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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办法》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9:23: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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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办法》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办法》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攀办发〔200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办法》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六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规范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是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的咨询机构和智囊团,主要职责是:

  (一)为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咨询,重大决策包括:

  1、全市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

  2、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重大问题;

  3、全市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和城市规划建设及重大项目;

  4、全市社会公共管理的重大事务;

  5、其他有必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事项。

  (二)对市政府职能部门提交政府重大决策预案进行咨询论证。

  (三)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市委、市政府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主动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条 市政府在决策中应当充分听取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咨询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实行聘任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是专家咨询委员会在组织和管理方面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专家咨询委员会总体咨询任务和计划;

  (二)决定专家组的设置和撤消;

  (三)提请市政府聘任和解聘专家;

  (四)应当由主任会议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由市政府领导、市内知名专家和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主任召集和主持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秘书长主持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是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专家组与市级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为专家开展咨询工作提供后勤服务;

  (三)为专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四)组织专家会议和交流活动;

  (五)及时整理专家和专家组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报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六)定期向主任会议汇报工作;

  (七)主任会议确定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由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组成。受市政府委托,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组,专业组设组长和副组长各一名,组长负责专业组的组织领导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十一条 专业组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市内外专家参加咨询活动。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各专业组的工作联系和组织协调。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其各专业组在开展咨询和调查研究时,可组建临时性的专家组。根据需要专家组可以临时聘请部分专家咨询委员会以外的专家。专家组在完成工作任务后自行解散。

第三章 专家
  第十三条 专家从全市各领域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专家中选聘,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可适量聘请能起到实质性作用的市外知名专家。专家的选聘条件是:

  (一)对于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有较深造诣、知识面广博的综合型人才;

  (二)勇于改革、锐意进取、思想解放、研究分析与咨询能力强的专家;

  (三)对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学科带头人,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选聘。

  第十四条 为了规范决策与咨询行为,在本市党政机关领导岗位上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属选聘对象。

  第十五条 专家人选由各部门、各单位推荐,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初审或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提名,报主任会议审定。市政府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聘任专家,并向专家颁发聘书。

  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的专家,提请市政府解聘。

  第十七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与咨询项目有关的信息;

  (二)参与咨询项目的有关会议;

  (三)要求有关部门对咨询项目有关的公务活动予以必要的协助;

  (四)获得工作经费与报酬;

  (五)辞去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八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市政府要求提出咨询意见,参加有关活动;

  (二)对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它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咨询活动:

  (一)本人与咨询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二)存在可能影响专家意见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提议,主任会议审定,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专家因其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活动经费由市财政局纳入市财政预算,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组成办法自市委、市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了规范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制度,加强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建设,更好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市政府重大决策中的咨询功能,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会议制度

  (一)主任会议制度

  1、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是专家咨询委员会领导成员,负责领导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决策咨询工作,发挥专家们“智囊团”和“思想库”的作用。

  2、主任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出席。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方向,提出工作计划,安排部署工作;听取、审议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汇报;研究决定专家咨询委员会自身组织建设等重大事宜。根据工作需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提议,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临时安排召开主任会议。

  3、主任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人数出席才有效。副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主任请假。

  4、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主任会议。

  (二)秘书长会议制度

  1、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长负责主持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落实主任会议布置的各项任务。

  2、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长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事项,交流信息,通达情况,研究工作,落实任务。

  3、秘书长会议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由秘书长向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报告,或提交主任会议。

  (三)专业组组长会议制度

  1、专业组组长会议分别于每年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各召开一次,会议由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2、专业组组长会议主要内容是,传达主任会议精神,部署全委工作,交流汇报各专家组活动情况,研究、落实各组年度工作计划,并对搞好全委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搞好全委组织联络工作,负责专业组与市级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2、落实主任会议、秘书长会议精神,组织专家开展决策咨询工作,定期向主任会议汇报工作。

  3、为专家开展决策咨询提供服务,搞好后勤保障。根据决策咨询需要,向专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管好、用好专家咨询委员会经费,保障决策咨询所需经费开支。

