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时间:2024-07-23 04:10: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2001-02-13

教考试[2001]1号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创建于1981年。20年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而不断发展和完善,在积极开展在职专业教育、推进大学后继续教育,为实现我国《宪法》规定的“鼓励自学成才”、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为许多没有机会和条件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和深造的人,提供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可能;为我国公民终身学习创造了基本的条件,为建立终身教育体系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引导着成千上万的立志成才者奋发向上、刻苦钻研、拼搏进取、自学成才,使许多考生不仅学到了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还在人格、思想、毅力、能力、品质等方面得到了升华。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创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英明决策。它的发展壮大深受社会的普遍欢迎,是奋战在自学考试战线上的同志们默默耕耘、辛勤劳动的结果。他们有主考学校以及其他高等学校的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有辅导质量和社会信誉较好的社会助学组织,有多年支持和组织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的考点,有为农村基层建设培养人才的乡镇自学考试工作站,以及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和工作人员。他们长期在自学考试的工作岗位上,恪尽职守,扎实工作,保证质量,锐意改革,勇于探索,不断创新,为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他们当中涌现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此,在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建立20周年之际,教育部决定,对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获得表彰的有:北京市等全国省级自学考试单项工作优秀奖的单位38个次,中国人民大学等全国自学考试先进集体254个,周子寿等全国自学考试先进个人426名(名单附后)。

  希望各级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和自学考试工作者,要学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工作态度与敬业精神,保持和发扬工作干劲和热情,做好本职工作。各地可以通过新闻单位和有关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事迹。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继续发扬不断探索、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的精神,谦虚谨慎,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取得新的进步。各级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和自学考试工作者,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执行《高等教育法》,为促进自学考试事业和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造就和选拔更多更好的优秀人才,做出更大的贡献。

全国省级自学考试单项工作优秀奖名单

一、专业管理工作优秀奖:山西、辽宁、上海、福建、山东、湖北、重庆、新疆
二、考务考籍工作优秀奖:北京、天津、浙江、福建、甘肃
三、社会助学工作优秀奖:天津、河北、浙江、湖北
四、统计与科研工作优秀奖:吉林、江苏、山东、河南、陕西
五、宣传工作优秀奖:北京、江苏、江西、甘肃
六、教材媒体建设工作优秀奖:河北、上海、浙江、江西、云南
七、命题工作优秀奖:辽宁、黑龙江、广东、四川
八、自学考试工作创新优秀奖:天津、江苏、湖北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北京市:中国人民大学、北京教育学院、房山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北京市第四中学、宣武区第三职业学校、门头沟成人教育中心

    北京市励耘培训学校、北京市祥云教育培训中心

天津市:南开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北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天津商学院、天津市协合商贸进修学院、天津师范大学、天津财经学院
    河西区解放南路中学、66481部队育才领导小组

河北省:唐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邯郸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石家庄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廊坊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香河县教育局、
    秦皇岛市第八中学、河北科技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保定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自学考试办公室

山西省:太原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山西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山西医科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太原市杏花岭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晋中市自学考试办公室、临猗县自学考试办公室、山西工商专修学院、山西老区医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包头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赤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伊克昭盟自学考试办公室、
       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 、内蒙古经贸外语学院、内蒙古工程技术专修学院

辽宁省:沈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大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鞍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丹东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铁岭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锦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辽宁大学、沈阳市第三十三中学、锦州师范学院培训学院

吉林省:白城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长春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长春市朝阳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公主岭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抚松县自学考试办公室、吉林市龙潭区自学考试办公室、长春税务学院、长春中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

黑龙江省:黑龙江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哈尔滨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哈尔滨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齐齐哈尔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大庆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黑龙江东亚大学
上海市: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上海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上海财经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上海市外国语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嘉定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宝山区自学考试办公室、上海市第一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

江苏省:镇江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无锡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徐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盐城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昆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扬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苏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连云港自学考试办公室、常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泰兴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浙江省:杭州市高级中学、杭州三联自考辅导学校、嘉兴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海宁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慈溪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新昌县自学考试办公室、江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杭州商学院、德清县钟管镇自学考试工作站、岱山县长涂镇自学考试工作站

安徽省:铜陵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芜湖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淮南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池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舒城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合肥工业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安徽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安徽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三联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省:福州大学、漳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龙岩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福清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泉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福建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福建师范大学成教院、福建中医学院成教院

江西省:赣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吉安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婺源县自学考试办公室、宜丰县自学考试办公室、南昌大学、
    江西师范大学、南昌市第十六中学、东南进修学院

山东省:济南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青岛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滨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山东大学、山东师范大学、山东经济学院、
    烟台师范学院、潍坊市奎文区自学考试办公室、莱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临沂第三中学

河南省:郑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安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鹤壁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濮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南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郑州市第四十四中学、开封市实验中学、郑州大学(南校区、北校区)、洛阳工学院、河南大学

