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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12 06:49: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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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




百色市人民政府令

第 5 号
  《百色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3月3日百色市一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正东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百色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鼓励和提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30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是指在本市市直(含中、区直驻百色)单位安置的申请自谋职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应予安排工作的转业士官(含复员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
  第三条 对荣立二等功以上退伍士兵、转业士官实行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其余人员全面推行自谋职业。
  第四条 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并且在市人民政府未下达安置通知书之前向市民政部门安置工作机构提交自谋职业书面申请,由市民政部门安置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核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向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本人自愿自谋职业和不需政府安排工作的意见。
  (二)填写《百色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报审批表》(附件一)一式三份(退役士兵档案存一份,本级安置部门存一份,报上级安置部门备案一份)。
  (三)签订《百色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附件二)一式三份(退役士兵一份,安置部门一份,存档一份),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四)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市民政部门安置工作机构开具领款通知书和自谋职业协议书到指定地点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五)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市民政部门安置工作机构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
  第六条 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按以下规定筹集和发放:
  (一)资金的筹集。一是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给予安排;二是有安置任务的单位,安置确有困难的,可申请转移安置,每转移一个退役士兵收取4万元有偿转移金,作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经费。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按以下原则发放:城镇退伍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按百色城区上年底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发放;转业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200%发放。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助。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增加50%的补助费。
  (三)发放形式。对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由市财政局划入市民政局的安置补助金专户,由市民政局统一发放。
  第七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办实业或从事各项服务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制定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给予政策的优惠和手续上的简化。
  第八条 为提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综合素质,增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择业竞争能力,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职业技术培训应纳入社会职业教育计划。
  (一)可根据需要委托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管理的职校、技校、就业服务中心等建立退役士兵培训机构,组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进行职业培训,培训结束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鉴定,对合格者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二)参加一次性培训的,培训经费在300元以下的由市级财政负责,培训经费超过300元的部分由本人负责。
  第九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可到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市场)办理求职登记手续,自批准之日三年内凭求职登记证免费参加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市场)举办的各类招聘会,并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市场)优先推荐就业。此外,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可到各级职业介绍部门登记,职业介绍部门应优先予以就业介绍。
  第十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民政部门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免费保管三年,以后按有关规定托管,其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街道或乡(镇)社区党团组织接收管理。
  第十一条 对招聘到非国有经济单位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障。
  第十二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的接续问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可在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或配偶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未婚的退役士兵可以在其父、母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
  第十四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学徒出师的中医药人员和“西学中”人员职称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学徒出师的中医药人员和“西学中”人员职称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我部1980年4月颁发的《关于中医药人员定职晋升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和《关于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的培养使用和晋升的规定(试行)》,各地在三年多的试行中,解决了一部分中医药和“西学中”人员的职称。由于中医药人员情况比较复杂,《规定》中对有些问题尚
不够明确,各地在执行中还有一些实际问题,难以解决。为了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尽快做好中医药和“西学中”人员的定职晋升工作,现就各地反映的几个主要问题,作补充规定,通知知下。望各地接到通知后,集中一段时间,组织一定力量,由一位厅、局长亲自抓,力争在年底以前解
决好这个问题。

一、学徒出师的中医药人员
1.1966年底以前,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中医药学徒:凡属初中毕业从师学习中医(药)三年者,经考试合格,从出师试用一年期满即可定为中医(药)士;初中毕业学习五年者,经考试合格,从出师试用一年期满即可定为中医(药)师;高中毕业从师学习中医四年
及以上者,经考试合格,从出师试用一年期满即可定为中医(药)师。
2.曾获得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医师证书及相当资格证件后,行医二十五年以上者,可参加副主任中医(药)师或主任中医(药)师的晋升考核。水平达不到者,可定为主治(主管)中医(药)师。
3.根据第1条,凡属学徒出师的中医(药)师,连续从事中医(药)工作十五年以上者,可参加主治(主管)中医(药)师的晋升考核;凡属学徒出师的中医(药)士,连续从事中医(药)工作十五年以上者,可参加中医(药)师的晋升考试。
4.六十年代初期招收的中医专科学生肄业后从师学习中医,出师后一直从事中医(药)工作至今,可参加主治(主管)中医(药)师的晋升考核。水平达不到者,定为中医(药)师。
5.中医药学徒的文化程度、学习年限以及行医时间与以上各条不相符合者,可参照上述规定,经过严格考试或考核,根据“晋升条例”标准,确定其相当的职称。
6.由其它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改做中医(药)技术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可参加主治(主管)中医(药)师的晋升考试;十五年以上者,可参加中医(药)师的晋升考试。
7.由非卫生技术人员改做中医(药)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者,可参加中医(药)师的晋升考试;八年以上者,经过考试合格,可定为中医(药)士。

二、“西学中”人员
1.高等西医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医药卫生工作三年以上,参加二、三年制的离职学习中医班结业后,可参加中西医结合主治医师的晋升考核。凡二、三年制西学中班结业后,一直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十五年和二十年者,可分别参加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和主任医师的晋升考核。
2.高等西医院校毕业,自学中医,并一直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根据工作成绩,参照上述规定,确定其相应的技术职称。
3.中西医结合人员在评定技术职称时,应考虑他们具有中、西医两种医学知识,体现优先晋升的原则(不低于或略高于同年资西医)。
特此通知



1983年8月3日

关于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关于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

商建农函[2005]5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切实贯彻落实《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在试点企业联合审定会上就试点企业资格提出的意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试点企业材料进行审查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严格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对拟推荐的试点企业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重点放在企业资格而不是项目上,资格审查侧重以下要点:

  (一)试点企业应至少具备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之一。其中农产品批发市场除年交易额应在10亿元以上外,还应满足食用农产品年销售额东部地区在6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在4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在1500万元以上;在城市开办农产品连锁超市的流通企业,无论在城市开办了多少家连锁超市,至少有5家以上(含5家)连锁超市的食用农产品销售额不低于总销售额的25%。

  (二)企业提交的申请书中应明确企业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的哪一项要求,并详细说明食用农产品销售额及占总销售额比例的计算方法,加盖企业财务章;

  (三)企业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四)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不是原件的,应加盖企业财务章;

  (五)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情况的认定,是指县及县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确认。

  (六)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联合推荐试点企业,其中税务部门包括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

  二、准确填写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申请情况汇总表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对本省推荐的试点企业材料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审查后,根据审查结果,如实、完整填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申请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调整试点企业名单的,应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重新联合上报,推荐试点企业总量原则上不超过4家。

  三、工作程序要求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要求,认真进行试点企业材料审查,于2006年2月24日之前,将审查后试点企业补报材料及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情况汇总表以正式文件报市场建设司(农村市场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jsnongcunchu@mofcom.gov.cn。望各地切实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企业资格,材料仍然不符合要求或未按时补送材料的企业及地区,将取消本年度试点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