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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时间:2024-07-06 13:16: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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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北京市计委 市人事局 市劳动局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计委 市人事局 市劳动局


各区、县计(经)委、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联,市政府各委、办、局和直属机构的人事、劳动、计财部门: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第10号令颁布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就业办法》),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特作如下通知:
一、《就业办法》是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一个重要文件,政策性很强,涉及到各部门和单位,是市政府落实国家残疾人保障法的重要体现,
也是市政府解决残疾人就业的重大举措。其实质是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各部门和各单位都应按《就业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二、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从持有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的待业残疾人中招收,并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试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劳动监察工作,由劳动行政和人事部门依法执行。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要按照差额人数向残疾人劳动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各单位应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职工差额,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名单及其应缴纳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是体现社会公平和应尽的义务。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和私营、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以及农村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单位,都必须依照统计法规定,认真填报市统计局批准市残联制发的《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和《北京市残疾人按比例
就业单位情况表》。
各单位填写《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要按所在地的区、县残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规定的时间报送;《北京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单位情况表》于每年1月10日前报送所在地的区、县残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以确定各单位是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其数额,区、县残
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以此向有关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五、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六、单位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以后,7日内无正当理由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区、县残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对其按欠交金额每日加收5‰滞纳金;对逾期30天仍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追究其单位领导的责任。
七、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需要缓缴或减免的,须凭同级财政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财务收支状况证明或决算报表,向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区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批准。



1995年1月14日

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杭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O一年九月十三日

杭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托管户(以下简称托管户)是指: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因单位转制、破产等原因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专门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
第三条 单位或主管单位到管理中心为职工申请托管帐户时,需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托管户设立申请书》,并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托管户转移申请单》及以下材料:
(一)单位破产:破产文件。
(二)单位转制:转制文件。
(三)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管理中心接受单位申请,经核实后即为职工开设托管户,发放《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托管户人员手册》。托管户设立在管理中心总帐下的分帐户,由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四条 托管户中的个人帐户余额由原职工个人帐户中转入,在托管期间职工个人帐户保持封存状态。在符合支取、转移的条件下,托管户职工可到管理中心办理支取、转移手续。
第五条 职工属以下情况,可以提取本人帐户的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托管户内的余额;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托管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六条 职工办理提取手续时,需提供本人的《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托管户人员手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 (原件、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查询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同时提供以下书面证明和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提取本人帐户余额的:购买自住住房,提供购房专用发票(原件、复印件),为贷款购房的提供首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商品房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杭州市区村(居)民建房,提供当地土地管理局签发的建房用地呈报表(原件、复印件);杭州市区村 (居)民住房大修,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报告;农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当地镇(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批准的报告。
2、提取配偶帐户余额的:除上述第l点中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或同一户口的户口簿复印件、配偶同意支取的承诺书。
3、提取父母、子女(直系血亲)帐户余额的:除上述第l点中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同一户口的户口簿复印件(不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及父母、子女同意支取的 承诺书。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三)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或待业(岗)证复印件。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国、出境定居的:
1、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本市有关公安部门的户口迁出证明。
2、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国家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长期定居证明及定居国绿卡复印件。
(五)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提供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税务部门开具的租赁发票(原件、复印件)、有关收入证明。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人的死亡证明(由医 院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与死亡人的关系证明(系夫妻关系的,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或同一户口的户口簿复印件),受遗赠的,提供遗赠扶养协议(原件、复印件)。
第七条 托管期间职工重新就业的,可凭本人《杭州市住房公 积金托管户人员手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第八条 托管帐户每年6月30日结息,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执 行,结出利息直接滚入本人帐户余额。
第九条 职工在办理完支取手续、结清帐户余额或办理完转 移手续、转出托管户后,管理中心将注销其托管帐户。
第十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11月23日)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实施两国政府一九六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在拉瓦尔品第签订的文化协定,为加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同意一九九二年和一九九三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文化艺术
  一、中方将在巴基斯坦举办《中国版画展》,随展二人,为期半个月。
  二、双方将互派画家小组三至五人访问对方国家并介绍本国的传统绘画艺术。
  三、中方将派三十至三十五人组成的杂技团访巴。
  四、巴方将派由不同文化艺术专业组成的妇女代表团三至五人访华。
  五、巴方将派一个二十至二十五人的艺术团访华。
  六、双方将相互举办民间工艺品和反映民情的图片展览,随展人员一名,为期两周。
  七、双方将合作交换和出版文化出版物。
  八、双方将就“科沙·达斯坦”民间传说进行共同研究。
  九、双方互派五人民间文艺学者考察团访问,为期一个月。
  十、双方互派四人档案考察团访问对方国家并考察对方国家的档案工作。
  十一、双方在档案领域将开展下列合作:
  1.摄制微缩胶卷;
  2.应用计算机管理档案;
  3.改善保管条件和环境控制;
  4.进行关于档案工作的行政管理、记录处理等方面的短期培训。
  具体实施办法由双方有关部门商定。
  十二、巴方将在中国举办题为“巴基斯坦——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旅游摄影展,为期一个月,巴方一名博物馆学家随展。
  十三、巴方将派由考古学家、建筑史学家和博物馆学家组成的三人代表团访华参观重要考古遗址、历史古迹和博物馆以考察中国文物的保护、展示以及博物馆组织,为期两周。
  十四、中方将派由考古学家、建筑史学家和博物馆学家组成的三人代表团访巴参观重要考古遗址、历史古迹和博物馆以考察巴基斯坦文物的保护、展示以及博物馆组织,为期两周。

