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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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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试行)

市政府令第52号

2009年06月2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4

第三章 地块使用强度控制··································· 5

第四章 建筑间距······················································ 6

第五章 建筑退界······················································ 9

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 11

第七章 基地绿地率················································ 12

第八章 基地出入口················································ 12

第九章 基地停车场················································ 13

第十章 城市特征地段控制···································· 14

第十一章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控制························ 15

第十二章 城市市政及公用设施控制···················· 18

第十三章 城市竖向控制········································ 20

第十四章 其它规定················································ 21

第十五章 附 则···················································· 21

附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23

附表2: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25

附录一:名词解释················································· 27

附录二:计算规则················································· 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并结合达州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达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市域各县(市、区)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 达州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使用,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 达州城市建设用地应根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按主要用途进行分类。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按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本规定附表1《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确定其适建范围;附表1中未列入的适建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对周围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定适建范围并报达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七条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

  1、低层居住建筑、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1000平方米;

  2、中、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2000平方米;

  3、高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

  (2)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因规划街区划分、危旧房屋改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八条 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空间共享。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可不考虑建筑退界,只控制建筑间距。

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立面必须整体设计与实施。

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

第三章 地块使用强度控制
第九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原则上应按本规定附表2《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设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二条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具体地块建筑容量时,可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的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但原则上应控制在附表2规定的容量指标幅度内。

第十三条 对未列入附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执行。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满足通风、采光、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和工程管线埋设等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广场等特征地段或重要城市节点,还应满足相关建筑及其环境保护、空间塑造和城市设计等要求。

第十五条 建筑间距基本日照的原则要求:

1、新区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老城区至少达到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1小时要求。

2、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3、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第十六条 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L详见图1):

1、7层及7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1米的居住建筑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新区按21米、旧城改造区按7层建筑高度的0.8倍控制;

2、8层及8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1米的居住建筑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以7层建筑高度的0.8倍为基数,每增加一层,建筑间距增加0.5米;新建区以7层建筑高度为基数,每增加一层,间距增加0.7米。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间距按100米以上执行。

第十七条 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相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5)按以下规定控制:

1、0°<a≤30°时,按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的规定控制。

2、30°<a≤60°时,按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规定间距的0.5倍控制。

3、60°<a≤90°时,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要求控制。

第十八条 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非相对布置时的间距(L详见图2、图3):

1、多、低层居住建筑主采光面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不开窗)相对布置时不宜小于8米;山墙开窗时,不宜小于12米。

2、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不开窗)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不开窗)相对布置时不得小于6米;两建筑山墙均开窗时,不宜小于8米。

3、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非主采光面之间距不宜小于9米;与高层居住建筑非主采光面之间距不宜小于13米。

第十九条 多面均为主采光面的点式居住建筑之间及与其它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控制;平行相对成角度布置时, 按本规定第十七条的原则控制;与其它居住建筑在其它情形布置时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和第三款的要求控制。

第二十条 相邻居住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相邻居住建筑中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幢底层标高以下的除外),两者之间的距离,按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临岩居住建筑采光面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其最底层窗台与堡坎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

第二十二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原则上应满足日照条件,并且不能低于以下要求:

1、按居住建筑相关间距要求控制。

2、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在满足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应满足相关规范,并不得小于以下要求。

主要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时:

高层建筑之间,不得小于20米。

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得小于12米。

低层建筑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得小于7米。

多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不得小于10米。

多层建筑与低层建筑之间,不得小于7米。

其它布置情形时:满足消防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类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近点间距(L详见图4)按以下原则控制。

1、多、低层建筑之间不宜小于6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层数建筑之间不宜小于13米。

3、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其它各种非居住建筑之间不宜小于10米。

图2:主采光面与非主采光面相对布置间距




图1: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间距




















图3:两个非主采光面相对布置间距













图4: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近点间距





图5:主采光面相对成角度布置间距













第二十五条 高层建筑非居住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第五章 建筑退界
第二十六条 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市政管线等控制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应满足建筑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还应符合消防、防汛、交通等公共安全要求,并兼顾相邻用地单位利益。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

1、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后规划用地界线距离按本身建筑应退间距(见建筑间距章节)的一半控制。

