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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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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27 号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已于2005年8月17日经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公路超限运输有关的公路运输、车辆生产制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超限运输是指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四条 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应当坚持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经济调节、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发展改革、经贸、价格、财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车辆生产制造企业生产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标定车辆的技术数据,严禁虚假标定。车辆生产、销售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的车辆。
经贸、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准予登记的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车辆或者擅自改变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经贸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机动车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技术检验,对车辆的整备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技术数据进行复核,并如实出具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车辆,不予办理定期检验手续。
第十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的标准的规定;交通标志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遵守交通标志的规定。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托运、配载、货物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车辆装载标准的规定,不得超限超载。
货物托运人、配载单位不得以低于社会平均运输成本的价格要求承运人超限运输或者进行超限配载。货物运输承运人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社会平均运输成本的价格承揽货物运输业务。

第三章 超限运输审批

第十二条 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行驶。超过公路、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前款所指确需行驶公路的车辆是指:
(一)运输不可解体货物的车辆;
(二)轮式专用机械车辆;
(三)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确需行驶公路的车辆。
车辆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 承运人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范围在设区的市辖区内的,应当向起运地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所经线路涉及高速公路的,审批部门应当征求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车辆行驶范围跨设区的市或者起运地是高速公路的,应当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由外省进入本省的车辆,以进入本省入口处所在地为起运地。
第十四条 承运人申请公路超限运输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书面申请;
(二)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三)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载质量、轮数、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四)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五)车辆行驶证。
第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受理承运人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车辆超限运输的,应当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通行证限于单程运输,一车一证。
第十六条 申请超限运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车辆装载的货物质量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二)车辆装载货物后的长、宽、高超过公路、公路桥梁技术标准的;
(三)行驶路线经过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桥梁的。
第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在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拟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涵承载能力;根据公路的实际通行条件需要加固的,应当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根据方案进行加固或者改建。
承运人依法承担对公路、桥涵进行加固、改建等防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并对公路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 经批准上路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通行证上的时间、路线、要求行驶公路,其车型、车号及装载等情况应当与签发的通行证一致。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的通行证。

第四章 计重收费

第二十条 收费公路收取货运车辆通行费可以采取计重收费的方式。
计重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保护合法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利益的原则,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发展和使用多轴多轮胎大型厢式货车。
第二十一条 计重收费的标准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省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实施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必须使用合格的并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并应当按照规范操作,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货车计重后超过有关公路限载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告知车主就近到停车场、卸(驳)载场自行卸(驳)载;对严重超过有关公路限载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交通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接到相关信息后,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继续行驶公路。
第二十三条 货运车辆通过实施计重收费的收费站时,应当按照限定的车道、时速行驶,并按照计重收费的标准主动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载货车辆驶入公路后,公路上设有超限检测标志的,车辆应当按照执法人员的指示,主动接受检测。经检测属于超限运输的,应当就近自行卸(驳)载后方可继续行驶。
第二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在公路上对行驶的货车进行超限检测、检查时,被检测、检查的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或者执法人员的指挥驶入指定区域,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
交通主管部门检查车辆超限运输,应当使用经强制检定合格的检测装置,并根据检测结果,确认车辆是否超限。
交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实施超限、超载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检测站点,维持检测站点交通、治安秩序等;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检测站点维护、管理和检测称重等。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收费公路的收费站区、服务区等区域实施超限运输检查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超限检测、检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扰执法人员实施超限运输检查。
第二十七条 车辆经检测未超限运输或者超限运输车辆与所持有效通行证内容一致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放行。
超限运输车辆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而未办理的,应当接受处理并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卸(驳)载,承运人可以就近到卸(驳)载场进行卸(驳)载,可以自主选择卸(驳)载方式。运输鲜活农产品、油气等化学危险品等不宜卸(驳)载的运输车辆,可以不实施卸(驳)载。
承运人卸(驳)载后,应当主动接受执法人员的复核。
卸(驳)载场应当明码标价、规范经营,不得强行服务、违法收费;经营服务应当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工商、价格、交通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卸(驳)载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中止车辆运行,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车辆停放到指定场所:
(一)拒绝接受车辆超限检查、检测的;
(二)超限运输违法状态未消除的;
(三)对公路造成损害并拒绝赔偿的。
被中止运行的车辆应当接受处理。交通主管部门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放行车辆。停车等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严格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车辆生产制造企业生产的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或者虚假标定车辆的技术数据的,由经贸部门逐级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违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召回处理;拒不召回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召回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超限运输车辆,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卸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未达百分之三十的,处以警告;
(二)超过国家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一百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超过国家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超过国家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标准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运输不可解体货物的车辆及轮式专用机械车辆等行驶公路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通行证的要求行驶公路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的通行证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收缴通行证,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行为同时构成违法超限运输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货运车辆装载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同一运输行为既构成违法超限运输,又构成违法超载运输,已由一个行政机关给予罚款处罚的,另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罚款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超限运输车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或者在未实施计重收费的公路上行驶而损害公路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因超限运输造成公路损坏并导致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廉洁守纪。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建立“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信息系统”的通知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建设部信息中心