湖北省:武汉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江岸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竹山县自学考试办公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武汉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华中科技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华中师范大学自修学院、湖北省经济管理大学、宜昌市第六中学、
    崇阳县自考服务中心工作站

湖南省:湘潭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长沙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株洲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衡阳市招生考试管理处、吉首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益阳市资阳区自学考试办公室、中南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湖南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长沙市雅礼中学

广东省:广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深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汕头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江门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韶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佛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肇庆市自学考试办公室、中山大学、华南农业大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北海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隆林各族自治县自学考试办公室、桂林市友谊学校、
        广西民族学院、广西医科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海南省:海口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琼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海南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海口旅游职业学校、

    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海南辅导总站

四川省:四川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电子科技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四川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成都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绵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宜宾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泸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绵竹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犍为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重庆市:沙坪坝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北碚区自学考试办公室、渝北区自学考试办公室、万州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重庆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重庆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

贵州省:贵州大学、贵州财经学院、安顺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贵阳市第九中学、贵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贵阳市金筑大学、
    安顺实验学校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自学考试办公室、楚雄彝族自治州自学考试办公室、昆明市自学考试办公室、云南财贸学院、云南大学、
    南方民族医药进修学院、通海县第一中学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拉萨市实验小学、山南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陕西省:商洛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宝鸡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榆林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城固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西安交通大学职业技术继续教育学院、西安理工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西安欧亚学院、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培训学院

甘肃省: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定西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武威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陇南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静宁县自学考试办公室、天水市自学考试办公室、临夏回族自治州自学考试办公室、兰州大学、西北师范大学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自学考试办公室、青海民族学院自学考试辅导学校、青海省石油管理局自学考试办公室、
    玉树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西宁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青海省经济专修学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石嘴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宁夏吴忠中学、固原市第一中学、宁夏大学、
        宁夏高等护理自学考试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昌吉回族自治州自学考试办公室、克拉玛依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哈密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巴音郭楞州自学考试办公室、喀什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新疆财经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新疆信息技术专修学院

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部军需专业自学考试办公室、济南军区装备部军械专业自学考试办公室、空军第一航空学院、
    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军事高技术专业办公室、总装备部第二十三基地后勤部财务处

全国考委:法学专业委员会、农科专业委员会、电子电工与信息类专业委员会、经济管理类专业委员会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北京市

周子寿 北京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允新  北京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魏定仁 北京大学法学院
钱淦荣 北京大学马列学院
张之强 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
易丹辉 女 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
袁金良 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
褚艳梅 女 海淀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乔世凯 大兴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任玉梅 女 密云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马国良 西城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欧阳丽 女 宣武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白志坚 朝阳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天津市

戴路路 河西区教育委员会成人教育科
王秀梅 南开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文祥 天津职工机电学院
史祺  天津开发区亚太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培训部
卢天鸾 女 天津医科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周宝中 新华职工大学
陈素萍 女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北辰工作站
贾汾泉 天津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于洪来 南开大学
范淑敏 天津市慧翔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葛洪贵 天津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世可 女 天津市广播电视中专

河北省

柳占英 河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范瑞起 河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许连春 女 河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方振华 女 河北省信息产业厅
高富喜 石家庄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林文生 鹿泉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毛东升 唐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洪福 廊坊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永占 保定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郝永泽 邯郸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燕凤来 秦皇岛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高双燕 沧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联镇 华北油田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超民 邢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厚红 承德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安志刚 衡水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杨静珍 女 张家口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韩立安 承德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姚国荣 张家口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山西省

魏超  太原理工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再文 山西财经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赵春平 山西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宋修珍 女 山西医科大学
王瑞芬 女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
于阳生 太原市杏花岭区教育委员会
李焕枝 女 太原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荣  大同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程报存 阳泉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何树恩 忻州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薛育俊 吕梁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董良福 临汾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姚启峰 运城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俊龙 山西中医学院成教处

内蒙古自治区

索云苏荣 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陆正言 女 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马军 女 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贾秉毅 乌海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包群平 呼伦贝尔盟自学考试办公室
奇达拉图 锡林郭勒盟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军 女 巴彦淖尔盟自学考试办公室
杨奋泽 内蒙古大学
赵全利 包头医学院
云荣义 内蒙古农业大学

辽宁省

王新民 辽宁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马强 辽宁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于健 辽宁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程庆礼 抚顺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白莉 女 本溪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玉清 女 营口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吴清洲 阜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娟 女 辽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武铁兵 朝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赵立山 盘锦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志民 葫芦岛市连山区教育委员会
王泰敏 大连市信息职业中专
王丽杰 女 鞍山市铁西区职业中专
王春荣 女 东北财经大学自学考试学院
高光复 辽宁师范大学成教学院
王继范 辽宁大学培训学院