2、界外为永久公共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建筑退后规划用地界线(或各类色线)距离按以下标准控制:

(1)纯居住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3米;

(2)其它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5米;

(3)地下建(构)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的距离宜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不得小于2米。

3、当建筑基地外已有既有建筑时,按本条第一款计算建筑后退后与既有建筑间距,不足21米的,按最低21米间距控制(含旧城、新区)。

第二十八条 各类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以下原则控制,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

道路红线宽度≤24米,基本后退≥3米;

道路红线宽度在24~36米之间,基本后退≥5米;

道路红线宽度≥36米,基本后退≥10米。

道路红线宽度≤24米的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基本后退规定的基础上再退3米;有一条道路红线宽度大于24米的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基本后退规定的基础上再退5米;有特殊要求的道路交叉口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专业市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或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满足国家规范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并不得小于以下要求。

道路红线宽度≤24米,特殊后退≥10米;

道路红线宽度在24~36米之间,特殊后退≥15米;

道路红线宽度≥36米,特殊后退≥20米。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城市道路修建的围墙,应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位置为准。其形式应美观、通透。不临道路修建的围墙,不得超过其用地界线。

本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应从底层外墙最凸出部分起算。

离地面净空大于7.0米的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或出伸,但最大不应超过建筑基本后退的0.5倍。

沿城市主干道的建筑临街一侧不宜布置卫生间、厨房。

第二十九条 各类建筑物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管线及河道保护带的距离应满足下表的规定:

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管线

及河道保护带的最小距离控制表

建筑类型
纯多、低层住宅
纯中高层、高层住宅;多层商住楼;多层非居住建筑
高层非居住建筑;中、高层商住楼;高层商住楼;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后退距离
3.0米
5.0米
8.0米


第三十条 沿铁路线、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两侧的建筑后退及新建建筑距公路两侧的最小后退距离应按相关行业规范或标准执行。

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
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已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地区内进行建设的,建筑高度应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要求控制。

  第三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一般建筑物的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的1.5倍。

  即:H≤1.5(W+S)。

  第三十四条 建筑基地临接两条以上道路,建筑高度可按较宽道路确定。

第三十五条 建筑基地临接或道路对侧有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等永久性旷地的,其建筑高度计算,可将广场、河道等永久性旷地的二分之一宽度计入道路规划红线宽度来计算建筑高度。

第三十六条 在有净空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站)、电台、电视台、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道)设施周围和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区域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应编制含视线分析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报批。

第三十八条 同一或相近高度(高差小于6米)的建筑最大连续面

宽投影长度不宜大于80米。

第七章 基地绿地率



第三十九条 各建设基地规划绿地率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基地绿地率指标控制表



用 地 分 类
绿 地 率

大专学校、机关团体、医院、疗养院、办公等
≥40%

部队、体育场馆、大型公共文化设施
≥30%;老城区≥20%

交通枢纽、商业、宾馆、饭店、金融等
≥25%;老城区≥20%

商住混合用地
≥25%;老城区≥20%

住宅用地
≥30%;老城区≥25%

中、小学,幼儿园,老年设施
≥30%;老城区≥25%

市场用地
≥20%;老城区≥15%




第四十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1、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总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集中绿地进深不应小于8米,面宽不应小于20米。

2、每处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

3、以上要求在旧城改建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第八章 基地出入口



第四十一条 基地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60度。

第四十二条 各类人流密集场所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干道交叉口(路缘石园弧与直线段交点处,以下同)不宜小于7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桥梁、隧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

第四十三条 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时,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机动车出入口布置,除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车库坡道起点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小于7米。
2、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两侧应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进出口。如特殊情况确需开设,则开口只能接辅道并禁止左转。

3、小区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150米。
4、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

宜右转出入车道;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50米以外。


第九章 基地停车场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下表的规定配建机动车停车场。

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表

住宅每户建筑面积A(m2)
机动车(辆/每户)

别墅
≥2.0

A≥180
0.7

130<A<180
0.6-0.7

90<A≤130
0.5

A≤90
0.4


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表

建设类别
机动车(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宾馆、酒店
0.5

餐饮、娱乐
1.5

办公楼
0.5

商业场所
0.5

体育馆
2.5

影剧院
3

展览馆
0.5

医院
0.5


注:①表中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

②公寓按办公楼配套设置指标设置。



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不适用本机动车停车位配建规定。

第四十五条 室外停车场宜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纳入绿地率计算:

