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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交通厅制定的吉林省公路管理体制和养护运行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7:23: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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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交通厅制定的吉林省公路管理体制和养护运行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交通厅制定的吉林省公路管理体制和养护运行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2002〕4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交通厅制定的《吉林省公路管理体制和养护运行机制改革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公路管理体制和养护运行机制改革方案

(省交通厅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构筑公路养护市场的改革,提高公路管理水平和公路养护质量及效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目标

改革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为依据,继续通过市场取向的改革,突破制约公路养护事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建立和完善公路养护市场体系。“十五”期间基本建立起精简、高效的公路管理机构和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公路养护市场体系,确保养护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公路管理水平和队伍素质明显提高;社会效益、企业效益及职工个人收益明显提高,为实现全省交通“十五”发展目标和促进全省经济的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改革的目标:实施“事企分离、管养分离”。改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事企合一、管养合一”的公路管理体制为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和养护作业相分离、管理与生产经营相分离的体制。具体形式为:对现有公路管理机构“一分为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仍为行使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定编、定岗、定员;公路管理机构附属的养护作业单位、工程处(队)、测设队(院)等生产性事业单位,实行事业转企业改制,与公路管理机构彻底脱钩,组建多元化、多种形式的法人实体,进行市场化运作。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能和编制。

1.按照精干、统一、高效的原则,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减员增效,重新核定编制,明确职能。省局机关编制95人,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有关公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全省的公路规划、公路建设、公路养护、公路路政、公路收费管理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制定公路养护市场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监督、指导实施,并提供协调、服务;各市州公路管理处仍隶属于当地市州交通局,按管养里程编制为40-60人。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辖区内公路规划、公路建设、公路养护、公路路政、公路收费管理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制定本地区公路养护市场管理细则,监督、指导实施,并提供协调、服务;县(市、区)公路管理段仍隶属县(市、区)交通局,按管养里程编制为15?D35人。主要职能是:负责公路建设规划;负责公路建设、公路养护、生产数量和质量的检查,计量支付养路资金;负责公路路政管理。

2.市州、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确定后,其人员、公用经费在养路费中列支,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执行当地标准。

(二)公路管理机构实行“管养分离”、“事企分离”。

1.实行“管养分离”。即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将所属的从事养路作业的单位分离出去,使之按照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护企业。

2.实行“事企分离”。即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原附属的测设队(院)、工程施工处(队)、沥青站等单位从公路管理机构中剥离出去,成为“四自一独”的法人实体。

通过“管养分离”、“事企分离”的改革,在公路养护中引进市场机制,建立起规范的养护市场。

(三)改革公路养护生产运行机制。

1.改革公路养护生产组织形式和作业方式。

(1)国、省干线的小修保养和日常养护,由市州公路管理处按省局的统一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招标养护;县级公路小修保养和日常养护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段负责组织招标养护。新建公路实行新路新机制,直接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招标养护。

国、省干线和县级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善工程,按照《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分别由省和市州、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招标,实行项目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施工监理制。

(2)公路养护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改善工程招投标,根据我省具体的实际情况,3年内不实行完全竞争市场。符合竞标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公路管理机构分离转制后的各类养护公司等经济实体,促使其不断发展壮大,增强自身在市场中的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2003年将养护作业量的30%打破县域界限,在地区内公开招投标;2004年将养护作业量的60%打破县域界限,在本地区内公开招投标;2005年,将养护作业量的80%在本地区内公开招投标。3年后,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逐步建立起全省范围内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公路养护市场。

2.改革内部人事用工制度。

(1)在重新进行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定编、定岗的基础上,采取竞争、竞聘上岗的方式进行定员,科学合理地设置和建立适应公路养护市场需要,精简、统一、高效的管理机构。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中通过竞争上岗的干部全部实行聘用制,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

(2)改制后的各类经济实体和养护公司,均实行企业用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身份由原来的全民事业性质转为劳动合同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转制到民营养护公司的职工,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28号)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即“解除国有职工身份,要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标准可按国家规定,根据本地、本企业的实际由各市州确定”。