关于建立“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信息系统”的通知




建设技字[2000]51号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主管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直属企业集团:

  为了贯彻中央“十五”计划建议中提出的“要在全社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提高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程度,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政府行政管理、社会公共服务、企业生产经营要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加快信息化步伐”的要求, 推动信息技术在全国勘察设计行业的应用,实现《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十五发展纲要》中提出的主要目标,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和建设部信息中心决定在全国建立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系统建设目标

  以覆盖全行业的动态数据库为基础,以建设部勘察设计司、有关部门和地方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企业的内部管理为核心,以辅助行业管理决策、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加强市场管理、提高企业管理决策、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加强市场管理、提高企业技术管理水平为目标,逐步将“系统”建设成为高效、安全、科学、权威的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全行业管理水平。其具体目标如下:

  1、在建设部勘察设计司、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及企业之间建立符合现代管理模式统一标准的行业管理系统,利用“系统”实现对信息的自动收集与整理,建立高效、稳定、快捷的信息传输通道。

  2、建立覆盖全行业的动态数据库,辅助建设部及各级地方行业管理部门实现对企业、设计项目、从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实现行业信息的动态对外发布。满足管理部门日常管理与决策所需的信息支持。

  3、指导企业建设集成化应用系统,使企业内部管理达到《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十五发展纲要》所提出的目标,为企业提供合同、项目执行、人员、图文档等内部管理功能,实现企业年报信息、资质审查数据、单位年检等基础信息的自动收集与上报,大范围提高企业内部管理计算机应用和信息化水平。

  4、建立面向行业的知识库、规范库、标准库,为提高企业的设计质量提供技术支持和依据。

  5、提供统计年报、资质审查、单位年检、注册人员执业管理、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设计招投标等“政务上网”解决方案,提高行业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系统”建设模式

  “系统”的建设模式是根据现行管理模式,分为建设部勘察设计司、有关部门和地方行业管理部门、勘察设计企业三个层次进行开发建设。

  1、各层次间通过高效和安全的信息通道进行信息传递,构成一个覆盖全行业的信息管理体系。

  (1)优化、整合原有数据收集软件(如:年报统计、资质审查软件),建立全行业的数据编码标准和规范,进行统一的数据库设计,根据各层次的业务特点,建立行业管理体系。

  (2)各层间建立高效、安全的信息通道,按照统一模式设计数据接口,通过FTP和EMAIL的加密方式进行数据传递。

  (3)利用各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的自动收集与上报,构建一个覆盖全行业的信息管理系统。

  2、部勘察设计司、有关部门及地方行业管理部门这两个层次的建设重点在于实现内部办公自动化,对行业管理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发布,在此基础上加强行业的动态管理。

  (1)实现内部办公自动化,实现业务数据的共享。

  (2)对上报数据进行收集、整理、校验,保证数据的准确、及时。

  (3)对企业年报统计、合同、资质、年检、质量等数据进行动态的管理,提供对数据进行分析、辅助决策的动能,加强对项目的质量监督与管理。

  3、企业层次的建设重点在于提高基础信息管理和项目管理水平,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在日常工作中自动生成上报数据,简化上报过程,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1)合同管理:将所有的合同使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实现信息电子化,便于合同信息的查询、统计,直观反映各设计单位的业务情况。

  (2)项目计划管理:对项目进行计划制定,计划一个项目所涉及的过程、阶段、周期负责人、图文结果等,帮助设计单位优化设计流程,保障项目的整个运作过程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

  (3)项目过程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信息进行管理,便于成果文档的共享和质量监督工作的进行。同时满足设计人员在项目设计过程中文档传递、共享的需求。