1、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按30%计入绿地率;

2、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设且平均每个车位有一棵树(乔木),按50%计入绿地率;

3、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十章 城市特征地段控制


第四十六条 本章所称的特征地段,是指在土地使用和规划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用地,如城市中心广场、城市地标、历史性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一带等。在这些区域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其保护性规划、城市设计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城市天际轮廓线应按《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凡新建、改建和扩建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影响的建(构)筑物,其高度和体量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和专家评审会评审。

第四十八条 被《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传统街区和历史保护片区必须编制相关保护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加以保护。其街巷和民居不宜大拆大建,而应维护街巷的传统格局和建筑风貌。

第四十九条 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保护规定的建筑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建筑形式、高度和距离等,均应符合保护规划及有关规定要求。

第五十条 在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要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在地质灾害慎建区内,应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慎建区内申请选址,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经有关部门会审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一条 一切建设活动应避免高切坡、深开挖。确需进行高切坡、深开挖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相应的可行性论证,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二条 以原始地形为准,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河床为主行洪区。在主行洪区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必要的工程构筑物的修建,必须经过论证。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上和二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用地为限制使用区。在限制使用区内,严禁修建影响行洪的建(构)筑物。建设工程的防洪标准必须严格按国家防洪标准(GB50201—94)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控制



第五十三条 达州城市道路可划分为四级,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城市道路等级由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