(3)改制后的各类经济实体和养护公司一律执行企业的工资制度,按企业工资分配办法进行管理,具体事宜可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后职工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吉劳社薪字〔200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改革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中的人员,一部分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到新组建的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中;一部分充实到新组建的企业。富余人员可由省交通厅参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公路管理系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改革前在各生产部门的人员,原则上随生产单位转制到企业。

(5)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省和市州《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以病退。

(四)改革公路养护投资体制。

1.改革现行的养路费省、地“四六”分成的投资体制,由省交通厅统一计划、统一管理。

(1)各市州公路管理处根据省交通厅制定的干线公路养护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本地区公路养护事业费预算和干线公路养护生产预算,报本地区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交通厅审核汇总,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

(2)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编制县级公路养护生产预算,报市州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交通厅批准。用于县级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不超过年度养路费总支出的20%。

(3)农村公路建设及养护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

2.完善农村拖拉机养路费投资体制,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管理,全部用于乡村公路建设和养护。

3.省政府根据各市州、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情况给予适当的倾斜投资和奖励。

三、配套政策

(一)原单位全体职工整体买断改制单位国有产权的,其产权转让价款,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情况下,可由新组建企业有偿使用,并与同级财政部门签订借款使用合同。

(二)对改革前,省和市州、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养护生产单位、收费站、交调站、工程处(队)、苗圃、沥青站、测设队(院)等生产性事业单位未参保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合同制职工、集体所有制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从1995年7月1日起全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参保职工在此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

(三)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生产部门在单位所在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补缴1995年7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按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标准返还退休人员工资。补缴差额经省级社会保险机构和当地经办机构共同确认,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四)2002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对离退休前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其离退休费仍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对离退休前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养护作业单位、交调站、工程处(队)、苗圃、测设队(院)等生产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增加和调整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低于事业单位增加退休人员离退休费部分,于2007年12月31日前由原单位承担,从2008年起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五)200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转为企业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2007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的养老保险金,采取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由原单位承担,补贴基数为转企当月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当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的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改制第一年发给补贴基数的90%,以后每年递减20%直至取消补贴。核定的补贴标准与个人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六)对公路管理机构附属的生产单位由事改企,组建独资国有公司的企业,可采取授权经营的方式,按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标定地价全额计入企业资产总额。对组建国有控股公司的,按当地政府公布的地价作价入股。对原单位管理者和职工组建民营公司的,可按出让方式或租赁方式处置土地,土地一次性出让金按当地评估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采取即征即退的办法,由出售方弥补职工转变身份补偿金。

(七)2003年1月1日后,新组建的养护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其职工失业后,按照《条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八)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及所属的生产性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应参加所在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当地政府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离休人员按规定参加当地离休医疗费统筹。

(九)办理改制手续过程中的各项行政性收费一律免除。

(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在改革中由剥离分流富余人员组建企业,由于资金困难,涉及资产、税收、土地、职工安置等问题,有关部门应予照顾,房屋权属的,不征收契税、营业税,产权部门对新组建单位的构筑物产权登记在费用上予以减免。

对新组建的企业,免征3年所得税,其他地方各税适当给予照顾。

(十一)2003年12月31日前改制的单位,转让资产经中介部门评估,财政部门核准,一次性交纳应交价款的,给予应交价款减收30%的优惠。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交纳,但首批付款金额不得低于应付总价款的50%,且分批付款不能超过3年。

(十二)改制费用除统筹养老保险费用由财政列支外,其他改制费用从改制单位的资产中支付,改制单位资产转让净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公路建设、养护支出。

四、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一)在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上,2002年底前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工作现已离退休人员由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管理;其他离退休人员由离退休前所属的单位(养护生产作业单位、工程队)管理。

(二)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资产处置要坚持有利于我省公路事业发展,维护安定团结,有利于公路养护生产的正常进行,能有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

(三)为顺利改制,减轻被改制单位的负担,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借给所属的测设队(院)、工程处(队)、沥青站等生产单位的资金、设备可转做国家的资本金。

