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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统战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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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统战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统战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经团中央书记处同意,现将《共青团统战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纪要》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对港澳台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继续深化两项跨世纪青年工程和服务万村行动的规划,进一步做好青年统战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希望各级团组织结合本地青年统战工作的实际,突出重点,认真执行,以推动青年统战工作不断发展,再上新台阶,更好地团结引导全国各族各界青年,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共青团统战工作会议纪要



  共青团中央于1997年4月8日至10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了统战工作会议。会议学习了党中央近期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指示;总结了近年来青年统战工作的经验;开展了青年统战工作理论研讨;讨论了对港澳台地区青少年的交流工作;研究了“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机制。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巴音朝鲁和中共湖北省委副书记杨永良等领导同志出席了会议。巴音朝鲁代表团中央书记处作了题为《埋头苦干,奋发进取,努力推动青年统战工作再上新台阶》的讲话。与会同志一致认为,通过会议交流,领会了精神,提高了认识,开阔了思路,明确了任务,对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青年统战工作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会议认真总结了近年来青年统战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认为工作开展得生动活泼,辐射社会,影响青年,受到了各族各界青年和社会各方面的欢迎,为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向前发展,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其经验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为党政工作大局服务是青年统战工作的生命之线。青年统战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经济建设和祖国统一服务。只有切实把青年统战工作放到中央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中去思考,去把握,去安排,把着力点切入到党政之所需,群众之所盼的焦点上,工作才能不断创新,活动才能扎实有效,青年才能关注和参与,青年统一战线就能焕发出蓬勃的生机,最广泛地团结各族各界青年,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的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为人民群众需求服务是青年统战工作的活力所在。实践证明,把青年统战工作着眼点放在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的需求上,就能更好地调动青年参与的积极性,将各界青年代表人物紧紧地凝聚在共青团和青联组织周围。因此,只有将青年统战工作根植于为人民群众基本生产生活需求服务这块沃土上,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社会的承认,才能吸引广大青年的关心和参与,青年统战工作才能有活力,有生机,有影响,有实效。

  (三)为青年成长成才服务是青年统战工作的有本之源。事实告诉我们,青年统战工作只有服务青年,才能吸引青年,凝聚青年;只有服务青年,才能集结丰富的人才资源回报社会;只有服务青年,才能最终为做好青年统战工作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会议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经济结构和青年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都给青年统战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使青年统战工作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各族各界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团结他们投身实现祖国统一和跨世纪宏伟目标的伟大实践,是摆在青年统战工作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会议强调,为了增强青年统战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预见性和主动性,促进青年统战工作不断向前发展,务必从战略高度进一步重视和加强青年统战工作理论研究,努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突出重点。要结合本地的实际,选择重点,调查研究。经济发达地区的团组织要研究如何加强对新经济组织如“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中青年人才的工作;与港澳台交流任务较重的地区的团组织要研究对港澳台青年交流中一些政策性、代表性、趋向性较强的问题;民族地区和信教青年较多的地区的团组织要研究如何进一步发挥少数民族青年和信教青年在促进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心城市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较多的地区的团组织要研究如何发挥青年知识分子在实现“科教兴国”战略和两个根本性转变中的作用,以及如何更好地发挥民主党派青年代表人士在多党合作、民主协商中的作用,如何引导青年社团向法制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等等。总之,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加强研究,努力使青年统战工作理论更好地为实践服务。

  二是联系实践。青年统战工作理论是门科学,来源于实践,又反过来指导实践。青年统战工作理论的研究一刻也离不开工作的实践,理论研究是否有新的生机、新的活力,是否能创造出新的成果,关键在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紧密结合青年统战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着力开展以现实问题为主的战略研究和对策研究,总结经验,找出规律,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是指导工作。理论是行动的指南。各地不但要重视青年统战工作理论的研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而且要加强对青年统战工作理论研究成果的转化工作,用这些研究成果来指导青年统战工作的实践,确定青年统战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实施计划,使青年统战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



  会议对进一步搞好“十杰青年”评选工作进行了专题研讨,认为“十杰青年”评选工作认识逐步统一,范围逐渐扩大,机制逐步完善,影响日益深远,已成为“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议强调,对“十杰青年”评选工作,要象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多下功夫,多花力气。