吉林省

姜秀芳 女 吉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周殿军 长春市绿园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玉峰 吉林省九台市教育委员会
刘文杰 女 吉林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杨海斌 四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洪文 辽源市教育委员会
白立新 白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吴江  松原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叶静杰 女 白城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杜杰  通化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文富 长春税务学院
杨丽  女 长春中医学院

黑龙江省

崔志勇 黑龙江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殿轩 黑龙江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徐兰辉 黑龙江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培安 齐齐哈尔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学明 黑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韩美萍 女 哈尔滨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宋晓萍 女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自学考试办公室
高振奎 大庆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郭华 女 黑龙江大学成教院自学考试办公室
赵秉真 女 哈尔滨师范大学成教院

上海市

毛思清 上海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董新妹 女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虞佩珍 女 华东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晓星 女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
范正威 上海财经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碧蓉 女 华东政法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
陶和林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成教院
余夕同 复旦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陈雪玲 女 上海外国语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徐良贤 上海交通大学计算机系
桑玉成 上海师范大学法商学院
范显义 女 浦东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江苏省

马能和 江苏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朱浩熙 徐州市教育委员会
陆纪坤 扬州市教育委员会
许腊梅 女 镇江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吴晔  盐城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徐德祥 南通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黄润芳 常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杨兵  宿迁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彪  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杰祥 海安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学敏 宿豫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薛陵飞 女 南京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蒋凯鸣 南京市秦淮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侯绪友 连云港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海滨 淮阴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徐淮宝 淮阴市清河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欣章 江阴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陈裕光 南京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毓平 女 苏州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陈媛华 女 扬州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浙江省

陈大申 宁波市教育委员会
徐禄新 新昌县教育委员会
高伟民 海宁市教育委员会
葛为民 女 浙江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徐际祥 临安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湘玲 女 桐乡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杨爱兵 女 安吉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陈国霞 女 宁波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和娣 女 嵊泗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廖桂芳 武义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丰才富 龙游县湖镇自学考试工作站
林秀慧 温州市教育委员会考试中心
王小莲 女 温州市瓯海区永兴自学考试联络站
章瑞莲 女 浙江大学成教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
祝鸿熹 浙江大学人文学院中文系
周家莲 浙江工业大学成教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

安徽省

宋宇高 合肥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伟  蚌埠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陈向明 淮北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学参 萧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汪洋  滁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孙维富 阜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周祥荣 亳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金家(王景)  巢湖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奇  安庆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崔凌志 黄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吴全  宣城行署自学考试办公室
尤仁智 女 当涂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新颖 女 安徽财贸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
姚崇霞 女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郑振  安徽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康民钢 安徽省电子工业局自学考试办公室

福建省

陈居纯 宁德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詹金焕 南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传金 女 厦门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叶宜春 女 福建农林大学成教院
姜小鹰 女 福建省医科大学护理系
陈庆俊 华侨大学成教院
郭德泰 福州市鼓楼区教育局
汪克忠 厦门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朱爱和 女 莆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熙  三明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周行久 福建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吴能炎 福建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陈连惠 福建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丁毅  福建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江西省

肖辉  江西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治去 赣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杨斌  宜春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盛平珍 上饶市教育委员会
黄志成 吉安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志谦 抚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春明 南昌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辉  九江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熊岩 女 南昌大学人文学院
饶明如 女 江西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何后军 江西农业大学动物科学技术学院
于果 蓝天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省

王盛群 山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林馈悟 山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纪延华 女 山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延军 山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周立华 女 济南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忠利 青岛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广敬 潍坊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杨明峰 泰安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正学 滨州市邹平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猷功 聊城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希星 东营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车占江 威海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西河 日照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同忍 胜利油田自学考试办公室
吕德武 莱芜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小鹏 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郭玉锋 山东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任辉  山东经济学院
牟树勋 山东教育学院
张桂香 女 曲阜师范大学成教学院

河南省

孙洪臣 河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周志勇 河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沈长云 河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孟留栓 河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薛玲 女 河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胡世和 河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献振 河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水根 郑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杨光伟 开封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建文 新乡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超俊 安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王笃建 焦作市教育委员会
刘秀兰 女 周口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胡国元 信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曾庆贵 南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跃进 漯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周学颜 驻马店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德玲 女 郑州大学(北校区)成教院
陈师正 河南财经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
赵放  郑州大学(南校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湖北省

熊六贵 十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吴修才 襄樊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邵开启 武汉市青山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贤哲 麻城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韩永久 宜昌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邓清和 钟祥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明社民 广水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徐恕峙 华中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吴明朗 武汉理工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曾繁荣 武汉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黄卓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周叶中 武汉大学
李海婴 武汉理工大学
钱吉林 华中师范大学
洪帆  华中科技大学
聂运伟 湖北大学
贾劲松 湖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世伟 女 湖北省考试院命题中心