(四)改制单位资产评估发现的财产损失,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处理。

(五)改制单位国有产权可全部或部分转让,转让原则以受让方接收分流(富余)人员为前提,转让价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资产处置批复的价格。

(六)产权转让价格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做出的评估数额为依据,根据改制单位不同的改制形式及实际情况,转让底价可以下浮。可以确定不同的底价。

(七)改革前公路管理机构所属单位的债权、债务应分清责任,区分不同情况,由改制后的企事业单位分别承担。

(八)新组建的企业有国有资产的由当地交通部门为出资人。

五、方法步骤

各地在接到文件后,要立即着手分步实施,在3个月内完成改革任务。

(一)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首先要认真进行资产、人员状况、思想动态摸底,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职工意愿形成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形成书面决议。

(二)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在编制确定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设置内设机构,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定岗、定员。

(三)在公路管理机构定编、定岗、定员后,拟定所属的测设队(院)、工程处(队)、沥青站、养护作业等生产部门转制的相关文件(改制方案、可行性报告、职工大会决议、职工安置协议、改制后拟组建的企业章程草案),报相关部门审批。

(四)改制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改制单位须进行财产清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同级财政部门核准资产评估结果,下发资产处置(国有股权管理)批复,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到工商、税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组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

六、几点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要从全省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的角度,从建立市场经济管理体制的角度充分认识此项改革的必然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加大改革的宣传力度,层层搞好动员,使广大干部职工真正理解改革、关心改革、参与改革、支持改革,增强改革的心理承受能力,理顺情绪,化解矛盾,为改革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二)要为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领导保证,要成立有交通、人事、编办、体改办、财政、土地、税务、工商、劳动等部门参加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搞好相关政策和实施细则的制定,抓好相关措施的落实,为改革提供政策支持和措施保证。

(三)在涉及人员去留和身份确定时,要从职工的切身利益出发,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要本着“实事求是,一段一策,积极稳妥,务求实效”的原则,精心筹划,周密部署,分步实施,指导到位,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使改革切实收到成效,达到预期目的。

(五)公路管理体制和养护运行机制改革由各级政府组织施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从行业角度认真指导。