  一要拓宽推荐渠道,确保评选质量。“十杰青年”候选人的推报,是保证推出高质量“十杰青年”人选的重要环节。因此,在候选人的推报过程中,要面向社会,面向各界青年,多渠道、多途径地发现和举荐青年中优秀的典型和杰出人才,在各个推荐环节上严格筛选和把好关口,出以公心,不徇私情,以确保候选人的质量。

  二是要完善评审程序,增强青年认同感。“十杰青年”评选要严格评审程序,不断加强专家评审工作力度,使专家审定能够比较准确地把握每一个候选人的情况,客观公正地评出“十杰青年”。在评选过程中,还必须广泛吸纳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注重面向社会,面向广大青年,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使每一位候选人能够面对他们各自对口的青年群体,接受青年们的考察和检验,以确保评选的权威性、代表性、示范性和导向性。

  三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十杰青年”影响。“十杰青年”评选,要高度重视整体宣传和社会反响。要不断通过报刊图书、广播影视等新闻媒体,将“十杰青年”那种坚韧不拔、无私奉献、砥砺磨炼、奋发成才的品德和精神,不断地、有步骤地推向社会,还要适度地做好“十杰青年”的追踪报道,使“十杰青年”的群体形象真正在社会和广大青年的心目中扎根。



  会议总结了近年来对港澳台青少年交流工作的经验,并对今后进一步做好对港澳台青少年交流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要统筹协调,制定规划。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对港澳台青少年的交流工作由此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特点,共青团中央将统筹协调,制定与港澳台青少年交流工作的规则,形成科学的布局,进一步加强对港澳台青少年交流工作的指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与港澳台青少年交流工作蓬勃开展,以取得长远的工作实效。

  (二)要广开渠道,扩大交流。对港澳台青少年交流工作要在巩固以往交流成果的基础上,广开渠道,扩大交流,各级共青团组织和其它青年社团要发挥各自的优势,广泛地团结和联系港澳台青少年团体和个人,进一步扩大与港澳台青少年在科技、教育、经贸、文化、艺术等各方面的交流,注意做好不同类型的青年代表人物的工作,尤其要做好对广大普通青少年的交流和团结工作,以增强他们的民族自豪感和对祖国的认同感。

  (三)要突出主题,注重实效。要以香港回归祖国为契机,旗帜鲜明地把爱国主义教育做为交流的主题,摆在突出的位置抓好抓实。通过生动活泼、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帮助港澳台地区青少年加深对中华文化优秀传统的了解,加深对中国近、现代史的了解,加深对祖国的国情与现状的了解。帮助港澳台地区青少年深刻感受祖国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使交流工作由浅入深、由表及里、注重实效。

  (四)要遵守法纪,掌握政策。要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央关于港澳台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遵守有关纪律和制度,加强请示汇报,严格掌握政策。要认真学习香港、澳门《基本法》,注意克服和改进各种不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的思想认识和工作方法,使港澳台青少年交流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会议要求各地努力挖掘社会及青年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为党政工作大局服务、为人民群众需求服务、为青年成长成才服务,努力推动青年统战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一,青年统战工作要集中优势,打出品牌。青年统战工作要在整个青年工作的大盘中占有一定的份额,必须要有自己的品牌。要创出名牌,打出精品,集中我们的统战资源、人才优势和社会优势,围绕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青年的思路研究新问题,探索新途径,完善既有的品牌,推出新的品牌,从而为青年统战工作发展提供新的载体。

  第二、青年统战工作要团结协作,凝聚青年。要大团结,大联合,搞五湖四海;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把各族各界青年的爱国热情聚集在实现祖国统一和繁荣的伟大事业上来。因此,共青团统战干部要努力并善于争取社会的支持,积极与广大青年交流、交心、交友,尤其是要做好各行各业的青年代表人物和各党派、各团体的青年代表人士的交流联谊工作,推动青年统战工作的深入发展。

