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宝鸡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2 06:59: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宝鸡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
第37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宝鸡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已经二00三年七月七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姚引良
二0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宝鸡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室内装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含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构筑物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及相关室内用品的成套供应、陈设布置等活动。
第四条 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市轻工业行业办公室负责全市室内装饰行业的管理、监督和室内装饰企业的资质认证、室内装饰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各县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市、县计划、规划、房管、公安消防、环保、城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室内装饰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轻工业行业办公室所属的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受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承担全市室内装饰行业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上报和认证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等级;
(二)审查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核发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监督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工作;
(四)组织实施二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五)查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六)负责家庭装饰市场管理。
第七条 室内装饰活动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有权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八条 从事室内装饰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均应办理《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室内装饰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和《室内装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第九条 取得室内装饰设计、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装饰企业,还应凭此证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办理《建筑装修工程消防许可证》。
第十条 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消防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监理及招标代理活动(室内装饰监理、招标代理机构不需办理消防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室内装饰资质等级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监理单位为《监理申请批准书》);
(三)单位章程、管理制度;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管理负责人以及主要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
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任职文件等;
(五)室内装饰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身份证,预算员、施工员、质量监督员等上岗资格证书,室内装饰监理职业证书;
(六)员工花名册;
(七)已完成或在建的主要室内装饰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或监理合同与所提供合同项目相符的主要设计资料(包括效果图、平立面图等)及竣工后实物图片、竣工报告、决算质量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监理单位提交已监理过的工程项目合同、优良证书)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按国家规定实行分级申报认证。
(一)中级资质由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证;
(二)乙级和丙级资质由市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证;
(三)丁级资质由市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证;丁级资质又分为一、二两等,对达不到上述
等级标准的施工企业市、县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核定为非等级施工企业。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执行《陕西省室内装饰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陕经贸发[2002]373号)的规定。
第十四条 室内装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室内装饰质等级证书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文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借。
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每年年检时限为1月1日至3月31日。
第十六条 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监理及招标代理的企业和单位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或分立、合并、终止等,须在变更工商登记后30日内到资质认证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承揽家庭住宅装饰施工人员必须参加市、县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揽工程。

第四章 施工许可管理

第十八条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在开工前,应持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消防许可证、工程合同、预算及相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办理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室内装饰工程开工前,应将设计图纸和资料报市、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取得《消防审核意见书》后,到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委托手续。
第二十条 甲、乙、丙级资质等级的室内装饰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低于本单位资质等级的其他企业,但分包部分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二分之一;
丁级资质等级施工企业承揽的工程不得分包;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工程再次分包;
禁止倒手转包工程。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联合承揽工程时,其组成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以资质较低的等级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持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消防许可证,到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验证备案后,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室内装饰工程。
第二十三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室内装饰预算定额和设计取费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对原有建筑物拆改主体结构、设备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室内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已鉴定为危险建筑物和已列入拆迁范围的建筑物,不得进行室内装饰施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及投资人不得将室内装饰工程承包给尤《资质等级证书》和不具备承揽该项工程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
家庭装饰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室内装饰施工现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废弃物及噪声。特别是要严格控制夜间施工对周围居民造成的噪声污染。

