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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0:50: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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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重大措施,对开拓农村市场、解决农民生活用能、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这项改革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电力企业要结合实际,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用三年时间完成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任务。国家经贸委作为电力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和检查,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家经贸委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为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使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落到实处,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农电体制改革和加强农电管理的必要性
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电力事业迅速发展,为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长期以来,农电管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农村电力体制不能适应农村电力发展需要;落后的农村电网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电管理事权不明、责任不清,农村电力
市场混乱;农电职工队伍庞大,人员过多;农村电价奇高,农民不堪重负。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来解决。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对开拓农村市场特别是农村家电市场,推动城乡电力一体化管理,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加快实现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目标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指导思想与原则
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规范管理、综合配套,统一规划、分类指导,有序进行、分步实施。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围绕电力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目标,以减轻农民负担、实现农村电气化、开拓农村市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目的,坚持政企分开,减少中间环节,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规范乡(镇)电管站和农村电力市场,整顿农村
电价,使我国农村电力建设与管理上水平、上台阶,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主要原则
1.农电改革与发展要与我国电力工业的改革与发展相适应,与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深化农电体制改革与加快农村电网改造相结合,整顿农村电价与规范农村用电秩序相结合,加强农电管理与改善服务相结合。
3.加大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农电(包括农村电价)工作的责任,加大各级电力公司经营管理农电的责任。
4.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电力企业的关系,中央电力企业与地方电力企业的利益关系,电力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
三、目标与措施
(一)目标
用三年左右时间,理顺并建立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电体制,完成农村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范农村用电秩序,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
——在农电管理体制上,原则上一县一公司(企业实体)并实现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
——在农村电网改造上,要使农村电网技术装备水平上一个台阶,损耗降到合理水平,实现安全可靠供电。
——在农村电力营销管理上,逐步实现电力企业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的“四到户”管理。坚决杜绝“人情电、权力电、关系电”的现象。
——在农村电价管理上,实行农村电价与城市电价的统筹安排,社会公平负担,首先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然后实现其他用电的同网同价。
(二)措施
1.管理体制方面。
(1)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县级管电机构和供电企业实行政企分开,由县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行使政府管理职能;供电企业要成为独立核算的实体,行使企业经营职能。存在多家供电企业的,要按出资关系,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现行管理模式,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或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可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由县级供电企业管理,并由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3)对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要逐步改造成为省(区、市)电力公司的子公司,由其承担的乡及乡以下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用,可据实从严核入电网供电成本,并通过相应调整目录电价解决。
(4)对趸售县供电企业,原则上应上划由省(区、市)电力公司直接管理;暂时不能上划的,可以在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省(区、市)电力公司代管,或者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逐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5)对自供自管县供电企业,要按照电力工业的改革方向,因地制宜、因网制宜,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改革,条件成熟的,可参照直供直管县、趸售县的改革原则和步骤进行改革。
2.营销管理方面。
(1)建立规范的抄表收费制度,全面推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和“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实现由县级供电企业的职工(电工)直接抄表到户。农村用户要实行一户一表,并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定的用电计量
装置的记录和国家规定的电价交纳电费,有权拒交超过表计电量和国家电价外的一切收费。
(2)整顿农村电工队伍,规范服务行为。国家将制定农村电工统一考核标准,对农村电工实行统一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经过考核符合标准的,一律持证上岗,并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的合同管理,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录用。
3.农电价格管理方面。
(1)改革现行农村电价的形成机制。改变现行农村电力成本的负担办法,对农电成本实行统一核算、统一定价、社会公平负担的办法。坚决取缔一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加价和附加收费。
(2)加快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进程。在条件成熟的省(区、市),可以推行一省一价。暂不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以在省(区、市)内直供直管县和趸售代管县范围内实行城乡一价,其他县实行一县一价。农村电价与城市电价逐步实现统筹安排、同网同价。
(3)建立电网改造投资偿还机制。直供直管县和趸售代管县农网改造投资的偿还在全省(区、市)电网均摊,自供自管县农网改造投资的偿在该县电网均摊。
4.电网投资方面。
(1)国家将加大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投资力度,主要通过国家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同时支持和鼓励供电企业通过合法渠道融资筹集改造资金。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加大支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力度。
(2)各级电力企业要加大对农村电网建设资金的投入,以满足农村不断增长的用电需求。今后新建农电设施应纳入电力规划,由电力企业统一建设、统一经营。
(3)国家对直供直管县和趸售代管县的电网改造投资原则上由省(区、市)电力公司负责统借统还;对自供自管县的电网改造投资视具体情况确定贷款方式。
5.加强管理方面。
(1)严格落实农电管理责任制,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应对本县农村电价进行有效监管,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农村电价水平,减轻农民电费负担。
(2)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规定,对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行为要坚决拒绝;严禁代征代收各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收费。对已公布的违法加价、收费项目,必须立即纠正、停收,如再继续征收,一经查出要公开曝光,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3)县级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掘内部潜力,降低生产成本,实行减人增效、下岗分流和实施再就业工程。趸售县和自供自管县原则上要在三年内分流一半人员。
(4)要大力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改造农村电网,推进和采用低损耗、安全性好、可靠性高的适用技术和设备。
四、组织实施
(一)这次农电体制改革,对我国长期形成的农电体制和市场管理秩序是一次重大调整和变革,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必须按照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妥推进的要求,充分依靠各地政府和电力企业,把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国家经贸委作为全国电力主管部门全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落实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电力公司作为农电改革与发展的具体实施部门,要实行责任制管理;各省(区、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会同省(区、市)计委、财政厅(局)、
电力局(公司)、水利(水电)厅(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按上述总体要求,在1999年3月底前提出本省(区、市)农电体制改革方案报国家经贸委,同时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电力公司,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审定后组织
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电力公司要及时进行协商、协调,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家经贸委。