湖南省

王光武 长沙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易满成 株洲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袁凤梧 湘潭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罗建芝 衡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彭绍珍 邵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大明 岳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蒯国富 常德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卜元钦 益阳市资阳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郭雄强 娄底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彭冬秀 女 郴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罗光明 永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杨丽蓉 女 怀化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龙胜章 湘西自治州自学考试办公室
彭勃  张家界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湘平 女 原长沙铁道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
艾平 女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
刘姣娣 女 湖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钟亭亭 女 湖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广东省

范应周 广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施永钜 广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杨兆辉 女 广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布炳坤 广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吴妙萍 女 广州市花都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梁肖群 女 顺德市教育局
郑观源 中山市教育委员会
陈维池 南海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邓联  湛江市教育委员会
雷秀桃 女 清远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郭梅柏 东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游惠光 惠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盛宏 潮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李桂芬 女 阳江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曾广培 深圳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黄锦章 梅州市教育局
赵国清 中山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汤德全 华南师范大学数学系
江鉴娣 女 华南理工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张穗健 广州市侨光财经专修学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黄一能 女 桂林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易巍  钦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赖露槐 女 柳州地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韦贤尤 宜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陈朋  横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游定中 广西师范学院成教院
海玉芬 女 广西广播电视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卢绍  广西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海南省

许录天 海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陈鹤松 海口市自学考试办公室
高冠章 儋州市教育局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探析

姜永华 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系2001级民商法研究生


[内容摘要]:本文探讨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通过对在建房屋抵押的标的和在建房屋抵押合同性质的定性和我国在建房屋抵押登记常见问题的揭示,进而得出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在于预告登记权利人获得将来建成房屋抵押登记的请求权。为建成房屋抵押登记提供条件,并最终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从变卖抵押房屋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关键词]: 在建房屋 抵押 预告登记

