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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1:24: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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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濮政〔2009〕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拓展招商引资渠道,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为我市成功引荐外来投资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引荐者),均可按本办法实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指我市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直接投资、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我市经济发展所投的资金、设备和技术等。

第四条 奖励条件

1.项目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2.项目到位资金真实、材料齐全;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定位,或属高新科技项目;
4.项目建成投产或投入运营。

第五条 对引荐者以外来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为基数进行奖励。包括外来资金到位后形成的土地资产;基础建设;生产经营设备;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专业评估机构认定为准)。

第六条 奖励标准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资金项目,按引进固定资金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者,对投资农业项目和高新科技项目的奖励6‰。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境内市外资金项目,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奖励引荐者,对投资农业项目和高新科技项目的奖励5‰。
3.引进关联度高的集群项目,投入资金一年内到位的,按一个大项目合并计算投资额,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者。
4.引荐无偿捐赠资金用于生产性项目投资或投入公益事业的,按捐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者。
5.单个项目对引荐者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奖励程序

1.登记。引荐者在引荐外来资金初始,到市、县招商部门领取并填写《招商引资引荐者登记表》。
2.申请。外来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60日内,引荐者向市、县(区)招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填写《濮阳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书》,
并提交以下材料:(1)引荐者身份证明及项目单位对引荐者的书面认可;(2)外来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3)验资报告、资金到账的银行凭证;(4)固定资产清单、土地证及土地出让金发票;基建施工合同、付款凭证及缴纳建筑营业税原始发票;设备订货合同及购置发票;(5)以旧设备及无形资产出资的,提供法定专业机构评估报告;(6)属高新技术项目的,提交省以上科技部门的鉴定材料。
3.确认。引进境外资金的,由招商部门会同外汇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引进境内市外资金的,由招商部门会同统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并出具审核意见。
4.审批。按财政隶属关系由市或县(区)政府审批。

第八条 奖励兑现
1.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引进项目多家受益的,由多家受益者具体研究奖励办法。
2.奖励资金直接兑现给引荐者个人或单位,多人或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引进项目的,奖励资金由第一引荐者组织协商分配。
3.引进项目投产运营,经申请、确认、审批后,下年一季度兑现奖励。项目分期投资的,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入情况可进行分期、分阶段奖励。
4.对引荐者的奖励由同级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奖金以人民币支付。

第九条 引荐者未按要求登记,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受奖资格,事后不予补办。
第十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1.属委托招商,并获取中介佣金的;
2.属房地产开发及招投标项目的;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者,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奖金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党政纪律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引荐者依据本办法获得的奖金为合法收入,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各县(区)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濮政〔2004〕40号文件同时废止。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贺政办发〔2005〕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州市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经一届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贺州市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减少城市噪声和环境污染,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和自治区经贸委、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在生产企业经计量搅拌合成后通过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生产、经营、运输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条 发展与改革、经委、公安、国土资源、市政管理、交通、环保、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建设及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布点规划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国土、环保、交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根据预拌混凝土需求量、城市规划、建设规模、道路交通状况和环境保护等要求进行编制。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办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实行公平竞争。





  第八条 筹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筹建申请书;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选址初步意见;





  (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同意筹建的,发给筹建批准书,由筹建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规划、土地、环保等审批手续;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资质。在取得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对预拌混凝土试件的制作和养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并按规定核验出厂混凝土质量。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运输车应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防止泄漏,防止污染城区环境。





  (三)销售预拌混凝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供应,并向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出具产品质量证明。





  (四)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必须做好验收记录,并按要求现场制作试块,作为混凝土强度评定依据。混凝土的检测频率应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





  (五)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因产品质量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报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用车、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和输送泵车是工程特种车辆,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开具证明,报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工程特种车辆有关手续,交通规费按照国家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给予优惠。





  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确需进入交通管制路段的工程特种车辆,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按规定办理临时通行证。





  第十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包括重点工程、市政工程、防洪工程、桥梁、工业与民用建筑以及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各个时期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在第十二条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建设业主应当在报建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现场核实后,符合规定的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属特种类型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交通条件等原因,预拌混凝土运输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和隔音措施,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规定。