  4、代表专家咨询委员会接受市政府交办的咨询论证任务。组织决策咨询活动,选择专家对市政府交办的适宜跨组进行的咨询任务,组成咨询组或课题组,开展调查研究、咨询论证或科技考察。联络和组织专业组完成市政府交办的专项咨询任务,为专业组的活动提供条件和便利。

  5、及时整理专家和专业组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编印《专家建议》,报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6、组织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负责会议筹备工作,搞好会议服务。组织专家开展经验交流,提高专家咨询水平。

  7、向各专业组配置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各专业组的工作人员,检查督促工作人员开展好工作。

 8、承担主任会议确定的其它工作职责。
  (二)专业组的工作职责

  1、按照专业组组长会议的安排布置,制定和组织落实专业组年度工作计划。

  2、承接市政府交办的专项咨询任务,提出咨询意见或研究报告。

  3、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市委、市政府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主动进行调查研究,开展小组活动。每年小组活动不得少于两次。

  4、组织专家为市政府献计献策,每位专家每年必须向市政府提出一项高质量的咨询建议或研究报告。

  三、专业组组长和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组长工作职责

  1、把握全市发展全局,抓住关键问题,制定全组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全组的专题研究、调研、咨询论证和考察活动,主持专家组会议。

  3、归纳整理全组活动时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向市政府提出决策咨询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4、布置和落实全组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计划圆满完成。

  5、向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或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反映本组专家委员对搞好全市工作的建议。

  6、做好全组工作总结。

  (二)工作人员职责

  1、协助专业组组长搞好专业组的各项工作,当好助手和后勤。

  2、做好组内组织联络工作,沟通组内专家信息,协助组长筹备专业组活动。

  3、当好专业组与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的联络员,通达相互间的要求和信息,关心专家的权益。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一所小学发生拥挤踩踏事故的紧急通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一所小学发生拥挤踩踏事故的紧急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10年11月29日北京时间11点50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第五小学课间操期间学生下楼时,由于前面一名学生摔倒,造成踩踏事故,致使41名学生受伤,其中重伤7人,轻伤34人。近年来,教育部多次提出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事故的具体要求,但仍有个别地方和学校对此麻痹大意,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学校安全管理还存在着严重漏洞和隐患。各地教育部门要迅速将此次事故通报到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学校和全体师生,使每所中小学和每个学生从这次事故中汲取教训,以引起高度重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再次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学生集中上下楼梯时的安全管理。各地教育部门和中小学要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强化学生下晚自习、下课、上操、就餐和集会时的安全管理。在学生集中上下楼梯时,学校必须有值班老师组织疏导,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使学生错开时间,分年级、分班级逐次上下楼。对楼梯数量少、学生多的学校,要采取分班下课、有序错峰等方式,保证学生上下楼梯的安全。对班额大的学校,更要加强管理、加强疏导。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决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切实防止踩踏事件发生。

二、迅速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各地教育部门和中小学要立即行动起来,迅速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学校学生集中上下楼梯的各项安全制度是否健全、学校各部门及教师在学生上下楼时的安全防范职责是否落实,安全预防措施是否到位;检查教学楼、宿舍楼等重点部位的楼梯扶手是否坚固,学生通道和楼梯宽度与在校学生数量是否匹配,楼梯拐弯处等狭小空间有无警示标志,教学楼、宿舍楼的楼梯间是否安装紧急照明设备、有无杂物、是否畅通等。对于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立即整改。

三、立即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各地教育部门要结合本次事故集中开展一次预防拥挤踩踏的安全教育,让学生充分认识发生拥挤踩踏事故的主要原因、严重后果,掌握基本防范措施。教育学生在上下楼梯的时候要相互谦让、相互照顾,不要追逐、打闹、推搡,在上下楼时前边一旦有人摔倒,不要拥挤和惊慌失措,要听从现场老师指挥。通过教育,使学生养成文明有序上下楼,轻声慢步靠右行的良好行为习惯。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泸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1〕1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泸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五日