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目前在大多数国家民法理论和实务上未见有深入研究。我国关于此问题在理论上和立法上也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外,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对于在建房屋抵押效力的认定仍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这导致在建房屋抵押所应具有的担保和融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因此,笔者力求对这一问题进行浅显的探讨。
一 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的理论基础
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与建成房屋抵押登记是不同的。首先,已经建成房屋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即建成好的房屋,在建房屋抵押的标的物则不容易确定,是正在建造中的房屋还是将来建造好的房屋?笔者认为,是将来建造好的房屋,因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抵押合同,一般而言,债权人必须要求债务人的标的物特定,如果债务人的标的物不特定,则债权人的抵押权就可能无法实现。如果以正在建造中的房屋作为抵押权的标的,那么在建房屋在工程期间每天都在发生变化,我们便无法确定抵押权的标的究竟是什么,并且在建房屋在建筑形态上表现为建筑材料,在工程尚未完工以前并没有多大价值,通过交易债权人也很难获得与建成房屋抵押登记实现抵押权所期望的价值,而已经建成的房屋则可以满足上述要求。所以在建房屋抵押权的标的为将来建成的房屋。其次,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合同与建成房屋抵押登记合同不同。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抵押权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上,已经建成房屋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成立具有统一性,经过抵押登记后抵押权生效。而在建房屋抵押是以将来建成的房屋作为抵押标的物,其抵押合同是以获得将来权利为目的的协议,而不是现在就能获得的权利,其抵押权虽然能与抵押合同在设立时一并成立,但其生效则只能在房屋建成并经过登记后才能生效。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建房屋抵押合同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现实生活中的“胡子工程”和“烂尾楼”其期限已经完成而条件并未成就。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权利人经过登记方可实现其权利。
由于我国登记机关的原因,在建房屋抵押经常出现当事人向政府、房产局报批的行为。这一行为不是登记行为,因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房屋抵押必须经过登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8、49条分别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所以房屋抵押必须经过登记。由于在建房屋抵押标的是将来建造的房屋,不可能在房产局办理权属登记,因此只能办理在建房屋抵押的预告登记。为什么要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因为当事人间设立、变更或消灭物权,都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这就需要公示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通过登记使第三人了解房屋抵押的情况,知道谁是抵押债权人、谁是抵押人及其相关详细信息。如果房屋抵押不采用一定的公示方法表明某人享有某种物权,则极有可能使第三人与当事人遭受损害。在在建房屋抵押中,债权人应当知道该在建房屋是否设定抵押以及设定的第几顺位的抵押,关系到抵押权人将来能否实现其抵押权。因此,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设立房屋抵押时,必须通过登记的方式,使房屋抵押的事实能够为第三人所知悉,一方面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维护,另一方面也使第三人不至于在房屋抵押中蒙受损害,从而维护抵押权利人与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无论是已建成的房屋还是在建房屋都必须进行登记,而在建房屋则应当进行预告登记。所以当事人向政府、房产局报批的行为因缺乏法律依据,缺乏登记程序,缺乏为第三人查阅知晓的方式而不是登记行为,其所设立的房屋抵押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受法律的保护。从而警告在建房屋抵押当事人在抵押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应当进行预告登记,增强公民的私法意识,维护自己的权利,突出法律所规定的登记行为。
二  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
预告登记制度为德国民法所创立,我国学术界将其翻译为预告登记、预登记、暂先登记等。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法上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登记制度,是为了保全一项登记请求权而为的一种登记(蔡耀忠主编:《中国房地产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4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6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获得将来建成房屋或者抵押顺位的请求权而进行的提前登记。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与建成房屋抵押登记的区别在于:建成房屋抵押登记是抵押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以建成房屋作为抵押标的物所进行的抵押登记,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从房屋变价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而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抵押权人获得将来建成房屋为抵押标的的请求权。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作出后,并不立即导致房屋抵押权的实现,而只是使预告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房屋物权抵押的权利。纳入预告登记请求权,对后来发生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房屋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保全的效力,以确保将来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结果。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的实质是预告登记债权人约束预告登记债务人使其承担将来建成房屋作为抵押标的物的义务。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表现在:1,顺位优先的效力。如甲将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抵押与乙,并进行了预告登记,在存在在建房屋余值的情况下又抵押给丙,丙也进行了预告登记。此后,不管甲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还是没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甚至破产,在甲履行债务时,则乙抵押预告登记的顺位优先于丙。但我国法律违背私法自治的原则,规定抵押人必须以在建房屋的全部作为标的物,这不利于抵押人充分利用其财产。2,警告的效力。由于在建房屋预告登记具有顺位优先的效力,所以第二顺位及其下的顺位的抵押权人为了确保自己的抵押权得以实现,必须对抵押人的资质和信用进行审查,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就能提供抵押人的详细情况,警告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谨慎从事以决定是否提供担保,从而避免上当受骗。3,保全权利的效力。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后,虽然抵押预告登记债务人已经承担了债法上抵押房屋的义务,但抵押预告登记债权人除债法上的请求权外,并无排斥债务人再进行抵押的权利。如果抵押预告登记债务人再为抵押行为,则可能对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债权人不利。法律为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保全抵押预告登记债权人获得房屋的请求权,规定在拍卖或变卖在建房屋价款中优先受偿。因此,在建房屋保全权利的效力是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最重要的效力。如果在建房屋抵押不进行预告登记,则抵押权利人不享有将来建成房屋的请求权,更不能从变价建成房屋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其抵押权就不能实现。所以,在建房屋抵押权人在抵押时,应当进行预告登记,以获得法律的保护。而我国尚无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制度,实践中有确立这一制度的必要,以保护预告登记债权人的利益。
总之,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并不产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从拍卖在建房屋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法律后果,而只是对将来建成房屋所作的一种事先约束,以约束债务人以将来建成房屋作为抵押标的物。在房屋建成后,债务人有履行在建房屋抵押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的责任,配合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向房屋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转变为房屋抵押登记,从而实现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以拍卖、变卖建成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On Advance Mortgage Registration of Buildings under Construction
Jiang Yonghua
Abstract:Through the object of the buildings under construction,determining the nature of the mortgage contracts of these buildings and discussing the common problems of advance mortgage registration of buildings under construction in China,this paper draws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corresponding right holder of advance mortgage registration can have a claim for the mortgage registration of the buildings when the construction is finished in the future.Thus they can lay the basis for the mortgage registration of the constructed buildings and enjoy the preferential compensation from selling off the mortgaged buildings when the mortgager fails to fulfill his obligation.

Key words:Buildings under construction;Mortgage;Advance Registration.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厅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现予转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养路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切实做到“以路养路”,“专款专用”,是改善公路技术状况的重要手段。为此,交通部门应本着“统收、统支、统管”的原则,认真收好、用好、管好养路费,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从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闽政〔1980〕21号《关于转发“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的原则,规定由交通部门向有车单位征收的用于养护和改善公路的事业费。为了改进养路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提高公路技术状况,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照中共中央中发〔1
979〕50号文件精神和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联合颁发的《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以及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一九八一年四月十四日文件计交〔1981〕233号《关于征收公路养路费中发生的问题,请
各省、市、自治区酌情处理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养路费的征收和使用,按照“统收、统支、统管”的原则,由福建省交通厅统一掌握管理。养路费的使用绝大部分应用在养、改、接上,对非生产性开支要严格控制和节约。具体征收工作,由福建省交通厅指定福建省交通监理所及所属单位负责办理(拖拉机养路费暂委托
各地、市、县交通局负责代征和管理),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征收养路费。
第三条 凡领有牌证的客、货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小卧车、小吉普车等小型汽车,下同)、特种车(设有固定装置的汽车及胶轮机械车)、胶轮拖拉机(以下简称拖拉机)、其它机动车(包括正三轮摩托车、机动板车等,下同)、挂车和畜力车等,除第四条暂定免征的以外,均应缴
纳养路费,免征车辆参加营运时,仍应照章缴费。
第四条 对下列车辆(包括拖拉机,下同)暂定免征养路费:
一、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自用的小卧车、小吉普车(指由财政部门拨给的行政经费或教育经费开支的部分)。
二、军事部门(其所属企业、农场除外)自用的车辆。
三、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
四、各市市区内公共汽车、电车(指已具备分线路核算营收,行驶市区道路部分,跨行公路应按比例计征养路费)。
五、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清洁车、消防车、洒水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环境污染监测车、殡葬接尸车等。
六、救济院、敬老院的生活用车、边防武装警察执勤车和司法部门专用的囚车。

