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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时间:2024-07-06 18:36: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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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法发〔2011〕9号


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现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确保管制和缓刑的执行效果,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

(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一)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禁止接触同案犯;

(五)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第六条 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

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对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的建议。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应否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就应否宣告禁止令及宣告何种禁止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第九条 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纠正。

第十一条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违反禁止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

(二)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

(三)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三条 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被依法减刑时,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应缩短,由人民法院在减刑裁定中确定新的禁止令期限。



机电部关于聘任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部级审查员的暂行规定

机电部


机电部关于聘任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部级审查员的暂行规定

1990年1月15日,机电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出口质量许可证条例的规定, 为了做好机械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出口质量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提高许可证工作人员的水平, 部决定实行聘任部级审查员制度,特做如下规定:
—、部级审查员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心从事生产许可证和出口质量许可证工作。
(2)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企业管理知识,并获得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职称。
(3)在机械电子工业系统从事十年以上技术和质量工作,其中许可证或企业管理工作不少于三年, 熟悉业务并能独立进行企业质量保证条件审查和有关工作。
(4)工作作风正派,谦虚谨慎,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部级审查员的权力和义务
(1)受部委托进行生产许可证和出口质量许可证企业质量保证条件的审查及有关工作。
(2)受部委托对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获证企业进行抽查和调查。
(3)对企业的审查和有关资料要保守秘密。
(4)不得参加对申请证书企业的有偿咨询活动。
(5)发现许可证审查及有关工作有弄虚做假,违反纪律规定的现象,有向部直接报告的义务。
(6)有优先参加专业培训、获得有关资料的权力和优先被推荐为国家级审查员的资格。
三、聘任范围及程序
(1)凡是生产许可证和出口质量许可证检测单位中从事许可证工作质量保证条件审查的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 各省市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从事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工作的人员, 符合部级审查员条件的均有资格接受聘任。
(2)聘任人员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推荐并填写申请推荐表,报部质量安全司。
(3)由部质量安全司统一组织培训,经考核择优聘任,并颁发聘书和证章。
四、奖惩
(1)对于不严格执行许可证工作纪律和国务院工作人员守则或工作不负责造成工作失误的,应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解聘。
(2)在工作中模范遵守纪律,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每年度由部给予奖励。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部质量安全司负责解释。




教育部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教改函[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公开征求意见以来,社会各界积极建言献策,很多地方希望先行先试。为做好《规划纲要》贯彻落实工作,扎实有序地推进教育改革,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分区域、有步骤地开展改革试点。为制订《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现将《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工作重点》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实际,确定改革重点,研究改革措施,提出申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方案。

  试点工作的主要目的是:着力破除制约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和突出矛盾,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从关键环节入手,推进培养体制、办学体制、管理体制、保障机制等方面的系统改革,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职业教育能力建设、高等教育质量提升等方面取得新进展,积极探索办好学前教育、高中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的政策措施,为全面深入推进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积累经验。

  试点工作的重点内容是: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明确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职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参加升学考试,推进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改进高等教育管理方式,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水平,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育投入保障机制,改革教育行政管理方式等。

  申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要求是:有一定工作基础、愿意先行先试的地区和学校,选择一项或几项申报改革试点。每项改革都要提出试点方案,包括改革事项、改革目标、改革措施、保障条件、试点周期、需要的支持政策等内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鼓励体制机制创新、有利于扩大教育资源的原则,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本地教育改革试点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以省(区、市、兵团)为单位于5月30日前报送教育部。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改革试点方案按隶属关系报送。

  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按照分省申报、专家评审、协商论证、综合平衡、统一部署的原则确定,优先选择改革目标明确、政策措施具体、支持力度大、示范性强的试点方案,综合形成国家总体方案。未列入国家总体方案的试点,由各地自行组织实施。国家试点地区和单位,将根据综合改革的需要和各地试点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联 系 人:王洪元

  联系电话:010-66092252

  电子邮箱:tgb@moe.edu.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1. 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工作重点.doc


附件:

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工作重点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 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推进教育改革的重要部署,为做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启动实施工作,特提出如下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足基本国情,遵循教育规律,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解放思想,大胆突破,激发活力,努力形成有利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重大现实问题。从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努力解决深层次矛盾,把人民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教育改革的根本标准,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经济社会需要作为推进教育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统筹谋划,确保改革协调有序推进。搞好总体设计,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综合改革与专项改革相结合,着眼于事关全局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有计划、有步骤地平稳推进,确保改革的科学性、系统性。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各地各校大胆试验。要把整体部署和局部试点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地方、学校和师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各地各校紧密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增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内在动力,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教育改革的良好局面。
二、重点任务
(一)培养体制改革
1.推进教育教学内容、方法改革。组织开展教育观念、教学方法大讨论。改革教学内容、教育方法和评价制度。探索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推进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完善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教材管理制度。适应时代要求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系统规划大中小学德育课程。加强民族团结教育课程建设。完善有关民族地区和内地民族班“双语”教育课程体系。
2.推进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研究深入推进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化高考综合改革、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扩大本科与高职分类考试、录取模式等改革试点。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发布制度。
3.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开展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启动新一轮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全面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开展研究生专业学位培养模式综合改革试点,优化研究生培养类型结构。探索和完善科研院所与高等学校联合培养博士生的体制机制。开展“985工程”建设改革创新试点。启动实施卓越工程师、卓越医师教育培养计划,推进工程教育、医学教育改革。
4.探索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开展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继续教育衔接试点。探索建立学习成果认证和“学分银行”制度。开展普通高等学校继续教育课程认证、学分积累和转换试点。研究制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课程改革方案。创新工作机制,开展学习型社会建设试点。
(二)办学体制改革
1.改革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探索政府、行业、企业及社会各方分担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机制。推进校企合作,完善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体制机制,促进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研究制订政策措施,深入推进东部与西部、城市与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扩展合作领域和规模。修订职业教育专业目录。
2.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开展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改革试点。推动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建立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制度。调整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改革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
3.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清理并纠正歧视民办教育的政策和做法。开展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探索公共财政支持民办教育具体政策。健全民办教育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探索独立学院管理和发展的有效方式。
4.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水平。改进中外合作办学审批管理办法,探索建立质量保障制度。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制定国外高水平大学来华合作办学计划。完善政策,扩大来华留学规模。
(三)管理体制改革
1.明确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职责。探索政府举办和鼓励社会力量办园的措施和制度。研究制定幼儿园规范管理意见。
2.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多种途径解决择校问题。推进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探索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有效途径。推进区域内校长、教师流动。扩大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试点。探索公办学校多种办学形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覆盖面。探索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探索促进内地与民族地区教育对口支援、交流协作的有效途径和机制。
3.改进高等教育管理方式。开展高等学校分类指导、分类管理试点。推进行业、地方与高校共建,探索共建新模式,建立产学研联盟长效机制。制定省级政府依法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的具体办法。改革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强化省级政府对区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统筹权限。扩大研究生院单位设置博士学位授权点自主权。设立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制定逐步缩小高等学校入学机会区域差距的政策措施。
4.深化教育行政管理改革。研究制订教育质量基本标准。成立国家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构。加强教育督导,探索有效履行督导职能的体制机制。研究制订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四)保障机制改革
1.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研究制订优秀教师到农村贫困地区从教的具体措施。开展农村边远地区教师特殊岗位津贴试点。开展农村学校教师周转房建设试点。研究制订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师资格制度,启动教师资格注册制度试点。探索中小学、中职校长职级制。制订并实施中小学教师和校长培训计划。开展大中小学校长和骨干教师海外研修培训。建立完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制度,研究制订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全面规划有关民族地区和内地民族班“双语”教师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双语”教师保障制度。
2.完善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开展建立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长效机制试点。探索政府收入统筹用于支持教育的办法。建立健全教育投入绩效评估和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的政策措施。制订各级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
3.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启动国家“金教”工程顶层设计。筹建国家优质教育资源中心。重点加强农村学校信息基础建设。探索开放大学建设模式。
4.加强学风和廉政建设。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学术评价机制。探索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查处机制。完善教育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健全高校廉政风险防范机制。
5.推进教育出版和高校附属医院改革。深化出版体制改革,实现转企改制,组建中国教育出版集团。研究拟定高等学校附属医院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加强医学人才临床能力培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教育体制改革的紧迫性、复杂性、艰巨性,高度重视,精心谋划,把教育体制改革工作作为事关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大事来抓。要根据国家总体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提出符合自身实际的改革意见,确定改革重点,制定改革方案,研究改革措施,注重改革实效。改革方案的设计和改革试点的进行,都必须坚持科学精神,遵循客观规律,防止形式主义,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二)精心组织试点。各地各单位要在统筹考虑的基础上做好试点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确定的改革试点,要加强协调指导,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改革措施。承担国家改革试点任务的地方和单位,要确保组织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按计划进度开展试点任务。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成果,请及时报送教育部。
(三)搞好宣传推广。教育体制改革十分复杂,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重大政策出台前要充分论证,发扬民主,广聚众智。对在改革实践中涌现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只要有利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都应给予保护和支持。要尊重广大教师的首创精神,认真总结各地各校成功经验,组织交流,积极推广。要多做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的工作,多做政策宣传、解疑释惑的工作,多做增进共识、统一思想的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教育改革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