第五十四条 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宜按下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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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现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乌力吉
1996年12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家畜(以下简称畜),为猪、牛、羊、马、骡、驴、骆驼、鹿、兔、犬。
本实施办法所称家禽(以下简称禽),为鸡(含火鸡)、鸭、鹅。
本实施办法所称畜禽产品,为未经加工熟制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骨、蹄、角、精液、蛋、鲜乳、胚胎。
第三条 畜禽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分为三类。
一类:口蹄疫、兰舌病、牛瘟、牛肺疫、非洲猪瘟、猪瘟、猪传染性水泡病、鸡瘟(A型流感)、非洲马瘟。
第二类:炭疽、布氏杆菌病、结核病、副结核病、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猪丹毒、猪肺疫、猪霉型体肺炎、猪密螺旋体痢疾、猪萎缩性鼻类、猪传染性胃肠炎、牛地方性白血病、牛流行热、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粘膜病、羊肠毒血症、羊快疫、羊痘、山羊关节炎脑炎、绵羊梅迪维期那病、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病、马鼻腔肺炎、鸡新城疫、禽霍乱、鸡马立克氏病、鸡白血病、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雏白痢、鸭瘟、小鹅瘟、兔病毒性败血症(暂定名)、兔魏氏梭菌病、兔螺旋体病、兔出血性败血症。 三类:疥癣、钩端螺旋体病、日本血吸虫病、弓型体病、焦虫病、锥虫病、旋毛虫病、猪囊虫病、棘球蚴病、球虫病、鸡传染性法氏囊病。
自治区畜牧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增加或者减少防疫、检疫、检验、监测对象。 第四条 各级畜牧行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防疫、检疫及其他兽医卫生工作。各级畜牧行政部门所属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具体实施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畜牧行政部门所属畜禽防检机构和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具体负责畜禽防疫、检疫工作。
各级工商、卫生、商品流通、外贸、公安、交通运输、进出口商品检验等行政部门,应当与畜牧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畜禽防疫、检疫及其他兽医卫生工作。
畜禽、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机关必须做好本系统的畜禽防疫工作,并接受畜牧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的畜禽防疫、检疫工作自行负责,其生产的畜禽产品,凭统一的证、章经营和运输,并接受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畜禽、畜禽产品进出境检疫,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检出患有一类、二类及新发现传染的畜禽、畜禽产品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畜牧行政部门。
第二章 畜禽传染病的预防
第七条 对需要强制免疫接种的防疫对象,实行免疫证明管理制度。自治区内饲养、经营的畜禽必须按强制免疫的规定进行免疫接种,并由接种的畜禽防检机构或者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免疫证明。
第八条 种用、乳用畜禽实行健康合格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畜牧行政部门制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 对畜禽饲养、经营单位和个人预防畜禽疫病的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及其他从事畜禽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规定的畜禽防疫要求,并取得《兽医卫生合格证》。
从事畜禽产品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肉类卫生合格证》。
第十一条 销售的肉类畜禽产品,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检疫证明的胴体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记,无证、章或者标记者不得销售。
第十二条 畜禽交易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管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做好市场卫生工作,并建立制化站,对病死畜禽和染疫率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三条 采购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非疫区进行。畜禽销售前,必须经当地畜禽防检机构或者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
第十四条 销售畜禽、畜禽产品,必须持检疫证明,并接受市场管理人员和兽医卫生监督人员验证检查。无检疫证明、检疫证明过期或者证物不符的,应当由兽医卫生监督人员补检、补注或者重检,并出具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
禁止在市场上屠宰畜禽和抛弃内脏、污物等。
第十五条 下列畜禽、畜禽产品不得销售和加工:
(一)患传染病和染疫的; (二)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三)腐败变质、污秽不洁的。
前款规定的畜禽、畜禽产品必须在兽医卫生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销售者承担。
第十六条 畜禽在运出旗县前3日,畜禽产品在运出旗县前5日,必须持有效的检疫证明,向畜禽防检机构报检。通过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的,由驻在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有效的检疫证明进行验证查物。证物相符的,在检疫证明上签章。到达目的地时,由承运单位向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报验,经验证查物后的货运单上签章。
第十七条 畜禽、畜禽产品检疫证明的有效期限:畜禽一般为7天以内,畜禽产品为30天以内。
第十八条 承运单位装卸整车(舱)畜禽、畜禽产品时,应当通知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监装监卸。发现没有检疫证明的,应当进行检疫或者消毒。收货单位和个人凭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章的货运单和检疫证明取货。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单位和个人装运畜禽、畜禽产品的防疫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畜牧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建立自治区与相邻省、自治区之间,自治区内旗县之间的防疫联防协作关系。
第二十一条 畜禽防检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临时进行畜禽传染病检疫。检疫对象除国家规定的以外,自治区增加下列检疫对象:
(一)种牛增检焦虫病,种驼增检口蹄疫、布氏杆菌病、锥虫病、疥癣病,种禽增检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
(二)即将屠宰的马、骡、驴增检马传染性贫血病、鼻疽,牛增检口蹄疫、炭疽,羊增检口蹄疫、炭疽、羊痘,驼增检口蹄疫,猪增检口蹄疫、猪瘟、炭宜,禽增检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
第二十二条 对即将屠宰的禽应当做临床检查和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经检疫合格的,由畜禽防检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并钳封无毒铝制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白条禽必须凭有效的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进行交易。
第二十三条 畜禽防检机构和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从事兽医卫生检疫的人员,经旗县以上畜牧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由自治区畜牧行政部门发给《兽医卫生检疫员证》。
第三章 畜禽传染病的扑灭
