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2]10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举债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津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含设立的各类国有投融资机构)、各镇政府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向上级财政借款、以所拥有的资产或权益为抵押申请的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各类债务。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土地储备中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单位领导组成。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政府性债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召开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会议,协调和解决债务管理有关问题。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政府性债务备案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政府性债务融资计划,督促、指导融资贷款工作。
第五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适度举债、讲求效益、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债务规模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
第六条 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事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急需,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城市交通、市政工程、保障性住房、环境整治、生态建设、城市水利、社会事业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七条 按照“谁举债、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举借和使用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和单位为政府性债务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债务责任主体)。举借和使用政府性债务为不同部门和单位时,使用单位为债务责任主体。
第八条 债务责任主体必须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在项目实施前须对偿债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没有还款保障的项目不能负债建设(正在实施的项目需超概算的应经过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除按有关规定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各镇政府不得作为政府性债务的担保人,也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担保。
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
第十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和审批制度。债务责任主体应根据项目需求编制年度债务计划,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因政策性或其他客观因素确需调整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应按上述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审议批准后的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分解、下达至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债务责任主体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应按照批准下达的政府性债务年度融资计划向有关金融机构举借贷款,在完成贷款手续后一周内向市财政局报送有关材料,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债务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进度提取贷款,项目进度款同时有财政性资金和融资性贷款时,应优先使用融资性贷款。
第十四条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债务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的监督,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第三章 建立政府性债务预警和偿还机制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要重视和强化建立偿债机制,正确处理债务规模与偿债能力之间的平衡关系。
第十六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运用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等监测指标,设置警戒线,监控政府性债务总体规模风险。
负债率,反映一个地方国民经济状况与政府性债务余额相适应的关系,表明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所承担的政府性债务情况。即:负债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地区生产总值×100%,安全线为45%。
债务率,反映一个地方当年可支配财力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比例。即:债务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当年可支配财力×100%,警戒线为100%。
偿债率,反映一个地方当年可支配财力所需支付当年政府性债务本息的比例。即:偿债率=当年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额/当年可支配财力×100%,警戒线为20%。(可支配财力是指本级政府剔除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经费外的预算内、外资金。政府预算内、外资金是指地方一般预算可用财力、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外收入等。地方一般预算可用财力包括地方财政收入、税收返还补助、专项补助、年终结算补助和其他补助,剔除体制增收上解、固定上解和其他上解)。
政府性债务监测指标按年考核,若3个债务监测指标中有1个指标达到或超出警戒线,则不应再增加新的政府性债务。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每年根据上年末政府性债务余额的5%-8%,设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
偿债准备金是用于支付或垫付必须由财政负责偿还的本级政府性债务的专项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偿债准备金的管理。偿债准备金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一)偿债准备金的主要来源:
1.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政府性债务资金银行存款利息净收入;
3.逾期还款收取的滞纳金和罚款;
4.偿债准备金增值收入;
5.其他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
(二)偿债准备金的主要用途:
1.偿还经批准需由市财政偿还的债务;
2.偿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债务项目完全丧失还款能力的债务;
3.临时垫付尚未产生效益的到期项目的债务;
4.临时垫付镇一级政府暂时无力偿还的到期债务;
5.其他经批准偿还或垫付的债务。
第四章 政府性债务的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执行,及时掌握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贷款及配套资金等使用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稽核检查,实行过程控制,严防项目举债突破计划规模。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或按计划使用贷款资金,如因项目单位未及时或未按计划使用贷款资金造成贷款资金闲置而导致不必要的利息支出,市发展改革委应上报市政府对债务责任主体(债务使用单位)进行通报处理,并对项目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债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和监督。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内,市审计局应加强对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在项目终了时进行决算审计。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债务情况应当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的管理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外债管理规定执行,但须纳入政府性债务计划。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6月4日起施行。