泸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泸州市城镇低收入 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 》、建设部《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是指人民政府 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我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住房很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提 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阳区、龙马潭区和纳溪区城区范围内城镇廉租住 房的管理。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制定并组 织实施本市廉租住房实施方案。
市财政、物价、民政、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配合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廉租住 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实行房屋实物分配和租金补贴两种方式。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腾退并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直管公有住房;
  (二)市人民政府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市人民政府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四)社会捐赠用于廉租的住房;
  (五)市人民政府采取其他渠道筹集的廉租住房。
  第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来源:
  (一)市人民政府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一部分;
  (三)社会各界的捐赠;
  (四)市人民政府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资金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专项管理、用于廉租住房建 设、维修养护、租金补贴和筹集廉租住房。
  财政部门应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条 申请租住廉租住房或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 下列条件:
  (一)具有江阳区、龙马潭区或纳溪区城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二)人均住房面积未达到市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居住面积标准;
  (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有突出贡献的市级以上劳模、先进人物和优秀工作者的家庭,优先租住 廉租住房或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条件,经济和住房确实特别困难,但未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的家庭,可以申报廉租住房或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但安排顺序应在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家庭之后。
  第十一条 每户家庭只能租住一套与租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但若家庭 成员过多,居住不便,确需分开居住的,按有关规定分户后,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可分别申报。
  第十二条 每套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室内设施设备能保 证正常使用,装修标准为普通装修。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实行低租金的原则,租金标准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 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缴纳租金。确实无力缴纳的,可按规 定申请缓、减、免。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按家庭人口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城镇住房标准,补足标准住房面积部 分的租金,超过标准部分由住户自理。
  第十五条 租住廉租住房或领取租金补贴实行申请、登记、公示、审批制 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须持:1.书面申请;2.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证明;3.单位证明;4. 申请人家庭户口簿;5.与申请人同住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6.申请人现住自己拥有产权的 房屋所有权证,或租住公有住房的租赁证,或租住私房的租赁合同;7.最低生活保障金领 取证;8.其它有关证明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泸州市城 镇廉租住房申请表》或《泸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必须按实填写申请表,由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签具审查 意见并加盖印章。
  (二)登记。将填好的《泸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表》或者《泸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 请表》和相关证件复印件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初步审核后,予以正式登记。
  (三)审核。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逐户调查核实 。对符合条件的,列入公示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公示。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租住条件或符合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申请人,通过 媒体或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 列入拟租住廉租住房或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对象范围。
  (五)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批。
  (六)配租。经批准后,按受理申请的登记顺序进行重新编号,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家庭成员组成、住房困难程度、房源情况和登记顺序等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对已确定租 住廉租住房对象的,发给《廉租住房安置通知书》;对已确定领取廉租住户租金补贴对象 的,发给《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书》。
  (七)签租。申请人自收到《廉租住房安置通知书》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书》之日起15 日内,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的有效期各为一年。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的格式由市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交付租金。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需续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30日前提出续租申请。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对符合续租条件的,续签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续签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原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内自行腾退廉 租住房。
  对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满,不能续签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又不腾退廉租住房,确有困 难无法另找房屋住的,根据承租人经济情况,按不同的市场租金档次,确定并收取租金。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愿意购买廉租住房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应严格遵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 议。
  协议期满,需继续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应于期满前30日前提出申请。经市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对符合领取条件的,续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对不符合条 件的,不予续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的,同居一处并同户籍的家庭成 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在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之日起60日内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廉 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名手续。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不得拖欠廉租住房租金;不得转租、转让或 空置廉租住房。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擅自 加层、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侵占住宅的共用部位和共同设施设 备,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对该幢住宅共用设施设备,影响环境美观。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产权属国家所有。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 对廉租住房的产权管理,建立住房动态档案。
  第二十四条 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对廉租住房的维修养护义务, 保证廉租住房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和古蔺县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