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亲自抓、经常抓、深入抓,带头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不能停留在会议上、文件上,必须制定操作性措施,抓好落实,贯彻到整个青年工作中。要加强调查研究,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掌握青年思想动态,准确把握青年思想脉搏,认真研究青年思想发展趋势,对青年的思想状况做到心中有数,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要尽早发现青年中不稳定的因素,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见微知著,防微杜渐,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31.团干部要做青年之友和青年表率。团干部要深入青年之中,关心青年,了解青年,培养与青年的感情,做青年的知心朋友。要坚持言教与身教相结合,言行一致,以身作则,要求青年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努力用人格的力量影响和带动青年,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要按照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要求,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勇于创造,自觉奉献,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水平。

  32.增强基层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坚持党建带团建,把服务青年作为加强团的建设的突破口,以服务促建设,以服务求活跃,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影响力。要下大力气整顿好松散瘫痪基层团组织,加强社区和新经济组织的团的建设,通过团建创新试点和开展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带动基层团组织的建设。要加强团员队伍和思想作风建设,进一步活跃团的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广大团员的骨干作用和基层团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33.加强对青年社团的指导和管理。要发挥青联、学联及青年志愿者协会、青年企业家协会、青年乡镇企业家协会、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等青年社团在联系不同青年群体中的重要作用,开展具有特色、富有实效的活动,延长工作手臂。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各类青年社团特别是高校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

  34.发扬全团带队的光荣传统,做好少先队工作。要指导少先队组织继续实施中国少年雏鹰行动,引导少年儿童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成长为开创21世纪大业的生力军。

  九、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全社会共同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

  35.坚持党对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保证。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从做好党的群众工作出发,把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落实到青年思想政治工作中去。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在党的领导下,切实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

  36.积极创造青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共青团组织要配合有关部门,广泛开展青少年维权岗等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文化市场管理,坚决抵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对青少年的危害,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环境。要联合新闻出版部门和大众传媒,努力形成有利于青年成长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各种公共教育设施,开展生动有效的教育活动。积极推动青年工作立法和有关青年政策的制定和完善,为青年工作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要使教育与管理相结合,把青少年思想政治工作融入企业管理、学校管理、社区管理之中。

  37.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局面。教育和培养青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青年思想政治工作涉及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影响青年的力量、服务青年的组织日益增多,只有各个方面协调配合,才能真正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共青团组织要在党的领导下,与学校、单位、家庭和其它与青年成长相关的部门、组织一道,分工负责,共同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广泛运用社会资源,努力形成职责明确、齐抓共管的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良好局面。

 


对一起受贿案件被告人被当庭无罪释放的法理评析
--兼谈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疑罪从无”原则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林号兵