冶金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下达《冶金矿山企业吨矿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的通知
冶金工业部 劳动人事部 等
冶金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下达《冶金矿山企业吨矿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12月22日,冶金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
《冶金矿山企业吨矿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要在全国冶金系统先选择少数条件具备的矿山企业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完善,有计划、有领导地逐步实行。考虑今年已近年底,试点工作从明年开始。
经国家批准的试点单位应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并将包干的执行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和冶金工业部。
附:冶金矿山企业吨矿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
为了调动冶金矿山职工积极性,挖掘矿山生产潜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85〕2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参照煤炭企业实行吨煤工资浮动包干经验,结合冶金矿山企业特点,特制定《冶金矿山企业吨矿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
一、独立的冶金矿山企业和联合企业所属的矿山,领导班子健全、管理基础较好、生产任务饱满、矿石有销路、计量检验等制度完善的,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实行吨矿工资含量包干办法。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可根据本企业特点选择其它工资分配形式,不得实行吨矿工资含量包干。
二、实行吨矿工资含量包干要经过试点,在总结经验加以完善的基础上逐步推广。试点单位,由冶金部商有关省市确定。具体实施方案须经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实行吨矿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与矿石销售量挂钩浮动,按照核定的吨矿工资含量包干系数(以下简称工资含量)计提工资总额,上不封顶,下不保底。除接收复转军人需增加工资外,其他人员(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定员内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企业要严格实行定编定员。对企业编制定员之外的富余人员,减人时要逐步核减工资总额。
四、为了防止企业单纯追求产量,忽视综合经济效益,实行吨矿工资含量包干,必须同时考核质量、上缴税利、采掘(剥)比、安全、成本、设备完好率、全员劳动生产率七项技术经济指标,完不成者要扣减一定的工资含量额度。其中质量和上缴税利要作为主要指标,必须严格进行考核。全年计算,产品质量合格率、上缴税利没有达到要求的要视具体情况扣减当年新增工资,扣减比例不得低于30%;其它经济指标没有达到要求的,扣减当年新增工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其中,采掘(剥)比、安全完不成规定指标的,分别扣减不得低于5%。上述考核指标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进行考核。各企业还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和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适当增加考核指标。
五、工资含量要依据本部门、本地区同行业的平均先进水平,每年核定一次,做到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速度低于生产的增长速度,平均工资的增长速度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保证国家的宏观控制。工资含量的计算公式是:吨矿工资含量(单价)
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
=-----------
核定的矿石销售量基数
六、核定试点单位一九八六年工资总额基数的办法是,以一九八五年统计年报中企业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国家规定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一次性发明创造奖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为基础,加上全国统一规定的套改工资标准人均5元,作为一九八六年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一九八五年由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的试点企业,因提高工资区类别而增加的工资,以及接收复转军人增加的工资,可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但同时要核减上年工资总额中不合理的工资支出、由于国家投资提高工效而应减少人员的工资等。
七、核定试点单位一九八六年矿石销售量基数,一般以企业一九八五年实际销售的矿石量为基数。对于一九八五年矿石销售量低于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五年三年平均数的企业,应按照三年的完成情况酌情核定;因有新投产的矿山增加产量或由于隶属关系改变等客观原因影响产量变动较大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新投产矿山或改、扩建矿山提高生产能力必须增人增资的,在调整工资总额基数的同时要相应调整销售量基数。
八、工资总额的范围,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执行,即包括标准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生产性奖金和工资性津贴等。但不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和一次性的发明创造奖。
九、实行吨矿工资含量包干企业,根据实际完成的矿石销售量,按照核定的工资含量计提的工资,应在开户银行设立专户储存,由银行监督支付。这部分工资可按月预提,按年结算,预提工资必须留有余地,工资节余允许转下年度使用,以丰补欠。
十、企业实行吨矿工资含量包干,要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对上级核定的工资含量不得突破。按实际完成的矿石销售量和核定的工资含量计算的工资总额比计划有增减时,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核增、核减。企业工资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能自行确定。
十一、按工资含量实际计提的工资总额,可以进入成本。同时,企业不再提取奖励基金,并相应调减企业的留利。
十二、联合企业所属冶金矿山实行吨矿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应将其工资总额基数从联合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中划出,按照核定的工资含量单独计提工资总额。
十三、实行吨矿工资含量包干的冶金矿山企业,其工资调节税和奖金税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实行吨矿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要认真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搞好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以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生产和工作的积极性;要端正经营作风,加强经济核算,严格各项考核制度和财经纪律,不得高估多算,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经济、法律责任。
十五、各级主管部门对实行吨矿工资含量包干企业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六、本办法适用于铁矿及锰矿、镁矿等辅助原料矿山。黄金矿山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实行每克黄金工资含量包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