当前影响公诉案件质量的原因及对策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在新时期的工作主题,也是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的主要工作目标。要围绕这一工作主题,实现这一工作目标,就必须把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公诉工作前承侦查后启审判,是检察机关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它不仅在维护稳定这一检察机关首要任务中起着最为重要的作用,而且也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公诉工作要创品牌、争一流,前提是确保案件质量。但在近年来,公诉案件存在着法院判决改变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或罪名,甚至作出无罪判决等质量不高的现象。有鉴于此,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认真探究其原因,并提出建立健全“四个机制”保证案件质量的对策,与同仁商榷。
一、影响公诉案件质量的原因  
(一)承办人证据意识薄弱,审查和运用证据能力不强。以质量为本,核心在于强化证据意识。在近年来的无罪案件(有些基层检察院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在法院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认定被告人无罪时,检法两家协调后由检察机关撤回案件)中,因证据不足或有瑕疵的占相当比例,从中暴露出公诉人在审查证据时存在的三个问题:一是重被告人供述、轻其他证据,凭感觉和经验办案。有的案件起诉时虽有被告人供述,但供述与其它证据相矛盾,承办人没有注意补查相关证据以排除被告人供述与其他证据的矛盾,后由于律师介入等因素,在审判环节被告人翻供或证人翻证,使案件失去直接证据,导致检法两家认识不一致,难以定案。这是造成法院判决改变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或罪名最主要的原因。二是承办人对移送起诉的案件证据缺乏认真分析、鉴别,对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核不细致。特别是凭间接证据定罪的案件,由于对间接证据运用规则的认识和掌握的尺度不同,容易被法院改变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三是不注意言词证据的固定,导致证人翻证后难以定案。
(二)承办人责任心差。当前,一些基层检察院的公诉工作缺乏竞争机制与有效的激励机制,公诉人尽管长年累月承受了繁重的压力,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但不一定能得到认可,造成不少公诉人缺乏进取心,缺乏钻研业务的热情和自觉性,在办案中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影响了公诉案件的质量。他们有的是对个案犯罪构成把握不准,不能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的是不从犯罪构成要件认真分析;有的审查案件不深入细致,对一些数额、情节、年龄等涉及罪与非罪、边缘线的案件,只作形式上的审查,未深入细致地鉴别证据的真伪。
(三)检法两家认识存在分歧。有的案件有一定证据证实,但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本身有争议,加之公诉人和法官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角度不同,对事实的认识和证据的采信不尽相同,最终导致法院判决改变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或罪名。此外,一些社会影响大、党委政府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但公检法认识不统一的案件(此类案件多数在定案依据上存在问题),由当地政法委组织协调,起诉后一审判决有罪,但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改判无罪。这是无罪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公诉队伍整体素质下降。公诉部门由于工作性质的关系,办案人员有更多出成绩的机会,容易使一些优秀的主诉检察官脱颖而出,他们很快就因提拔、晋升、调整、轮岗交流等多种原因,离开了公诉岗位,这种流动性造成了主诉检察官队伍素质的不稳定和素质下降。而且,在现有的制度下,主诉检察官的提拔晋升只有通过行政途径,这种形式虽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因职位的有限性决定了这种激励机制的局限性,最终造成一部分担任主诉检察官时间较长的同志,如果不能提拔为部门领导,职级的晋升之门就关闭了,遏制了这些主诉检察官在公诉岗位上的积极进取精神,导致他们持续发展动力不足,懒于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公诉队伍优秀人才的流失,以及一部分人安于现状、固步自封,既不利于精英公诉群体的形成,更造成整体素质的下降,直接影响了公诉案件的质量。
二、 公诉案件质量保证机制
我们对公诉案件质量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和掌握,低层次的公诉案件质量仅指有罪判决率的高低。高层次的公诉案件质量除此之外还包括较高的追诉率、抗诉率和改判率、较低的相对不诉率,以及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与起诉书的指控有较高的一致性等。因此,在公诉工作中,我们不能仅从低层次上理解案件质量,而应在抓住有罪判决率的同时,抓好追诉、抗诉改判率等几个重要指标的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四个机制”,以队伍建设为基础, 以公诉改革为动力,以诉讼监督为重点,以规范程序为手段,努力提高队伍素质,不断深化诉讼改革,依法履行公诉职责,着力规范办案程序,全面提升案件质量。
(一)队伍建设机制。1、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政治素质。要切实解决目前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的问题,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公诉队伍,用职业道德规范公诉人的行为,始终把“为人民执法,让人民满意”作为公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公诉工作的最高准则,切实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强化敬业爱岗,提倡奉献精神,鼓励干警积极献身公诉工作。2、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执法水平。“两法”修改后,对公诉人员的执法理念、执法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公诉干警要顺应时代要求,加强理论学习,积极转变执法观念。一是牢固树立证据观念,将证据作为刑事诉讼的灵魂,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二是坚决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不枉不纵;三是在程序与实体的关系上,要改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坚持以程序公正为基础实现实体公正;四是牢固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坚持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努力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3、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整体素质。首先要加大投入,对专业人才进行重点培养。