[案情]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二00三年七月十日公开开庭审理了长春铁路运输检察院抗诉的段某受贿一案,当庭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维持了一审对被告人段某的无罪判决。
被告人段某系长春铁路公安处乘警大队乘警长,检察机关指控其在担任列车乘警长过程中,伙同本班乘警姜某(另案处理)明知刘某、杨某、张某等几名犯罪分子在自己值乘的列车上盗窃旅客90 000美元而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并于2000年11月17日晚,在吉林工商银行招待所810房间向刘广军等索要赃款50 000美元。被告人段某和姜某各分得25 000元,折合人民币206 750元。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段某犯受贿罪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宣告被告人段某无罪。
随后,长春铁路运输检察院向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抗诉,抗诉称: (1)9万美元被盗案客观存在;被告人段某和同案犯姜某及犯罪嫌疑人刘某、张某从不同的角度证实了被告人段某值乘的列车上曾发生9万美元盗窃案这一事实。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是真实、可信的,9万美元被盗案是客观存在的,能够证实被告人段某受贿赃款来源。虽然该盗窃案件至今未经法院认定和判决,但并不影响被告人段某犯有受贿罪。(2)认定段某受贿犯罪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段某和同案犯姜某多次供述受贿犯罪事实,尤其是段某的第一次供述是在主动要求提审交代问题的情况下形成的,足见其供述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此外,还有招待所住宿证明、外汇牌价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使整个证据体系形成证据链条。(3)被告人段某在庭审期间推翻原有供述,又无合理理由,是无理辩解。
沈阳铁路中级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段某受贿一案没有盗窃案的证据,没有受贿赃款的来源及去向和行贿人证实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原审被告人段某有利用职务之便,贪赃枉法包庇犯罪嫌疑人,收受盗窃犯罪嫌疑人送给的美元,使其不受追诉的受贿犯罪行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段某有罪。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公诉机关的抗诉,维持原判。
[评析]
这是一起由沈阳铁路运输中院二审终审的以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当庭释放的受贿罪抗诉案案例。法院终审判决所依据的是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即对一切案件都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就是经常所说的“疑罪从无原则”。
本案中,控辩双方的主张对立的十分明显。针对本案中美元被盗案件的发生及段某受贿的前因、经过事实及后果,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对审核确认的证人证言等所有有罪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合议庭评议分析,最后明确得出此案存在的诸多疑点不能得到合理排除,现有证据难以形成内在的有机联系,不能达到具有排他性和确定被告人有罪的确信结论。也就是证据的质尚未达到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证据的量不足以使认定者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确信。所以,法院依法以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段某无罪。这一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对于疑难案件采取“疑罪从无”原则的法律精神和时代精神。
法院审理此案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精神,认真审查段某的有罪供词之真伪,认定本案存在的诸多疑问无法排除,是在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退一步讲,即使本案被告人段某不翻供,由于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疑罪从无”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推定,被视为确立被告人诉讼地位,保障被告人人权的基石性原则,其法律思想和司法原则被现代文明国家的刑事立法与司法普遍认可。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针对“疑罪从无”原则曾明确指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对于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是无罪的人。”
“疑罪从无”(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当用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达不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定罪标准,既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应作为对被告人有利的处理。这项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为存疑从无确立了前提;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补充侦查次数以二次为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就确立了审查起诉阶段的存疑从无;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经法庭审理,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这是“疑罪从无”的明确表达和最终确立。我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将“疑罪从无”确定下来,从而为在司法实践中实施“疑罪从无”铺平了道路。
目前司法部门仍然存在“‘疑罪从无’会放纵坏人”的顾虑,使“疑罪从无”这一法律原则的贯彻远不能到位。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时候,究竟是“错放”还是“错判”,这在法律界曾引起多次争论。就个人的观点,从司法公正的角度考虑,宁可错放也不要错判。错放只是把一个有罪者错误地放到社会上,而错判则在错误地处罚了一个无罪者的同时,还会放纵了真正的罪犯。所以我认为错判的危害远远大于错放的危害。放纵犯罪当然不应该,但当没有足够定罪的证据时,那只有放纵并且必须放纵。况且这样做还未必真的就是放纵,因为被指控人事实上到底有没有罪还是个疑问。即使真的因为证据的原因不得不放纵了一个罪犯,那也只是污染了水流。而当我们基于一种“正义”的冲动,忘记了“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导致了一次不公正的审判,那么其后果要比放纵一个个案的罪犯严重一千倍,因为这时我们是在污染水源!我们愿意将这种放纵看作是一种代价,一种成本,一种必要的丧失。矫枉过正有时是必要的,毕竟,我们现在正处在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
由于证据不足,涉嫌受贿的段某被法院宣告无罪,这是时代进步的表现。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保障功能,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确保无罪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这是我们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一大亮点,也是人民法院司法观念的进步。“在我国当前,大多数错案都不是因为适用法律不当,而是因为认定的事实有误,这些都与证据有关。” 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关键。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人员轻视证据是一个国家法制不健全的表现之一。“疑罪从无”的原则还反映了人们不同的司法公正观念,是一个价值取向的问题,就是首先要保护个人的权利还是社会的整体利益。我们的传统是为了社会利益牺牲个人利益。立法公正主要追求的是整体公正,即法律的普遍公正;司法公正主要追求的是个体公正,即法律个案的公正。司法活动围绕具体个案进行,因此,我们追求司法公正必须从一个个具体案例做起。
段某虽然被当庭释放,但此案并非完全了结,本案的9万美元盗窃案及收受贿赂的事实或许是客观存在的,法院的一纸判决是从程序上而非实体上作出的。因此,此案的落脚点是“不得确定为有罪”。因为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并不是简单的非此即彼的关系,“不得确定为有罪”未必就意味着“被推定为无罪”。“不得确定为有罪”解决的只是暂时不再被称为“罪犯”或“犯罪分子”的问题,但这也并不一定就不再被称为“犯罪嫌疑人”,不是说就是无罪了(不管事实上无罪还是法律上存疑无罪),也就是说还处于“罪与非罪真伪不明”的状态,这就是与真正“无罪”状态最核心的差别。也是我国刑诉法第12条规定的落脚点。此案如果司法机关发现新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段某有犯罪行为,仍然可以随时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本案远并未就此结案,这是国家法制的进步。
随着当今社会行政违法案件的隐蔽性、复杂性程度的加强,行政主体为了有效、全面地收集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资料和证据材料,在行政管理领域广泛运用非常规的行政调查方式——行政诱惑调查,并将此方式取得的证据作为具体行政决定的依据,其中最为争议的就是发生在上海的“钓鱼执法”事件。对此,学界争议的焦点是行政诱惑调查获取的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结合对行政法领域非法证据排除的矛盾性分析,本文对“机会提供型”诱惑调查取证持肯定态度,可以作为合法证据进行采纳;而对“犯意诱发型”诱惑调查取证则持否定态度,认定其为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 行政诱惑调查的含义