  (4)基础信息(人员、设备、获奖情况等)管理:对基础信息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分析、统计功能,帮助企业将基础信息管理起来,并由辅助管理向辅助决策发展,为领导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5)图文档管理:将日常生成的各种图文资料管理起来,实现信息的管理与共享。

  (6)收发文管理:通过FTP 、EMAIL或软盘方式将上报信息发送给上级管理部门,也可随时接收上级部门发来的管理信息。

  三、“系统”建设的组织与实施

  为了保证“系统”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系统”的建设工作将在建设部勘察设计司的直接领导下、部信息中心的统一规划下进行。为此成立了领导小组以及由勘察设计行业、计算机技术领域的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以指导协调“系统”建设、实施、推广中各方面的工作及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及评估。“系统”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北京建设信源资讯有限公司”承担。

  “系统”的近期实施计划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 调研及研发阶段

  时间:2000年9月至2001年1月

  主要工作:针对行业管理特点,开展深入细致的业务调研,整理需求分析,形成《系统实施方案》,并组织领导及专家小组共同论证修订后,由“系统”建设实施单位开展系统研发工作。以2000年年度报表、2001年企业资质审查功能和单位年检动态管理为切入点,完成包括设计司内部管理应用系统、各级地方行业管理部门应用系统、企业应用系统的信息采集、传输、办公自动化于一体的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同时针对勘察设计司的管理需求,实现在建设部互联网站上行业政策、法规、文件等内容的信息发布。

  第二阶段 “系统”试运行阶段

  时间:2001年2月至2001年7月

  主要工作:在设计司各处室、全国范围的各级行业管理部门、甲乙级及部分丙级勘察设计企业进行“系统”的推广使用,保证2000年年度报表、2001年资质审查和2001年单位年检工作在新的信息系统支撑下顺利进行。不断完善应用系统的各项功能,实现勘察设计司、各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办公自动化和对全国甲乙级以及部分丙级勘察设计企业的动态管理。同时建立相应的培训与服务体系,保障“系统”的顺利运行。

  第三阶段 “系统”优化、完善阶段

  时间:2001年8月至2001年12月

  主要工作:在以覆盖全行业的统一信息管理系统以及在此环境下所构筑的大型动态数据库基础上,开展面向各行业的信息服务与信息咨询业务。通过已初步建成的行业管理体系,开展各种政府职能管理与监督,开展行业内的信息共享与新技术推广活动。从而推动勘察设计行业内的数字化进程。

  目前,“系统”的建设工作正逐步开展,我们已组织有关技术力量进行“系统”详细调研及前期开展工作。希望各级行业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并给予积极配合。

  为了保障“系统”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广泛地征求各方意见,进一步掌握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及企业的信息化建设现状,现随本通知下发《全国勘察设计咨询信息系统初步方案概述》、《省(市)建委勘察设计管理处信息化建设情况调查表》、《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调查表》。

  《省(市)建委勘察设计管理处信息化建设情况调查表》由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填写,并对《全国勘察设计咨询信息系统初步方案概述》提出意见;《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调查表》由有关部门及各地行业管理部门下发给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填写。上述调查表和意见请于11月30日前收齐后上报勘察设计司。

  联系人:技术质量处 刘若光

  电话:010-68393257 传真:010-68394250

  附件1 《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2 《勘察设计咨询业信息系统初步方案概述》

  附件3 《省(市)建委勘察设计管理处信息化建设情况调查表》

  附件4 《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调查表》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建设部信息中心
二○○○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1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林选才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司长

  副组长:谢鸿昌 建设部信息中心主任

  王素卿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副司长

  成 员:王早生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技术质量处处长

  万建一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综合体改处处长

  张文斗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市场管理处处长

  曲 琦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抗震办处长

  刘若光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技术质量处助理调研员

  王 毅 建设部信息中心副主任

 

附件2

建立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信息系统初步方案概述

  一、背景

  1999年是“政府上网年”,其目的是推动政府部门办公自动化进程,建成以互联网和电脑技术紧密结合的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从而建立全新、快捷的政府与公众联系沟通的渠道,实现政府办公公正、公开、廉洁,最终为提高政府办公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服务。

