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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03:44: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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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3]74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居住人员的基本医疗,加强其住院医疗费用管理,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居住人员是指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长期居住外地的退休人员及因工作需要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以下简称异地居住人员,不含驻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工作人员)。

  第三条 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医疗实行定点医院制度。可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作为本人住院定点医院。原则上一个参保年度内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由异地人员所在单位每个参保年度末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条 异地居住人员门诊就诊费用,以个人帐户配置资金为定额。每个参保年度末,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所在单位将划入个人帐户的配置资金发给本人,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超过个人帐户部分自理。

  第五条 异地居住人员住院治疗时,必须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住院。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急诊急救外)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凭住院医疗原始发票、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和有效票据,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算。

  第七条 异地居住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因各种原因需转院的,必须经定点医院同意,出具转院证明书,注明转院原因,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方可转院。

  第八条 异地居住人员转院医疗费用,按《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诊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异地居住人员参加本市大额医疗救助,按《淮南市大额医疗费用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异地居住人员若回本市居住或工作时,按本市现行医保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向烟草行业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向烟草行业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关于为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国标委办函<2004>51号)要求,国家局科教司组织各省级局(公司)科技工作主管部门按有关要求进行了申报。经有关基层单位推荐、所属省级局(公司)初审和国家局审核并报国标委核准后,烟草行业共有23位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的同志获得国标委颁发的“荣誉证书”。现将获得此“荣誉证书”的人员名单公布(见附件),请有关省级局(公司)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将“荣誉证书”(附后)转发给相关同志。
烟草行业标准化工作是规范烟草生产、经营活动十分重要的管理和技术基础,更是参与国际间激烈竞争、应对来自各方面严峻挑战的重要技术支撑,是行业依法行政和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长期以来,在烟草行业各级标准化岗位工作的同志,兢兢业业、默默无闻地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为标准化事业和烟草行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为此,国家局向他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国家局希望行业从事科研和标准化工作的同志要以他们为榜样,努力做好相关工作,为行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五年三月九日

   附 件:

  烟草行业荣获从事标准化工作二十年以上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75&pic_id=0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京科政发[2001]6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市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不受所有制和技术发源地的限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在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研究与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第四条 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工作按照科学、公正、简便的原则。经认定的项目享受本市规定的有关优惠。
第五条 成立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由市科委、市计委牵头,负责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工作。
认定小组下设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包括:
1.受理项目认定申请,受认定小组委托组织专家评审;
2.受认定小组委托,定期公开发布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名单,同时将名单报送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3.受理企业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申请,计算、提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科技中介机构、孵化基地、风险投资机构应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数额,将汇总清算结果报市财政局;
4.办理财政专项资金转拨手续。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水平应属国内先进,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水平应属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申请认定的项目应为在本办法实施以后新建的项目。
第七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符合的《北京市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范围。
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符合下列范畴:
1.网络设备与技术;
2.软件产品;
3.第三代数字移动通信系统;
4.高清晰度数字电视系统;
5.生物工程及新医药;
6.现代中药;
7.现代农业技术;
8.大规模集成电路;
9.新型半导体、膜等新材料;
10.纳米技术及纳米材料;
11.新型电池及清洁燃料车;
12.环保新技术;
13.航空航天技术;
14.先进装备技术。
第八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应在300万元(软件产品50万元)以上,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应在3000万元(软件产品5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报单位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也可通过所在园区管委会或所在区县有关部门向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及所需材料。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格式见附件);
2.项目实施所应具备的固定资产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医药类项目应出具新药证书或临床试验批准文件,其他项目应出具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测试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由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核心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及项目经济的可行性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一)申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尸的,免予评审:
1.已经省、部级以上科技或经济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通过专家鉴定;
2.已列入《北京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北京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或《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
3.获得发明专利。
(二)申报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评审:
1.已经国家科技或经济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通过专家鉴定;
2.已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或《国家高技术研究计划》。
第十二条 服务中心将评审意见报项目认定小组审定,认定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对未通过认定的项目,给予书面答复。对通过认定的项目,出具《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或《北京市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

第四章 附 件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每年对巳认定的项目进行考核,如发现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与项目申报表有严重违背或申报材料虚假的,报认定小组审定后,取消其巳被认定的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随时受理认定申请,及时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市科委、市计委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对企业申报的真实性和管理机构审核认定的公正性的监督。电话号码为66153389/66410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