  行政诱惑调查并不是行政法上的概念,而仅是理论界使用的称谓,也有将其称为“钓鱼执法”、“陷阱取证”或者俗称“做笼子”。虽使用名称不同,但其内涵实质是相同的。因为诱惑调查作为专业术语,最早运用于刑事领域,源自美国的“侦查陷阱”、“刺激陷阱”和“警察圈套”,是刑事侦查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具体指“侦查主体为了查明某些具有隐蔽性的案件,设置圈套或诱饵等诱惑方式诱发犯罪行为,或者根据犯罪活动的倾向提供实施犯罪的条件和机会,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当场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出于应对行政违法现象的复杂性、查处难度大等特性,行政调查活动也逐渐援用类似做法。因此,通过实践改造,“行政诱惑调查”这个概念就被引入到行政领域中使用。

  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的具体方式、内容、对象不尽相同,在行政诱惑调查的过程中,也会呈现出不同的类型。由于目前行政诱惑调查在行政领域的研究缺位,同时行政诱惑调查的前身乃是诱惑侦查,两者之间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相似性及相关性。因此,借鉴刑事领域的诱惑侦查的分类,行政诱惑调查分为“机会提供型”与“犯意诱发型”。 所谓“犯意诱发型”是指设诱人促使受诱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后实施抓捕,其主要特征是受诱人原本是没有犯罪意图,在设诱人采取了“主动行为”或“积极行为”后,致使受诱人在刺激性诱惑下实施了犯罪行为。“机会提供型”即受诱人已经具备犯罪意图,设诱人只是为其提供实施犯罪的条件和机会。

  基于上述的分析,可以尝试对行政诱惑调查作如下定义:行政执法人员为了查处某些复杂、隐蔽性强的违法行为,通过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境或为其提供条件和机会,从而得以收集信息资料和证据的一种特殊的调查方式。

  二 非法证据排除的矛盾性分析

  行政诱惑调查引起的理论争议主要体现在通过行政诱惑调查的方式获取的相关证据能否作为有效的行政决定或行政诉讼定案依据,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对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学界存在矛盾性的观点。

  马怀德教授在其著作中提到:“行政机关不得把通过违法手段制作和调取的事实材料作为定案依据。认定证据的合法性应该包括形式合法、来源合法、制作合法和程序合法。”并且指出“钓鱼执法”采用引诱、欺诈、胁迫甚至暴力的方式取证,违反了执法取证的要求,以这种方式获取的证据是无效的,不能作为行政行为的定案依据。但是在他同一著作中又提到“非法证据规则是有严格限制的,并非所有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都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最初目的在于限制警察权的滥用,保护公民权利,所以即使在非法证据规则的典型国家——美国,非法证据规则也仅将法律实施官员依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排除。”

  章剑生教授也认为“行政机关违法的手段取得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应都排除出去,否则,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可能失去应有的意义。”但马上又说:“如果行政机关非法取得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法,那么否定此类证据的证明力就可能放任其违法行为而无法予以追究,给国家、社会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他认为对于违法取得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实际上往往与一个国家对人权的重视与保护程度相关。对于违法证据的转化问题,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区别对待,“口供应当从违法证据转化的可能性中排除出去,而对于其他如违法物证材料,经过一定的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审批后,就可以成为定案”。