第五章 招投标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及社会团体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室内装饰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日、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设计和监理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外商独资、国内个人投资的室内装饰工程项日,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系统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九条 室内装饰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社会信誉及合理报价等条件展开竞争。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监理项日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十一条 室内装饰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审的能力;
(四)招标项目技术资料齐备、清楚,基础工作已经完成;
(五)工程所需资金已经落实到位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六)工地具备施工的基本条件。
不具备上列(二)到(四)项条件的室内装饰建设单位,其招标工作应委托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三十二条 室内装饰工程招标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最终参加有效竞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
第三十三条 招标程序
(一)项目审批;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组建招标领导机构;
(四)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投标企业向招标人提交投标申请书;
(六)招标人对投标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企业;
(七)召开发标会,招标人向合格的投标企业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
(八)招标人组织投标企业勘察施工现场,并组织答疑会,对招标文件及图纸进行答疑;
(九)投标人报送密封的投标书;
(十)编制标底;
(十一)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开标、评标、定标;
(十二)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合同。
第三十四条 室内装饰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标底、中标通知、中标企业资质、工程合同,应当报市(县)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和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应当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得提出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
第三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5日内,招标人组织答疑会,答疑会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投标的企业。
第三十七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30万元至100万元的工程不少于20日,l00万元至300万元的工程不少于25日,3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0日。
第三十八条 室内装饰工程必须编制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市(县)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认可的单位编制。一个室内装饰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三十九条 标底一经确定后,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第四十条 投标书必须加盖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鉴,密封后在投标截止日前送达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递交投标书时,应按工程投资量的1%缴纳投标保证金。未中标者,其保证金应于评标结束后5日内退回。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时间截止日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标书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标书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定标前,撤销其投标标书的,招标人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三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须在市(县)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和行政监察郎门
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主持。
第四十四条 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
(一)投标书未密封的;
(二)投标标书无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
(三)投标标书逾期送达的;
(四)开标、定标之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标书的;
(五)投标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开标会议上被宣布无效的;
(六)投标人提交的资料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圈家利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利益的;
(八)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九)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标书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有关工程技术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工程技术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人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开标前24小时内从省,市室内装饰招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聘任为评委。
评标委员会产生后应推举评标委员会组长。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六条 评标应当遵循平等、公正、合法的原则。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进行评审。
第四十七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情况: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和招标的主要过程;
(二)开标情况:包括开标的时间、地点及开标会议情况;
(三)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评标的方法、内容和依据,对各投标人投标
书的分析和评审意见;
(四)对投标人的评审结果排序,并提出中标候进人,候选人一般只提一名。
评审报告一般在评审会议结束时完成,须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24小时内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中标通知书》的实质内容应与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相一致。
第四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合同的其他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一致。
第五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可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招标人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双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相应的损失。法律另有规定免除责任的除外。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招标人应在5日内退还保证金。

第六章 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技术质虽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实施具体的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室内装饰工程开工前到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办理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委托手续,提交必要的设计图纸、工程预算、工程合同等资料,并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缴纳质检费。
第五十三条 未办理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委托手续的,市(县)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不予签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受理质检委托后,按照设计图纸、工程预算、工程合同等资料在3日内提出质量监督工作计划;认真履行监督、检验职责,并对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和出具的检测数据、结论负责。
第五十五条 室内装饰工程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10项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选用化学物质含量低、释放污染物达标的环保型材料。
第五十六条 室内装饰建设单位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室内装饰工程合同时,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并且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五十七条 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图纸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并对其设计方案、图纸和相关文件承担质量责任。
第五十八条 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组织施工,接受并积极配合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的监督检查。
实行总包的室内装饰工程,总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和保修期内的质量负责。实行分包的室内装饰工程,分包单位要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和保修期内的质量负责。
第五十九条 室内装饰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企业分别向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验收。
第六十条 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接到工程验收申请后,必须在10日内对该项工程进行验收。
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等。优良工程和合格工程由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分别发给《宝鸡市室内装饰工程优良证书》和《宝鸡市室内装饰工程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分别责令施工企业限期整改后,重新验收。
凡未经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室内装饰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一条 室内装饰工程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一年。自工程峻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施工企业免费维修。非因施工企业责任造成的损毁,施工企业负责维修,可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六十二条 室内装饰工程在保修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施工企业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事项。如施工企业未能到达现场,建设单位应再次通知施工企业,施工企业自再次接到保修通知书起,7日内仍不能到达时,建设单位有权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施工企业承担。
第六十三条 因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或者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四条 市(县)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验收中取得优良工程的单位,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五条 在室内装饰活动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受侵害人可依法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第七章 消防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室内装饰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
条例》及《陕西省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十七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室内装饰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以及《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市(县)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室内装饰工程的消防监督工作。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纸防火设计审核,市区的送市公安消防支队审核;各县的送县公安局消防科审核。经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的设计图纸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必须在原审核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设计图纸,应在10日内签署消防审核意见书。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对室内装饰工程的消防安全应全面负责,保证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七十一条 市(县)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可联合进行防火安全执法检查。
第七十二条 室内装饰工程的防火安全验收,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l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转借、出卖或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或骗取资质等级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年检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和验收手续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予以警告,停止施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或超资质等级范围进行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
(二)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承包资质条件单位的;
(三)倒手转包工程或违反规定分包工程的。
第七十五条 在室内装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加评标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市(县)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予以处罚。
第七十六条 违反室内装饰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室内装饰施工企业供应或者采购的装饰材料、配套产品不符合现行标准的,由技术质量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工商、房管、环保、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予以处罚。
第七十九条 对拒绝和阻碍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和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八十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二条 从事室内装饰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7月27目发布的《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室内装饰行业六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宝政发[1999]177号)同时废止。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府发〔2006〕12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已经2006年4月13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


