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任命名单的决定

时间:2024-07-06 22:50: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任命名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任命名单的决定

(1979年7月3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一、为了加强对外国投资的管理,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任命谷牧副总理兼委员会主任。
二、为了加强对进出口、外汇平衡和引进新技术工作的管理,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管理委员会,任命谷牧副总理兼委员会主任。

关于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

海关总署


关于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6号


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内用肥旺季,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自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在现有出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税率为100%。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后,出口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款=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特别出口关税税率)。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民政部关于中外合资公墓的兴建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中外合资公墓的兴建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中外合资公墓是安葬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骨灰(遗体)的特殊的社会公益服务设施。兴建合资公墓须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计划、外经、城建、土地和工商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级民政部门报民政部批准。为加强对中外合资公墓的管理,在一定的时候,可利
用新闻媒体公布经民政部门批准开业经营的合法合资公墓及取缔非法经营性公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民政部批准的中外合资公墓,在具备对外营业条件后,由民政部批准对外营业,可向社会公布。
二、凡属经营管理不善或违法经营的中外合资公墓,经查实后,由民政部责令其停业整顿,可向社会公布。
三、对未经民政部批准,擅自兴建的中外合资公墓,由民政部明令取缔,可向社会公布。
四、除中外合资公墓以外的各地经营性公墓需向社会公布的事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并发布。



199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