第二十四条 发现畜禽一类传染病或者疑似一类传染病和二类传染病呈暴发流行及当地新发现传染病时,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应当在6小时内向旗县畜禽防检机构报告;旗县畜禽防检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防制措施,并在接到疫情报告的12小时内向盟市畜禽防检机构报告;盟市畜禽防检机构应当在接到疫情报告的3小时内向自治区畜禽防检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疫情。
第二十五条 铁路、水路运输途中,畜禽发生传染病或者死亡的,必须及时与前方停车站、港口联系,通知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及时会同当地畜禽防检机构,按防疫要求进行处理,并通知畜禽产地的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接到畜牧行政部门发布疫区封锁令的请示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作出决定。在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之前,畜禽防检机构必须采取控制疫情的临时措施。
第二十七条 根据防疫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临时防疫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统一组织、指挥防疫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必须优先安排防疫检疫药械、物资及人员的承运。邮电部门对疫情文电应当快速传递。
第二十八条 在饲养、经营、贮运等场所发现一类传染病、疑似一类传染病及自治区规定的危害较大的、新发现的畜禽传染病,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现二类、三类传染病或者疑似二类、三类传染病时,根据传染病的特点、环境和场所等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对马传染性贫血病、鼻疽、狂犬病病畜,及时无偿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转移;
(二)对布氏杆菌病、结核病、副结核病病畜,及时屠宰,其肉类按肉品卫生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其他二类、三类传染病畜禽,采取检疫、隔离、预防接种、消毒、治疗及处理等措施;在经营、屠宰、加工的场所发现的,按肉品卫生检验规程处理;在公路运输中发现的,停止运输,并报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和畜禽防检机构,发现患下列传染病的畜禽,有权进行扑杀处理:
(一)自治区内新发现的牛瘟、兰舌病、非洲猪瘟、鸡瘟(A型流感)、非洲马瘟、猪霉形体肺炎、猪萎缩性鼻炎、牛地方性白血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粘膜病、马鼻腔肺炎、猪传染性水泡病、鸭瘟以及其他危害严重、新发现的传染病;
(二)在流通环节发现的口蹄疫、结核、副结核、牛肺疫、布氏杆菌病、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病、羊痘、猪瘟、猪密螺旋体痢疾、兔病毒性败血症、鸡新城疫、雏白痢、小鹅瘟等; (三)在饲养、检疫普查中发现的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牛恶性卡他热等危害大的和烈性传染病,开放性鼻疽,实现清净的地区新发现的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病、牛肺疫。
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对部分传染病畜扑杀处理后给予一定的补偿,其他传染病畜禽无偿扑杀,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畜禽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畜牧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卫生行政部门,共同采取扑灭疫病的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受同级畜牧行政部门领导,并接受上级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和执行畜禽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
(二)负责有关兽医卫生证、章、标志的审批、发放和管理;
(三)负责有关建筑工程在畜禽防疫要求方面的审批和验收;
(四)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可以按有关规定无偿采样;发现问题,有权采取封存、留验、扣押、销毁和责令追回禁止销售的畜禽、畜禽产品及有关物品等措施;
(五)纠正和制止违反畜禽防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决定行政处罚;鉴定裁决兽医卫生技术争议;
(六)负责其他兽医卫生监督检验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畜牧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及有关单位派驻机构或者人员,执行有关畜禽、畜禽产品运输的检查、消毒等监督检验任务,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畜牧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安部门审查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交通要道上设置兽医卫生监督检查站,对承运畜禽、畜禽产品的车辆依法进行验证查物,并按规定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兽医卫生监督人员和兽医卫生检疫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着统一服装,佩带标志,并出示证件。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畜牧行政部门对遵守和执行畜禽防疫法律、法规和规章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费用可以从防疫费、检疫费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同时违反《家畜家禽防疫条例》有关规定的,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兽医卫生监督人员和兽医卫生检疫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实验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和家养野生动物的防疫检疫和动物性水产品的检疫检验,参照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自治区畜牧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4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发〔1987〕54号)同时废止。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的通知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的通知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委、房地局)、计划单位列市建委
(房地局):
为了加强对城市大厦的管理,提高城市大厦的整体管理水平,进一步开展创建物业管理优秀大厦工作,在总结两年来对大厦考评验收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部建房〔1995〕120号文件要求,制定《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标
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所称大厦,是指按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基础设施设备齐全、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入住率达60%以上的高层住宅小区、住宅组团;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使用率达80%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或其它经营性大厦或大厦组团等。
本《标准》所称大厦管理,是指对大厦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
二、本《标准》适用于评选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标准》制定。
三、本《标准》总分值为100分,按各条款分解。考评中,对不符合《标准》条款要求的部门,按评分细则扣除相应分值。
四、各地向部申报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前,由大厦管理单位认真填写《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申报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签署预评预验意见并加盖公章,于每年7月30日前申报到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联系单位:建设部房地产业司物业管理处
地 址:(100835)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联系人 :朱文奇
电 话:010-68393170