鹰潭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政府民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拥军优属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文化、教育、新闻、宣传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培育“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驻军粮、油、煤、水、电、副食品和日用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工作,并积极支持部队“菜蓝子”工程建设。
第七条 要将“科技拥军”纳入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科技拥军”计划和措施,设立“科技拥军”专项资金。市双拥办要积极协调科技局、教育局、大中专院校等科研单位,开展为部队培训人才、科技信息咨询和支援部队科技练兵、科技兴训等活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部队加强对军事设施的保护,维护部队营(库)区周边安全秩序。对破坏军事设施、偷抢军用物资或到营(库)区滋扰闹事者,必须依法惩处。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因野营、拉练、演习或执行其他任务途径我市的部队,应及时提供必要的住房和其他生活保障。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部队因战备、训练和国防施工需要征收征用土地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公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负责城区主要街道、交通要道的规划定点设立永久性双拥标语牌。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部队摊派各种费用。
第十三条 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排,有关部门应与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并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附加费用。
第十四条 对有固定工作的随军家属由市(县、市、区)
政府负责对口安置。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由人事部门负责安置,有关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属其他类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安置。应积极协调用人单位,优先介绍职业、优先推荐选聘社区专干和优先安排在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因种种原因仍未就业的随军家属,给予生活补助。
第十五条 对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到部队探亲的,所在单位应予准假,乘车(船)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规定假期内的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六条 把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军队人员购买住房纳入当地政府经济适用房建设和开发计划,制定操作规程和办法,落实房源及有关优惠政策。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家居农村的优抚对象无房、缺房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优先为其划分宅基地,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
第十七条 企业用工优化组合、减员分流时,应尽量避免烈军属下岗。
对夫妻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家属,所在单位应当在工作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十八条 对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和入托,本着就近方便原
则给予照顾。驻鹰部队现役军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特、一等残疾军人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可在其户籍所在县(市、区)内免费跨地段入学;革命烈士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和考入本市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其他对象在义务教育期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减免学杂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及病故军人、现役军人及特一等残疾军人子女初中升高中,可分别加20分、15分、10分。
第十九条 六级(含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进入医疗保险统筹,医疗费实报实销。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享受医疗减免、医疗补助、大病救助保障。
第二十条 汽车站、火车站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和“军人候车室(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城市内公交车。
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等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进入公园、旅游景点,免收门票费。
第二十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宾馆、饭店、商店及公共娱乐场所的停车场及公路、桥梁收费处,对军车一律实行免费停放和通行,并设立“军车免费”标牌。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应热情接收、妥善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志愿兵和城镇退伍义务兵,对残疾军人应予重点照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对无故拖延和拒绝接收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积极做好农村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搞好育才、荐才、用才一体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抚恤优待政策,要建立重点优抚对象自然增长机制,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逐步增加抚恤优待经费,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六条 落实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以县为单位,建立统一标准、专户管理运行机制,优待面应达到100%。优待标准要达到规定标准,同时,对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要给予优待。
第二十七条 对荣立一、二、三等功的现役军人家属和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义务兵家属,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
第二十八条 各地要定期走访慰问驻军,介绍地方有关情况,解决部队实际困难,妥善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对军地之间出现的纠纷,要遵循“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地方主要领导应主动与部队协商解决,化解矛盾,增进友谊,增强团结。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建立完善群众性拥军优属服务组织,广泛开展为驻军和优抚对象做好事、送温暖活动。对孤老烈属、残疾军人和有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实行包户服务,做到服务组织网络化,服务活动制度化,服务内容系列化。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接到军人立功
或被评为优秀士兵喜报时,要采取一定形式向其家属庆功报喜;接到军人牺牲、病故通知书时,要及时走访抚慰其家属,协助部队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 搞好光荣敬老院建设,不断改善收养人员居住条件。加强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和维护,充分发挥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设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用于奖励立功军人、拥军优属先进单位和个人,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解决优抚对象生活中的特殊困难。
第三十三条 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地要定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25日印发《鹰潭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同时作废。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共青团全国城区街道工作会议纪要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共青团全国城区街道工作会议纪要