七、公路养护(包括林业养路)和城市道路养护车、交通监理专用车。
八、人力车、机器脚踏车、两轮及侧三轮摩托车。
九、在提运途中的国产及进口车辆(指无载客、货的空车部分)。
十、农村生产队和生产大队从事农、副业生产的非营运车辆(“副业生产”用车,系指自货自运,不发生运费结算,不包括运输副业以及将运费加在货价内的,如运砖之类情况;搞运输收运费的均应缴养路费)。
十一、国营农(牧)场农用非营运的拖拉机。
十二、由福建省交通监理所提出,经福建省交通厅核准暂定免征养路费的车辆(须报交通部备案)。
第五条 养路费征收的费率和费额:
一、汽车(包括挂车):
1.省汽车运输公司系统营运的汽车,各市(县)公交公司超越市(县)境长途营运的公共汽车和各部门的出租汽车,根据我省特殊情况,仍按照原省人委一九六五年〔65〕经字第767号通知核定的客货运价的百分之十三计算养路费费率(即按原定的费额征收不变)。各按每月每
车实际行驶吨(座)位公里(包括重车和空车里程,即全行程载重量)的相乘积征收。
2.各地、市、县交通部门公路运输企业的(包括由交通部门统一组织的)营运汽车,及各县公交公司在县境内营运的公共汽车,费率按月按营运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十三计征。
3.各市公交公司在市境内营运的公共汽车,费率按月按营收额的百分之九计征(行驶市区内道路的部分免征)。
4.按月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的范围和标准:
(1)商业、外贸、水产、物资等系统的汽车,费额每吨位一百零五元。
(2)供销、粮油、医药、林业、邮电、电力、化学工业、燃料工业、冶金工业、建筑业等系统的汽车,费额每吨位九十四元。
(3)机械工业、轻工业、手工业、地质、水利、农业、畜牧、农垦、农机、交通(指所属公司、局、处、厂、场、队等非营运部分)、民航、铁路、旅游业、服务业、农村人民公社所属企、事业等系统和其他部门的汽车,以及农村生产队、生产大队参加营业性运输的汽车,费额每吨
位七十元。
(4)文教、出版、书店、剧团、影院、卫生、医院、银行、民政、城建(包括公交非营运部分)、科委、科学院、体育、新闻、广播等系统的汽车,及各单位经交通监理部门核定的教练车,费额每吨位四十七元。
(5)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内部自用的汽车,费额每吨位二十四元(党政机关汽车,是指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证明,由行政经费开支的;学校汽车是指由教育部门,或其他党政机关举办的,由教育经费或行政经费列支的。企业单位办的干校、技工学校不包括在内)。
二、拖拉机:
1.交通运输企业营运的拖拉机,费率按月按营运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十三计征。