  为了推动行业信息化发展进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近年来,勘察设计司也投入了较大的人力、物力,如由市场处、综合处相继开发并推广了资质审查、年报统计等软件,用以辅助各级行业管理部门、企业进行信息化上报与审批。这些软件的应用减轻了管理人员的工作负担,提高了办公效率,使勘察设计行业内的管理水平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但是随着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政府上网工程”的逐渐深入,业务管理信息不断膨胀,对勘察设计司及各级行业管理部门的信息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质审查、年报统计软件的设计是分别进行的,在数据库设计、编码上没有统一,这样会导致业务间数据的不一致且无法关联。一方面,给行业管理带来不便;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企业的上报负担。这就要求对原有软件的功能及业务数据进行有效的整合,在统一数据库基础上进行功能设计和编码,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一致性。

  2、由于企业上报数据格式不一,包括各种纸质文档及不同格式的电子文档,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投入大量人力进行数据的录入与整理,工作量大,无形中影响了工作效率。这就要求从数据的源头----企业数据的规范化开始,建立全行业统一模式的编码体系和数据标准,实现对数据源所产生的信息进行自动收集与整理。

  3、目前勘察设计行业的信息化工作,大多仍局限于信息收集,未能建设基于日常管理数据库之上的应用系统,因此无法实现对行业信息的动态管理以及对数据进行分析与辅助决策。这就要求设计司、各级行业管理部门、企业建立相应的应用系统,应用系统一方面涵盖原有资质审查、年报统计的信息收集功能,另一方面能提供一系列日常管理、统计、分析、辅助决策等功能,如:紧紧围绕部、司在各个时期、各个阶段工作重点,开展统计调查分析,为部、司领导和决策部门提供及时、全面的信息;为各级行业管理部门提供多种手段,对上报数据进行自动检查;为企业提供对人员、项目、图文档进行日常管理等。在此基础上,提高行业管理工作水平。

  4、目前数据在设计司--各级行业管理部门--企业间的传递仍通过软盘或纸质资料完成,使得数据上报、收集周期较长,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上报数据的不及时的情况,如统计信息滞后等,影响了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如今计算机网络技术迅速发展,INTERNET亦渐渐普及,可以利用INTERNET进行行业内数据的传递收集,提高数据收集效率,保证数据的及时性。

  5、目前的资质审查、年报统计软件的开发工作不是由专业的开发队伍承担,这为软件功能的后续发展和推广培训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这就要求有专门的软件开发队伍来承担以上工作:不断开发出实用的产品,建立稳定的服务与培训体系,帮助各级行业管理部门与企业解决使用中的问题,使软件得以实用。

  6、目前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政府上网工程”的日趋紧迫,更多的功能有待利用网络技术实现,如:年报统计、资质审查、年检、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等。

  基于以上考虑,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高效、及时、覆盖全行业的勘察设计信息管理系统已势在必行。我们通过长期调研,针对部勘察设计司的有关业务完成了“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信息管理系统”的初步方案,现对方案概述如下:

  二、系统目标

  以覆盖全行业的动态数据库为基础,以建设部勘察设计司、有关部门和地方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企业的内部管理为核心,以辅助行业管理决策、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企业技术管理水平为目标,逐步将系统建设成为高效、安全、科学、权威的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全行业管理水平。其具体目标如下:

  1、在建设部勘察设计司、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及企业之间建立符合现代管理模式统一标准的行业管理系统,利用系统实现对信息的自动收集与整理,建立高效、稳定、快捷的信息通道。

  2、建立覆盖全行业的动态数据库,辅助建设部及各级地方行业管理部门实现对企业、设计项目、从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实现行业信息的对外发布。满足管理部门日常管理与决策所需的信息支持。

  3、指导企业建设集成化应用系统,使企业内部管理达到“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十五发展纲要”所提出的目标,为企业提供合同、项目执行、人员、图文档等内部管理功能,实现企业年报信息、资质审查数据等基础信息的自动收集与上报,大范围提高企业内部管理计算机应用和信息化水平。

  4、建立面向行业的知识库、规范库、标准库,为提高企业的设计质量提供技术支持。

  5、陆续提供年报、资质审查、年检、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的“政务上网”解决方案,提高行业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方案概述

  (一)总体方案

  系统的建设根据现行管理模式,分为多层次进行: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地方行业管理部门(或各部委相关管理部门)--勘察设计企业这几个层次,以设计司--省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市地方勘察设计管理部门--企业为例,进行说明,下图为总体结构示意图(略):



  1、应用系统

  各层次建立相应的应用系统,一方面收集、整理本地数据库,另一方面辅助日常办公:

  (1)部勘察设计司和省(市)地方行业管理层次的建设重点在于实现内部办公自动化,对企业合同、资质审查、年检、年报统计数据进行动态的管理,实现对行业管理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发布。提供数据分析、辅助决策的功能,加强对项目的质量监督与管理。在此基础上加强行业的动态管理。

  (2)企业层次的建设重点在于提高日常基础信息管理和项目管理水平,提供对企业的合同、项目计划、项目过程、图文档、基础信息的管理,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在日常工作中自动生成上报数据,简化上报过程,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数据库设计

  系统对数据进行分级分布式管理,部、省、市、企业分别建有自己的数据库:

  (1)企业级数据库主要存储企业内部的日常信息,如:合同基本情况、项目设计过程信息、人员信息、设备信息等;图文档以文件形式按指定结构存放,在数据库中建立索引,方便查询并支持光盘存档。

  (2)省(市)级数据库存储企业上报信息如:企业的合同、项目、人员基本情况等;内部管理信息如:管理部门自身的人员情况,文件资料等,以满足日常业务管理的需要。

  (3)司级数据库存储行业管理所需的数据如:省(市)行业管理部门上报数据,内部管理信息,以及行业标准库、规范库、法规法策库、优秀项目库等,构成大型的中央数据库。

  由此看出,企业处于信息源的位置,因此企业级系统中所包含数据最为详尽,市、省、司的数据随业务范围的递增,数据内容趋向宏观,数据规模逐渐增大。

  3、数据通道

  在系统的各层次之间,通过INTERNET方式进行数据传递:可通过FTP、Email或直接库对库方式进行信息传递。层间不仅能传递数据库和信息流,还可通过复合文档(包含必须的控制信息和数据信息)来传递控制流。复合文档包含控制信息,可以在系统内部进行自处理,使得信息的发送、接收和整理更加方便,由此实现数据的自动收集与上报,构成一个覆盖全行业的信息管理体系。目前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系统也支持软盘传递方式。

  (二)系统各层次功能描述

  1、勘察设计司级管理

  勘察设计司信息管理系统设计的主要目标是:协助设计司对各级地方勘察设计政府管理部门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行政管理;对全国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宏观的管理;对行业信息的发布;勘察设计司内部办公管理。系统功能结构如下图:



  (1)资质审查与年检管理

  实现对有关部门及各级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企业资质信息进行审查、年检并备案。系统保存审查的所有过程信息,实现对企业设计情况、技术力量、技术设备、办公条件、内部管理及注册人员执业情况的掌握,协助勘察设计司对市场进行宏观管理。

  (2)质量技术管理

  实现对有关部门及各级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企业新技术应用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进行管理并备案,协助勘察设计司对设计质量的宏观控制。

  (3)年报统计管理

  对从有关部门及各级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年报统计数据进行检验并自动汇总,生成能真实反映行业发展状况的年报数据。

  (4)统计分析、辅助决策

  系统提供对所有行业信息的多种统计、分析功能并自动生成报表,为勘察设计司指导和管理地方行业管理部门的发展情况提供实时、可信的数据资料。能够紧紧围绕部、司在各个时期、各个阶段经济工作的重点,开展统计调查分析,为领导和决策部门提供及时、全面的信息。

  (5)收发文管理

  收发文包括两部分内容:其一:通过FTP、Email或软盘方式接收上报信息。其二:设计司内部的公文处理,包括收文、发文、文件签发等管理,实现公文的自动流转。

  (6)数据库维护

  对汇总到设计司的大型数据库进行维护,数据库包括:企业库、人员库、项目库、标准规范库、法规法策库等。

  (7)维护系统

  维护系统包括两部分内容:其一:系统提供对应用系统的系统配置功能,即能根据系统所需,通过系统提供的配置工具进行系统的初始化,如:对人员权限设置,机构组织设置、管理流程设置,数据库参数设置、网络参数设置等,使得每层应用系统能适应该层的每一使用单位。系统配置功能是实现用统一模式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其二:系统提供数据恢复和备份功能,能够对重要数据进行保存。

  (8)帮助系统

  系统通过多种手段提供帮助:在线的系统使用说明;行业法规、法策;优秀设计案例查询等。

  2、省(市)级管理

  各级勘察设计政府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有两个方面,第一:对各勘察设计企业的上报材料进行验证和审批,在技术、业务上进行帮助、指导,在工作上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第二:对各勘察设计企业的有关数据、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汇总,并向部勘察设计司进行数据上报;另外,接收、转发部、司的有关文件并制定、下发各项地方的有关政策文件。根据其功能,系统功能整体结构如下:



  (1)资质审查与年检管理

  对企业资质的申报、年检、变更等上报数据进行管理。通过收文管理完成对信息、数据的接收(电子接件),自动进行该数据及信息与原始数据库内数据的核对及更新情况检验,如:人员的重复注册、资质是否合法等,然后将数据送入审批处理模块,自动存储审批处理过程的全部信息。

  (2)质量技术管理

  帮助企业根据质量管理要求进行内部管理,定期收集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情况,并上报管理部门。

  (3)合同管理

  对企业合同签定情况进行备案,如:合同规模、面积、投资额等,检查合同签定是否符合资质审查标准,定期将汇总情况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4)招投标管理

  对招投标情况进行管理,如:项目信息、招投标方信息、招投标审批过程信息等,定期将汇总情况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5)资料汇总与报表自动生成

  其功能主要是完成地方勘察设计行业中有关合同、项目、人员及设计单位基础情况的统计和查询,并可生成规范格式的年报、资质审查等上报数据并可提供各种查询与统计功能。

  (6)部门收发文管理

  收发文包括两部分内容:其一:通过FTP、Email或软盘方式接收企业上报信息,或将本部门的上报信息发给上级主管部门。其二:部门内部的公文处理,包括收文、发文、文件签发等管理,实现公文的自动流转。

  (7)维护系统模块和帮助模块同设计司信息管理系统。

  3、企业管理

  设计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目的是为企业提供内部办公管理自动化以及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的标准化和自动化。根据对用户需求的初步了解,提出勘察设计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功能框架。系统功能总体结构如下:

 

  (1)合同管理

  对合同的基本信息进行管理,并提供各式标准合同文本。一方面,可以使合同的生成方便、准确、快捷,另一方面,将所有的合同使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实现信息电子化,方便查询、统计。在此基础上,便于院领导和管理部门对院项目的整体情况的把握,同时对以后的合同管理审批网上进行创造条件,进行数据准备工作。

  (2)项目计划管理

  院领导或项目负责人,能够对项目进行计划制定,规定一个项目将涉及的阶段、过程、周期、人员、产生的图文结果等。通过制定计划,可以帮助设计院优化设计流程,保障项目的整个运作过程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配合设计院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此基础上,便于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随时掌握项目的进度情况和资源消耗情况,对预先制订的资源消耗和实际的资源消耗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实现工程项目全过程综合动态管理与控制。

  (3)项目过程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每个环节的具体执行人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做操作,如:项目基本情况、审批意见、各阶段方案图文档、项目变更信息等存入系统,保证项目的设计情况“有据可查”。在此基础上,便于对项目的执行过程及技术文档进行管理,从而配合上级部门进行项目的质量监督。

  (4)基础信息管理

  每年企业都要将大量基础信息如:年报、在业人员情况、项目情况、资质变更情况等上报。系统提供了对基础信息的分析、统计功能,能够帮助企业将基础信息管理起来,同时借助计算机传递数据迅速准确的特点,使以往费时费力的数据收集工作变得简便,快捷。统一的数据格式对于信息的共享和利用也将带来很大益处。

  (5)收发文

  收发文包括两部分内容:其一:通过FTP、Email或软盘方式将上报信息发送给上级主管部门,也可随时接受上级部门发来的管理信息。其二:企业内部的公文处理,包括收文、发文、文件签发等管理,实现公文的自动流转。

  (6)图文档管理

  将日常管理的各种图文资料管理起来,如:客户资料,文案图文档、技术规范、法规法策、内部文件等,实现信息的管理与共享。对于文件量很大的项目成果资料,可采用光盘存档的形式分类存放,方便以后的检索和共享。系统提供多种先进、方便地查询和管理手段,使企业对资料的管理彻底抛弃传统的手工作业方式,进入全新的电子信息化管理时代。

  (7)系统维护及帮助功能与其它层次类似。

  四、系统设计原则

  1、实用性原则

  系统从满足各层次的管理需求、提高全行业的管理水平入手,在使用中,不仅能够满足各级行业主管模式和管理需求,而且能帮助企业实现内部办公管理自动化、信息整理和上报的标准化。系统的安装运行能充分利用已有软硬件基础及网络资源,降低各级部门及企业的投入。