附件

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
-------------------------------------------------------
| | |规定 | |
|序号| 标 准 内 容 | | 评 分 细 则 |
| | |分值 | |
|--|-----------------------|---|----------------------|
| |1.大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0.5|符合0.5,基本答合0.3,不符合0 |
|一 |2.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验收 |0.5|符合0.5,基本答合0.3,不符合0 |
| |3.具有完整的验收资料、图纸、档案 | 1 |符合1.0,基本答合0.3,不符合0 |
| |4.办理管理交接手续 | 1 |办理1.0,未办理0 |
|--|-----------------------|---|----------------------|
| |1.由专业的管理单位对大厦实行统一的专业 | 1 |实行1.0,基本实行0.5,未实行0 |
|二 | 化管理 | | |
| |2.有固定的管理经营场所 | 1 |具备1.0,基本具备0.5,不具备0 |
|--|-----------------------|---|----------------------|
| |1.成立大厦业主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2.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及 | | |
|三 | 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责、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权、利关系明确 | | |
| |3.制定业主公约或住用户公约 | 1 |完善1.0,基本完善0.5,不完善0 |
|--|-----------------------|---|----------------------|
| |管理单位制定出争创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 | |①规划、方案齐全1.0,缺一项扣0.5,规 |
|四 | 大厦的规划与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落实到各 | 2 | 划、方案不具备0 |
| | 部门 | |②落实1.0,基本落实0.5,未落实0 |
|--|-----------------------|---|----------------------|

| |大厦各项管理制度、服务质量标准、各工作 | | |
|五 | | 3 |符合3.0,每一项不符合要求扣0.5 |
| | 岗位考核标准、奖惩办法完善 | | |
|--|-----------------------|---|----------------------|
| | | |①配制计算机并实际应用广泛,可查阅各 |
| | | |种资料1.5,配制但实际应用不广泛1.0, |
|六 |大厦管理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 | 2 |配制但尚未应用0.5 |
| | 行科学管理 | |②具备其它现代化管理手段(如监控、报 |
| | | |警、对讲机、机动能力等)0.5,不具备0 |
|--|-----------------------|---|----------------------|
| |1.管理人员要有明显标志,整体素质高,遵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经过职|
| | 守职业道德,语言规范文明 | | 业道德培训) |
|七 |2.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经过房地产管理及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无培训|
| | 物业管理专业培训,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开 | | 证书)0 |
| | 拓精神 | | |
|--|-----------------------|---|----------------------|

| | 房屋管理及维修养护 |16 | |
| |-----------------------|---|----------------------|
| |1.房屋图纸档案、资料齐全,管理完善 |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
| |2.建立住用户档案,所在栋号、房号清晰, |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
| | 随时可查 | | |
| |3.大厦(组团)及栋号、楼层有明显标志及 | 1 |标志、引路图齐全1.0,无引路图扣0.5标 |
| | 引路方向平面图 | | 志每缺一个扣0.2 |
| |4.无违反规划私搭、乱建 |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扣0.5 |
| |5.大厦外观完好、整洁 |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合要求扣0.5 |
| |6.封闭阳台的,要统一有序。阳台(包括平 |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合要求扣0.5 |
|八 | 台和外廊)的使用不碍观瞻 | | |
| |7.装饰装修房屋的,不危及房屋结构与他人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安全 | | |
| |8.房屋完好率达98%以上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9.房屋零修及时率达98%以上,零修合格率 | 2 |①及时率达标0.6,每降低1%扣0.1 |
| | 达100%,并建立回访制度和回访记录 | |②合格率达标0.6,每降低1%扣0.1 |
| | | |③建立回访制度0.4、记录0.4 |
| | | |①实行代收代缴0.6,缺一项扣0.2 |
| |10.房租、水、电、气等各项费用,实际代收 | 1 |②收缴率达标0.4,每降低1%扣0.1 |
| | 代缴,收缴率达98%以上 | | |
-------------------------------------------------------