2.非运输专业自用的拖拉机(除免征外),按以下标准的费额计征,方向盘式的每月每辆:10匹以下的十元、10匹至20匹的二十元、20匹以上至30匹的三十元、30匹以上的四十元;手扶式的不论型号大小,每月每辆八元。
3.各种类型拖拉机(包括免征部分),参加营运或个人搞运输的,按以上自用标准加倍计征。
三、其它机动车:
1.交通运输企业营运的正三轮摩托货车、机动板车等,费率按月按营运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六点五计征。
2.城市正三轮摩托客车,每月每辆十元。
3.非营运性的其它机动车,按月按核定载重吨位计算,费额比照所属系统的汽车标准折半征收。
四、畜力车:
1.营运的畜力车,费率按月按营收额的百分之四计征。
2.自用的畜力车,按月按辆(不分套数)计征,费额每月每辆二元。
五、暂定免征养路费的车辆,如有长期(一个月以上)参加社会运输(包括军车支援地方运输),养路费应由车属单位负责缴纳,费率按向用车单位所收取费用总额(包括运费或补贴费)的百分之十三计征。
六、按月定额交费的汽车,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核定吨位计征;汽车拖带的挂车减半征收;油罐车按所属系统汽车费额的百分之八十计征;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按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折半计征;军车挂地方号牌,按地方类似部门的系统标准计征。
七、对重型汽车,核定载重十吨及以下的征全费,超过十吨以上部分折半计征。对大型拖板车,核定载重二十吨及以下的折半计征,超过二十吨以上部分按四分之一折算计征。
八、对矿山、油田、林场、农(牧)场不行驶公路的内部生产车辆,经报停缴交行驶证后,可暂停征收养路费,行驶公路时征全费;虽在内部生产,但有跨行公路,或在工地不经常出去,而又无法报停的车辆,可酌情考虑适当减征,或采用包交的方式计征。但减征率最高不得超过百分
之七十。
九、凡有自养专用公路(不包括作业使用的道路),单线里程在二十公里以上的矿山、油田、林场、农(牧)场,可根据其车辆跨行公路的实际情况适当减征。一般有自养达二十公里的,减征百分之二十;二十公里以上的,每满十公里再减征百分之十。但减征率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
十,对不符合公路标准要求的单位内部通道不算。
十、按月按吨位缴纳养路费,是整月包干的定额,其中已考虑扣除去车辆保修和驾驶员公休等非行车的日程,所以在未报停前,不论何日交费(超过限期加收滞纳金),都应按“月标准”征收,不得按天、按旬计费或退费。
停驶连续在一个月以上的车辆,应向征收单位办理报停手续,交存牌证,当月已征的不退费,也不保留抵缴(预交下月的部分可保留),从次月起报停期间停征养路费,报停期自申请登记之日算起,过期不补报。
对报停一个月以上复驶(或新增启用)的车辆,可分别按出车时间计征养路费。上旬出车的征全月,中旬出车征全月的三分之二,下旬出车征全月的三分之一。月前虽已报停,但期间未满一个月,中旬或下旬需要复驶者,仍要征收全月费额。
十一、对下列车辆,可按次计征养路费:
1.临时改变用途的免征车辆;
2.不经常行驶公路的大、重型及特种车辆;
3.经常在矿区、农场、工地等内部生产使用,偶尔行驶公路的车辆。
凡具备有按次计费条件的车辆,应在行驶公路前,向征收单位缴足预计行驶天数的养路费,一次有效期限为四天(不足四天的按一次计算),如需超过四天者,应按此计算增加其次数计征,一次费额,统按所属系统全月费额的四分之一征收。超过原缴费有效期限的车辆,应主动向当地
征收单位补缴;否则要补收全月费额,并按违章罚款处理。
十二、凡外国、港澳入出我省境,及设在我省的外商、中外合营企业的机动车辆,一律要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和领取本省牌证,并由车主按规定向当地交通监理部门按月按天缴纳养路费,征费标准和计征依据:
1.汽车不分系统类别,统按行驶证上核定的吨位(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核定吨位)计征。按月交费的每吨位每月一百二十元;按天交费的每吨位每天八元。十座以下的小客车和不足一吨的小货车,统按一吨计征。
2.二、三轮摩托车,按月交费的每辆每月三十元;按天交费的每辆每天一元五角。
3.其它特种车辆,参照以上原则办理。
4.遇有特殊情况,需减免养路费时,必须先报经福建省交通厅批准。
第六条 对于跨省行驶的车辆,由车籍所在省征收养路费,省际之间互不征收,必要时两省可商订协议。调驻他省的车辆,从次月起由他省征收。外省车辆调来本省运输在一个月以上的,不论其随带的《养路费缴讫证》有效期限长短,凡已有按月(季、年)的缴讫证者,当月不重征,
从次月初起,应向本省缴纳养路费。
第七条 养路费缴纳手续和时间:
一、按月按营收总额(或实驶里程)计征的车辆,车属单位应于年度开始前,向当地征收单位申领“全年有效”的《养路费缴讫证》,每月五日前报送上月份营收(或单车行程)的统计报表,当月应征的养路费,按上月营收额(或吨、座位公里)结算。
二、按月按吨位或按辆按马力计征的车辆,车属单位应在月末以前,到当地征收单位办理缴纳次月养路费或报停。
三、为了简化征费手续,便利有车单位,在同城范围内收取养路费,可于限期内,通过银行按照托收无承付结算的规定办理;异地间仍应按限定日期,通过汇款缴交。
第八条 养路费凭证:
一、各种车辆缴纳养路费后,除取得收款收据外,逐车另签发给有效期限的《养路费缴讫证》。主车和挂车要区别签发。
二、凡属暂定免征养路费的车辆,应于年度开始或增加新车时,向当地征收单位申领《公路行车证》(即养路费免费证),每证收费一元。
三、各种车辆所领取的《养路费缴讫证》或《公路行车证》,均应贴在驾驶室挡风玻璃上;无挡风玻璃的车辆,由驾驶员随车携带,以便随时查验。在有效期内,凭证可以通行全国公路,不再重征养路费。否则,沿途检查因无证发生重征养路费等事情,应由车属单位负责。
四、养路费缴纳后概不退还。缴讫证和免费证,必须谨慎保管,不得涂改毁损,只限本车使用,不准转借和轮流使用。如有遗失,应即报失申请补领,经查明属实,补发时每证收费五元。
第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征费工作的领导,健全制度,认真地宣传和执行征费政策,做到应征不漏,以保证养路费征收任务的完成。为了加强资金管理,省以下各级征收单位,应将全部收入存入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的养路费收入上解专户,不准动用,定期上解福建省交通监
理所。(拖拉机养路费收入解存地、市、县交通局管理。)