1999年1月4日

关于进一步作好对香港地区计量检定、校准服务工作的函

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进一步作好对香港地区计量检定、校准服务工作的函

技监局量发(1996)98号



深圳市技术监督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深圳计量检定站(即深圳市计量测试研究所)是我局授权,承担深圳市及对外计量检定、校准任务的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该站自1988年建立以来,在香港地区做了大量的计量检定、校准工作,较好地满足了香港地区量值溯源的需要。但是据了解,该站目前主要还是靠人工携带仪器往返于香港、深圳之间,工作多有不便。为了进一步做好对香港地区的计量检定、校准服务工作,深圳计量检定站应充分发挥其地缘、资源及技术优势,积极开展对香港地区的计量检定、校准工作。你局作为该站的主管部门,请积极协助该站向有关单位申请办理往返港、深两地的车牌,以便解决计量仪器的运送问题,适应香港地区量值溯源的需要。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6年4月9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开工管理,合理控制建设施工规模,提高城
市建设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建设工程、
市政建设工程和室内外装饰、房屋修缮工程的开工,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市、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区、县建委)主
管建设工程开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或更新改造计划的工程;

  (二)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工作(城市道路等线状市政工程和城市
开发区的建设用地拆迁能够保证施工进度需要)已经完成;建设用地实现
了“三通一平”(即通上水和下水、通电力、通施工道路,并平整了施工场
地)。

  (三)建设工程所需资金、建筑材料设备和市政、公用设施等条件已
经落实。

  (四)有持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已领得城市规划
管理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五)施工承包单位已经确定。

  (六)符合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开工,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本办
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市或区、县建委提出申请开工报告,填报建设开工审
批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工程质量监
督等手续,缴纳建设费用, 完成施工招标工作,经市或区、县建委审查批
准,发给《建设工程开工证》。

  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开工,由市建委初步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报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或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

  (一)楼堂馆所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工程项目和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开工,由市建委审批:

  (一)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新建房屋建设工程;

  (二)城市开发区建设工程;

  (三)规划市区以内在规划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重要地段用地范围
内进行建设的市政工程和在规划市区内的其他地区建设的投资在50万元以
上的市政工程;

  (四)规划市区以外列入国家或本市基本建设计划的市政工程;

  (五)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翻建工程、 室内外装修及其
他更新改造工程。

  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开工,由区、县建委审批,并报市建委备案:

  (一)建筑面积不到1万平方米的房屋翻建工程;

  (二)规划市区以内在非规划主、次干道和支路重要地段用地范围内
建设的且投资不到50万元的市政工程;

  (三)规划市区以外列入区、县基本建设计划的市政工程;

  (四)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工程。

  市建委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区、县建委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室内外装饰、房屋修缮、市政维护工程的开工条件和审批程
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具体办法由市建委规定。

  第十条 经市建委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在
开工前,应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登记,接受区、县建委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开工证》由市建委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建设工程的开工审批,
必须按建设工程年度开工计划执行。

  建设工程年度开工计划,由市建委组织编制,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
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由市或者区、县建委责令停工,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89年12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