  2、标准化原则

  系统在部勘察设计司、地方行业管理部门、企业三层次建立统一的数据编码与规范,实现行业数据格式标准化和规范化。在信息的收集、处理、汇总和传递过程中建立统一的行业数据接口,保证各层次之间形成高效规范的数据传输体系,确保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信息的高效收集和利用。

  3、先进性原则

  系统采用当今流行的工具式、流程化思想进行系统设计,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并适应未来业务职能的不断发展。利用INTERNET技术进行数据传递,实现行业动态管理,构建覆盖全行业的管理网络。

  4、可维护性原则

  各级用户可以以其现有业务管理流程为基础,在系统相应功能结构框架上自行搭建自有功能,并可进行简单的维护,使之满足自身管理的实际需求,降低用户对系统开发单位的依赖。

  5、安全性原则

  系统信息的传输是基于INTERNET之上的,为保证系统不被未授权的外来用户查看、修改,系统设置防火墙隔离内部数据与外部数据。同时,数据通过INTERNET传输时,采用有效的加密手段,保证数据信息的安全性。

  五、系统功能特色

  1、工具式

  系统为不同层次提供了相应的应用系统,每层应用系统设计都依据“工具式”的思想进行设计。所谓工具式,以企业层应用系统为例,由于企业之间差别较大,所以系统提供了强大配置与调整工具,保证系统的灵活性和可扩充性,如:院组织机构、项目的工作流程、阶段任务、表单及报表格式、人员的职责权限等都有灵活的初始化和定义工具,这套工具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定制”出一套满足企业实际需求的系统,并可以随着企业的发展而不断进行扩充。

  2、分级权限控制

  系统配置功能提供对人员权限设置,能通过设定不同的权限认证,将用户控制在本人权限之内的访问级,保证数据处理的安全,从而保证系统的安全。在此基础上同时能体现管理层次的区分,保障了各级管理部门的权益。

  3、易用性

  针对系统用户计算机操作水平不一,系统在用户界面设计上贴近人性化设计,力求简洁实用,操作方便。同时提供必要的导航和帮助功能,使得具备一般计算机操作知识的人员无需经过专门的培训,就可掌握系统的使用。

  4、强大的数据处理和自动上报功能

  系统把企业层次的信息作为信息积累的基础,将数据收集工作分散到企业内部管理的过程中,从信息源头开始对数据进行提炼和规范,使无序复杂的数据规范易用。在此基础上,根据部、司、地方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数据迅速传递及处理,自动收集与汇总上报资料,生成符合主管部门格式的上报文件,通过INTERNET网将信息自动上报至相应各级管理部门,满足从部勘察设计司到地方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的需要。

  5、开放性

  系统提供与多种数据格式的接口,可充分利用现有数据资源。同时系统保留未来功能拓展空间,为今后实现设计管理一体化预留接口。若外部软硬件及网络条件具备,可方便升级至全网络化、分步式系统,提供更强有力的行业管理手段。

  6、经济性

  通过办公自动化实现信息与资源共享,各级管理部门能够简化管理程序、提高办公效率;企业能够简化项目设计过程,降低人力、物料消耗,并且能够通过项目进度管理功能,从总体上把握项目资源的分配和利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六、结束语

  为了与飞速发展的全球信息化接轨,实现中国真正的信息化革命,“政府上网工程”正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开展。建立便于各级政府与企业间的信息收集、上报、审批的网上应用系统已成为当务之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信息系统的建立必将在部勘察设计司的领导下,使全行业的信息化建设进程步入一个新的高度。

  我们在对勘察设计行业进行了初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以上方案,主要描述了建立全国勘察设计咨询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背景、系统目标及功能介绍,意在抛砖引玉,希望能得到关心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有关领导、技术人员的宝贵意见与建议,以便我们能对系统建设方案做进一步调整,保证系统建设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3

省(市)建委勘察设计管理处信息化建设情况调查表

  填表人姓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请在横线上详细填写,在您认为合适的□内打“√”)

  主管领导姓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一、基本设施情况

  1、单位现拥有设备状况:

  奔腾Ⅱ及以上微机及便携数量:□没有 □1-2台 □3-5台 □5台以上

  □打印机 □扫描仪

  2、是否建成局域网实现内部资源共享?

  □是 □否 □正在考虑

  3、现是否能利用INTERNET查询网上信息?

  □是 □否 □正在考虑

  4、现是否已通过网站发布日常信息?