  两位专家的观点,看似前后矛盾,其实是遵循了客观真实与法律原则价值之间的平衡。客观真实是采取必要合理手段对一些复杂性、查处难度大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价值在于适时吸收客观事实的要求,这样既符合客观真实,又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延续法律的生命。于是,在两种价值之间,我们可以提出这样的观点,即区别对待“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两种类型方式所获取的证据效力。

  三 行政诱惑调查证据的可采性

  在行政管理中,行政主体作出的任何一项行政决定都不能是主观臆断的,必须具有相关的信息情报和资料,正如“情报就像是机器的燃料,没有燃料机器就无法运转”。在强调依法行政的当今社会,“信息之于规制,犹如血液之于生命”。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诱惑调查可以收集到大量的证据资料,既包括物证、证人证言,也有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等证据。这些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这就涉及到我国诉讼法学界对待“毒树”与“毒果”问题的看法,其一是“砍树弃果论”,其二是“砍树食果论”。具体到本文对行政诱惑调查证据分析问题上,我们认为不能套用上述两种看法,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机会提供型”诱惑调查获取的证据属于合法性证据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中可以得出,原则上通过合法的形式获得的证据,一般都具有可采性,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否则就不可采。因此,“机会提供型”诱惑调查获得的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就取决于这种调查方式是否合法。

  首先,“机会提供型”诱惑调查是依法进行的。因为受诱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动因来自于自身潜在的犯意,与设诱人的诱惑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联系,行为人的行为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其实施违法行为是明显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机会提供型”诱惑调查的“引诱”行为是“被动行为”或“消极行为”而不是“主动行为”或“积极行为”。被调查人的违法行为意图是自发产生的,并不是行政执法人员强行植入或诱发产生。

  其次,“机会提供型”诱惑调查,是在被调查人具有实施违法行为意图后,行政执法人员从客观行为及主观心理推测其违法意图,从而为其提供实施违法行为的外部坏境条件与机会,这种调查取证的方式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调查的具体方法没有明确规定,由行政特点决定,行政主体对具体采用何种调查方式享有自由裁量权,只要不超过作为一般人所理解和承受的程度,于法于理都不悖,就应该被肯定和接受。并且“机会提供型”诱惑调查有利于查获更多隐蔽性的违法行为,使广大公民免受非法行为的侵害。若不采用这种诱惑调查的方式,则有可能放纵违法行为,使公民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之中,损害公共利益,也侵害守法者的利益。因此,基于学者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矛盾性观点,不能将“机会提供型”诱惑调查视为非法证据,从某个层面还应将其视为合法证据,具有可采性。

  二、“犯意诱发型”诱惑调查是非法证据

  首先,行政调查主体明知被调查对象没有非法意图,而故意主动对受诱人实施诱惑,从而获取证据。受诱人的犯意完全依赖于设诱人的诱惑,受诱人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其主观上是被动的,是被设诱人强行拉入设置的“陷阱”当中,设诱人与受诱人之间的行为不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这种方式的诱惑调查在性质上已经发生了变化,不再是单纯的为查明事实获取证据,而是引诱、制造违法行为,本身具有侵权性与非法性,不能为下一步的行政决定提供依据。马怀德教授指出,“对于行政调查的方法,行政机关享有自由裁量权,但必须遵守比例原则,具有必要和合理的联系,否则构成违法取证,可以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

  其次,在刑事领域,对“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所获得的证据都持非法的观点,只是限承认了“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的合法性,认为以这种方式侦查的证据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合法证据加以认定。如我国有学者认为,“机会提供型刑事诱惑侦查”取得的证据并未超过法律的界限、也未超越合理的限度,其合法性在司法实践中和理论界都被认可。在国外,许多国家也采用有限制的承认诱惑侦查之证据的合法性效力,美国、日本、瑞士、葡萄牙都有相关的立法规定。在我国台湾地区,其最高法院认为,“机会提供型刑事诱惑侦查,取得证据之过程既未违反法定程序,亦未侵犯人权,复有利于公共利益之维护,自应具有证明力”。

  在注重效率与公平兼顾的行政领域,有限承认“机会提供型”诱惑调查的效力,认定“犯意诱发型”诱惑调查违法,是行政管理中的理性选择,使行政调查过程既能获得最大的行政效益,又能使相对人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作者单位: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