 体育
  十五、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的体育交往,具体事宜将由两国体育组织另行商定。

 教育
  十六、中方于一九九二年派五人教育家和教育行政官员代表团访巴。
  十七、巴方于一九九三年派五人教育家和教育官员代表团访华。
  十八、中国政府每年向巴基斯坦提供二十个奖学金名额,其中三名学习语言,其他十七名巴方根据需要可派遣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或进修生来华学习,专业另商。
  十九、巴方每年向中方提供六个奖学金名额,其中两名为高级奖学金(提供给访问学者)。中方将根据需要派出本科生、研究生或访问学者,专业另商。
  二十、中方将派二至三名中文教师到伊斯兰堡现代语言学院任教。
  二十一、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进行校际交流和合作,互派教授、专家和学者讲学或访问。
  二十二、中方将派八人作家代表团于一九九二年访巴。
  二十三、巴方将派八人作家代表团于一九九三年访华。
  二十四、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进行合作和交流,促进书刊资料的交换。
  二十五、中方将派五人出版印刷代表团于一九九二年访巴。
  二十六、巴方将派五人出版印刷代表团于一九九三年访华。
  二十七、双方鼓励各自国家出版对方国家的优秀文学作品。
  二十八、中方向伊斯兰堡现代语言学院提供中文书籍和期刊杂志。种类和册数另商。

 广播、电视、电影、新闻
  二十九、双方鼓励和促进中巴广播电视合作协定的实施。
  三十、双方鼓励交换电影资料,互购影片和从事故事片和纪录片的专业人员之间的交流。
  三十一、双方鼓励记者代表团互访,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青年事务
  三十二、双方鼓励和支持青年代表团于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三年之间互访。代表团人数和其他情况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宗教
  三十三、巴方将派由穆斯林学者组成的伊斯兰代表团五人于一九九二年访华。
  三十四、中方将派伊斯兰代表团五人于一九九三年访巴。

 财务条款
  三十五、实施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所需费用,由派遣国负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期间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生病的医疗费用。双方举办展览的费用由派遣国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的展出费用。
  三十六、凡本执行计划中未规定具体执行时间和人数的交流项目由双方有关部门共同商定。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伊斯兰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英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
     政府代表             共和国政府代表
      徐文伯           谢赫·拉希德·艾哈迈德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