(一九九二年一月七日)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至三十日,团中央在贵阳召开了共青团全国城区街道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部分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分管城区工作的书记,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青工部、城区部部长,团计划单列市委分管书记或青工、城区部部长。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洛桑同志参加会议并讲了话。会议认真贯彻共青团十二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团基层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加强城区街道团的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城区经济中充分发挥共青团作用的中心议题,进行了认真研讨,并实地参观考察了贵阳市部分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的情况,介绍了贵州团省委等18个单位的经验,使与会同志进一步统一了认识,明确了任务,坚定了做好城区街道团的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城区街道团的工作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拓宽工作领域,调整组织设置,转变工作方式,取得了新的进展。团中央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大规模培训、安置城区街道待业青年的工作,召开了街道工作座谈会、个体青年工作经验交流会,研究提出了《关于加强街道系统共青团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青年个体劳动者中共青团组织建设的暂行办法》,城区各行业团组织广泛开展的“五小”、“双增双节”、“技术比武”、“文明经营、优质服务、争创效益”、“三热爱”、“学雷锋树新风”、“基本路线、基本国情教育”等一系列有影响、有实效的活动,为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城区经济做出了实绩。特别是在今年的抗洪救灾中,江苏、安徽等受灾地区街道团组织,组织起一支支青年突击队,战斗在抗洪救灾第一线,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贡献。总之,在新形势下全国城区街道团的工作思路逐步清晰,活动方式富有特色,基础建设初具规模,团的作用愈益明显,初步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会议指出: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街道工作仍是全团工作的薄弱环节之一,与其他战线相比,尚存在较大差距:有的街道团的组织处于松散瘫痪状态;一些街道团组织,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发挥不够,特别是对待业、个体、流动和失足青年的教育、管理很不得力;少数团的领导机关对城区街道团的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紧;城区街道团的工作外部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会议要求团的各级青工、城区团组织要采取得力措施,解决上述问题,把城区街道团的工作推向前进。

 

(二)

 

会议分析了我们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认为当前进一步加强全国城区街道团的工作,对于培育“四有”新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挫败西方敌对势力“和平演变”和图谋,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共青团“八五”期间建设、改革、发展规划要点》,会议强调:新形势下城区街道团的工作应牢牢把握党的基本路线,落实“一条主线,三项任务”,有计划地实施“全国青工八五效益工程”,使城区街道团的工作服务于社会稳定,服务于城市改革和建议,服务于青年健康成长。具体应做好以下六方面工作:

一是教育团员青年坚定不移地跟党走社会主义道路。要引导广大团员青年深刻认识我国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的历史必然性,增强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抵御“和平演变”的自觉性,正确对待改革中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拥护和支持各项改革方针、政策。通过教育,逐步扩大城区街道团员青年中的先进面,壮大青年党、团员队伍。

二是带领团员青年在城市经济建设中建功立业。要根据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把经济建设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的要求,大力组织青年学习科技知识,逐年分层次、分工种地开展技术比武活动,力争通过三、四年的努力,使80%的城区街道青年技术水平提高一至两个级别;进一步深化“五小”、“创优达标”、“青年文明岗”、“双增双节”等活动,为振兴区街经济做出新成绩;不断把“文明经营、优质服务、争创效益”活动引向深入,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组织团员青年参加市政建设,在净化、绿化、美化城市中发挥作用。

三是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开展学雷锋树新风活动。在重大节日开展为民服务的同时,要强调立足岗位奉献,实践雷锋精神。同时,要面向社会,成立以团员、青年为骨干的学雷锋服务队,广泛开展以“综合包户”为主要形式的便民服务活动。今后三、四年内,力争80%的城区街道形成青少年学雷锋服务网络,通过其示范作用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四是发动团员青年积极维护社会治安。要深入进行社会主义道德与法纪教育,努力把城区街道青少年犯罪率控制在最低限度。要配合公安、司法等部门,严厉打击嫖娼卖淫、赌钱贿物、抢劫盗窃、流氓衅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可组织青年联防队、巡逻队。当前,要特别注意查禁吸毒贩毒问题。

五是引导团员青年主动参与社会监督。要发动城区街道的团员青年开展行业廉政监督,敢于抵制和揭露各种不正之风;要大力进行文化市场监督,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各种有损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黄色视听读物,清除其影响;要会同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市场监督,保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要协助公安、交通部门维护交通秩序,搞好交通安全监督。

六是搞好社区文化建设。要发挥优势,联网联片,适时开展不同层次的文化活动,丰富青年的业余文化生活,帮助城市青年学习现代文明,抵制各种消极影响。

 

(三)

 

会议指出,有效地完成新形势下城区街道团的工作任务,必须以坚强的组织基础作保证。街道团的工作是城区共青团工作最薄弱的环节。提高城区团的工作整体水平,必须贯彻改革精神,把加强街道工作作为主攻方向。