  第十四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使用预拌混凝土进行工程设计、编制概预算和进行施工图审查,把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纳入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





  建设业主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预拌混凝土供需双方签订的供销合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要配合做好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工作,跟踪检查,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或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预拌混凝土及其制品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的价格,应当以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贺州市站定期发布的价格信息为指导,由供需双方合同约定。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及时公布最新一期价格信息。





  市物价管理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的价格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由于减少了噪音和粉尘污染,改善了环境卫生,因此,市环保、环卫部门须减免相应费用,以促进我市预拌混凝土的发展。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市政工程、防洪工程、桥梁、工业与民用建筑以及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工程,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规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工程竣工后30天内能提供有关使用预拌混凝土或散装水泥有效凭证的,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经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改用袋装水泥的,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现场搅拌,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预拌混凝土及其制品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的,除赔偿损失外,依法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相关部门分别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予以处理。





  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及其制品的有功人员,要给予奖金等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级预拌混凝土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切实为发展预拌混凝土做好服务工作。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县视本地具体情况参照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浅析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

               景县人民检察院 杨素珍

摘要:基层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作为检察工作的基层性的基础工作,贯穿于执法工作的全过程,对推进依法办案,和党风廉政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当前各地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改革工作有了显著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建立科学有效的案件管理工作体制事在必行。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 案件管理 工作机制