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建立与专家学者的经常性联系制度,举办专家讲座或选送人员到高等院校进行培训,加快公诉人知识的补充和更新,以理论素养的提高促进公诉案件质量的提高。其次在业务分工上,要更多地让优秀公诉人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使他们从繁忙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并把普通案件、社会影响小的案件交给新手办理,同时注重做好传、帮、带工作,以带动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公诉改革机制。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庭审方式由法官纠问式向控辩对抗式转变,公诉工作由保守、被动,变得趋向开放、主动,并初步确立了现代司法诉讼理念。公诉人必须增强改革创新意识,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各项诉讼活动。1、积极施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通过这项改革,减少了庭审中不必要的内容,使公诉人从不必要的工作中解脱出来,全力以赴处理和应对棘手问题,以保证案件质量。2、规范和完善“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制度。为使侦查机关准确地把握证据标准,防止贻误取证的有利时机,避免漏查、漏补案件的主要证据,公诉人要适时介入侦查活动、正确引导侦查取证,切实提高案件取证质量和证明体系的完整性,为提高案件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3、普遍建立与公安机关定期联席会议制度、退回补充侦查协商制度、个案侦查失误通报制度、专题经验交流制度、重大案件庭前会审制度等举措,使公诉案件质量得到普遍的提高。4、探索建立职业公诉人制度。当前,控辩对抗式庭审对公诉人专业化程度的要求越来越高。要提高公诉人的综合素质,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和战斗力,必须建立职业公诉人制度。职业公诉人是指在检察长的领导下,承担公诉工作职责,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具有相应行政级别,能够相对独立地行使检察职权并具有较高待遇,长期从事公诉工作的主诉检察官。职业公诉人不再担任任何行政职务,一心一意钻研公诉业务,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公诉职责。
(三)诉讼监督机制。如前所述,公诉案件的办案质量,不仅仅体现在审查起诉这一个环节上,还与侦查、审判等环节的工作息息相关。因此,公诉部门要充分利用刑事诉讼监督这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刑事诉讼法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地监督,用诉讼监督机制来保证案件质量前展至侦查阶段后延至审判阶段。1、强化错案意识,依法纠正冤假错案。公诉人要认真细致,严把案件质量关,坚持对案件的全面审查原则。同时,根据案件情况积极开展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一批错案。2、依法追诉漏罪和漏犯。公诉部门要始终把追诉漏罪和漏犯作为评判公诉案件质量的重要量化指标之一,在办案中严格把关,避免有罪不罚、以钱代罚等情况出现,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3、切实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公诉部门要牢固树立监督意识,在“敢抗、善抗、抗准”上下功夫,要在重视对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的案件提出抗诉的同时,抓住轻罪重判等因法官认识误区和盲点导致错判的案件提出抗诉,保证刑事抗诉的全面性。
(四)规范程序机制。办案程序不仅具有公正价值,能够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具有工具价值,能够保障刑事实体法的正确执行。如果办案程序不规范,执法随意性大,则反映了公诉部门案件管理工作薄弱,也直接影响案件质量的高低。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1、规范审查工作。在审查案件中,要重点审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正确三个方面。同时,要根据公诉案件的特点,坚持从证据入手,严把案件质量关,即一方面要细致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确保证据符合证据要求;另一方面要注意收集不同种类证据,坚持全方位、多角度证实犯罪。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后,要按照文书规范化标准,制作审查报告,详细向部门负责人以及分管检察长报告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分析、处理意见等实体问题以及退侦补查、采取强制措施、追诉等程序事项,并做好起诉或不起诉的准备工作。2、规范出庭公诉。在鼓励公诉人充分发挥自己才干,做好出庭公诉工作的同时,要从文书制作、出庭用语、公诉形象、举证示证、辩论技巧等多方面,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一系列细致的规范和标准,加强出庭公诉规范化建设,保证公诉的公正高效。3、严格疑难复杂案件处理程序。对可能判无罪的案件、内部有不同意见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翻供的自侦案件、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主诉检察官在作出决定之前,必须报告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检察长,组织集体讨论,必要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4、严格请示、汇报、备案制度。公诉工作要贯彻全市“一盘棋”思想,对重大疑难案件、意见不能统一的案件、公检法有分歧的案件,坚持向上级业务部门请示、汇报、备案制度,加强对个案的监督、指导,着力解决实际问题,确保上下认识统一、信息畅通、监督准确、指导及时。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张碧波
            电话:1382662312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银行系统有关收费政策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银行系统有关收费政策问题的复函


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计办价格[2001]1029号  


湖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银行系统有关收费政策问题的请示》(湘价服[2001]188号 )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复函如下:

  根据我委颁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第11号令)、《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和《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的规定,未经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不同城市间异地通存通兑(包括活期储蓄和各种卡)业务收取手续费,对要求出具资信证明的储户收取证明费,对购房、购车等贷款人收取评估费、律师费、抵押登记费,在收取电子汇划费的同时继续收取邮电费以及银行同业公会制定收费标准的,均属于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的行为,应予以纠正。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