一是全力治理“松瘫”,进行整顿,建立健全街道基层团组织。力争通过一年的时间,使90%的街道一级团组织逐步达到合格标准。要着手在有条件的居委会、街办企业和待业、个体、流动青年中建立团组织。要高度重视街道基层团干部队伍的建设,保证团干部专职专用,兼职团干部要有必要的从事团的工作的时间,街道团委(总支)书记应列席街道党政有关工作会议,并下大力搞好街道团干部的培训,建设一支特别能战斗的街道团干部队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在街道先进青年中积极发展新团员,力争今后三、四年内,使街道团青比例从目前的14.1%上升到18%。今后表彰单项先进,组织部门对基层建设状况有一票否决权。

二是要把对街道青年的教育与管理落到实处。要把对青年的思想教育与帮助青年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深入对青年进行新的择业观教育,采取多种形式配合各级劳动部门搞好以“证书制度”为抓手的培训活动,广开门路安排待业青年就业。现在从农村流入城市的青年逐步增多,各地街道团组织应首先摸清所辖区内流动青年的底数,明确隶属关系,在一些主要商业集市街、建筑工地等流动青年较为集中的地区,可视情况设立临时团支部。个协中的团组织要积极引导个体青年勤劳致富,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对于人数少而社会影响大的街道“失足”青年,街道团组织要教育他们遵纪守法,帮助他们解决就业、生活中的困难,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人才。

三是堵住团员流失漏洞。各地街道团组织应严格把住团员进出关,采取对口联系、衔接管理的办法,即在城市中学生毕业之际,街道团组织应主动与所辖区内中学团组织取得联系,进而认真负责地做好学生团员团籍接纳工作,在街道团员一次或二次就业时,街道团组织应办好团籍转移手续。要争取与政府有关部门制订一些政策性规定,团员青年就业、考学、参军、参加培训等,都要有街道基层组织签署意见,从制度上防止团员流失。

四是搞好街道团的阵地建设。各地要在积极争取行政拨款的同时,组织街道团员青年开展义务劳动、修旧利废、承包街道文化活动场所或街办企业、城建工程中的某些任务,从中提取一定的活动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可兴办一些经济实体,既安置待业青年劳动就业,又解决团的活动经费来源问题。街道团组织要利用党员活动室和其它文化活动室,建立“青年之家”、“业余团校”,做到每一个街道至少有一处较为固定的团员青年活动阵地。

加强街道团的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城区团的工作的特长与优势。加强横向联系,开展联谊活动,以弥补街道团组织的不足。对于一些社会发动面较广的活动,应特别注意调动各行业团组织的积极性,实行统一组织,“集团”作战,分工协作,共同实施。在开展团的联谊活动的基础上,可以辖区内某些较大企业、机关的团组织为主,建立“团的工作联谊会”,以强带弱,以大带小,以多带少,城区各行业共同带街道。

解决街道团的工作难题,关键在于城区、街道两级团委发挥“主导”作用。区、街团委要正确把握街道团的工作方向;结合党政中心工作开展主题活动,协调城区各行业团组织的关系,主动帮助街道团组织解决工作中的困难。

 

(四)

 

会议认为,加强城区街道团的工作必须优化内外环境。关于优化团内环境,会议强调,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必须形成共识,形成上下齐抓共管的氛围。要尽快理顺上下关系,将城区街道团的工作统一归口于各省级团委的青工部或城区部;根据一九八五年《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街道系统共青团工作的意见》精神,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其它重要省辖市应设立城区街道工作部门,暂不具备条件的,应指定青工部门专人负责,以改变那种上下断线的状况;各地团的青工、城区部门要把城区街道团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在最近一时期内,尤其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彻底扭转城区街道团的工作被动不利的局面。团中央拟于1992年底对街道团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通报。关于优化外部环境,会议强调:一是要争取把城区街道团的工作纳入城市党的建设和两个文明建设的轨道。一方面要努力将团建与党建相衔接,把团的建设作为考核党的建设的标准之一;另一方面,争取把城区街道团的工作列入城市两个文明建设的目标管理体系,并参与考评。二是要争取城区街道团的工作的政策。特别在街道团干部配备及相应的待遇、团的活动经费与团办实体、对街道青年的管理等方面,争取开成若干政策性规定,同时要切实抓好已有政策的落实。三是取得社会各方面的支持。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呼吁社会各方关心和支持城区街道团的工作;要主动向党政领导汇报工作,及时提出建议,并经常保持与各有关方面的联系,从而得到党政领导与社会各有关方面的重视和支持;城区街道团组织要牢固树立“有作为才有地位”的思想,注重在党政领导最重视的中心任务中起作用,见实效,以实际行动去争取领导,赢得理解、支持和帮助。