各地(市)县交通局应在银行开立“拖拉机养路费收支”专户,有关拖拉机养路费的收入和使用,都应通过专户结算,要与其它经费划清,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有车单位应按规定主动缴费,不得拖欠、拒缴。各地征收单位有权向有车单位检查缴费情况。受检查单位应提供车辆动态、行驶记录及运输收入等有关凭证、帐簿、报表等资料,随时进行核算和查对,并应协助进行,不得拒绝。对于执行制度好的单位,征收单位要及时总结经
验推广,并给予表扬;但如有瞒报营运收入,少报载重吨位,谎报使用性质,涂改、转借、顶替票证,以及假报停驶继续行车或变相假报停(如利用修理报停悬挂试车号牌的车辆,不在交通监理部门指定路段内进行试车,或以试车为名违犯规定重车运输者)等行为,一经查实,除照章补缴
外,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金。
第十一条 为保证养路费收入,对于漏交和滞交的养路费,都应及时向车属单位追交,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下月出车或停驶,必须在上月底前,向车籍所在地的征收单位办理缴费领证或报停手续。凡逾期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养路费或报停者,除应照章补缴全月费额外,从当月一日起计算,每迟一天再加收百分之二滞纳金。
二、对屡次漏交、有意拖欠、弄虚作假或涂改伪造、冒名顶用缴讫证者,一经查出除收回注销其缴讫证,令其照章缴费外,根据情节轻重,得处以应征额百分之五十至一百的罚金。
三、对于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车辆,检查单位有权扣留其行驶证或驾驶证,必要时可拘留车辆不准行驶,限期补交,并给予违章处理。有车辆在外地行驶的单位,需提早缴费,要预先将缴讫证在月底前寄达在外车辆,凭以行驶公路。否则,沿途检查发现外地车辆无当月养路费缴讫证
者,同样可就地处理补征,如因之发生重缴等情况,概由车单位自负责任,不予退费。
第十二条 养路费的使用范围规定于下:
一、养路工程费,包括公路小修保养费,大中修工程费,水毁工程抢修及修复费,改建工程费,公路渡口费,公路绿化费,道(渡)班房修建费,县社公路补助费等;

二、养路事业费,包括养路机械、车辆、设备购置费,养路专用的小型机械厂及材料厂(场、库)建设费,公路科研费,技术革新费,职工培训费,养路职工宿舍和各级养路部门必需的生产用房修建费,行政管理费等;
三、养路其它费,包括安全、宣传、劳动保险及非固定职工的福利、奖励、医药、抚恤费等;
四、交通监理经费,包括监理经常费,设备购置费,房建工程费等;
五、拖拉机养路费的使用范围,包括首先应保证养好已列养的社队公路,其次是适当安排代征单位经费补贴,以及弥补群众性维护公路交通秩序和安全宣传教育经费等。
第十三条 养路费(包括拖拉机养路费)的分配使用,应贯彻“全面规划,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重点发展,科学管理,保证畅通”的原则,首先保证干线公路的需要,适当安排一般公路的必要支出;尽先安排公路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及水毁修复工程,在保证路况良好的前提下,适
当安排改造现有公路的支出;养路工程费应不少于养路总支出的百分之八十。各项支出均须按计划和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 省交通厅要编制养路费的年度收支计划报送省计委核定,编制养路费的年度预、决算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同时均报交通部、财政部备案。在核定的年度计划下达执行过程中,如养路费收支数字增减较大时,可按照以上规定程序调整年度收支计划。全省用养路费安排的小修保
养、大中修、改建工程及发展机械化所需的材料和设备,由省计委纳入物资供应计划,安排供应。各县(市)交通局要按期编制拖拉机养路费的年、季度收支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报送地(市)交通局审批,经汇总后转报省交通厅核备,并抄送省交通监理所和省公路局。
第十五条 养路费的年终余额,均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用和平调。
第十六条 养路费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切实防止滥用、挪用和浪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对超越范围使用的,应按违犯财经纪律论处。
第十七条 《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的批准权和修改权归福建省人民政府,解释权属于福建省交通厅,其他有车单位和部门另行下达的与本实施办法抵触的文件一律无效。对拒不执行本实施办法和严重违法者,可提交经济法庭审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从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一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公布试行的有关实施办法,以及原省革委会闽革〔1977〕29号文件批转的《征收拖拉机养路费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8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