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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和浩特市对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充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1:04: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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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和浩特市对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充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和浩特市对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充规定》的通知




呼政办发[1999]9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和浩特市对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

《呼和浩特市对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为了更好地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现就《呼和浩特市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
一、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自办证之日起,经营期限一律为8年。
二、未交纳有偿使用费的逐步纳入有偿使用管理范围。
三、客运出租汽车报废更新、转让过户一律纳入有偿使用管理范围:
(一)经行政审批无偿获得出租经营权的客运出租汽车,如需要更新或过户者,必须补交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定额拍卖费10000元;
(二)凡在1997年4月7日以后有偿获得出租经营权的客运出租汽车,如需更新或过户者,必须补交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定额拍卖费5000元。
四、凡需更新、过户的出租车经营者,由车主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有效资证材料,并补交拍卖费后,即可办理有关手续。
五、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定额拍卖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仍按《呼和浩特市对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呼政办发[1997]4l号)执行。
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公安、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依据交通主管部门出据的证明,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办理有关证照的变更手续。
七、出租车经营者在出租车辆转让、过户过程中违反交通行政法规,私自转让出租车经营手续,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农林开发项目信贷管理,严禁利用土地开发和土地转让名义非法集资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农林开发项目信贷管理,严禁利用土地开发和土地转让名义非法集资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9]25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近年来,部分地区以开发“果园”、“庄园”的名义,炒卖土地,非法集资,扰乱了正常的土地市场和金融秩序,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为此,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为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加
强农林开发项目信贷管理,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金融机构要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要求,加强农林开发项目信贷管理。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大对利用土地开发、土地转让名义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
二、各金融机构对农林开发项目正常资金需要,既要积极支持,又要严格审查,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三、以土地作抵押的农林开发贷款项目,应依法进行抵押登记。
未交清土地价款或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用地,不得作为贷款抵押物。
以土地抵押的农林开发项目贷款,其贷款期限应不超过土地使用权剩余出让年限。
四、申请农林开发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金融机构一律不予贷款。
五、严禁金融机构对以下项目或用途发放贷款:
(一)非法炒卖土地,包括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转让等形式变相炒卖土地;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三)未经合法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四)依法不能发放贷款的其他项目或用途。
六、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农林开发项目贷款管理。严禁借款人以农林开发名义,将贷款挪用于建商品住房、别墅、度假村、宾馆、饭店及其他娱乐设施等房地产开发项目。
七、各金融机构要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和本通知要求,会同土地、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项目贷款进行一次认真清理。
对挪用贷款进行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和集体土地非法交易的,金融机构要立即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挪用贷款的借款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要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发放的农林开发项目贷款,其抵押物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金融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及时更换抵押物。
已发放的农林开发项目贷款,其抵押物未依法进行抵押登记的,应尽快依法补办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借款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借款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在清理过程中,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做好资产保全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贷资产的损失。
八、金融机构因行使抵押权而取得的土地,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九、严禁利用土地开发和土地转让名义非法集资和非法从事金融活动。违反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十、严禁金融机构参与土地炒卖等非法土地交易活动,违反规定的,将对有关机构和责任人员予以严惩。
十一、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对利用土地开发、土地转让名义非法集资和从事金融活动,以及金融机构参与非法土地交易的行为,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1999年7月22日

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部门审批房屋翻改扩建工程时须收验《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部门审批房屋翻改扩建工程时须收验《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依法加强了城市规划和房地产权属管理,初步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产权保障法律体系。最近,有地方反映,有的房屋使用人未经产权人的准许,擅自向规划部门申请房屋的翻改扩建工程,侵犯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造成产权纠纷,影响社会的安定。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房屋翻改扩建工程的报批手续,现作如下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地规划部门在审批房屋翻改扩建工程项目时,产权人提出申请的,除提交规定的法律要件外,还须交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作为审批时必备的法律要件;使用人提出申请的,除提交规定的法律要件外,还须交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租赁合同》及由产权人签署
的《同意使用人翻改扩翻建房屋的协议书》,作为审批时必备的法律要件。
二、凡未经产权人同意,不能按上述规定交验《房屋所有权证》的,不予办理房屋翻改扩建工程手续。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须将《房屋所有权证》样式,填写项目内容及有关法规送交规划部门备查。
今后工作中,城市规划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情况,以利工作。



1995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