  □是,网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

  该网站为:□本勘察设计管理处网站 □本省(市)建委网站

  □本省(市)政府网站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

  □否,主要原因:□尚无需求 □财政状况

  □人员缺乏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

  □正在考虑,打算何时开展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下发软件应用情况

  1、年报统计软件使用情况:

  □好,下发所有企业,能正常使用

  □较好,有部分功能无法正常使用

  □一般,没有下发企业使用

  对年报软件功能的改进有哪些具体要求?

  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资质管理软件使用情况:

  □好,下发所有企业,能正常使用

  □较好,有部分功能无法正常使用

  □一般,没有下发企业使用

  对资质管理软件功能的改进有哪些具体要求?

  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信息化建设情况

  1、现在是否已经开始建立业务办公自动化系统:

  □是的,已经建立

  系统开发单位为 __________,开发时间 __________,

  投入费用 __________,运用数据库 __________

  请列出您认为系统目前尚不够完善的几个方面:

  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在筹备中

  系统开发单位 __________拟开始建设时间:__________

  计划投入资金 __________(万元)计划建设周期: __________

  请阐述您认为一个实用的管理信息系统,应包含哪些功能:

  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尚未打算

  请列出尚无此打算开展这项工作的几个原因:

  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您对《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信息系统初步方案概述》有什么具体的建议和相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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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0号







2010年12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线电台(站)是指为完成无线电通信所必须的发射机或发射机与接受机的组合以及附属设备。

本办法所称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是指能在局部范围内产生射频能量并利用这种能量为工业、科学、医疗、民用或类似领域提供服务的设备。

第四条 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区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设在设区的市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协助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当地无线电管理工作。

公安、国家安全、建设、质监、工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保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台(站)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编制无线电台(站)布局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使用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其建设布局和选址应当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规划部门在无线电监测设施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审批有可能影响无线电监测效果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项目时,应当听取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给予双向卫星地球站、微波站、无线电监测站的电磁环境和微波通道必要保护。
第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设置、使用国家规定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除外。

第八条 申请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使用的无线电频率;

  (二)拟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参数;

  (三)用途说明和技术方案;

  (四)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操作人员的操作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设在设区的市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按照批准内容及时完成台(站)建设,并自台(站)建成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原批准机构提交试运行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发给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一条 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核定项目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批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临时停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到原批准机构办理停用手续。临时停用无线电台(站)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恢复使用时,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对停用时间超过6个月又未办理启用手续的,注销所用频率。

第十三条 设置、使用卫星移动业务的移动地球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无线电发射台、转播台以及用于信号传输的地球站、微波站等大型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台(站)设置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五条 注销无线电台(站)时,应当在终止使用前30日内,到原批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六条 禁止转借、涂改或者伪造无线电台执照;禁止设置和使用无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禁止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

第十七条 因危及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可以设置、使用临时无线电台(站),并及时报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及时撤销该临时无线电台(站)。



第三章 频率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频率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无线电频率、呼号使用规划。

第十九条 无线电频率、呼号的使用权,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进行指配。

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或者授权,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等其他方式确定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无线电频率使用权。

第二十条 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 书面申请;

(二) 频率使用的技术设计方案;

(三) 管理、安全等制度文件。

第二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日内完成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根据法定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并出具无线电频率批复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国家对微波站等大型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频率申请另有指配时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频率,并按规定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缴纳频率占用费。

第二十三条 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使用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批准机构申请办理续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业经指配的频率,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外,2年不使用的,原指配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收回。

第二十五条 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使用。

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 因国家调整无线电频率规划、分配方案以及因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对已经指配的无线电频率进行调整或者收回。
  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调整或者收回无线电频率决定时,应当提前书面告知频率使用人。



第四章 发射设备管理

第二十七条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频率、频段和发射功率等技术指标。

出厂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标明型号核准代码。

第二十八条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查验其型号核准代码,并建立进货、销售台账。

进货、销售台账,应当至少保存1年。

第二十九条 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第三十条 非无线电发射设备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合法的无线电使用产生有害干扰。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无线电监测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无线电监测工作。

第三十二条 无线电监测站在监测中发现有害干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时,应当及时查找干扰源,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非无线电设备对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设备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航空器的安全运行或者其他紧急遇险以及安全通信造成危害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未消除或者未停止使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或者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干扰。

第三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取证;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四)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制止不法行为;

(五)依法封存或者扣留违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三十四条 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或拒绝检查。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6个月未缴纳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收回指配的频率。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频率,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借、涂改或者伪造无线电台执照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无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建立进货、销售台帐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无线电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