  第三,青年统战工作要埋头苦干,务求实效。要联人联心,需要积以时日。因此,共青团统战干部要提倡“少说多干,注重实效”的工作作风,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只有埋头苦干,才能打出名牌;只有埋头苦干,才能凝聚青年;只有埋头苦干,才能创造效益;也只有通过埋头苦干,没有人力可以争取人力,没有资金可以筹措到资金,没有资源可以争取到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青年的支持。

  第四,青年统战工作要培养干部,夯实基础。要上工作新台阶,必须培养一大批政治可靠、立场坚定、勇于创新、乐于奉献的高素质的共青团统战干部。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一定要讲政治”的要求,努力增强政治上的坚定性、敏锐性和鉴别力,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要时刻想到自己是在从事一件事关祖国统一和民族兴旺的大事,甘守清贫,甘于寂寞,以党的事业为重,以民族团结、祖统一大业为已任;要树立“大团结”、“大联合”、“大统战”的观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选好工作的着力点、切入点,探索新形势下青年统战工作新的活动方式;要树立服务的意识,尽心竭力地为大局服务,为社会服务,为青年服务。

  会议号召各级共青团统战部门团结全国各族各界青年,以对历史负责的态度,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下,紧紧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用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五大的召开和香港回归祖国!



关于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等


关于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7年7月29日,财政部/林业部

根据一九八七年二月四日财政部、林业部《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现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包括木材采运、加工、林产化工、林机修造、运输、供销企业,以下简称森工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规定》第十条所说的“收入不上交(或定额上交),支出不拨补,结余全留用”的财务包干办法,其中:收入不上交(或定额上交)是指企业利润不上交(或定额上交)财政;支出不拨补是指企业亏损,财政不予弥补,由森工主管部门以盈补亏自求平衡。财政部门对森工主管部门的财务包干办法,由各省、自治区酌定。
二、林价(育林基金):
(一)林价(育林基金)的提取:
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采运企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按木材销售收入的21%提取林价(育林基金)。其他国有林区采运企业的林价(育林基金),按上述比例提取有困难的,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5%,现行提取标准高于21%的,可保留。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林价(育林基金)的使用范围:
1.采伐迹地人工更新、人工促进更新、树冠下更新、荒山荒地造林、沼泽地造林和营造速生丰产林支出;
2.人工幼林、成林抚育,天然幼壮林抚育以及低价林改造支出;
3.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等森林保护支出;
4.种子园、母树林经营支出;
5.营林道路修建费支出;
6.林场、苗圃营林生产设施费用支出;
7.营林设备购置费支出;
8.营林林场(经营所)的管理费,营林生产应负担的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按直接费比例分摊);
9.营林调查设计和二类森林资源调查补助费支出。
林价(育林基金)的使用要重点保证营林生产。用于5、6、7三项的总支出最高不超过林价(育林基金)实际支出数的20%。
林价(育林基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1.森工主管部门和企业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增加机构、扩大机构和增加非生产人员的开支;
2.在建林业局、林场的道路及生产设施;
3.其他一切不符合林价(育林基金)使用范围的开支。
林业局营林职能科(处)的经费支出,统一由企业管理费开支,不得直接计入营林管理费。
(三)营林抚育间伐和低产林改造的作业费用(包括木材集至山楞的费用),列入营林生产有关作业成本。所产出的符合标准的木材纳入总产量计划,由企业统一销售,并相应提取林价(育林基金)。这部分间伐材按年度伐区计划成本,计列企业的伐区木材成本,同时相应增加林价(育林基金)收入。
(四)采运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安排营林支出计划时,在保证完成营林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酌情从提取的林价(育林基金)中安排一部分作为营林生产流动资金。
(五)林价(育林基金)的收支,应纳人省、自治区森工企业主管部门和采运企业的财务计划和会计决算统一管理。一九八七年森工企业的林价(育林基金)收支计划和会计决算,在报送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要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查,从一九八八年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森工企业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会计决算,要由各级森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抄报林业部备查。省、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批的上述计划和决算要抄报财政部和林业部备案。