续表
-------------------------------------------------------
| | |规定 | |
|序号| 标 准 内 容 | | 评 分 细 则 |
| | |分值 | |
|--|-----------------------|---|----------------------|
| | 设 备 管 理 |34 | |
| |-----------------------|---|----------------------|
| | (一)设备管理综合要求 |(7)| |
| |1.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建立设备台帐, |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
| | 项目齐全、目录清晰、管理完善,可随时 | | |
| | 查阅 | | |
| |2.制定设备安全运行、岗位责任制、定期巡 | 2 |符合2.0,制度不完善、有制度不落实或记 |
| | 回检查测试及维修保养、运行记录管理制 | |录不完整每一项扣0.3 |
| | 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 | |
| |3.设备良好,运行正常,一年内无重大管理 | 1 |符合1.0,不符合0 |
| | 责任事故 | | |
| |4.设备及机房环境整洁,无杂物、灰尘,无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鼠、虫害发生 | | |
| |5.配备所需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维修和操作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人员持证上岗 | | |
| |-----------------------|---|----------------------|
| | (二)供电系统 |(5)| |
| |1.保证24小时正常运行,出现故障,立即排除 | 1 |符合1.0,每次故障排除不及时扣0.5 |
| |2.限电、停电按规定提前通知住用户 | 1 |符合1.0,不符合0 |
| |3.配电室管理严格按国家标准操作运行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4.备有应急发电机的,可随时起用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5.制定临时用电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 | (三)消防系统 |(5)| |
| |1.消防控制中心及消防系统配备齐全,完好 |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
| | 无损。可随时起用 | | |
| |2.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定期演练,开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展消防知识及法规的宣传教育 | | |
|九 |3.订有突发性火灾等灾害应急方案,设立消 | 1 |符合1.0,每有一项不合要求扣0.3 |
| | 防疏散示意图,紧急疏散通道畅通,照明 | | |
| | 设施、引路标志完好 | | |
| |4.无火灾及其它安全隐患 |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隐患扣0.5 |
| |-----------------------|---|----------------------|
| | (四)电梯系统 |(4)| |
| |1.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 1 |符合1.0,运行时间、安全设施、通风、照 |
| | 通风、照明及其它附属设施完好 | | 明等每有一项不合要求扣0.3 |
| |2.电梯准用证、年检合格证、维修保养合同 | 1 |符合1.0,电梯准用证、年检合格证、合同 |
| | 完备 | | 每缺一项扣0.5 |
| |3.桥厢、井道保持清洁 | 1 |符合1.0,每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2 |
| |4.出现运行故障后,维修人员能在规定时间 | 1 |符合1.0,抢修不及时每次扣0.2,发生重 |
| | 内到达现场维修 | | 大电梯事故0 |
| |-----------------------|---|----------------------|

| | (五)给排水系统 |(5)| |
| |1.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蓄水设施设备进行清洗、 | 1 |符合1.0,每发现一项不合要求扣0.5 |
| | 消毒。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水质化验单、 | | |
| | 操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俱全。保持水池、水 | | |
| | 箱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无二次污染及 | | |
| | 隐患 | | |
| |2.设备阀门、管道无跑、冒、滴、漏 |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
| |3.所有排水系统通畅,汛期道路无积水,楼 | 1 |符合1.0,每发现一项不合要求扣0.5 |
| | 内、地下室及车库无积水、浸泡发生 | | |
| |4.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密的管理措施。 | 1 |符合1.0,每发现一项不合要求扣0.5 |
| | 供水计量及收费严格执行有关部门规定, | | |
| | 无不合理计量及乱收费现象,限水、停水 | | |
| | 能预先通知用户 | | |
| |5.遇有事故,维修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抢 | 1 |符合1.0,每发现一项不合要求扣0.5 |
| | 修,无大面积跑水、泛水、长时间停水事故 | | |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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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定 | |
|序号| 标 准 内 容 | | 评 分 细 则 |
| | |分值 | |
|--|-----------------------|---|----------------------|
| | (六)空调系统 |(4)| |
| |1.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正常,无超标噪音和严 |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合要求扣0.5 |
| | 重滴漏水现象 | | |
| |2.窗式及分体式空调的安装位置统一,排列 |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合要求扣0.2 |
| | 有序 | | |
| |3.中央空调出现运行故障后,维修人员在规 | 1 |符合1.0,抢修不及时每次扣0.3 |
| | 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维修,并做好记录 | | |
| |-----------------------|---|----------------------|

| | (七)供暖供气系统 |(4)| |
| |1.锅炉供暖设备、煤气设备、燃气设备完好、 |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合要求扣0.5 |
| | 运行正常 | | |
| |2.管道、阀门无跑、冒、滴、漏现象及事故 |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合要求扣0.2 |
| | 隐患 | | |
| |3.北方地区,冬季供暖,居室内温度不得低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于16℃ | | |
| |4.“三废”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贮放、清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运管理有序 | | |
|--|-----------------------|---|----------------------|
| |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 4 | |
| |-----------------------|---|----------------------|
| |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无随意改变用途 |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合要求扣0.2 |
| |2.公共照明、通讯、邮政设备设施齐全,工 |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合要求扣0.2 |
|十 | 作正常 | | |
| |3.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有交通标志 |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合要求扣0.2 |
| |4.订有交通车辆管理制度,机动车、非机动 | 1 |符合1.0,无制度扣0.5,车辆停放每发现 |
| | 车无乱停乱放 | |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2 |
|--|-----------------------|---|----------------------|