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曾在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我国检察系统80%为基层检察院,80%的案件由基层检察院承办。案件管理是查办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进案件管理工作,对促进依法办案,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对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尤为重要。
一、 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的重要性
案件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执法办案工作的全过程,是对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案件管理工作源于查办案件工作,服务于查办案件工作,是搞好查办案件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案件管理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及时全面地了解掌握查案工作的静态和动态情况,通过对案件的统计、分析和案件查处情况的掌握、协调、督办,为领导决策服务,推动反腐败和执纪办案工作的深入开展。
高检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中指出,当前,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保障在全社会实施公平正义的新任务,检察工作总的要求,是要履行法律职责,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是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的重要保证。案件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检察工作全局的重要的综合性业务工作。改进案件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了检察管理机制创新,促进了检察管理水平的提升,是当前强化法律监督、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
案件管理工作是基层检察基础性工作的重要一环,对整个检察工作来说具有更加重要的基础性意义,对加强办案监督、规范执法活动、强化执法效能有重要意义。案件管理工作的成效,直接决定上级检察机关和领导对检察工作的掌握和决策,直接影响基层检察执法工作的效果,直接关系到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价值目标的实现,加强案件管理工作对整个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案件管理工作机制
案件管理工作的意义在于及时获取业务工作质量的最新信息,全面了解检察工作质量情况,发现差错,及时纠正,统一质量标准和办案尺度,促进检察官业务水平的提高。案件管理机制是以管理为目的、为手段,在检察实践中创建出来的。案件管理机制,横向包含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方方面面,纵向涵盖了诉讼程序的自始至终。案件管理机制是对全部诉讼活动的监督,是对整套诉讼程序的监督的途径,是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的一项有效的措施。加强程序监督,实行监督与办案相分离,是案件管理机制的理论支点。案件管理工作作为近年来检察机关业务工作改革创新的成果,需要不断摸索不断借鉴不断总结。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通过不断探索案件管理机制的改革创新,案件管理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是设立案件管理中心,对全院各业务部门所办理的案件实施集中统一管理。案件管理中心对案件进行统一的指挥(不是具体承办)、协调(不是坐视不问)、督办(不是仅靠自我约束),对违反程序的进行预警纠正并予通报(不是缺乏监督措施)。
二是实行专门的程序性审查工作,使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分离。这一模式充分发挥了业务协调管理作用,解决了侦诉矛盾,减少了退诉率,缩短了办案期限,避免了超期羁押。
三是统一受理案件,监控案件流程,评查案件质量。由控告申诉部门负责案件管理,对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实行受案审查;对案件质量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评估案件,分清办案质量的优劣,以促进和提高办案质量。
三、当前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虽然在案件管理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案件管理工作仍比较薄弱,不能有效地发现和解决执法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和办案质量方面的问题。基层检察机关在案件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举例如下:
一是对案件管理思想认识不足。重视案件办理的事中管理,忽视事后管理,重视办案流程建设,忽视办案信息管理,重视业务工作的装备建设,忽视案件管理工作的支持。导致对案件管理工作的关注不够,案件管理工作局面打不开。
二是管理职能不明确,各方协调工作不到位。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及重大典型案件,不及时上报上级院,对案件管理工作缺乏有效考核体系,导致案件管理意识、职责缺位,致使案件管理工作混乱,案件管理的落实存在诸多困难。
三是案件管理机制和管理信息系统不完善。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机制不系统、不规范,信息化程度不高,存在衔接不紧,协调不畅,应变迟钝等问题。缺乏规范化建设,制度落实不够,运作比较随意,缺乏常规性,机制建设的直接制约了案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是管理效果不明显。领导及上级院对业务工作信息的分析和综合利用程度不够。办案资料信息残缺,卷宗材料归档不全,数据错漏,案件信息得到不到及时反馈,对办案信息收集和报送不确切、不全面,信息统计分析不深入,案件管理工作未得到有效开展,案件管理的职能作用在检察工作开展过程中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些情况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加以彻底整治。
四、 构建科学的案件管理机制应注意的问题
案件管理机制作为一项有监督功能的管理机制,要确保评案件管理职能的有效实现,案件管理机制本身也应该作为管理对象,不断完善,才能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要将案件管理作为管理手段和管理对象同时考虑,通过整合管理资源,真正建立起以制度为保障的案件管理系统,才能克服案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偏离标准的问题,有效提高案件管理的整体效能。
(一) 履行案件管理职能
在案件管理工作中,要全面履行统计汇总、综合分析、组织协调、跟踪督办和监督检查职能,加强对办案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依纪依法办案,推动办案工作深入开展。一是案件统计。做好案件统计资料的审核、汇总、全面、准确、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资料,按照中央纪委办公厅制定的统计指标体系进行统计,及时报送,实行定期备案制度。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报送或公开案件统计情况。二是案件分析研究。及时地对一个时期的案件特点、发案原因和发案趋势等进行综合分析;对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进行专题调研分析,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强化对典型案例的剖析、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综合情况。三是案件办理的组织协调。案件管理中心及人员要加强与查办案件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注重掌握案件的定性、处理、移送情况,协助负责畅通各方协调渠道,处理好各方面的工作关系,形成办案合力。四是对案件跟踪督办和监督检查。对重要案件线索及案件进行集中管理,掌握案件的来源、去向、进展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反馈,提高办案效率。对办案过程要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办案程序合法公正。
(二)推进案件管理制度化
制度建设是推进案件管理机制规范化、程序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好建章立制至关重要。首先完善已有各项制度。严格执行案件分析、办案情况通报和案件管理工作情况通报三项制度。完善统计制度,改进考评办法,提高统计填报质量。健全跟踪督办制度,重点规范上级机关要结果案件、领导批办案件、本级机关主办的重要或复杂案件、逾期未结案件和跨年度遗留案件的督办程序。其次健全工作制度,适应新需要。认真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将通过实践检验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建立完善重要案件线索、案件备案制度、办案工作安全保密制度、办案组织协调制度等,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工作机制。
(三)、保障经费及人力资源到位。
积极争取经费支持,为高标准配置办公场所和设备装置提供有利保障,根据实际工作血药配置硬件设施。加强人力资源保障,把政治素养高、业务素质强的检察人员配备到案件管理工作岗位,不断将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专业素质,根据岗位需要,配备不同素质的人员,做到有效整合资源。
(四)、强化技术保障。技术部门要密切配合案件管理工作,加强技术保障,确保案件管理系统运行流畅,同时对案件管理人员也进行相关技术知识培训,促进检察业务管理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参考文献:
1、石京学:《案件管理机制的理论基础》,《检察实践》,2005.4.
2、向泽选、葛琳:《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责定位》,《检察日报》,2011年11月5日.
3、王晋:《深化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大力推进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人民检察》,201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