三、固定资产折旧基金:
(一)森工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按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行。恢复折旧之前,要彻底清查现有固定资产,并确定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森工企业房屋及专用设备按本补充规定附件所列的折旧年限计算分类折旧率。通用设备和本补充规定附件所列以外的专用设备,按《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分类折旧率。森工企业在具体计提折旧时,应根据规定的折旧率,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二)除《条例》规定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外,采运企业对下列固定资产也不计提折旧:
1.林区森林铁路、公路、水运河道及桥梁、涵洞隧道、护坡、护岸、信号装置、给煤水设施等附属工程设施(不含水运收漂设置);
2.伐区通讯、输电线路及其附属工程设施。
上述工程设施进行维修发生的费用仍从大修理基金和生产费用解决。
(三)森工企业应计提折旧的各类固定资产,按原值并采用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计提折旧。企业要清查应配备的设备数量,对不用或不能用的设备,该封存的封存,该调剂处理的应积极调剂处理,该报废的按各省、自治区规定的审批权限,申请报废。
(四)森工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全部留给企业,用以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不得用于新建、扩建以及其他基本建设性的支出。企业对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必须按照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按年编制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列入年度财务计划。
四、伐区道路延伸费:
(一)伐区道路延伸费的控制标准:
森工采运企业的伐区道路延伸费,实行计划控制,直接列入木材生产成本的办法,不单独提取。
伐区道路延伸费计划,以省、自治区为单位,按全部木材产量计算,在平均每立方米木材不超过8元的前提下,由森工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核定,企业在不超过核定计划的前提下,年内可以预提待摊,年终按实际支出数列入木材成本,超计划的支出,不准在木材成本中列支。
(二)伐区道路延伸费的使用范围:
伐区道路延伸费用于伐区道路延伸支出,包括随延伸伐区而延伸的、使用年限在3年以上的运材道路,水运河道及其有关的设施(包括桥梁、涵洞、护坡、堤坝等工程性设施、通信输电线路、养路道班等);原有伐区道路的局部更新。
(三)伐区道路延伸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1.应由基本建设投资的森林铁路、运材道路、水运河道整治和通讯输电线路及其有关工程设施支出;
2.应由生产准备费开支的、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的简易集运材道路、冻板道等各项工程支出。
(四)伐区道路延伸费支出,以伐区道路延伸费项目列入成本。年度财务计划和会计决算中须单独编制伐区道路延伸工程支出明细表。
五、森工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在实行财务包干后,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
(一)有定额上交财政利润的森工企业,应根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的定额上交任务,制定分月交款计划,及时足额交库。具体交库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确定。企业的各种上缴款项,设财政驻厂员的企业,由财政驻厂员监交;不设财政驻厂员的由税务机关监交。
(二)森工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营企业成本条例》和《会计法》等法规,制度。
森工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均不得乱挤乱摊成本,截留各项应交款;不得挪用林价(育林基金)、折旧等专用基金搞计划外基本建设和其它违反规定用途的开支;不得帐外设帐,化预算内资金为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
(三)为了加强财务监督,财政部门要对森工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应按国家规定严肃处理。
(四)省、自治区的森工企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经济指标进行考核并建立必要的奖惩制度。具体的考核指标是:
1.营林生产:包括人工更新、造林的面积、成活率、保存率、人工幼成林、天然幼壮林抚育工作量合格率。
2.产品产量:包括木材总产量、锯材、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产品产量。
3.产品质量:包括伐区合格率、锯材一等品率、胶合板、纤维板一、二等品率。
4.成本:包括人工更新、造林、人工幼成林和天然幼壮林的作业成本;木材、锯材、胶合板、纤维板的产品单位成本。
5.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
6.财务包干完成数:全部完成六项指标的给予一定奖励,未完成指标的适当给予惩罚,具体奖惩办法由省、自治区森工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决定。
(五)各级财政部门(包括财政驻厂员、组)要继续搞好对森工企业的“支、帮、促”工作,支持企业发展生产,搞好经营,帮助企业管好用好各项资金。对企业的基建项目要配合有关单位加强审查,并要监督企业按规定用途使用各种专项资金。
六、各省、自治区财政和森工主管部门,可根据《规定》及本补充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林业部备案。