| | 环境卫生管理 | 8 | |
| |-----------------------|---|----------------------|
| |1.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并落实 |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
| |2.环卫设施齐备,设有垃圾箱、果皮箱、垃 | 1 |符合1.0,每缺一项扣0.3 |
| | 圾中转部等保洁设备 | | |
|十一|3.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由专人负责检查、 | 2 |符合2.0,每有一项不符合扣0.5 |
| | 监督。公共走道、地下室、天台等所有公 | | |
| | 共场所保持清洁,无随意堆放杂物和占用 | | |
| |4.商业网点管理有序,无乱设摊点、广告牌、 |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2 |
| | 乱帖、乱画等现象 | | |
| |5.无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 绿化管理 | 3 | |
| |-----------------------|---|----------------------|
|十二|1.绿地面积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1.5|符合1.5,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
| |2.绿化管理及养护措施落实,无破坏、践踏 |1.5|符合1.5,管理、养护措施未落实扣1.0, |
| | 及随意占用现象 | | 破坏、践踏、占用每一处扣0.3 |
|--|-----------------------|---|----------------------|

| | 治安保卫管理 | 8 | |
| |-----------------------|---|----------------------|
| |1.基本实行封闭式管理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2.实行24小时保安制度 |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
| |3.保安人员有明显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 | 2 |符合2.0,每发现一人或一处不符合要求扣 |
|十三| 谨 | |0.5 |
| |4.危及住用户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 |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 |
| | 施 | | |
| |5.无因管理责任引发的重大刑事案件和交通 | 1 |符合1.0,不符合0 |
| | 事故 | | |
-------------------------------------------------------

续表
-------------------------------------------------------
| | |规定 | |
|序号| 标 准 内 容 | | 评 分 细 则 |
| | |分值 | |
|--|-----------------------|---|----------------------|
| | 精神文建设 | 5 | |
| |-----------------------|---|----------------------|
| |1.订有住用户精神文明建设公约,住用户能 | 1 |符合1.0,无精神文明建设公约扣0.5,每 |
| | 自觉遵守大厦的各项管理规定 | | 发现一起不能遵守规定扣0.2 |
| |2.住用户之间关系融洽、团结互助文明住用, |0.5|符合0.5,基本符合0.3不符合0 |
| | 关心孤寡老人、残疾人 | | |
| |3.有宣传学习园地,并开憎爱分明宣传活动 |0.5|符合0.5,无园地或未开展活动扣0.3,不 |
|十四| | | 符合0 |
| |4.有公共娱乐场所和设施,管理单位定期组 |0.5|符合0.5,无场所和设施扣0.3,未开展活 |
| | 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 | 动扣0.2,未定期开展活动扣0.1 |
| |5.管理单位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居委会、 |0.5|符合0.5,基本符合0.3不符合0 |
| | 派出所开展的各项工作 | | |
| |6.住用支持和配合管理单位的工作,无重大 | 2 |符合2.0,有重大投诉的扣1.0,满意率每 |
| | 投诉,对管理单位的评议,满意经达95% | | 降低1%扣0.2(通过走访住户评议) |
| | 以上 | | |
|--|-----------------------|---|----------------------|
| | 管理单位经济效益 | 5 | |
| |-----------------------|---|----------------------|
| |1.大厦管理单位要有企业发展规划、建立现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代化企业制度方案 | | |
| |2.建立房屋、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基金,管理 | 2 |符合2.0,建立但管理不善1.0,尚未建立0|
|十五| 有序 | | |
| |3.建立财务管理公开监督制度,每半年向住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户公布一次 | | |
| |4.实行以业养业,多种经营,为住用户提供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多项服务,收费合理,价格公开 | | |
-------------------------------------------------------



1997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