附:森工企业房屋及专用设备折旧年限分类目录
森工企业房屋及专用设备折旧年限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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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折旧年限│ 房屋及主要机械设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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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 │ 50 │钢筋混凝土结构生产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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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生产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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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砖术结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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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土木结构简易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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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板夹泥结构简易房舍(指泥拉哈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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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林机械 │ 10 │整地机、挖坑机、筑床机、植树机、弥雾喷粉机、机
│ │中引耙机、锄草机、降雨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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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伐机械 │ 15 │采伐归堆联合机、打枝造材联合机
───────────┼────┼─────────────────────────
四、木材加工机械 │ 15 │截锯机、圆锯机、带锯机、板材干燥机、四面刨、
│ │压刨、平刨、立刨、木旋机、打眼机、开榫机、雕
│ │刻机、万能机、装配机、钉箱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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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林化设备 │ 12 │松香、烤胶设备、活化炉
───────────┼────┼─────────────────────────
其中:制胶设备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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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卷扬运输设备 │ 10 │1.汽车运输设备:运材汽车、运材挂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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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集材运输设备:履带拖拉机、胶轮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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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水上运输设备:内燃机、出河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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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卷扬运输设备:电动绞盘机、柴油绞盘机、归装
│ │卸桥、吊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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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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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折旧年限│ 房屋及主要机械设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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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原木装载机 │ 10 │叉车、电瓶车、链子运输机、皮带运输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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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森铁运输设备 │ 20 │蒸汽机车、内燃机车
───────────┼────┼─────────────────────────
九、森工其他专用设备 │ 15 │凡不属三至八类的森工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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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人造板流水线设备 │ 13 │旋切机、切机、铡刀、磨刀机、拼缝机、挖补机、
│ │单板烘干机、砂光机、齐过机、涂胶机、热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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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纤维板设备 │ 12 │削片机、打磨机、喷胶机、铺装机、预压机、浸胶
│ │机、塑贴热压机、筛选机、再碎机、斗式提升机、
│ │精磨机、热磨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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烘干机 │ 14 │成型机、纤维板热压机、热处理设备、加温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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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通用设备及其他专用设备按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
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使用年限提取折旧。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宁德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宁德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及《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指定公物拍卖企业有关事项的函》(闽政办函〔2010〕9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10〕20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物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它物品;以及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第三条 凡是列入公开拍卖范围内的公物,都必须委托公物拍卖企业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拍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拍卖或内部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宁德市人民政府依法指定可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公物拍卖的企业(以下简称“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的资格审查。拍卖机构在取得公物拍卖资格后方可从事公物拍卖业务。
第五条 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的管理规定、具体办法和公物拍卖企业名单,应按有关规定对外公布。
第六条 指定公物拍卖企业,不对指定企业数量设限,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的拍卖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本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
第七条 公物拍卖企业每两年指定一次,指定有效期为2年。期满前,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应当在指定年份(单数年份)的10月11日-30日按申报程序重新进行申请。
第八条 现有已被市人民政府指定为公物拍卖的企业,其公物拍卖有效期按指定的有效期执行。若有效期在2011年12月31日前的,可延长至2011年6月30日。
第九条 申请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拍卖企业依法成立并开展拍卖业务3年以上(含3年),工商年检和拍卖主管部门组织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合格的法人企业;
(二)注册资本、所有者权益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连续两年年拍卖成交额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
(三)有2名以上(含2名)国家注册拍卖师;
(四)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拍卖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经营规范,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指定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受理:申请全省性公物拍卖企业的,按《福建省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申请宁德市全市性公物拍卖的企业应向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查和公示:经现场踏勘、材料核实和审查,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的,由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在12月20日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网址:http://xzfw.ningde.gov.cn)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三)指定并公布企业名单: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宁德市人民政府在12月31日前作出指定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的决定,并同时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上公布企业名单及有效期。
第十一条 申请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宁德市公物拍卖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最近两年年度审计报告(含拍卖成交额审计);
(四)拍卖企业2名国家注册拍卖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前款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企业应在复印件上盖章,并将原件提交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经办人员核对,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章确认。
第十二条 公物拍卖企业应当加强对公物拍卖工作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第十三条 经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指定:
  (一)被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取消拍卖经营资格,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公告作废的;
  (二)违反《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未按要求参加年度核查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